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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法律叫民愤极大

zhoubotong 西岔湖 2024-04-23

文/周伯通

三个初中生把另外一个孩子活活打死,手段极其残忍,杀人的时候异常冷血,而且还悄悄地给埋了,而且毫无内疚之心,为何有如此的底气呢?因为他们自认为“刑不上少年”,于是就无所顾忌,甚至现在少年劳教所都没了,都不用劳动改造,可能还要请心理医生给他看看,反倒是要安慰安慰他们了。

若是按照法律条款,确实如三个杀人犯所说的那样,弄的权力部门都手足无措。从我一介平民的角度看,若是没有一个严惩的结果,那么榜样的力量将是无穷的,全国的少年霸凌者,都在看这个三个人渣的处理结果,如果波澜不惊、平安无事,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少年采取同样的手段残害别人。

在中国的古代对儿童犯法也是予以保护的态度,基本上也是能免死则免死,但所犯之案,最起码不具备轰动的影响力,若是引起民愤极大,也是难逃一死的。

全士潮写的《驳案汇编》中记载: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不杀不足平民愤。” 9岁的孩子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这个是骨子里的凶悍,长大了也不会改的,甚至成人之后,会做出更恶劣的事情来,此等不杀,将贻害四方。

《唐律疏议》中写的是,15岁以下是少年,15岁以上是成年,7岁以下的儿童犯了死罪,可以不加刑。8-10岁这个年龄段犯罪,如果是偷盗或伤人,赔钱就行,但是你去杀人的话,那必须要杀人偿命,若地方官对杀人少年减免罪行,则必须上奏皇帝,有皇帝裁决。10-15岁杀人,必须死刑,没得商量。

那再看看国外的情况,拿美国来说吧,一般人印象中是没有死刑的,那他们怎么处理儿童杀人案呢,2017年,科罗拉多州,一个10岁女孩在家中遇害,而且死前还被性侵,手段恶劣又残忍,后来发现是家里的15岁继兄干的,这个继父带来的儿子被警方捉走,最后被判终生监禁。美国和英国对未成年犯罪采取的措施都是非常严格的,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自由地犯罪。

在有些国家,8-9岁的小孩子杀人,会送到监狱里监禁几年再处决,监禁多长时间,各国情况不同,拿伊朗来说,少年杀人,男的监禁到15岁处决,女的监禁到18岁处决,在所谓的西方文明的国家,如新西兰的案例,14岁男孩杀死了流浪汉,结果就是牢底坐穿。

再回到三个初中生的案例,这三个小子心里极其变态,而且杀人心态极其地冷静,还有超高的反侦察水平,诈钱、分工、杀人、毁容,选址、埋尸,行云流水,环环相扣,还误导警方侦查,调出监控视频,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认。找到尸体后发现,受害者已经面目全非。三人被抓之后,仍然是一副无所吊谓的样子。

我国的一些律师在积极推行“废死法律”,这个还不是针对儿童的,儿童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嘛,他们说的“废死”,主要是针对成年人的,凡是对“废死”支持并叫的最响的,都被称为法学界良心。

邱兴隆就是这样一个人,他被人称为“法学鬼才”,他在80-90年代被严打过,卖盗版书、非法出版等等,犯的是经济罪。那10年是非常乱,乱的不可想象,从电影《莫斯科行动》中,你就可以看出,八九十年代,人人为了搞钱,疯狂到何种地步,那时候法律也不完善,但乱世得用重点啊,非法收入搞到3万块,就判死刑。

邱兴隆成为知名律师,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之后,便一直在推动中国废除死刑。他成为了中国最著名的呼吁“全面废除死刑论者”。后来在西方归来的法学精英的接力下,中国政府采取了折中的办法,那就是不废除死刑,但是经济领域犯罪,废除了死刑。

“一个不重视罪犯待遇、不重视生命的国度,文明程度肯定不行。你在杀一个人的时候,就已做出了判断,人是可以被杀的。”全国法律指导委员会委员邱兴隆说,“宽容是一种美德,爱罪犯就是爱你自己。”

从我这种农民工的身份去考虑,我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废除死刑是一种进步,因为这样的人,还有“治病救人”的可能,有些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虽然会间接影响人民群众,但没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确实不能一味地把人杀了。但是我们要注意一件事:有一种法律叫民愤极大。

为什么曲婉婷的妈妈被人恨到现在,因为没有判死刑。她的经济罪,是直接影响到了大量的人民群众了,她搞走的钱,都是下岗工人的补偿款、活命钱,因为她,好多家庭自杀了,弄的家破人亡的多的是,这就是民愤极大。如果说你收了某个大老板钱,虽然会间接影响到普通老百姓,但是从短期来看,老百姓感觉不到,这就没有民愤。如果你直接从穷人身上抢钱,如此滔天巨浪的民愤,会对国家信用也造成巨大的损失。

经济领域犯罪废死后,在2017年的金融创新口号提出的时候,直到今天,有一说一,造成很多社会问题,虽然造成民愤极大的P2P被打掉了,但是那些发起人仍然逍遥法外,民众损失追回来不多,一句“投资有风险、入市请谨慎”就打发了,一伙人又转型去做金融网贷,这种网络高利贷,今年315还曝光了一家,其实不规范的金融网贷有上千家,他们不怕,因为不会被砍头嘛!

再回到未成年人杀人的事情,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那这是保护加害者还是保护受害者的呢?如果一部法律保护了加害者,那就是法律有问题。有人说民愤不能大于法律,因为即便是民愤也要合乎法律,不合乎法律的就是人治,但是法律不也是人制定的么,如果民愤大于法律,这情况是法律违背自然规律,违背民心民意才产生的恶果。

“我是未成年,我杀人无罪”,法律上的判成无罪,或者仅仅给点经济补偿,只会越来越助长这种风向。是到了周处除三害的时候了,这三个未成年凶手大抵就是属于天生坏种,直接毙了最好,免得危害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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