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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券商“涉诉”月统计!(04.01-04.09)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4-03-22

券商涉诉月统计

(2023.04.01-2023.04.09)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券商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的诉讼案。


券商涉诉公告

中山证券(6)

来源:锦龙股份2022年报。

1.中山证券作为中山证券稳健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委托人,就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承兑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涉诉金额:5,304.7万元。案件进展:2020年9月,中山证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中山证券作为原告,以白某、张某为被告,就被告未按时清偿融资融券业务融资本金及利息等债务的情况,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2,801.18万元案件进展:2022年11月,中山证券收到执行裁定书、查证结果告知书,法院发现、控制白某部分财产。2022年11月,中山证券收到法院送达执行终本裁定。

3.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以亿阳集团、中山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涉诉金额:2,353.65万元。案件进展:2022年2月,二审判决驳回中信信托上诉,维持原判。

4.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山证券、徐某、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被告,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案涉诉金额:9,804.29万元案件进展:2023年1月,三案收到一审民事裁定书,三案金元顺安均变更诉讼请求为10万元后撤回起诉。

5,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山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涉诉金额:1,557.45万元案件进展:2022年12月,中山证券收到一审民事裁定书,中信信诚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撤回起诉。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山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涉诉金额:1,166.19万元案件进展:2022年12月,中山证券收到一审民事裁定书,天弘基金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撤回起诉。

中山证券或其子公司作为原告(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诉金额2,593.58万元。

中山证券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含被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诉金额804.74万元。

国信证券(4)

来源:国信证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华泽钴镍投资者与华泽钴镍及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对华泽钴镍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华泽钴镍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华泽钴镍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自2018年10月31日起陆续收到相关案件材料,部分案件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0日和2020年8月7日等一审开庭审理。成都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部分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于2020年7月7日对3起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公司于2021年4月收到3起案件二审判决,其中,1起案件判决公司等对华泽钴镍赔付义务0.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3名原告再审申请的裁定。2022年2月7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对1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判决公司等对华泽钴镍赔付义务1.2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都中院依照终审判决的标准陆续作出1,307起一审判决,要求公司等对华泽钴镍赔付义务合计9,019.4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3月起,公司收到成都中院对部分案件的执行通知,公司目前已支付合计7,299.46万元。截至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出具日,尚有1,139起案件待作出一审判决或二审改判,涉案标的额合计42,119万元,公司另收到部分案件的撤诉裁定。

2.海口农商行与刚泰集团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6刚集02”),发行规模为5亿元,附第2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起息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根据回售实施结果,投资者有效登记的回售金额为5亿元。2018年11月3日,刚泰集团未能按时偿付债券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16刚集02”投资者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刚泰集团支付本金、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07亿元,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刚泰集团进入破产程序,截至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出具日,该案件中止审理。

3.公司与刘某等2人基金合同纠纷案。

2018年6月,委托人刘某等2人与基金管理人北京天和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盈泰)及基金托管人本公司签订了《天和盈泰天山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刘某等2人出资认购了该基金份额。2019年12月,刘某等2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认为其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到期,但天和盈泰在没有经过投资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延长投资者购买份额的基金存续期,要求解除合同及天和盈泰返还本金、利息等合计2,204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于2021年7月9日开庭。截至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出具日,该案尚未裁决。

4.亿阳信通投资者与亿阳信通及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2年1月及2月,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投资者姜某等18人分别向北京金融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亿阳信通及其相关公司和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亿阳信通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2,707万元,并要求亿阳信通相关公司和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出具日,案件尚未开庭。

申万宏源(2)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10月15日,申万宏源证券与RAASCHINA LIMITED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RAAS CHINA LIMITED以其1,920万股“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的资金。科瑞天诚与申万宏源证券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3月,申万宏源证券、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科瑞天诚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协议》项下待购回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利息(不含最后一期)由深圳莱士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RAAS CHINA LIMITED对深圳莱士的利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科瑞天诚为深圳莱士在《补充协议》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9月21日,深圳莱士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2019年10月21日,RAAS CHINA LIMITED到期未按约定购回。科瑞天诚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RAAS CHINA LIMITED支付未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深圳莱士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相关利息,科瑞天诚对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21年11月12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RAAS CHINA LIMITED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本金2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被告深圳莱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科瑞天诚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万宏源证券对RAAS CHINA LIMITED质押的1,92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3月31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已公开拍卖RAAS CHINA LIMITED持有的1,92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证券代码:002252),扣除相关税费后向申万宏源证券发放104,837,810.90元。除前述质押股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翁武游、林永飞、翁雅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年2月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200万股“摩登大道”(证券代码:002656)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融入合计人民币9,90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还签署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质权人,被告二以其持有的1,880万股“摩登大道”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对被告一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配偶,向原告出具了《配偶知情同意函》,书面同意了被告二签署的《保证合同》,并确认被告二的保证义务及于其所有财产。2018年12月,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且到期未按约定购回,被告二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11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翁武游偿还本金9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被告林永飞、翁雅云对被告翁武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万宏源对被告翁武游质押的1,920万股“摩登大道”股票(证券代码:002656)以及林永飞质押的280万股“摩登大道”股票(证券代码:002656)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6月4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告知书》,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7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已公开拍卖翁武游持有的1,920万股“摩登大道”卖成交价58,615,600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申万宏源证券已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变卖林永飞持有的280万股“摩登大道”,变卖价款7,538,190.01元。

