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直击“神仙打架”现场!10个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答辩结果出炉!

10月26-27日,“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暨2020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结项答辩会”在杭州天元大厦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学者共计100余人“论剑”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研讨会由浙江省法学会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杭州市法学会和杭州中院指导,杭州市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建的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



开幕式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后洪学军主持开幕式。杭州是创新活力之城,浙江是数字经济的先发地。在工业文明迈向数字文明的重要分水岭,法治应当如何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突破传统司法对数字治理出现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短板,持续高效回应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治理需求,成为摆在我们每位法学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浙江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陆剑锋指出,数字经济和数字法治都是我省数字化改革的重点,对于实现全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具有先导作用,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立志打造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智慧化研究的权威智库,至今已取得不少成绩。今后,要在聚焦关键领域,做实重点任务,夯实法治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基础地位,继续推动健全网络基础性规则体系,逐步形成一整套互联网司法制度规则等方面继续发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程建乐认为,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把握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是全新的蓝海,更加需要法治的保障。要坚持激励创新与有效规范相统一,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与保护权利相统一,在发展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要坚持保障发展与维护安全相统一,充分发挥司法稳定器作用,保障数字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斯金锦表示,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传统经济时期形成的司法理念需要进行调整乃至重塑。杭州法院围绕杭州市委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目标,积极探索法治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推动杭州互联网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逐渐实现“盆景”变“风景”的转变。希望此次研讨会能回应法治如何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议题,帮助互联网法治领域凝聚更多共识,获得更多启发。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公共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张明军提出,数字经济时代的制度创新,需要实现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创新,在创新与规范、法治与自治中寻求最优的平衡点。要以法治手段明边界、促治理、鼓励良性竞争,释放数字效能与活力,助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法学界要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步伐,探索确立数字经济治理的中国原则、制度与框架,形成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的中国方案。



答辩环节


2020年7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以企业数据报送、互联网法院管辖、电子商务法适用、数字经济司法实践为选题,公开发包2020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和司法系统的课题组踊跃申报。经逐一详细评审,10个课题组脱颖而出。


在两天的研讨会当中,10个课题组成员进行了精彩答辩。


第一场答辩


专家评审组


李玉萍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

程建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洪学军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后

张明军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公共管理研究会副会长

胡  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以上标★为该评审组组长)



答辩课题

课题1:城市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平台经济的司法服务保障——电子商务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顾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上海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

课题组成员:顾全  陈树森  刘金妫  蔡一博  吴涛



结项汇报


课题组首先介绍了《城市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平台经济的司法服务保障——电子商务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的研究背景、思路及课题四项结项成果,提出算法、数据、电子签名和平台的出现,改变了工业革命时代形成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提出需要从这四个维度构建数字经济活动的基础结构。该课题通过梳理与分析246个与《电子商务法》相关案例,提出《电子商务法》实践中存在的七个问题。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司法服务保障平台经济发展的法学和经济学理论基础,接着分析了平台经济的法律关系及利益识别问题,最后提出《电子商务法》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问题及解决方案。


专家评审组评议


◎李玉萍:建议将成果三(《电子商务法》裁判要旨)转化为类案裁判规则,形成具有普适性的裁判规则指导实务。


◎洪学军:建议增加对算法案件的分析。


◎胡铭:建议进一步研究如何平衡《电子商务法》的促进和规制功能。


◎张明军:在课题研究中要明确总结出《电子商务法》适用中最经典的问题,并予以明确回应。


◎程建乐:课题研究中可以增加部分国际法的比较和跨境案例分析。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评审组对该课题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该课题基本涵盖了《电子商务法》基本疑难问题,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研究电子商务相关问题提供了捷径。该课题理论基础扎实,资料充足,成果转换性高。评审组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答辩课题

课题2:互联网法院管辖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课题组成员:段厚省  屠琳舒  王雪瑶  王远志



结项汇报


段厚省教授从研究背景、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在功能定位下思考互联网法院的专门管辖规则、改革设想等四个方面对课题进行了介绍。最终提出了改革设想,首先在“事物管辖”上,基于统一性原因,由互联网法院统一管辖涉及互联网事物的案件。其次在地域管辖上进行二阶改革,第一阶:面向全国,双向选择;第二阶:三家互联网法院统一审判平台。最后在级别管辖上,比较了设立两级同构管辖(一二审同构)与设立专门中级法院这两种方案。


