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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何种行为会导致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严重不规范?

郑睿 郑老师的英国法课堂 2022-10-05

全文4200字,精读需20分钟左右。


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8条,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可在仲裁程序中以存在影响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决的严重不规范行为为由就裁决向法院提出异议。该条以穷尽式的方式例举了9种不规范行为,并进一步规定只有当法院认为不规范行为对裁决异议的申请方已造成或将造成实质性不公正时,该不规范行为才属于严重不规范。如存在影响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决的严重不规范行为,法院可以:(a) 将裁决全部或部分发回重审,(b) 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或(c) 宣布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除非法院认为将争点发回仲裁庭重审是不合适的,法院不得行使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或宣布裁决无效的权力。


2021419日,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对来自巴哈马法院的一起涉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RAV Bahamas Ltd v Therapy Beach Club [2021] UKPC 8。在判决书中,枢密院对第68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枢密院尽管不是英国司法系统的一部分,但由于其法官基本都是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所以枢密院的判决对英国法院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具有准判例的效力,而且,在普通法世界也具有较强影响力。这使得这起案件也成为了近年来最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这起案件直接关系的法条是巴哈马《2009年仲裁法》第90条,该条与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8条在措辞上完全相同。所以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立法背景和相关判例完全可以用来解释巴哈马的法律。为便于叙述,下文均基于英国法展开。


一、事实背景

Therapy Beach ClubTBC)是一家在巴哈马经营的美国公司,RAV BahamasRAV)是一家巴哈马本地公司。20111231日,两家公司订立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RAV约定将一块其拥有的海滩土地出租给TBC,以便TBC修建一家海滩俱乐部并进行商业经营。租金根据俱乐部的营业总收入的约定百分比支付。租赁合同第5t)条规定,租期为三年,在任意一方提前六个月通知时,租期可以再续三年,但以双方同意租金费率适用于续约期为前提。另外,根据租赁合同第2d)条,RAV应在收到TBC一次性向其支付的15万美元建造价款后,于120天内完成海滩俱乐部的修建。


但是,RAV未适当履行修建义务,使TBC不得不自付费用继续修建,到20137月,修建仍未完成。


2013318日,RAV向巴哈马最高法院(一审法院)起诉,主张租金合同非法且无效。2013531日,法院首席法官Barnett听审了案件,但宣布推迟发布判决。


2013718日,在判决发布之前而租赁合同仍在三年有效期的情况下,RAV拆除了正在修建的俱乐部,并将TBC驱逐出了土地。TBC因此将争议提交仲裁。一位退休巴哈马法官被任命为独任仲裁员。


在开庭六天后,仲裁员在2017821日作出了裁决。裁决要点为:第一,RAVTBC逐出土地的行为,既是违约,也是侵权,TBC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第二,TBC主张曾与RAV协议变更了租赁合同,即除修建并经营海滩俱乐部外,还要额外租下海滩附近的另一处餐厅,但仲裁员认为该变更并不成立。第三,在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上,仲裁员认可了TBC的专家证人的观点,以6年租期(包括3年的续租期)为基础估算了TBC的利润损失约为1200万美元。但是,仲裁员又给这个数额打了两次折:(11200万美元的数额基于的是TBC主张的合同变更成立,但仲裁员已裁决变更不成立,损害赔偿数额因此要扣掉三分之一;(2TBC的专家证人仅凭记忆而非书面文件作出专家陈述,损害赔偿数额因此要再打八五折。最终,RAV应向TBC支付680万利润损失赔偿。第四,TBC还有权获得37万美元的特别损失赔偿和250万美元的惩罚性损失赔偿。第五,最终,RAV应向TBC支付967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以及相应利息。


2017915日,RAV向巴哈马最高法院提出裁决异议(challenge the award),理由是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serious irregularity)。第一,计算利润损失所基于的租期不应当包括3年的续约期。在该问题上,仲裁员未回应RAV的两个主张(1TBC未根据续约条款的要求提前六个月发通知;(2)因续约条款以当事人约定在续约期的租金为条件,因此该条款具有不确定性(uncertain)而不可执行。第二,仲裁员对损害赔偿数额打的折扣没有证据支持,且RAV在裁决之前未获得机会对该问题陈述观点。


巴哈马最高法院一审支持了RAV的裁决异议,并将案件发回仲裁员重申。TBC随即上诉。2018816日,巴哈马上诉法院(二审法院)的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以二比一推翻了一审判决,主要理由是法律条文要求的“实质性不公正”(substantial injustice)未在RAV的主张和一审判决中单独体现。RAV最终将案件上诉至英国枢密院。


该案中,RAV主张仲裁员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是“未能处理所有向其提出的所有争点”(failure by the tribunal to deal with all the issues that were put to it)。


二、法律梳理

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条确立了解释该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院要尽可能少地干预仲裁。第68条就体现了该原则。《1996年仲裁法》的立法报告明确:第68条确立的“严重不规范”的判断标准旨在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限定在极端案件中,即“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错误,以至于正义要求将其纠正”。这是“紧急情况下的最后一招”(longstop)。


根据判例法,法院在适用第68条有以下注意事项:第一,审查的焦点应是仲裁程序是否正当,而非裁决结果是否正确。第二,只有在法律列举的不规范行为会使法院认为该行为对裁决异议的申请方已造成或将造成实质性不公正时,法院才会予以申请方相应救济。第三,当申请方能证明如果不规范行为不发生,仲裁结果可能会有不同,实质性不公正就能成立。申请方无须证明仲裁结果必然或极有可能不同。第四,有些不规范行为性质恶劣,会使得实质性不公正“不言自明”。第五,如能证明不论不规范行为如何,仲裁结果都不会不同,则实质性不公正将难以成立。


68条第2款(d)项规定了一种不规范行为,即“仲裁员未处理当事人请求的所有争点”。在判断该不规范行为是否存在时,要考虑三个问题:第一,争点是什么?第二,当事人是否已向仲裁员提出?第三,仲裁员是否未能处理?


