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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数据交易的法律范畴界定与实现路径

数据法学 2024-01-09

学术论文

梅夏英:《数据交易的法律范畴界定与实现路径》,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6期

摘要:数据交易是目前在法律上亟需明晰的问题。现有的以数据商品化为前提的数据交易中心(所)模式,在实践中运行疲软、缺乏效率,这源于目前理论界对数据交易属性和范畴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偏差,故有必要在理论上对数据交易进行科学的范畴界定。数据交易是一种隶属于网络数据访问和流动体系的数字技术现象,应当归入派生于网络技术体系的新理论范畴,且目前尚无现成的交易制度和规则与之相对应。数据交易在法律上应被作为服务类合同观待,在此基础上对应大数据生长的客观技术环境和价值释放方式,确立数据交易在动态网络生态体系中的地位。在数据服务范畴下理解数据交易,应从信息服务的附属性或劳务性,以及数据服务的控制性、流动性和结合匹配性角度来予以观察,以消弥数据“服务”和数据“交易”之间的观念冲突。数据交易依赖于互联网基础系统,故数据的要素化是数据交易和流动的基础条件,数据交易亦应通过特定的平台中介以撮合方式来进行,从根本上说,数据交易平台从事的数据交易只是通常网络数据分享的一种特殊形式。

关键词:数据交易;服务合同;法律范畴;产权界定

 

左卫民:《大数据时代法学研究的谱系面向:自科法学?》,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基于实证研究的发展,有必要审思法学谱系的发展,尤其是实证研究在大数据的助力下是否应该迈向“自科法学”。在网络科技的助力下,法学研究的“自科化”不容忽视。自然科学的知识与技术应用于法律现象的分析,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既往法学研究过于抽象化、主观化的问题。但研究者在对自然科学技术保持热忱的同时也应当注意避免陷入技术主义的陷阱,因为思想以及对法律世界的人文关怀始终是法学研究的最大追求。

关键词:大数据;法律实证研究;社科法学;自科法学;交叉融合

 

冯晓青:《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与制度构建》,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6期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企业数据具备财产属性,符合产权经济学原理与劳动学说法理,具有赋权正当性。考虑到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多元性、客体构造独特性、利益关系复杂性等特征,其制度构建需要以利益平衡、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实现数据经济价值等原则为指导,进行授权制度与产权运行机制两方面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在授权制度上,以企业数据类型化确权体系为基础,在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构建起一种有限产权制度。在产权运行机制上,建立必要数据共享制度,确保关键领域中必要数据的开放,同时完善数据加工使用规则,保障其他数据产业者的使用权益。

关键词:企业数据;产权制度;大数据;有限产权;利益平衡


段一鸣:《强人工智能犯罪否定论——从算法原理到刑法原理的二阶分析》,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2期

摘要:人工智能犯罪课题是近年来的学界热点之一,占多数的肯定论者在承认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对其犯罪情况、犯罪治理展开研究。但纵观已有的学术观点,无论持何种立场,大多是从想象出发进行分析而避开了技术原理的论证。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人工智能自身具备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思维,二是在现代法治体系下存在刑事处罚可能性。但是在可见的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都只是计算能力的提高,人工智能的独立思维只是一种假象。算力提高无法使机器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其决策仍然离不开设计者、使用者的意愿。结合计算机技术原理,从犯罪学、刑法教义学和刑法目的论等多重视角出发,可对强人工智能犯罪以及其刑事主体资格进行证否。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原因;刑事主体资格;刑罚目的

 

王秀哲:《“隐”与“私”流变中的信息隐私权》,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11期

摘要: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纳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分的保护策略,学者们在独立与融合三种不同立场上探讨了二者的关系。回到媒介演变和信息化导致的隐与私流变中,隐私权是一个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概念,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宜在信息隐私权层面展开,但信息隐私权作为突破传统以隐为核心的新的隐私权概念,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着无隐无私的挑战。基于人是目的的人的尊严价值保护,信息隐私权需要在自主性私与相对性隐双重内容上进行革新。从信息隐私权的变通性隐与私出发,我国目前个人信息民法与专门法律保护中的相关规定必须重新解读。

关键词:“隐”;“私”;信息隐私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杨继文:《算法证据:作为证据的算法及其适用规则前瞻》,载《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3期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算法新兴技术逐步渗入证据法领域,形成了算法证据。算法证据是将海量的案件信息数据进行计算整合,形成结构化、信息化的案件场景自动解读与自动推理结果的材料。人机交互良好的算法决策机制及其算法证据在证据法领域中具有重要价值。算法证据是大数据证据的一种类型,本质上是电子数据,但又不完全是大数据证据。算法证据形成过程中存在技术权力异化,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技术场景“欺骗”问题。算法证据的事实认定方式,是基于数据而生成的比对信息,通过模型的自动决策推理进行检验,进而实现对案件事实的还原和重现。为了克服算法证据的适用风险,需要促进法律价值、司法理性和技术理性的融合,通过构建算法证据的“主仆场景”适用规则、场景解释规则、对质参与规则、证明力规则、鉴定与推定规则来达成。

关键词:算法;算法证据;技术理性;智能法学

学术著作

梁坤:《数据主权与安全:跨境电子取证》,清华大学出版社2022版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侦查技术当然没有理由固步自封,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本书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数据主权与安全理论和思维为指引,对跨境电子取证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学术活动

第五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以数据持有权开启数据要素市场”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数据要素基础性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上海市法学会的指导下,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学科、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拟于2022年12月31日(13:30-17:30)召开第五届中国数据法律高峰论坛,围绕“以数据持有权开启数据要素市场”进行观点分享和议题研讨,促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

 

 “网络犯罪国际治理与规则构建”会议

201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由中国、俄罗斯等共提的第74/247号决议,设立特设政府间专家委员会,起草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该项公约旨在强化国际间合作,在联合国人权保障规范体系的基础上,提升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整体效能。2023年是公约起草的关键年,我国作为公约起草与谈判的积极推动者,需要抓住这一历史时机,就网络空间犯罪治理凝聚国际共识、提出中国方案,积极全面开展国内法与公约的对接工作,确保未来公约有关规定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快速、平稳转化和落地。北航作为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和公约特委会会议的观察员单位,长期以来持续关注和支持我国参与联合国新公约的起草工作。本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4号召开,邀请到来自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等长期参与公约起草工作的专家聚首云端,共话网络犯罪治理之道。

 

2022全球法律与战略 · 研究企划 发展、秩序与全球法  会讲系列 · 十一: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吗?

主讲人:

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人:

胡  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忠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

刘  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时间:

2022年12月23日 19:00-21:00

 

数据合规的实践、趋势与挑战

主讲人:

刘笑岑,法学博士、字节跳动中国法务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务总监

主持人:

喻文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副教授、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副主任

主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

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

未来法治研究院

中德规制法研究所

时间:

2022年12月22日 14:00-17:00

责编 | 朱嘉怡

审核 | 陈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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