专家评审组评议


◎李玉萍:该课题是偏应用性的研究,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本课题都有涉及,但是本课题关于互联网专门法院未来要立足现行的三个法院,可行性并不具备。三审合一、公检法一体、公检介入后都有特定的管辖规则。


◎胡铭:该报告非常精炼,明确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应当在立法论的前提下,考虑其可实施化。


◎洪学军:互联网司法分为两个层面,互联网对象和互联网为手段的司法,建议从对象出发探索程序规则。同时提出一个设想:是否可以将数据法关系作为专门管辖的逻辑关系起点?


◎程建乐:认为管辖问题不仅仅涉及法院事务分配,也涉及当事人权利保障。他提出必须要解决传统时空条件下专门法院管辖和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区别。


◎张明军:提出互联网法院功能定位探索,定位在专门法院,但这种探索应遵循基本原则,那么互联网法院管辖问题的探索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该课题报告十分精炼,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结论明确,符合课题结项要求,评议团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答辩课题

课题3:数字经济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高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课题组成员:高翔 梁桂平 贺洪波 谭中平 江河 肖明明



结项汇报


谭中平围绕企业数据的产生与流通、权属纷争、权利保护路径、公法治理、产权界定、保护机制及智能司法等问题展开论述,并介绍了课题的研究成果。谭中平提到数据的生产、集合和挖掘是发挥数据作用的基础,同时也将为数据赋值创造可能。该课题组在本次报告中将企业数据产权的界定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和报告内容,并认为企业数据产权界定中存在不少问题,同时利益边界亟待厘清,对已公开企业数据不规范使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保护路径也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同时,课题组对于数据的公法治理也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和创新,这主要涉及行政法、刑法与跨境数据流动的综合探讨。最后课题组从重庆当地的企业数据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出发,初步构建了智能司法的辅助决策模式以及人工智能民事司法应用的法律知识图谱。


专家评审组评议


◎李玉萍:建议报告在形式的完整性上进行加强,在正文部分注重层次性和逻辑性,报告的部分内容可以进行合并,呈现出更完善和更深度的思考路径。


◎张明军:认为企业数据从企业的类型、如国企、民企等角度加以区分可能在研究过程中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理论意义。建议报告应着重围绕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加强报告在应用层面的指导意义。


◎洪学军:对课题组的调研和案例研究进行了询问,并强调对这一议题的研究应当重视调研成果和案例研究。


◎胡铭:提出报告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报告前几部分均涉及企业数据产权的问题,这一部分应是研究的重点。建议立足企业合规这一角度,回答企业如何在更好的法律框架中对数据进行运用。


◎程建乐:建议应当完善报告的结构,而且应当加深理论研究,加强对数据权、产权等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妥善解决目前的报告呈现出来的法律问题。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课题基本完成,但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问题已经在评审阶段提出,评审组一致认为需进行重大修改。


旁听交流



第二场答辩


专家评审组


李玉萍★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

毛煜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法学博士

冯亚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范良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副院长

高富平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以上标★为该评审组组长)



答辩课题

课题4: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课题组成员:丁晓东 李康 熊丙万 胡颖 沈伟伟 余佳楠  乔仕彤  施政禹  李芊  易舒云  姜文



结项汇报


姜文首先提出了现行法律对企业数据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第一方面是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的原理重构;第二方面是针对企业不同类型数据保护的制度设计;第三方面是激励企业数据共享的制度设计;第四方面是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协调保护。最后姜文研究员提出了企业数据的交易规则制度建构。


专家评审组评议


◎范良聪:本课题的研究有独特的观点,但是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思考。建议细化企业数据中的四种权益保护研究,且深入分析不同情境下对企业数据权益如何保护。


◎毛煜焕:针对课题汇报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要对企业数据进行保护?第二,数据库是否还存在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冯亚景:本课题实现了基本原理和实践问题的结合。同时提出一个问题,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区别。


◎高富平: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难以研究的问题。针对该报告提出四方面建议:第一,场景理论最先运用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需要深入研究如何将场景理论运用于企业数据保护;第二,数据一经公开就很难保护,重点要解决半公开的数据;第三,数据的保护意味着垄断,需要确定数据垄断正当性的边界;第四,明晰个人对企业数据是否具有财产权?是否需要优先保护?