爱建证券(1)

来源:陆家嘴2022年报

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鸟”)于2016年8月发行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富贵01,债券代码:118797),发行规模人民币13亿元,票面利率6.5%。本公司之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为该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2018年5月8日,因富贵鸟未能按期支付“14富贵鸟”的到期本息,导致“16富贵01”提前到期。于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富贵鸟的破产重整申请。于2019年8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富贵鸟重整程序,宣告富贵鸟破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共有“16富贵01”的12名机构投资人以富贵鸟为第一被申请人,爱建证券为第二被申请人,先后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爱建证券对其未获兑付的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859,271,364.1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红塔证券(1)

来源:红塔证券公告

红塔证券股东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产投”)持有公司股份295,875,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其中,累计质押股份145,065,4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49.03%;累计冻结、司法标记及轮候冻结股份合计81,514,216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27.5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3%。

民生证券*(-)

来源:泛海控股公告

(一)请你公司说明在民生证券股份被拍卖成交后又再次被冻结的具体原因、截止目前的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经公司了解,公司持有的民生证券股份被再次冻结,是由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西三环支行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导致,详见公司2023年3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上述两起案件正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公司在组织应诉的同时将与债权人友好协商,争取尽快解决上述争议。

(二)请你公司结合本次拍卖成交涉及的审批程序、交割手续等,说明民生证券股份再次被冻结后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上述冻结均为轮候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效力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的,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律师,公司认为上述轮候冻结不会对民生证券股份司法拍卖后的股份过户产生影响。

(三)4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债务到期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未完成涉及金额为2.72亿元债务的全部偿付工作,你公司称可能会面临债权人就未履行债务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导致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拍卖等风险。请你公司结合目前的债务情况,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债务到期或逾期但未披露的情况,并请充分提示你公司目前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回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即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违约情况,应及时披露。

经自查,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重大债务到期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贷款24亿元,已于2023年2月24日到期。

在该笔债务到期前的2023年2月2日,公司已收到济南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和《拍卖通知》,济南中院拟于2023年3月14日10时至2023年3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拍卖公司持有的民生证券347,066.67万股股权(详见公司2023年2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系其中23.6亿股民生证券股份的质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根据济南中院《拍卖通知》中的评估价格及起拍价格估算,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应可足额获得清偿。2023年3月15日,公司通过查询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获悉,上述关于民生证券347,066.67万股股权的拍卖已成交,由竞买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最高应价竞得。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济南中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详见公司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公司境外子公司泛海广场有限公司向洛杉矶市中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申请贷款约8.74亿元,已于2022年12月21日到期。公司正在与债权人协商偿债、展期相关处理方案。截至本回复披露日,该债权人未就此向公司提起诉讼。

3.除上述债务外,对于公司其他到期未能清偿的重大债务,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当前,受公司债务问题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的阶段性流动性风险,公司较多资产被查封、冻结,对公司公司旗下金融、房地产两大主业发展及公司持续推动的资产优化处置等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流动性压力亟待突破性改善。2023年内,公司将坚持底线思维,迎难而上,充分借助公司多年积累的深厚资源优势,借力政策形势变化,努力解决好公司当前发展所面临的的阶段性问题。同时,公司亦将积极推进经营创利增效,落实资产优化处置、多层面引战等各项重难点工作,争取尽快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推动公司重回良性健康发展轨道。

发债券商涉诉公告

中泰证券(3)

1.“15华信债”公司债券兑付纠纷案。

中泰证券持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发行的“15华信债”公司债券,后上海华信正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无法按期偿付本期债券到期应付的本息,该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后发行人以上海华信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2023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华信破产程序。


2.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乌海洪远”)融资租赁合同执行纠纷案。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为“上海宏润”)就申报债权不予确认一事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上海宏润对乌海洪远享有108,736,655.86元普通债权,乌海洪远现在破产过程中。


3.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23年2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2023年3月20日,经发行人中泰证券申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发行人的申请执行,现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兴业证券(1)

1.(2021)浙 01 执 357 号

依法强制赵小强向兴业证券履行(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593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赵小强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9,0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8,220.7187万股“美盛文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截至目前,兴业证券通过执行收回债权金额共计34,857.98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0)闽01民初2598号

楹栖投资公司以其管理的“楹栖-聆汐CTA量化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聆汐1号”)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务本金5085.5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楹栖投资公司、华益新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兴业证券有权对“聆汐1号”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都证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国都证券(代资管计划)诉杭州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项目担保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为19.00亿元(不涉及公司自有资金投入),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收到该案部分追偿款项。

万和证券(1)

2023年3月16日,万和证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DF20222836号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争议案》((2023)中国贸仲京字第017211号)的仲裁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忻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忻州农信社)与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和证券)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争议案,忻州农信社因债券质押式回购到期资金结算案由申请仲裁,要求万和证券以万和证券臻和债券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5号资管计划”)自有财产支付到期资金结算额90,582,527.12元,并要求万和证券以5号资管计划自有资产支付补偿费、罚息及本案仲裁费等费用。本案拟于2023年4月20日开庭审理。


裁判文书公开判决

德邦证券(1)

郑红娟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京74民终1509号

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恒泰证券(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京民申690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恒泰证券的再审申请。

中银国际(1)

曾卿辉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74民终1688号

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银河证券(1)

吴建璋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京02民终392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支付享受户口待遇但于服务期离职的赔偿162,602.74元。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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