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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原被告互斥对方“虚假诉讼”,究竟假的是谁?法官拿出了杀手锏……

公平公正的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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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老李拿着一张借条到上城法院笕桥法庭起诉,称自己借给了工友老王人民币40万元,并留有一份借条,现在借款期限届满,老王却一直不予归还,无奈之下,只好到法院寻求帮助。


当书记员联系到被告老王之后,老王大呼冤枉,他根本没有向老李借过这笔钱,这一场民间借贷的纠纷完全是老李虚构的一次虚假诉讼。老王在答辩中说,他们之间的转账并不是借款,而是用于支付某一工程的款项,签署的所谓“借条”也不是为了“借款”,而是为了让老李相信自己能承担这一工程项目的一种“承诺”。


为了对自己的说法提供证明,老王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在签名处写着老李的名字


对于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立即传唤原告老李来法庭当面核实两份合同书的真伪。


这一次,喊冤的人换成了老李。听到老王的说法之后,老李坚决否认这两份合同书上的签名是自己签的,一口咬定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两份合同书,上面的签名显然不是他本人签的。而老王则振振有词地表示自己亲眼看着老李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他在法庭上拍着胸脯对法官说:“这绝对是真的!”



真相只有一个,然而,摆在法官面前的却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说辞。面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局面,法官只能将案涉的两份合同书原件提交到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笔迹鉴定,看看老王所提交合同到底是不是老李本人签的。


鉴定期间,承办法官依然多次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开展调解工作,但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说法,不肯让步。


没想到,随着鉴定机构的结论出炉,这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迎来了“双重反转”,原来,老王提交的两份合同上的签名还真不是老李本人的字迹。现在真相水落石出,实施虚假诉讼的不是老李,而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贼喊捉贼”的被告老王


在鉴定机构科学、专业的结果面前,老王无可辩驳,愧疚地承认了自己为逃避债务而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他并没有亲眼看到老李在合同书上签字,事实上他也说不出合同上的签名到底是谁签的,只是为了让法官相信他的说辞而信口开河,面对即将到来的责任追究,老王非常后悔自己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和提供来源不明证据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老王认错态度诚恳,但考虑到老王的虚假陈述和提供来源不明证据,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浪费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必须惩戒。综合考虑之下,法院依法对老王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决定。因进行司法鉴定产生的费用11406元由被告老王承担。这既是对老王个人的警示与处罚,也是对司法秩序、法治尊严的坚决捍卫。


之后,在法官的耐心答疑与调解下,老李和老王这对老朋友达成了分期归还借款的调解方案,两人因借款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在法官的主持下得到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中出现的虚假诉讼情形,是一次典型的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而弄“巧”成拙的不法事件,被告为了躲避债务,却没想到因为发表虚假陈述和提供来源不明证据,反而陷进了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之中。虚假诉讼既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亵渎,不仅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自己也将为此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丨笕桥人民法庭

责编丨阿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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