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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定制“AI换脸”视频,法院判其赔偿6万元!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虞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判令被告虞某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60000元。


被告虞某服从法院判决,现已履行道歉、赔偿义务等民事责任。赔偿金额将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人脸深度合成技术不当应用的治理等公益事项。


案情速递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其在履职过程中发现,2021年左右开始,虞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被编辑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AI换脸”软件非法处理他人人脸信息,将他人人脸信息与部分视频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替换合成,制作生成虚假的换脸视频。上述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多数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虞某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被告虞某表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其行为深感后悔,愿意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会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以弥补对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至为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到每个个体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脸信息的滥用牵涉到不特定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


本案中,虞某使用换脸软件(技术)深度合成伪造视频和图片,未经相关信息主体同意,大量搜集、提取、替换、合成、存储他人人脸敏感信息等个人信息,并将深度合成伪造视频、图片发布于2000多人的多个社交软件群组中,同时,其为他人提供不特定主体的人脸替换定制服务,并为牟利而对外销售换脸软件、传授换脸技术教程,获得非法利益数万余元,上述行为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虞某将合成伪造的视频、图片在人数众多的网络群组中发布,传播可能性高、影响范围大,使得潜在的社会不特定群体可能成为受侵害的对象,更可能导致公众形成“眼见不为实”的心理预期,破坏互联网数字世界中社会共同体的信任,损害了相关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法院认定虞某对于人脸深度合成技术的滥用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各方声音


01深入推进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永康市阳光爱心义工协会名誉会长 黄美媚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针对该类关于民生、关于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更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冲破私益保护的局限性,更好地破解司法实践当中的困难,以司法实践来提升公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已成为依法治网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推动在互联网相关领域立法中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02推动实现“善治”与“善智”的双赢


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数据法学创新团队负责人 郭兵

我一直关注人脸信息安全,也关注着该案的办理进展。一方面,人脸信息如果被随意收集、存储、使用,势必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进而造成网络空间的失序,任何个人都可能成为人脸信息滥用的受害者,身处网络空间的每一个人都将难以获得安全感,这对正常的网络秩序无疑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另一方面,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类似“AI换脸”的技术应用也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可以非常便利地通过“AI换脸”技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极大危害。通过引导和规范新技术应用,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既需要以检察履职推动实现“善治”与“善智”的双赢,更需要各方合力共治。


03深化“AI换脸”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

针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淫秽色情、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犯罪行为,杭州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进行刑事追诉的基础上,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与今年8月15日起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向发力,彰显了国家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的信心和决心。

本案的启示还在于,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生成图片、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中出现的公益损害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对境内用户量大、问题隐患突出的即时通讯、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电商平台、金融支付等重点App加强治理,及时发现人脸识别验证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服务提供者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进行查纠整改,督促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同时,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于《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3年6月)》中列明的应用于人脸图像、视频生成场景,将用户上传的照片与特定形象进行面部融合,生成融合后的人脸图像、视频等主要用途的算法,检察机关可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技术支持者的监督,积极探索算法监督检察公益诉讼,深化“AI换脸”问题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由数据安全域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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