◎李玉萍:数据的类型与数据权益的类型是不完全一样的,应当区分处理。建议在之后的研究中,明确回应前面报告中提出的数据保护的路径。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评审组肯定了该课题的研究价值,认为该课题系统地分析了现行法律对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不足,并且针对性地提出了规制建议。该课题理论基础扎实,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评审组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答辩课题

课题5:互联网企业向政府报送数据的机制研究


课题负责人:冯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

课题组成员:冯洋 周江洪 郑春燕 赵波 裴炜 查云飞 蒋成旭 商希雪 燕星宇



结项汇报

冯洋从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及研究成果四个方面介绍了课题的整体情况。报告围绕政策与法律发展现状、报送数据的实践类型、报送数据的性质分析、现行报送机制的实践困境和完善建议,对互联网企业向政府报送数据的机制展开研究。课题组认为数据报送行政行为可能将在未来呈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外观,并能够对当事方形成重要的影响,同时数据报送行为也有其独立性。


专家评审组评议


◎范良聪:选题方面应明确法学方向的研究,同时在数据的使用上需要进行更新。另外该研究报告在企业数据报送义务方面的正当性方面需加强论证。建议该课题的研究可以结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对数据报送义务的正当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并对企业数据报送义务与对企业的规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毛煜焕:该选题较为新颖,偏向实务。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企业数据报送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义务?


◎冯亚景:肯定了该项研究调研深入,意义重大,成果显著,但认为该课题在论证企业数据报送行为构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上有所不足。


◎高富平:提出传统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在数据报送义务上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同时提出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数据报送义务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因此是否可以构建政府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来提升报送效率也是值得研究的内容。另外,在数据报送方面,建议课题组需要构建起企业和政府之间合理的边界。


◎李玉萍:标题在措辞上应进一步提高严谨性和准确性,并建议课题组对我国企业在国外面临有关数据报送规则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该课题实务意义突出,课题开展过程中调研工作充分,对互联网企业向公共部门提供数据的情形进行了类型化处理,评审组同意该课题结项通过,同时须补充结项报告摘要。



答辩课题

课题6:电子商务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冯洁语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课题组成员:冯洁语 尚连杰 徐寿昌 刘洋 潘文博



结项汇报


冯洁语介绍了本研究是针对电子商务法领域中的新问题和典型问题进行讨论,从民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视角出发,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研究方法上使用了比较法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冯洁语最终提出了以保护消费者自我决定为基础的相关建议。首先,要明确和扩大知情同意的内容。其次,要实现个性化定价的透明性。再次,要类推适用《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最后,要提供无须注册的购物渠道。


专家评审组评议


◎范良聪:大数据杀熟没有任何规制的必要,只有一种情况,整个社会提供同种物品的企业使用算法才有规制大数据杀熟的必要。同时提问知情权的范围在哪里?若提供一般价格的指引,是否会走回计划经济的路径?


◎毛煜焕:是否可以将两个案例归结为一个问题,两个案例放在一起不太像法学的研究报告。而且大数据杀熟标题是否应当加引号?


◎冯亚景:建议限缩题目,规范引用,加强提炼。


◎高富平:可以从一个维度做研究,在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上,监管部门如何介入,有没有价格法出手的边界,是否有事后的矫正这些问题需要加深研究。


◎李玉萍:认为大数据杀熟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非常少,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所以在研究的时候,可以将视角转到社会领域。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该课题从生活现象出发探讨法律问题,具有较高的实践意义,对消费者保护方面有较深的研究。但该课题结项报告的两部分联系不紧密,形式规范缺失。建议两部分融合,并补充报告摘要。评审组允许该课题修改后再通过。



答辩课题

课题7:数字经济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徐伟 宁波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课题组成员:徐伟  金耀  何琼  岑参  鲁建坤  汪文涵  陈章霖  黄海  朱剑丽



