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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院到法院

五岭寒士 林邑诚斋 2021-09-18

     在谈起我的实习经历之前,请看这个真实的司法故事:

陕西北部靠近内蒙古毛乌素沙漠的某乡农民大约10年前向镇信用社贷了一笔200元的款,期限为3个月,一直未还。信用社曾几次托人捎话,或见面催要,甚至上门催款都没有结果。1996年,在地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依法收贷”的促动下,信用社向该县法院派驻该乡的人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庭庭长因此带着信用社的人下乡收贷,他们不仅从县农工部租了一辆小面包车,而且请了派出所民警“以壮声势”。

调查人强、赵、贺三人碰巧得以随行(引者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贺卫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力)。到了该村,法庭庭长首先找到该村干部,由村长领到借贷人家中。不巧,借贷人外出放羊不在家,村长因此出去找借贷人。原籍陕北的调查人之一强心存疑问:村长是否会让借贷人躲起来。事实上没有。借贷人回来之后,请诸位直接上炕就座,不用脱鞋(不脱鞋显示了对“客人”的尊敬),接着烧水、泡茶、进烟;当得知随行的调查人强、赵等人的身份时,接待人称自己“太跌面子了”。

随后,炕上“开庭”,信用社和法院首先称借贷人之前还有一笔借款未归还;借贷人称已归还,并称有某某人作证(后来的补充调查发现,确已还贷)。法院随即对“案”不再深究,转而追问这笔贷款为何不还。除了说没有钱以及其他借口外,借贷人还称,民间流传:到1997年底,政府会把农民欠“政府”(其实是银行)的所有贷款一笔勾销。

庭长当即批驳了这种流言,反复强调这次是“依法收贷”;而借贷人应交纳的金额为,本金200元加10年利息,共700多元,还要加上这次法官送法下乡的交通费、诉讼费各200元。借贷人称还不了这么多钱。村长此时发言,首先批评了借贷人借钱不还,随即在未同法庭庭长和原告信用社商定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地要求借贷人及时还上本息,诉讼费和交通费就免了,由村长自己“给你顶这个人情”。对此,法庭庭长并不反对,反倒说,这是调解解决的办法,没有加15%的罚款;如果借贷人不接受,就要到镇上法庭去审理,按国家法律规定办,该罚就罚;现在这个方案全都是为借贷人考虑。借贷人于是出去借了钱,还了贷款的本息。

这一“开庭”究竟是“审理”或是“调解”,事先并不清楚。但据后来的补充调查,发现此案案卷的“制作”完全是按调解进行的,记录中看不出场景,也看不到开庭期间的种种讨价还价,似乎一切都严格符合法定要求。

(引自苏力:《送法下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3页)


初读这个故事,我正是大一下学期,刚刚结束法理学和法制史的学习,头脑中回荡的还是“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之类的之乎者也、“正义必须被实现,哪怕天塌下来”此类的法律格言。然而此番“炕上开庭”、“脱鞋审判”、“村长调解”、“顶个人情”,却与目光深邃、白胡茂密的法学家口中津津乐道之物迥然不同——上述故事里的庭长和村长有可能摆出教科书跟村民讲民法理论吗?


实践与理论的巨大鸿沟让我振聋发聩,但振聋发聩之后,我便期待一个机会能够亲眼见证真实的中国司法。因此,我便通过学校的安排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以下简称民三庭)实习。与其他实习生相同,我的工作内容自然也是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移送,因此工作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态度要求,一定有其他实习生撰写的实习心得有过详细说明,在此不多赘述。



但特别的是,朝阳区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对于著作权纠纷、商标纠纷案件拥有一般基层法院没有的管辖权,而我所在的民三庭就是因此设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整理卷宗、旁听庭审、撰写文书、参与法官会议等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难题与知产案件审判难点的直观体会,成为了我最大的收获。其中印象最深的问题如下:


某网站未经授权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网站ICP备案(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备案)信息上登记的网站主办单位辩称,自己数年前已不再运营网站,但不知应当同时注销工信部ICP备案,随后网站域名被他人注册并被用于侵犯著作权,因此侵权行为并非自己所为,请求免于责任。问网站原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该类案件,有已经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书,比如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2民初22006号判决)


从卷宗里被告寄送来供法官参考的其他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被告因为涉案网站提供多个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而被多个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即影视公司)起诉至北京、广东的数家法院。有的法院采纳被告的辩称,驳回原告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请求,但认定被告未尽到注销ICP备案的合理义务,判决其赔偿原告在诉讼中的支出(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而有的法院认为,“ICP备案”、“域名注册”、“实际运营”之间要仔细区分;域名注册只是域名的所有权归属,无法证明实际运营人为域名所有人,而在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运营人的情况下,域名注册的改变不能对抗ICP备案的公信力,应当推定ICP备案的网站主办单位就是实际运营者,因此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我们相信被告所称“域名被他人盗用”为真(并且很有可能为真,因为该案被告的实际经营业务是货物运输,与视频点播服务毫无关系),则被告仅仅因为“没有注销ICP备案”的疏忽,导致自己的域名被非法利用,造成了侵权后果、诉讼费用与赔偿负担。且根据被告的辩称,在其经营网站的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其应当在停止运营时注销ICP备案。由此案看来,ICP备案与网站实际经营人的错位实际上孵化了一个互联网的法外地带,犯罪分子可以收集不再由原单位运营但没有注销ICP备案的域名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资源”,利用没有尽到及时注销义务的单位作为自己犯罪挡箭牌,而自己却逍遥法外。


引申开去,如果ICP备案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能够事先通知ICP备案应及时注销,并及时清理备案与实际运营不一致的域名,便能少一些侵权案件,少一些公司为犯罪分子买单。事实上,民三庭已经就此案向工信部发出了司法建议,而工信部也派专员前来法院召开了座谈会,我期待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能因他们的努力变得更加完善。



回顾一个月的实习,在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接触商标权、著作权、技术合同案件获得的体验,当然与苏力教授所述陕北乡镇派出法庭处理的户婚田土案件迥然不同。但无论身处何方,正义永远不是某种不可辩驳的先验真理或意识形态口号,而是乡镇法庭的“依法收贷”、知产法庭的ICP责任主体认定等一个个令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过程累积起来的法治信仰。我们法学生常爱高呼“实现正义,哪怕天塌地裂!”感动于这激动人心的口号之中,迷失在语词、逻辑、理论堆积的海洋,却常忽略了法学知识的产生与证立,根源于未经理论包装过的生活世界里中国人民的实践智慧,因而忘记了法条交织背后人民的喜怒哀乐,忘记了理论最终要服务于实践的根本意义。法学生们安居象牙塔内,饮食起居养尊处优,正当性并不在于其智力优越,而在于他们未来要肩负起的社会责任,在于国家的法治未来正依赖他们建设。从懵懂法学生到成熟法律人,从法学院到法院,要承担起建设中国司法的重任,我们时刻不能懈怠,时刻不能忘却苏力教授20年前对中国法学人的质问:“什么是你的贡献?”(语出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序)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谨此与诸位法律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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