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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珍一审被判一年八个月 | 公民的意见表达不应被装进寻衅滋事的口袋

辩护人 为权利辩护 2024-02-08

2023年12月29日上午,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宣判:朱玉珍和罗其刚被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两年。

附一审辩护词:

公民的意见表达不应被装进寻衅滋事的口袋

----朱玉珍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大通区法院:


朱玉珍明显无罪。依法判决其无罪方显贵院真的能够顶住案外压力。


朱玉珍无罪的核心理由为:1)罗其刚、朱玉珍家房屋被违法征收、暴力强拆是事实;2)罗其刚所发布的抖音视频、朱玉珍发布的微博信息不应认定为“虚假信息”;3)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动机;4)公诉机关混淆“网络诽谤”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涉案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朱玉珍一家的遭遇被称为“中国冤案百科全书家庭”,先是弟弟,再是耄耋父母,然后是前夫,最后轮到自己。朱玉珍其人,坚持为弟弟申冤12年,其间她热心公益,帮助了很多人,其中就参与了陈满冤案的平反推动工作。朱玉珍的坚持,恰恰显示出她对司法的信心和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寻衅滋事的口袋再大,也装不下公民带有价值判断的意见表达。

一、罗其刚、朱玉珍家房屋被违法征收、暴力强拆是事实

起诉书指控所称的“罗其刚因拆迁与三和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委托拆迁申请书》,后无正当理由又反悔,不愿意接受补偿安置方案,拒绝配合拆迁安置工作”均不成立。起诉书所称的“2021年8月19日,三和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房屋进行拆除”,实际上是三和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房屋进行违法强拆。

(一)拆除行为违法

合法的拆迁应当是拆迁许可的单位依照政府批文,依法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并对范围内单位和居民进行安置补偿。其中的流程包括:拆迁公告、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拆除等行为;对于不同意拆迁的住户,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决定,经过催告等程序仍不拆除的,方可由有权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事实上,2021年8月19日三和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行政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大量村委、居委的工作人员,协调城管、公安人员,闯入罗其刚的家中,将罗其刚的父亲搬离其住宅,并阻止罗其刚本人返回家中。后,罗其刚的住宅被三和镇人民政府安排的拆迁人员拆除。


且不论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仅看拆除过程,三和镇人民政府不是依法具有强制拆除的主体,通过将居住人强行带离住所,拆除房屋的行为,就违反了房屋拆除的有关程序,属于违法强拆行为。

(二)签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违法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称《协议》)双方分别为三和镇人民政府和被告人罗其刚。三和镇人民政府无权签订《协议》,罗其刚无权代表被告人朱玉珍等人签订《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拆迁主体单位应是淮南市人民政府或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和镇人民政府属于镇级人民政府,依法不是拆迁的主体,其作为协议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无效。


其次,被拆迁房屋住有罗其刚、被告人朱玉珍、罗海涛等人,亦登记有罗其刚、朱玉珍、罗海涛等多人的户口,该房屋的产权也分属罗其刚、朱玉珍。根据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淮南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论是按照“户”还是按照产权,罗其刚均只能代表其本人签订《协议》,该房屋上的其他权利人朱玉珍、罗海涛等均没有同意签订该《协议》。


因此,《协议》一方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法主体,另一方主体存在无权代理、非权利人的情形,该《协议》无效。

(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也可解除

《起诉书》中强调,罗其刚在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又反悔,不愿意接受补偿安置方案,拒绝配合拆迁安置工作”。根据民法、行政法相关规定,《协议》签订后又单方面解除,系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协议的对方认为罗其刚解除《协议》行为违法,可以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而非通过违法手段强制对方履行协议。

(四)征收程序违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第一条,均明确了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上述规定了两个情形,分别是“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公诉人出示的(2021)皖0403行初120号判决书、罗其刚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2009年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准后到2017年,案涉土地一直由罗其刚使用,没有单位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因此,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淮南市2009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皖政地置[2009]265号)已于2011年12月30日失效。2017年2月,以该批复进行征地拆迁,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无论是公诉人当庭举证的照片、视频中显示的众多强拆人员、处处废墟、挖掘机等设备,还是辩方当庭举证的一份30秒的强拆现场视频以及两张强拆现场照片,显示当天现场拆迁人员众多、其中不明身份人员对朱玉珍的家人暴力对待,窥一斑而知全豹,可知当天参与强拆的人员众多,手段暴力。