结项汇报


徐伟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课题选取的重点和前沿命题,主要集中于平台经济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电商平台上的侵权、企业数据纠纷、数字经济司法实践的一般理论等方面的一些新型疑难问题。课题组首先对数字经济相关案件进行了整理,并总结了数字经济司法实践的特征与裁判趋势。其次,在比较法视野下,结合域外对数字市场平台的监管与规范制度,对相关数字经济规则进行了研究。再次,对数字经济中的网络侵权问题和国内相关条款,在结合中美经贸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另外,课题组对数字经济中存在的数据不正当竞争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对企业数据的获取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向前推进。最后,课题组从选题出发,对课题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简单的列举。该课题在规范层面,目的在于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家评审组评议


◎范良聪:在选题上的核心关键词为“司法实践”,但在研究报告上已突破了“司法实践”的范围,因此在内容的安排和选取上可以再行斟酌。另外,建议报告应当突出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痛点,并将此作为报告的主线,以突出报告的研究重点。


◎毛煜焕:数字经济相关的案件对法官的审判水平是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哪些方面?


◎冯亚景:肯定报告的完整性,建议报告在语言和形式上可以更为精炼和准确。同时提出第二部分有关域外数字市场平台的监管不宜作为单独一部分在报告中呈现。


◎高富平:肯定报告在各部分均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如网络侵权、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三重授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位等。但研究报告与数字经济的司法热点案件联系不足,建议在相关议题上可以进行细分。


◎李玉萍:从学术规范上肯定该研究报告的形式和成果,建议课题组在内容上,在兼顾报告的国内外视野的同时,将第二部分融入报告的其他部分,使报告在内容上呈现更紧密的布局。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课题围绕数字经济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在法律解释适用层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论证有力,建议具有针对性。评审组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旁听交流



第三场答辩


专家评审组


高富平★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陶丽琴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治研究会会长

赵  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陆  青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助理

李  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以上标★为该评审组组长)



答辩课题

课题8:数据要素市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课题负责人:王云霞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课题组成员:王云霞  顾伟  董文辉



结项汇报


王云霞通过课题结项情况与研究内容两个方面展开汇报。课题结项方面,王云霞报告了该课题目前取得的成果,已形成相关的论文与报告,另外以研究报告为基础的申报材料,获得浙江省社科规划重点课题立项。在研究内容方面,王云霞从六个方面展开具体汇报。第一,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揭示该课题的研究意义。第二,研究思路上,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揭露存在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提出嵌入式治理机制构建。第三,主旨思想方面秉持以平衡为原则、以信任为导向、以多元化为方向、以审慎为态度。第四,本课题的核心观点为努力构建权属有定、流动有序、配置有效、监管有度的数据要素市场。第五,介绍了本课题的特色与创新点。具体包括:研究市场的创新;相关学术观点的创新,例如数据要素市场的核心因素为数据服务,而不是单纯的数据交易。数据要素市场化本质上是发展数据商品和服务的创新;在数据权属方面,引入“治理财产”思路。第六,从理念嵌入、原则嵌入、利益嵌入、制度嵌入四个方面汇报本课题研究结论。


专家评审组评议


◎陆青:数据用益权、数据的产权问题。从一般的维权思路,开始逐渐关注数据能否作为一个担保性的财产。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背景下,若把数据作为担保性财产去构造,应当如何去应对、处理?在后续报告的完善中,希望能够对要素、要素市场等概念进一步说明,对于数据权属、交易安全保护能有一个初步的框架。


◎陶丽琴:对于课题提出的两个观点希望能够展开论述。观点一:与其是数据交易不如说是数据服务。观点二:数据治理的过程中,数据市场化交易的命题之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核心命题。认为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应当对数据有一定的征用权。后续报告中,希望将征用权这一概念进一步论证,考虑是否严谨。


◎赵蕾:问题一:数据要素市场在市场化的动态过程当中,哪些数据要素存在潜力实现市场化。问题二:数据要素市场是否应该建立在数据要素确权的基础之上。


◎李宇:几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个人信息与匿名化处理以及企业的准财产权利如何理解?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能否交易?能否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受用户人格权的限制?治理财产的具体操作方案是什么?


