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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办幼儿园能免征契税吗?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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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张博山以个人名义购买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际花园的某处房屋,用该房屋申请成立了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际艺术幼儿园。该幼儿园于2015年7月取得由江门市蓬江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由张博山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5年张博山缴纳了所购房屋的契税332744.28元、滞纳金23957.59元。
2015年11月24日,张博山向蓬江地税局递交《关于个人购买房屋用于幼儿园教学免征契税的申请》及相关资料,以其承受的前述涉案房屋权属用于教学为由,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免征契税。
2015年12月4日,蓬江地税局于同年出具《关于个人购买房屋用于幼儿园教学是否免征契税的意见》(以下简称“《免征契税意见》”)并于同年12月10日送达张博山,认为张博山不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不予免征。
张博山对《免征契税意见》不服,向江门地税局申请复议,江门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免征契税意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张博山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免征契税意见》,依法确认张博山购买的房屋用于教学而应免征契税。

税务机关观点

按财税(2001)156号文及财税(2004)39号文第三条第2点的规定,免征契税的主体是教育机构,张博山是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但他不是教育机构本身,不具备享受税收减免的主体资格,且条文中“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中的“其”仅仅是指“教育机构”。本案中,张博山申请免征契税的是张博山本人承受非住宅房屋权属行为,而不是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家艺术幼儿园承受房屋权属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不应予免征。


张博山的观点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申办民办幼儿园办事指南》,申请成立幼儿园需具备相应的教学用房,否则,不能成立相应的教育机构。张博山购买房屋是作为申办教育机构的条件,蓬江地税局与江门地税局认为所谓的免征主体“教育机构”尚未成立,而将免征主体定性为教育机构则无实际意义。


法院的观点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房屋系教室(教学楼)、房屋权属直接用于教学且符合前述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案中,张博山以个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以该房屋举办幼儿园,虽张博山承受房屋权属用于教学,该幼儿园亦于2015年7月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张博山为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但张博山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免征个人承受涉案房屋的契税,不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免征契税条件。
蓬江地税局作出涉案《关于个人购买房屋用于幼儿园教学是否免征契税的意见》送达张博山并告知其若房屋登记在幼儿园名下可按照财税(2001)156号规定免征契税,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博山的诉讼请求。

明税提示

从本案的公开裁判文书可知,税务机关及法院均是认可张博山用于教育的房屋可以免征契税的,但是需要房屋登记在幼儿园名下,且以幼儿园的名义进行申请免征契税。

因此,对于民办教育机构,如果申请免征契税,切不可将使用的房屋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应当登记在民办教育机构名下,并以民办教育机构的名义申请免征契税,否则很有可能不符合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判决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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