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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监管处罚动态(2022年1月第2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2022.01.08-2022.01.16)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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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2.01.08-2022.01.16

近年来,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大局,我会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证券欺诈、造假背后的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2019年以来,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8家证券公司、7家资产评估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信评级机构,涵盖股票发行、年报审计、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点领域。2021年,我会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将2起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从这些案件看,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存在舞弊风险的情况下,仍未识别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公司生产成本大幅波动、原材料频繁结转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进行有效核查或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有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公司预先设定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未实际执行评估程序。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有的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服务机构,忽视公司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导致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合同效力时,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发现公司无权处分资产等情况。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有的从业人员配合公司拦截询证函,伪造审计证据。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要求提前约定审计意见类型,签署“抽屉协议”。上述违法行为反映出一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独立性、专业性缺失,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职业怀疑精神、丧失职业底线等突出问题。

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我会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强化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的有效联动,坚持“一案双查”,用足用好新《证券法》赋权,依法严肃追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责任,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其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有效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运行体系。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百亿私募

中基协近期注销私募名单

沣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沙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摩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广东粤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天外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厚兴)


事由:浙江厚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二是未合理审慎审查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等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处罚:中基协对浙江厚兴做出以下纪律处分:书面警示,要求其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当事人: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厚兴)


事由:浙江厚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二是未合理审慎审查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等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处罚:中基协对浙江厚兴做出以下纪律处分:书面警示,要求其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当事人: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杰锐)


事由:经查,中科杰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是中科杰锐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且已不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办公。


处罚:中基协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撤销中科杰锐私募基金登记人登记。



当事人:浙江厚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厚道)


事由:浙江厚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第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


第三,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四,未全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未托管产品没有明确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私募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及时备案。


处罚:中基协对浙江厚道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公开谴责,要求其限期改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当事人: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融泰汇通)


事由:经查,融泰汇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总经理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是融泰汇通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且已不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办公。


处罚:中基协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融泰汇通会员资格,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当事人:上海乾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乾堃)


事由:经查,上海乾堃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网站未设定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二是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预期收益。


三是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


处罚:中基协对上海乾堃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公开谴责,要求其限期改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当事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光大证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0019382F)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资本)于2016年4月分别向招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公司(简称: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光大资本于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光大证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光大证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3.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2019年1月26日,光大证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7亿元,同比减少55%,并在风险提示部分披露“本公告所载201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可能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但预计上述差异幅度不会超过10%”。2019年3月20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3亿元,同比减少96.6%。2019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亿元。


公司2019年1月26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4.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有限”)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权,并于2015年6月2日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份的交割。光大证券与相关方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了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光大证券在2015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公司在中融新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对发行人的风险判断和债券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不够审慎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项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北京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磐晟投资)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磐晟投资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磐晟投资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磐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20年2月-2021年10月期间,华西期货北京营业部负责人未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缺陷,未有效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华西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安融评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规范。未按公司章程及有关议事规则召开定期股东会、监事会;未按公司章程及有关议事规则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公司内部制度规定了总经理办公会相关职能,但公司未建立总经理办公会机制;未按内部制度规定拟定公司评级质量相关文件;由技术政策委员会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等。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评级业务制度的变更情况。三是部分项目评级模型的个别定性指标评价结果与评级对象实际情况不符;个别项目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个别项目中个别访谈对象的访谈记录由两名项目组成员签名,实际由一名成员现场访谈。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以及《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立即开展全面整改,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落实,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月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廖婷清


事由:时任国信证券天津滨海新区客户经理廖婷清,违规买卖股票,相关事实如下:


一、廖婷清证券从业情况。


廖婷清于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12月25日任职于国信证券天津滨海新区营业部(曾用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担任客户经理,2019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廖婷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一)廖婷清借用“苏某萍”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苏某萍为廖婷清之母。“苏某萍”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22日开立于国信证券天津滨海新区营业部。2019年11月6日,该账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


廖婷清于从业期间,控制并使用“苏某萍”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67支,累计买卖成交金额35,282,110.22元,对应获利97,353.13元(扣除税费后)。委托下单设备主要为苏某萍150×××629手机,该手机由廖婷清保管和使用。


(二)廖婷清借用“许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许某”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22日开立于国信证券天津滨海新区营业部。


2019年9月16日和10月21日,廖婷清使用“许某”证券账户买卖“三德科技”,买卖成交金额197,166元,对应获利-1,891.03元(扣除税费后)。委托下单设备为苏某萍150×××629手机。


综上,廖婷清于从业期间借用“苏某萍”“许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买卖成交金额累计35,479,276.22元,累计获利95,462.1元(扣除税费后)。


上述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从业登记、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天津证监局认为,廖婷清作为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没收廖婷清违法所得95,462.1元,并处以9万元罚款。


当事人:王津彬


事由:经查,当事人王津彬在华福证券天津吴家窑大街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向客户传递的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是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二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三是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违规向客户推荐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对王津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三立期货)


