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地方丨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

数政观察 数政View
2024-09-16
关于《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1月24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高速发展,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广泛应用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近年来,我国数据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国家层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和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层面,大多着眼于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已有贵州、天津、海南、山西、深圳、上海、浙江等20多个省市先后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

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我省陆续出台了《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政策文件。今年初,又进一步提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加快推进各类数据应用,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是深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仍存在数据汇聚难、各类主体数据共享开放意愿不足、数据要素流通不畅等突出问题,成为制约数据应用的瓶颈。这就迫切需要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多维数据标准体系,为最大程度推进数据应用、促进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因此,以数据应用为立法切入口,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切中肯綮,加快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经济发展资源,对助推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实施跑出加速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过程


我省数据立法过程历经四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2021年9月—2022年3月)

2021年9月,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呈报《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申请将其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2022年2月、3月,省委分别印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和《江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将《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列为地方性法规年内审议项目。

(二)起草阶段(2022年4月—2022年6月)

法规起草期间,恰逢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为使法规更好地激发数据要素核心引擎作用,助力我省“一号发展工程”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于4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专门听取关于我省数据立法的意见建议,并在认真学习国家上位法规定和借鉴上海、重庆、深圳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于6月上旬向省政府呈报《关于恳请将<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更名为<江西省数据条例>的请示》。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数据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司法厅。

(三)审查阶段(2022年7月—2022年9月)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省司法厅牵头赴省内和省外开展了调研,书面征求了省有关单位以及各设区的市政府和省直管县的意见,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省直部门协调会,组织了省法律顾问团进行了论证。根据法规更名程序,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下旬向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去函商请将《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更名为《江西省数据条例》。8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召开有关法规项目名称调整协商会,专门商讨数据法规更名事宜。会议认为,数据条例属于数据领域基础性立法,内容宽泛、针对性不强,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应结合江西实际聚焦数据应用的小切口推进立法工作。

(四)完善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1月)

10月上旬,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并向省委专门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函复省政府办公厅将《江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更名为《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根据法规更名情况,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司法厅结合之前调研、论证、协调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条文进行了反复推敲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于11月9日经第10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在草案的起草和更名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突出数据应用与统筹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相结合。以促进数据应用为立法主线,贯穿于数据收集、整合、共享、开放、治理、流通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规范了各环节的数据管理活动。二是坚持突出鼓励数据应用与统筹数据安全相结合。将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看作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并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概括性、指引性规定,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应用。三是坚持突出制度探索创新与统筹基础性体系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相关平台的功能定位,探索性提出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凭证试点。
草案共八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应用、促进措施、安全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可归纳为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总则部分
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界定了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并对我省数据应用及管理体制作出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领导,同时进一步明晰了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工信、网信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规定了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数据应用部分
第二章“数据资源”,立足于夯实数据基础底座促进数据应用。一是推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中心建设,对公共数据收集、整合、共享、开放、治理的管理体系作了进一步优化。二是创设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规定被授权运营主体可以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三是结合非公共数据特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政府共享数据,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开放自有数据,明确开展政府采购非公共数据。
第三章“数据要素市场”,立足于推进数据要素流通促进数据应用。一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二是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保护市场主体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三是探索建立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统计指标和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推动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凭证试点。四是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规范数据交易活动,建立公平有序、安全可控的数据交易环境。
第四章“发展应用”,围绕深入实施“一号发展工程”促进数据应用。一是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升数据软硬件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二是推进产业数字化,实现数字技术融入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实体经济。三是助力政府治理数字化,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运用数据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政府决策、治理及服务模式。
第五章“促进措施”,立足于营造“用数”的良好氛围促进数据应用。一是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培养数据领域基础型、应用型人才,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二是加强多维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四是加强区域协作,积极对接数字大湾区、数字长三角,推进长江中游三省协同发展。
第六章“安全保护”,立足于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护航数据应用。一是明确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和数据处理活动原则。二是加强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监管。三是鼓励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数据安全服务活动。
(三)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就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违反数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第八章“附则”,就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江西管理单位参照执行和施行日期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以下是《条例》全文



- 左右滑动


查看更多 -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

end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数政View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