二、涉案抖音视频、微博信息不应认定为“虚假信息”

本案指控不明:本案涉及几十条视频,具体发布的哪一条或哪几条视频中的哪一条或哪几条信息属于虚假信息,并不明确。公诉人指控称的“整体来看”“造成让人联想到淮南对其家里房屋被拆迁”,明显系公诉人及有关决策抓捕的背后人员,自行对号入座,系欲加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中在第一部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法律底线”中也指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见,上述两部与网络寻衅滋事罪直接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强调构成网络社会中的传谣、造谣型的寻衅滋事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虚假信息”。


因此,若认定罗其刚、朱玉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需要认定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添加字幕和音乐的相关视频为虚假信息。但是,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罗其刚、朱玉珍在抖音、微博平台上发布添加字幕和音乐的相关视频不应认定为虚假信息。


根据控方庭审举证及公诉词情况,指控罗其刚、朱玉珍发布的虚假信息可能包括“强拆”、“四百人(强拆人员数量)”、“暴徒”、“拼接防暴服图片并配鬼子进村音乐配音”、“伪装乞讨”、“法官枉法裁判”:


(1)关于“强拆”。罗其刚家房屋被拆除是事实,无人可以否认,而是否属于强制拆除,本身即是观点、意见,且房屋被拆除,只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自愿,一种是强制,本案房屋明显是违背意愿的强制拆除。所以,“强拆”不是虚假信息。


(2)关于“强拆人员数量”。“四百人”本身即是罗其刚的个人感受,当时的强拆现场也不可能让罗其刚去数清到底有多少人参与强拆。而且,到底有多少人参与强拆,公诉人并未举证证实。仅凭几个证人似乎众口一词的说话也不能证实。李白看到的飞流可能只有1000尺,但他的“飞流直下三千尺”并非造谣;柳宗元看到的树上可能还有几只鸟,但他的“千山鸟飞绝”也并非造谣;一个三千人的小镇庆贺盛会,用“万人空巷”也并非夸张。


(3)关于“暴徒”、“拼接防暴服图片并配鬼子进村音乐配音”。这本身是一种评价、个人感受的艺术表达,且即使某些人因为这种评价、艺术表达感受到了侮辱,也不属于公诉范畴,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不应越俎代庖。


(4)关于“伪装乞讨”。这明显属于一种夸张的艺术表现手法,而且罗其刚伪装乞讨自污,不侵害任何人的权利,不违反任何法律。


(5)关于“法官枉法裁判”。这本身是一种评价、观点、意见,也是任何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依然可以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公开表达自己的不服。生效的裁判文书只有既判力、执行力,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对生效的裁判文书心服口服。而且本案涉及的判决有非常明确的枉法裁判,仅举两例。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而在政府人员都称2012年发布征收公告后直到2017年一直没有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决竟然称“安置补偿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其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决竟然以“公平”之名,作为公然支持违法签订拆迁协议的借口,称“如果按照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将导致对涉案房屋的赔偿数额远高于类似房屋的补偿数额,对于其他广大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来说并不公平”。


总结而言,


(1)从视频的内容来看,罗其刚、朱玉珍在抖音、微博平台上发布的视频是存在客观的基础事实。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虚假的信息应当是没有事实根据,且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而从证据材料来看,涉案的几段视频是关于房屋强拆、在北京流浪乞讨等内容,这些视频属于客观事实,并非行为人杜撰。至于其中相关视频有拼接照片或者有配乐、配字幕,这些是对基础的客观事实的夸大和渲染,但是,从整体来看,基础事实还是客观存在的。


(2)从发表的言论来看,涉案配乐和制作字幕的行为只是其意见表达,带有情绪宣泄的成分。视频内容既包括画面也包括字幕音乐等。行为人的配乐和字幕是其对于相关事实的主观表达,是以客观事实的视频内容为基础。虚假信息包括信息全部虚假和部分虚假,对于部分虚假的信息,如果不动摇基础事实,不宜认定为虚假信息。因此,这些包含不实成分的真实信息不宜将视频整体评定为虚假的信息。