首先,争点是对决定申请人请求和被申请人抗辩必不可少或至关重要的问题;解决该问题是仲裁程序公正的要求。其次,有必要综合考查仲裁程序,包括双方口头和书面的主张,以判断仲裁庭是否已被充分明确地提请注意争点,以至于当事人能合理期待仲裁庭将其解决。最后,仲裁员必须处理争点,但是较好地处理还是不当地处理,这不是第68条第2款(d)项要关注的问题。法院不能对仲裁员处理争点的方法吹毛求疵。


另外,第68条第2款(a)项规定,仲裁庭违反第33条规定的一般义务,也属于不规范行为。第33条第1款(a)项规定:仲裁庭应公平及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并抗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仲裁员的决定所基于的特别事项,不应当是当事人未获得机会发表意见的事项。如果当事人在裁决书中才首次获悉对其不利的观点,则仲裁庭并未公平及公正地对待该当事人。


三、枢密院判决

枢密院明确,根据68条,就裁决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证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有严重不规范行为。依《1996年仲裁法》的立法背景资料以及判例法,申请人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很高:申请人不仅要证明法律例举的不规范行为之存在,还需要证明不规范行为已经或将要对其造成实质性不公正。


作为诉讼实践中的良好做法,申请人会将上述两项需要证明的内容在相关诉讼文书中分别列出,并用相应证据予以支撑;作为审判实践中的良好做法,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分别回应这两项内容。但这是否是第68条的强制要求?


枢密院认为,问题之解决应始于对仲裁程序的仔细分析。


枢密院查明,在仲裁程序的各阶段中,租赁合同的租期是否包括三年续期的问题被反复提及。RAV曾多次主张:第一,合同不能被续期,因为TBC未发通知;第二,续期条款因不确定而不可执行。TBC对于这两个主张也分别给予了回应。合同是否能被续期以及续期条款的效力,确实构成了一个争点,而仲裁员显然已被充分明确地提请注意该争点。但是,仲裁员直接裁决TBC有权获得6年租期的损失,而未能先处理续期是否能成立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仲裁员未能处理向其提出的争点。


枢密院进一步认为,仲裁员在该案中不规范行为的性质以及仲裁程序的不正当意味着仲裁结果的实质性不公正已经是“顺理成章”之事。如果仲裁员处理了续期是否能成立这个争点,那么TBC根据仲裁裁决本应获得的损害赔偿还有可能被减半。TBC实际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可能比其本应获得的数额多了一倍,这对RAV显然既不公平也不公正。简言之,如果仲裁员处理了续期是否能成立的争点,仲裁结果可能会有不同,据此,根据判例法,实质性不公正已能成立。


枢密院的结论是:在该案中, RAV确实证明了实质性不公正的存在。至于形式上,虽然RAV的裁决异议请求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未将不规范行为和实质性不公正分开讨论,但实质胜于形式,这不会也不应对RAV的诉求造成影响。过度的形式主义没有必要。


针对RAV提出的未获得合理机会就仲裁员对损害赔偿的数额打折发表意见的主张,枢密院查明,仲裁员将损害赔偿数额扣除三分之一是为了反映合同变更不成立的决定。但是,TBC仅在仲裁请求中提出了一个总的损害赔偿数额,而RAV的抗辩是TBC仅有权主张名义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未就应扣除的数额发表观点,换言之,应扣除的数额从未成为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三分之一这个数额也从来在仲裁程序中被提及。双方当事人是在裁决书中才首次看到了这个数额。根据判例法,仲裁员裁决所基于的特定事项是RAV获得机会发表意见的事项,RAV裁决书中才首次获悉对其不利的观点,因此,仲裁员未公平及公正地对待RAV。此外,此种不公平及公正地对待明显对RAV造成了实质性不公正,因为这直接影响了RAV本应支付的损害赔偿数额。


但是,枢密院不认为仲裁员在TBC的专家证人基于记忆而非书面文件给出的证言的基础上裁决损害赔偿数额应有15%的折扣是不规范行为。在仲裁程序上,RAV获得了充足的机会去对专家证人的意见发表观点。所以,仲裁员虽然可能错误适用了法律,但是这不是程序性错误。


综上所述,枢密院判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裁决异议的申请人在申请时以及法院在判决时,将不规范行为是否存在以及实质性不公正是否成立明确分开分析。据此,第一,仲裁员未处理合同续期是否成立的争点,是不规范行为且给RAV造成了实质性不公正;第二,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未给予RAV合理机会发表就合同变更不成立而应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调整的观点,是不规范行为且给RAV造成了实质性不公正;第三,仲裁员在没有书面文件支持的专家证人证言基础上裁决损害赔偿数额应有15%的折扣,不是不规范行为。巴哈马法院的一审判决应获维持,案件应发回仲裁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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