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刊物导读】《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4期内容集锦

《互联网法治》 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4-01-09









《互联网法治》

2021年第4期内容集锦


通过定向约稿和社会征稿,《互联网法治》2021年第4期得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系统领导专家,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宁波大学等高校教授学者的大力支持。



本期内容简介



【本期特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数据抓取行为的

法律边界与司法认定研究

  邵景腾;傅枫雅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


摘要:司法机关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存在审裁理路分歧。究其根本,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条款+一般条款”的规制格局与场景日益复杂多变的数据抓取行为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由此,必须直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条款的解释困境,明确一般条款的适用标准,同时通过场景化分析,考量数据特性、分类、利益群体、行为手段和目的等行为正当性影响要素,进而调整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路径。具体而言,一方面,以功能解释为手段,限定网络条款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转变一般条款的适用思路,以竞争行为为中心、道德认证为辅助、利益权衡为落脚,构建妥适的分析路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数据;违法性;一般条款;司法适用


【互联网司法专栏】

【编者按】随着互联网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当下亟需厘清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与管辖问题。具体而言,需要遵循“问题—价值—制度”的逻辑关系。发现互联网在线诉讼的新问题,明确互联网法院的价值定位,探索构建符合在线诉讼特性的诉讼制度,以期解决现存问题并为后续研究提供新思路。本期专栏文章源自“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与管辖问题”研讨会。文章观点融合了实践领域与学术领域的智慧,期待能够引发读者对互联网法院的未来发展做前瞻性的思考和讨论。


本期专栏收录以下文章:

从“网上审”到“网上案”(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洪冬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互联网法院“三审合一”的冷思考(李峰,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互联网金融合规】

P2P平台案件刑事审判的若干问题研究

聂  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P2P平台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给部分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这些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审理,直至判决,周期一般较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案件侦查、审理难度较大,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比,面临查明事实难、取证难、法律适用难、量刑平衡难等“全面难”情况,对法官、合议庭乃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笔者对P2P案件进行实证研究,期待能够引发思考、凝聚共识。

关键词:P2P平台认定;非法集资;P2P平台损失定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防范研究

陈建华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摘  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相关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亟待提高、规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空白亟待填补、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亟待立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等问题,需要整合现行金融法规,弥补互联网创新业务法律漏洞;借鉴域外互联网金融的先进立法经验,加强对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银行等不同金融模式的监管立法;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构建互联网金融协调保护机制,以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防范;双层金融监管

【数字经济法治】

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结项答辩会综述

王  镭;郑聪聪

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办公室主任;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办公室副主任 


总结:数字经济方兴未艾,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2021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举行了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此次研讨会,是杭州作为互联网法治先行地,为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生动体现,也是展示杭州市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建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科研成果的重要舞台。


数字政府获取互联网企业数据的

现状、问题与对策

冯  洋  谢林灵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收集和处理社会信息是政府得以高效运转的前提。随着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快速推进,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数字化改革,着力打造数字政府,提升政府获取第三方信息的能力。如何构建科学的政府与企业的数据流动机制是政府数字化改革的题中之意。政府获取互联网企业数据是实现政企数据流动的重要方式。在各经济领域中,数字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何科学地认识数字政府获取互联网企业数据的特征和趋势,构建相应机制,已成为日趋紧要的命题。本文基于大范围调研,总结梳理了目前政府获取互联网企业数据的现行机制和实践特点,在此基础上剖析政企双方所面临的制度与实践困境,并从制度层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政府;互联网企业数据


涉数字经济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与规范方案

 金  耀

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司法案件往往涉及平台经济问题,呈现出交叉性、复合性等特征,对司法裁判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随着数字平台经济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对象,有必要就这类司法裁判中可能涉及的平台监管、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垄断等疑难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国外立法对于数字平台提出了“守门人制度”,并将数据、算法等因素融入平台监管;平台经济的网络侵权规则有待结合中美经贸协议进行体系解读;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必要构建数据获取的类型化规则,以增强案件审判的确定性;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应先明晰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即不宜采取具体人格权的权利赋权路径,而应转向人格法益下的行为规制路径;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不能突破传统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则与逻辑,应构建数据反垄断的协同治理机制。

关键词:数字经济;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平台经济


网络空间治理规则

网络服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扩张

——以“极限永宁”坠楼案为例

朱  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网络侵权问题上,当前我国法院的审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94、1195、1196、1197条,其保护客体局限于公民的精神性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对于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的情形仍留有立法空白。2018年《电子商务法》颁布,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的安保义务范畴,可以说是网络服务平台安保义务扩张的一个开端,但被局限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之中,因而上述立法空白其实并未得到有效填补。“极限永宁”坠楼案的出现及其审理结果便为物质性人格权纳入网络服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范畴提供了先例。当前人格权的保护受到我国法律的高度重视,网络平台作为重要的公共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具有极强的掌控力,具有预见平台危险的可能性,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至用户的物质性人格权具有合理性和该当性。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物质性人格权


自动续费格式条款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以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义务为中心

豆帅康;尹广闻

辽宁大学 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  要:网络服务合同条款本质上是有“霸王条款”之称的格式条款,因此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当代民法的显学。笔者通过对14款app的调研发现:默认自动续费和扣费前未通知现象较为普遍,自动续费服务存在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违反通知义务的风险。我国立法和司法对格式条款偏重形式规制的模式已近失灵,需要引入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进行实质规制,对自动续费中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进行倾斜保护,确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义务并防止其减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不仅提供了行政法的规制措施,也为民法上通知义务的成立与细化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解释依据。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通知义务,消费者可以请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民事手段维护消费者和规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关键词:自动续费;格式条款;通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研究

 顾  坊

北京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摘  要:在线调解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发展,作为信息网络技术与调解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其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但从当前实践情况来看,在线调解机制的运行存在不少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也阻碍着在线调解机制的实效化发展。在线调解机制是“互联网+调解”的产物,推进其实效化发展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在线调解;实效化;多元化纠纷解决;调解原则;发展路径

本刊持续正文中……

欢迎来稿,稿费从优!点击👇下方链接了解详情

《互联网法治》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hlwfzjymsc@163.com

来稿邮件标题格式:作者姓名+手机号+稿件题目



编辑:徐静赛

审稿:郑聪聪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