(3)对于罗其刚、朱玉珍在抖音、微博平台上发布相关视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理解性。本案中罗其刚、朱玉珍家的房屋被强拆,而以房屋为载体的家对于公民而言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在没有解决拆迁纠纷的情形下,被告人对于强制拆迁的一些意见表达是基于客观事实基础上的带有感情色彩的价值判断。其表达方式虽有不妥,但是,置身于案件中进行考虑,被告人的相关意见表达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可理解性、可宽恕性。

三、朱玉珍不具备寻衅滋事罪一般所具有的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特点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中的流氓罪演变而来,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寻衅动机,是认定有关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寻衅动机,但寻衅动机的认定关键不是事出有因或者无因的问题,无论是有因还是无因,均可认定为具有寻衅动机,关键在于其所谓的原因是否能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一般具有寻找借口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特点。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和案卷材料来看,难以认定朱玉珍具备寻衅滋事罪一般所具有的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特点。本案中,罗其刚之所以在网络上发布拆迁相关的视频,是因为行为人基于拆迁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他对强制拆迁不满,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和传统的寻衅滋事行为的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有不同,不具有通常的流氓动机。加之,房屋对公民的重要意义,罗其刚上访反映意见是有客观动因的,即使反映过度,也不宜认定为无事生非或者是借故生非。而且,在本案中,罗其刚也是寄希望于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拆迁的问题。因此,从一般人的视角来看,涉案行为是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主观动因,难以认定无事生非、借故生非。


另外,还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1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解释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特别是基于积怨,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由于行为人并非“寻衅”,一般不应以寻衅滋事论处。因此,对于长期存在的拆迁纠纷与邻里纠纷等具有一定的相当性,在行为没有“寻衅”情形下,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般也不应以寻衅滋事论处

四、公诉机关不应混淆“网络诽谤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缺少证据证明涉案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网络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也应是如此。寻衅滋事罪是法定犯,罪与非罪有危害程度上的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构罪的重要要件,网络寻衅滋事也不例外。


《起诉书》虽指控“浏览量二十余万次,点赞量近万次”“浏览量三万余次”,但没有说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浏览量与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之间的因果关系,“严重混乱”只存在于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观想象中。


刑法没有对网络寻衅滋事达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需要具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情形。“点击、浏览五千次,或转发五百次”,是网络诽谤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网络寻衅滋事的入罪条件仅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两罪侵害的法益不同,绝不能类比。


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仅造成网络秩序混乱是不能定罪的,必须同时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也就是说,网络空间秩序混乱必须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才值得动用刑法进行处罚。这一点,也得到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的印证。


网络发帖的浏览达千次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之间,仍存在需要证明的空间,浏览次数的多少并不必然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成都学历落户即将停止办理,要办理成都户口的请抓紧时间”虚假信息,公众号此信息阅读数达上千条,致使成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互联网发布情况说明辟谣。检察院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均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发布虚假信息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后果的证据,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其不起诉。


公诉机关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必须提供,罗其刚发布抖音视频、朱玉珍发微博信息严重扰乱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等社会秩序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视频后的一段时间内,到主审该案法院旁听、抗议的人数是否激增,进而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公众的生活秩序;该视频是否得到“澎湃新闻”“今日头条”“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新京报”“中国新闻网”“河南日报”“大河报”等网络媒体转发报道,阅读量、转发量有多少;罗其刚、朱玉珍是否因发布该视频信息粉丝暴涨并因此获利等等。而本案中,公诉机关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显然未能提供该些证据。

五、本案由淮南市域法检管辖明显不公,程序严重违法

(一)罗其刚、朱玉珍案因淮南市政府强制拆迁引起,又被淮南市公安分局、大通区检察院指控“口袋罪”,大通区人民法院本不宜管辖本案

最高法《提级管辖意见》强调“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发挥典型案件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并明确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等六类案件应当报请上一级法院提级管辖。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是指案件因所涉领域、主体、利益等因素,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或者外部干预,下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朱玉珍一家的房屋于2021年8月19日被强拆,实施强拆的法定主体是淮南市政府。而罗其刚、朱玉珍因在抖音上发布强拆相关情况被指控寻衅滋事罪,该罪名是我国刑法中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常用以打击报复举报者。鉴于淮南市委市政府因拆迁问题与朱玉珍存在严重利益冲突,淮南司法机关又以“口袋罪”指控,本案受地方因素影响或者外部干预可能性极高,基层法院抗压能力有限,不宜管辖本案。


