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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数据隐私保护怎么做?

紫东君 人民中科研究院 2024-01-09

我们的敌人是病毒,而不是感染病毒的人。


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各地积极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精密智控机制,在实战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之而来的是,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出现泄露的事件却屡有发生。


其不仅导致网络曝光、人肉搜索等事件,甚至出现网络暴力事件,如“沈阳一号病例老太太” “成都确诊女孩一夜转场多家酒吧”等,一定程度上损害并危及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


不仅如此,此前还有“河南储户被赋红码”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关责任人员将合法收集的公民“健康码”信息非法“赋红码”,间接限制民众自由。


这种随意滥用公民为配合国家防疫让渡出去的个人信息,不仅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更是破坏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在当前防疫情势常态化的背景下,如何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边界与张力,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关键问题。



01

疫情防控下

个人信息的“泛滥”


目前的疫情防控过程中,存在着收集不必要信息、信息保管存储不够严格、信息公布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等诸多问题。


例如,在健康认证的传统数据模式中,往往收集了过多的无关信息。在“接触追踪”的大数据模式中,所获数据信息并非摸排、主动收集,而是将之前用于公共安全与商业目的的数据信息,通过与政府共享或转换使用目的,用于对可能确诊人员的监测、筛查与追踪。


这种数据共享以及数据初始使用目的变更的信息处理行为亦需要法律加以规制。


目前,网络上一些自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泄露流调报告中确诊者及密接群体的身份信息、活动轨迹、就医情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社交情况等个人信息。


例如,前段时间,一张内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赵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成都确诊女孩一夜转场多家酒吧”的图片在网上大面积扩散。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显示,赵某在确诊前曾去过多家酒吧,赵某因此被认为是“陪酒女”“女海王”,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再如,哈尔滨疫情期间,某病例一连三日参加剧本杀游戏,遂被网民杜撰私生活,并恶言侮辱。此外,疫情防控过程中,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居住地址等重要个人信息成为支撑健康码、电子出入证等电子证件的必要信息来源,但在提交之后,信息的去向及是否被删除暂不得而知。


以及在2020年,因北京”健康宝”小程序存在设计缺陷,大量明星的健康宝照片在网络上遭遇泄露并被大肆售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等等。



02

疫情信息公开的制度约束


那么,如何避免疫情信息公布不准确以及信息泄露等问题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呢?


首先,疫情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原则,以“及时”为首要原则。


与其他政府信息不同,疫情信息属于风险信息,处于持续发展变化之中,在范围、内容、边界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及时原则与准确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潜在冲突,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应以及时性作为优位价值。


只有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引导公众采取预防措施,才能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具体而言,根据疫情信息的性质,对于经过调查形成的事实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遵循及时原则;而对于根据事实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形成的分析性信息因其具有主观成分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毕竟前者的及时公开有助于公众采取相应防疫措施,而分析性信息涉及价值权衡、多种因素的综合判断需要相对较长的决策程序。


防疫常态化背景下,政府应当在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的同时,通过搭建辟谣平台、发布信息甄别指南等方式,切实做好信息更新和辟谣工作,及时安抚公民的焦虑情绪,正向引导社会舆论。



其次,疫情信息公开主体需要特定化。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有疫情信息发布权。也就是说,不同地方的人民政府和卫健委都有权发布疫情信息,难免会出现多元主体在信息公开内容上的不一致。


以此前出现的上海退休教师西安旅游确诊阳性事件为例,陕西省卫健委10月17日在其官网通报称,“两人在甘肃嘉峪关时进行了混检,结果异常,当地通知该2人原地等候,但该2人自行离开”。而按照后续甘肃省卫健委的回应来看,老两口并没有自行离开,也未违反嘉峪关市有关防疫规定。


应该说,只有确保疫情公开主体的特定性,才有利于信息公开的准确和统一性,避免出现不同地方的卫健委信息公开“内部打架”问题。与此同时,各个地方的卫生防疫部门在发布通告前需要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不能各自为政、自相矛盾。



最后,疫情信息公开的个人权利救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仅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作为不当可能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并无相应的救济渠道。


如果当事人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了行政、民事等多元化的救济途径,但大多为事后救济。为了提升对公民相关信息权益的保护效能,政府应当畅通政民沟通机制,在事前事中就能及时纠正错误和误导性信息。


疫情防控,细节决定成败,保护个人隐私是应有之义。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层层做好关键信息的保护和脱敏,加大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侵权行为,让防控工作更有“温度”和“力度”。



责编:孙浪
监制:李红梅


参考资料:
1.《洪凌啸:论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数据利用与保护》数字法治
2.《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信息收集的边界》中国法院网
3.《新冠疫情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澎湃新闻
4.《泄露新冠肺炎确诊患者隐私会有什么后果?》中国青年网
5.《大数据疫情防控下,隐私保护怎么做?》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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