事由:经查,三立期货期货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存在对部分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充分、与个别居间人签署的合同要素不齐全、对个别居间人恢复业务的调查不审慎、对个别居间人开发的客户投资者适当性评级不审慎、对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异常交易持续跟踪回访不到位、公司网站公示的居间人信息不完整、未及时修订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等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三立期货上述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对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健全居间人管理,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山西证监局。


当事人: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420W)


事由:经查,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方期货)2021年12月20日净资本为2615万元,已低于3000万元,不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方期货持续亏损,出现经营风险,影响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1号)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八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责令东方期货在2022年1月18日前予以改正,使公司净资本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其在2022年1月25日前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上海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当事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会议决议、产品合同和公告、公司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二条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及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浙商资管时任分管相关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高管盛建龙、楼小平,时任固定收益事业总部、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陈国辉,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投资经理)赵娜、郭翔、夏军、张少辉、吕晓威、王彦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浙商资管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要求其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深入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制度。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三、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要求其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盛建龙、楼小平、陈国辉、赵娜、郭翔、夏军、张少辉、吕晓威、王彦的决定,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陈国辉


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陈国辉作为浙商资管时任固定收益事业总部、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对浙商资管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陈国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1月18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方斌


事由: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及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方斌作为浙商资管时任合规总监,对浙商资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方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盛建龙


事由: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二条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及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盛建龙作为浙商资管时任分管相关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高管和公司负责人,对浙商资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盛建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1月13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赵娜


事由: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赵娜作为浙商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赵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1月14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夏军


事由: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夏军作为浙商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投资经理),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夏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1月14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张少辉


事由: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问题: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张少辉作为浙商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投资经理),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张少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1月14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王彦


事由: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王彦作为浙商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经理,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相应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王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1月14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郭翔


事由: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郭翔作为浙商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投资经理),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郭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1月14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楼小平


事由:经查,浙商资管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楼小平作为浙商资管时任分管相关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高管和公司负责人,对浙商资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楼小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1月13日10: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浙江锐银京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锐银京科)


事由:经查,锐银京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部分基金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代销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


五、部分基金未通过私募基金募集账户募集资金。


锐银京科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浙江锐银京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高翔


事由:浙江锐银京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锐银京科或公司)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部分基金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代销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部分基金未通过私募基金募集账户募集资金等问题。


高翔作为锐银京科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高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2021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经查,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应引以为戒,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营业部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内向安徽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当事人:姚佐根(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


事由:当事人在担任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姚佐根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当事人:梁锦堂(东莞证券)


事由:梁锦堂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梁锦堂为证券从业人员。


梁锦堂于2009年6月15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编号S034*******715,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担任东莞证券东莞厚街分公司营销总监。


二、梁锦堂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王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在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资金账号80*****33,下挂深圳股东账户20*****57。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立于中国银行东莞厚街支行。“王某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梁锦堂私下接受王某娟委托,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016,000元。梁锦堂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部说明、“王某娟”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业协会登记资料、王某娟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梁锦堂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梁锦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当事人:陈德富


事由:陈德富违规买卖股票,违法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30日,陈德富与兴业证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聘用陈德富为工作人员。截至福建证监局调查日,陈德富仍为兴业证券员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


王某1、王某2为陈德富亲属,“王某1”证券账户于2015年1月22日开立在兴业证券福州横屿路东泰禾营业部(原名兴业证券福州树汤路营业部),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福州鼓屏支行同名账户;“王某2”证券账户于2010年5月18日开立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兴业银行福州环球支行同名账户。


“王某1”“王某2”证券账户在开立后实际由陈德富控制和使用,相关证券交易决策和操作均由陈德富本人完成;“王某1”“王某2”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德富,并为陈德富所有。


2011年12月30日至调查日,陈德富使用“王某1”“王某2”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197,091,201.28元,盈利金额为988,441.20元。


此外,福建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陈德富在接受调查后还存在继续新增买入卖出股票行为,对涉案证券账户盈利情况产生影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事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证券委托交易流水、下单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福建证监局认为,陈德富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王某1”“王某2”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处罚:福建证监局没收陈德富违法所得988,441.20元,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当事人: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证通咨询)


事由:经查,中证通咨询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不实陈述,公司存在业务方式、业务场所变更未报备、内控管理不健全、投顾协议未包括法定条款、业务留痕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十三条、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事由: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简称:“新悦六号”)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重庆证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提高合规展业意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徐庆涛


事由:经查,当事人徐庆涛在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任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重庆证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徐庆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当事人:申晓晓


事由:经查,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当事人申晓晓作为重庆分公司财富业务总监,对上述产品的销售管理未审慎履职,合规意识淡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申晓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当事人:曾军


事由:经查,当事人在任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经纪业务)及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曾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当事人:重庆九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九方股权)


事由:经查,重庆永安信九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九方投资)系九方股权管理的基金产品。截至检查日,九方股权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至2017年二季度期间九方投资各季度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和投资组合情况等季报信息,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该基金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年报信息。也未向投资者披露九方投资2017年10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清算的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重庆九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夏银行)


事由:经查,宁夏银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存在内容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的问题,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对宁夏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向宁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事由:经查,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客户购买基金产品时,中国银行宁夏分行未对其进行风险测评,未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对中国银行宁夏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向宁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粤开证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粤开证券予以警示。要求其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问责报告。


