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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市场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

罗纳德·H.科斯 勿食我黍 2023-12-17


作者|罗纳德·H. 科斯(Ronald H. Coase)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




如果没有交易成本概念,经济学家就不可能理解经济体系的运行,也不可能使用有用的方法分析大量经济问题,或者为政策决策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如果我们思考的不是企业而是市场的话,就会进一步理解我看待经济问题的方法。




管经济学家宣称经济学是研究市场运行的,但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市场本身比企业更处于影子地位。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有一章标题为“关于市场”,但只是对市场特点进行概括,并没有对市场进行深入考察,或许因为市场是马歇尔的保留主题,最终成为《工业与贸易》的论述核心。在现代经济学教科书中,经济学分析的是市场价格决定,对市场本身的讨论已荡然无存。这看起来似乎很奇怪,但实际上却顺理成章。市场是方便交换而存在的制度,也就是说,它们的存在是为了减少开展交易活动的成本。在一个假设交易成本不存在的经济学理论中,市场是不执行任何职能的,因此,通过分析个体在森林边缘用坚果来交换苹果或其他富有幻想的例子来发展交换理论是完全合乎逻辑的。这种分析无疑可以说明为什么贸易会有收益,但却不能解释“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贸易的数量”以及“什么产品会被贸易”。当经济学家谈论市场结构的时候,他们根本就没把它看作一个制度,而是把它等同于诸如企业的数量、产品的区分之类的问题。他们完全忽视了降低交易难度的社会制度的影响。

市场提供的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这由来已久。在中世纪的英国,展览会(或集市)由个体在国王特权授予下进行组织。他们不仅为展览会和集市提供物质上的便利,而且负责安全保卫(这一点在那个政府虚弱的、变幻莫测的时代是很重要的)和管理解决争端的法庭(灰脚法庭)。在现代经济中,展览会和集市(包括博览大厅这样的设施)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英国,它们已成为市政职能的一部分。当然,随着私人零售商、批发商所提供的商店以及类似设施数目的增加,它们的相对重要性在逐渐削弱。尽管一些灰脚法庭一直延续至19世纪,但随着政府开始提供安全保卫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老的集市的所有者已经不再承担安全保卫的责任或执行法制职能。

在我们现代经济中,过去的传统市场的重要性不断减弱,新市场(我所指的是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对重要性不断提高。这些新市场由拥有(或租赁)交易赖以发生的物质设施的贸易团体(也就是交易的参与者)进行规范组织。所有的交易所都详尽约束参与交易活动的个体的行为,如交易时间、交易种类、双方责任和解决争端的条款等;它们都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个体进行制裁。经济学家通常把这些交易所作为完美市场和完全竞争的例子,这并非没有意义。这些交易所就是市场,在这些市场所发生的交易被高度控制,但这种控制有别于任何政府规章。我想,这的确是在表明;对任何存在的接近于完全竞争的事物来说,正常情况下都需要一个精密的规则和规章体系。当经济学家考察有关交易的管理规则时,通常假定它们代表的是一种运用垄断力量的企图,其目的在于抑制竞争。但他们忽视了或者至少可以说是未能强调对这些管理规则的其他解释:它们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增加交易的数量。亚当·斯密这样说过:“特定行业的贸易商或生产商的利益通常在某些方面与公众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拓宽市场、减少竞争往往符合这些商人的利益。就拓宽市场而言,通常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公众当然会欣然同意;但是,减少竞争则往往与公众利益相悖……”亚当·斯密雄辩地谴责了为减少竞争而设计的管制,这个论述的影响力似乎使我们对“商人们对制订拓宽市场的管制也颇有兴趣”这一事实视而不见。这或许是因为亚当·斯密很少关注这个课题,但我相信,还有另一个理由可以解释管制在拓宽市场中所发挥的这种作用被忽视的原因。经济学家可以轻易地在正统价格理论中处理垄断以及诸如关税这样的贸易壁垒,然而,由于价格理论中缺乏交易成本,因此,垄断与贸易壁垒的减少对经济的影响就很难被纳入分析。

很明显,从运转机制上说,那些存在至今的市场需要更多的交易赖以发生的物质设施,也需要建立健全主导交易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则。那些法律规则可以由市场的组织者订立,就如大多数商品交易所的情况。交易所在法律制订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得到交易参与者的同意并保证它的实施。在商品交易所中,成员之间的协议是比较容易达成的,因为他们在相同的经营场址会晤,经营的商品种类有严格限制;规则的执行也是可行的,因为在交易所中,贸易机会本身就有重大价值,被拒绝进行交易是一种制裁,其严厉程度足以促使大多数贸易者遵守交易所规则。如果交易的物质设施是分散的,分属于很多兴趣迥异的人,比如零售或批发的情况,私人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就会非常困难。从而,在这些市场上的有关运行机制就必须依赖于国家的法律体系。


—End—

本文编选自《企业、市场与法律》,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拟。特别推荐购买原书阅读详细内容。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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