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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男子搭游轮公海上偷隔壁房内衣,回国后照样治罪!

联合早报 新加坡鱼尾文 2024-01-16


高庭三司裁定,新加坡公民即使是在新加坡境外犯法,但根据刑事法典相关条文,仍可在新加坡法庭受审和被治罪。


不过,法庭所审理的案件必须具有以新加坡为核心的元素,例如被告是新加坡公民,或被告是在新加坡注册的飞机、游轮上犯法等。


新加坡籍被告黄国伟称新加坡法庭无权将他治罪,他不满国家法院判他罪成和坐牢四个月,为此上诉至高庭但被驳回。(档案照片)


游轮航行到公海

被告承认偷内衣但不服新加坡法庭治罪 


新加坡籍男子黄国伟(译音,30岁)承认在一艘巴哈马注册的游轮上偷内衣,但他指当时游轮已航行到公海,因此新加坡法庭无权将他治罪。他不满国家法院早前判他罪成和坐牢四个月,为此上诉至高庭。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高庭三司首次针对新加坡法庭是否有权审理新加坡公民在公海犯法的案件,在10月27日发表判词。


聆讯揭露,2021年12月12日,黄国伟乘坐游轮享受长达三天公海之旅(cruise to nowhere),被偷内衣的受害人就住在他隔壁的客舱。


游轮上爬阳台闯受害人房间偷窃

返国后被捕 


搭上游轮的第二天,黄国伟两次企图用自己的房卡打开受害人的房门但都不成功,他于是爬阳台闯入受害人的房间,从对方行李箱内偷走一件内衣。不久后,因想要掩饰偷窃罪行,黄国伟再次通过阳台闯入隔壁房,把受害人与朋友的两个行李箱移到房间外。受害人与朋友回房时,发现行李箱被移至门外,立即通知游轮管理员和报警。


黄国伟在游轮回返新加坡后被捕。他在国家法院被控偷窃和破门行窃两项罪状,受审时以新加坡法庭没有审理公海罪案的权限为抗辩理由,但被国家法院法官驳回。法官接受控方援引商船法令,指新加坡法庭的境外审理权限并非只用于抵触商船法令的人,而是犯下任何罪行的人都可在新加坡接受法律的制裁。


不过,高庭三司在审理黄国伟的上诉时,认为国家法院法官错误诠释商船法令,法令中所指的境外审理权限只适用于抵触商船法令的案件。


刑事法典第三节条文阐明

境外犯法也可在新加坡法庭受审 


但三司指出,刑事法典中第三节条文则清楚阐明,任何触犯刑事法典中的法律条文的被告,即使是在新加坡境外犯法,也可以在新加坡法庭受审,如同他是在国内犯法一样;不过,这项条文有一个“附带条件”,即被告的案件必须符合其他适用于新加坡的法律,例如根据国家法院法令,只要被告是新加坡公民,或是在注册于新加坡的飞机或船上犯法,被告就可在新加坡受审。


由于本案中的黄国伟是新加坡公民,三司指出,因此即使他是在公海犯下抵触刑事法典中的偷窃罪,根据刑事法典与国家法院法令,新加坡法庭有权审理他的案件。为此,三司维持黄国伟罪成和须坐牢四个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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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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