当事人:周华、陈峰、田启云


事由:经查,粤开证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周华作为粤开证券时任债务融资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陈峰、田启云作为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周华、陈峰、田启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罗玮


事由:经查,当事人罗玮在安信证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定,主动介绍他人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引发纠纷投诉;二是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三是违规为客户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罗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宏信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风险监测系统未覆盖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且对其他各类风险的监测未集成在一个风险管理系统中;二是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不足,企业风险管理平台存在未处理的预警信息,公司也未及时对预警阈值进行评估和完善;三是压力测试机制有待健全,未进行多情景设置;四是公司风险指标体系中未包含风险容忍度,未实现对市场风险主要风控指标的逐日监控。


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备,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责令宏信证券改正。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四川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公司整改情况。


当事人: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德讯顾问)


事由:经查,德讯顾问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营销人员存在提示未签约客户关注个股的情况;二是部分月度策略报告以及诊股报告未经合规部门审核;三是未按公司规定及时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四是个别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建仓”等具有一定误导性的表述;五是公司部分营销自媒体账号存在未注明投顾人员姓名和资格编号、免责条款不完备的情况;六是对于企业微信中的语音电话沟通未进行有效监控。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德讯证券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当事人: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国诚投资)


事由:经查,国诚投资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者适当性测评、审核环节及签约环节均位于付款环节之后;二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公司员工,在其工作使用的企业微信中标记自己为投资顾问;三是对自媒体账号的直播内容缺乏事中管控;四是未就微信公众号下方留言内容进行审慎管理;五是未就对外发布的营销素材建立可留痕的合规审核机制。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当事人: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诚达或公司),何采山


经查明,信诚达(已于2020/12/04因异常经营注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发行的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物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仁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八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6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公司发行的深圳信诚达八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物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仁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6只产品,通过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固定预期前端收益率、固定后端保障收益率、固定付息时间,并约定由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投资者签署《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等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公司发行的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投资者签署《基金份额预约受让协议》,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公司在募集设立深圳信诚达仁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信诚达汇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时,未按规定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上述违规事实,有公司提供的材料、询问笔录、投资者提供的材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信诚达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何采山时任信诚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何采山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玑财富或公司),唐皓


事由:经查明,天玑财富(已于2021/08/27因异常经营注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发行的天玑择时精选六号私募投资基金、天玑择时精选三号私募投资基金、安金直融·恒盈三号直接融资工具产品、成都天府金融科技创新产业投资基金一期、鲁金直融·恒盈二号直接融资工具产品、天玑海航城商业广场私募投资基金二期、天玑聚盈地产二期私募投资基金、天玑重庆江畔酒店优质物业投资基金等8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公司发行的天玑择时精选三号私募投资基金、天玑择时精选六号私募投资基金、安金直融·恒盈三号直接融资工具产品等3只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公司发行的天玑海航城商业广场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等基金产品通过在合伙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固定年化收益率、付息日及到期兑付本金及投资收益等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上述违规事实,有公司提供的材料、询问笔录、投资者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明。


天玑财富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唐皓时任天玑财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深圳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天玑财富及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唐皓未进行有效整改,相关风险未有效化解。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唐皓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深圳前海动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动产投资或公司),彭跃


处罚:经查明,动产投资(已于2021/03/26因失联注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动产投资发行的深圳动产壹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三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四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五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六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八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九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动产投资发行的深圳动产壹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三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2只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动产投资发行的深圳动产壹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三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四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五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六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八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九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动产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动产鑫享五号私募投资基金、动产鑫享九号私募投资基金等10只私募基金产品,通过在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率”、由关联方深圳市动产资本管理集团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及彭跃等人签署《保证承诺函》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上述违规事实,有公司提供的材料、谈话笔录、投资者提供的材料、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认为,动产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彭跃作为动产投资实际控制人、时任执行董事,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前海动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彭跃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正帆投资)


事由:经查,正帆投资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黄建杰


事由:经查,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正帆投资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黄建杰于2015年6月20日至今担任正帆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黄建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可


事由: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信股权或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完成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公司注册地址由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33号A10栋自编1101-3号变更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世邦湿地公园19栋7号F1-2。博信股权在上述事实发生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在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仍披露注册地为广东,存在披露内容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博信股权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可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西藏证监局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对博信基金、陈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行家点评

因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上海证监局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因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浙江证监局对浙商资管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私募资管私募资管产品备案六个月,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监管措施。时任分管相关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高管盛建龙、楼小平,时任固定收益事业总部、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陈国辉,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投资经理)赵娜、郭翔、夏军、张少辉、吕晓威、王彦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也被浙江证监局处以监管警示和约谈。

因风险监测系统未覆盖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且对其他各类风险的监测未集成在一个风险管理系统中;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不足,企业风险管理平台存在未处理的预警信息,未及时对预警阈值进行评估和完善;压力测试机制有待健全,未进行多情景设置;风险指标体系中未包含风险容忍度,未实现对市场风险主要风控指标的逐日监控,四川证监局责令宏信证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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