◎高富平:数据要素研究范畴是什么?数据概念涵盖哪些?通篇把数据要素和个人数据信息权益的保护做比较,不太符合主题。另一个问题是数据要素市场的界定不够明确。后续报告完善中,要真正理解治理的含义。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该课题逻辑清晰,结构完整,论证也较为充分,并针对所研究的课题给出相对完善的解决方案,符合课题结项要求。评议团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答辩课题

课题9:大数据资源上的财产性权利研究


课题负责人:苏今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课题组成员:苏今  王镭  吴亮



结项汇报


苏今从研究概述、研究思路与观点两大方面展开课题汇报。首先介绍了本课题的结项成果,包括待出版的书稿以及一篇CSSIC论文。其次,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进一步揭示本课题的研究大纲与核心观点。本课题的研究思路由大数据资源上财产利益保护的基本单位(信息集合)作为出发点,提出财产利益保护的现实困境,即现行法对内容价值保护的缺位。紧接着引出数据使用价值的添附作为财产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提出财产利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应该是个人信息资源的有序利用。再次,提出财产利益归属问题应该是财产利益保护规范化的前提,并揭示财产利益保护的规范结构,即建立梯度保护模式,并进一步深入探讨梯度保护模式的自由让渡规则。最后,课题人点出本课题的特色与创新点,具体包括交叉学科研究加概念移植以及五十多份案例实证研究。课题汇报人也指出由于立法更新,该课题内容仍有待补充。


专家评审组评议


◎陆青:一个现实的问题,对于电商平台存在的恶意差评问题,恶意差评污染了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对于这种数据权益的保护,有的按照侵权处理,有的按照违约处理。这种数据的真实性能否界定为财产利益,应当如何保护?该类数据财产利益应该归属于谁?在后续报告完善中希望对于添附的理论正当性基础进一步论证。


◎陶丽琴:课题分析传统财产属性内核产生因素与数据财产属性来源的要素的不同,希望能够进一步展开讲述。大数据中安全是重要因素,在考量财产利益时,大数据安全也需要进行基础理论的分析。


◎赵蕾:大数据资源的保护对象确定为信息的集合,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还是从个人信息资源的利用角度,对于单个存在的不属于集合的信息与大数据信息的处理上有何不同?希望能结合个保法进一步完善。


◎李宇:个人信息资源到底归属于谁?除了个人以外是否还归属于某一主体?若归属于个人以及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后续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尤其关注修改过的法律。其次注意概念使用时传统概念的衔接问题。


◎高富平:信息集合上的经济价值课题报告定义为内容价值,但何为内容价值,对于内容价值的内涵是否有准确界定?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该课题材料准备十分充足,研究十分深入,呈现的报告也相对较为完整,符合课题结项要求,评议团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答辩课题

课题10: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企业数据纠纷中的应用


课题负责人: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课题组成员:张建文  潘林青  程海玲  唐新宇  杨翱宇 时诚 



结项汇报


时诚从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研究背景、课题研究内容三个角度出发展开课题汇报。在课题研究成果方面,目前已提交正式研究报告,并在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在课题研究背景方面,从实际意义与理论意义两个方面进行汇报,并揭示本课题的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课题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具体方面。其一,关于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行为规制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二,以美景公司与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探讨网络大数据产品的法律本质及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三,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探究网络平台公开数据法律制度的型塑。


专家评审组评议


◎陆青:一般课题研究思路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整体上来讲为何是两章的安排,以及与课题中提到的企业数据的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问题上有什么适用上的困境,与其他法律有何区别?希望框架进一步完善。


◎陶丽琴:数据保护、数据纠纷的问题可能会超越传统财产构建的框架,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考虑上述因素,在具体应用时有何思考?希望将内核进一步揭示,不能避开不谈。


◎赵蕾:本文样本数量偏少,希望后续完善时能够多一些对未来的启示。


◎李宇:报告中提出将特定情形纳入法定情形,具体如何操作?若按照课题组的思路处理本案,与杭州中院实际裁判之间差别何在?结构上不要堆砌,进一步挖掘方法论。

◎高富平:课题本意是希望能够对目前在中国主流的利用《反法》来保护企业数据合法权益的综合评价分析,目前案例基础较大,但是本课题样本数量过少,未能得出哪些可以以此形式救济、哪些不能。


(以发言先后为序)


课题验收成果


课题形式较好,基本完成。但是在整体框架结构上存在重合,且样本数量较少,不足以支撑结论的得出,评议团一致认为该课题应当修改后通过。


旁听交流


数字经济方兴未艾,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举行了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此次研讨会,是杭州作为互联网法治先行地,为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体现,也是展示杭州市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建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科研成果的舞台。


期待明年再相逢


来源:杭州中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