早在拆迁过程中,部分公安司法机关已受不当干扰,无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涉及的违法强拆发生时,罗其刚向淮南市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但公安机关消极不作为,未出警,不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案,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强拆发生后,就相关人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罗其刚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有法不依、有案不受,无论如何不接受报案,不进行调查。后朱玉珍家人依法提起了多起行政诉讼,控诉拆迁协议违法、强制拆迁违法、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但相关裁判结果也完全罔顾事实。


因不满淮南地方政府的违法作为,罗其刚、朱玉珍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投诉、控告。罗其刚也是在进京反映情况期间被跨省抓捕。“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基本的法治规范,也是形式公正的基本要求。本案涉及对淮南市委市政府及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告,本应当由抗压能力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排除案外干扰。

(二)朱玉珍被羁押期间健康状况急剧恶化,多次心绞痛发作、多次入监管医院,大通区人民法院不准取保就医,不宜管辖本案

朱玉珍在淮南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出现心绞痛症状,并伴随高血压,而多次入监管医院,其可能患有严重心脏疾病,急需进行心脏造影和手术,若不及时治疗,将有生命危险。对于这样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朱玉珍本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多次申请取保,至今未获准许。大通区人民法院连朱玉珍的生命安全都视而不见,怎么能奢望其能公正审理朱玉珍案?


2023年3月15日,朱玉珍在看守所首次突发心绞痛,3月16日复发,3月17日送监管中心治疗,医生说此种情况他们无法负责,只能打吊瓶予以缓解。后又多次复发心绞痛,严重时四肢颤抖,不能言语。发作期间无法正常呼吸,随时可能危及生命。2023年7月10日,朱玉珍的血压一度达到200多,心脏也出现问题,服用了速效救心丸才有缓解。2023年7月19日,大通区人民法院在淮南市看守所召开庭前会议,朱玉珍突发不适,监所医生赶到现场,后朱玉珍无法继续参会,中途离开。辩护人当面向法官、检察官申请取保就医,后淮南市看守所也正式向大通区人民法院建议变更羁押措施,未获准许。2023年8月22日晚,朱玉珍再次出现心脏不舒服、血压升高的情况,服药之后稍有缓解。上海的心脏病专家根据其病历诊断,认为朱玉珍可能存在冠状动脉堵塞的情况,需做造影才能确定。2023年10月27日上午,在淮南市看守所提审室内,再次召开朱玉珍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庭前会议。就在第一项管辖问题,朱玉珍强烈质疑淮南市政府强拆房屋、隐匿拆迁证据,并要求淮南市以外的法院审理后,突然举手颤抖,呼叫来看守所大夫后,大夫马上检查了心脏和血压,紧急叫停了会议。大夫让护士推来了轮椅,将瘫倒在审讯椅上的朱大姐推回。2023年10月17日,辩护人提交书面取保申请,至今未予准许。

(三)本案违法分案审理

《起诉书》指控“本案系共同犯罪,朱玉珍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法院将本应当一并审理的同案被告人罗其刚和朱玉珍分庭审理,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存在重大的事实争议,朱玉珍是否帮助罗其刚、起到的作用大小尚未查清,分庭审理导致二被告人无法对质询问,严重损害了朱玉珍的合法权益。


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本无权管辖本案,其在管辖本案后的跨省抓捕、拘留及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大通区人民法院的违法分案行为,有用刑事手段打击报复被拆迁户、访民之嫌,惟有移出淮南,方有公正司法的可能。

综上,本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来看,罗其刚所发布的抖音视频、朱玉珍发布的微博信息难以认定为“虚假信息”,主观上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动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罗其刚、朱玉珍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因此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看,也不宜将罗其刚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相关视频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理应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罗其刚、朱玉珍通过和平手段表达诉求,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的行为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对于造成损害性的行为也不能一概通过寻衅滋事罪处罚,还应坚持“比例原则”,以行政处罚优先,防止刑法的过分干预。


尊敬的法庭,我们感受到您的耐心,但法律只有被正确实施才能获得尊重和历史的认可,请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刑法没有规定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尚存在商榷之处。社会苦寻衅滋事久矣,公民举报、控告、申诉的宪法权利被极大限制。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淮南公安司法机关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朱玉珍被抓,这模糊了合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请贵院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判决朱玉珍无罪。


朱玉珍的辩护律师:黄佳德

2023年12月15日

▲辩护人及旁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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