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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全面禁用!

十堰发布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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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也试过

在档口买肉、买水果

挑选的时候看着色泽鲜明

回家后或者回到自然光下

再看却发现并不“养眼”

被“照骗”了


问题出在哪儿呢?

原来,是因为档口悬挂了

特殊光源的照明灯

这种灯,俗称“生鲜灯”



图片来源:央视财经


在农贸市场里

打灯销售自家的生鲜、农副产品

非常普遍

生鲜灯照射下的

鲜肉、海鲜等生鲜食品

显得格外新鲜红润


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施行。为规范农贸市场、农批市场、超市、生鲜店等食用农产品灯光照射行为,《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违规使用可能被罚款


12月1日起,违规使用“生鲜灯”拒不改正的商家可能面临罚款,《办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一起了解▼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我省开展“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


目前,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已印发《关于开展“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全省系统聚焦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重点突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等业态,开展“生鲜灯”大排查行动,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劝导经营者对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进行改造,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


在《办法》施行前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提醒集中市场开办者和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

↓↓↓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二、《办法》施行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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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发布综合央视财经、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 | 韩晓玲  责编 | 静静  终审 |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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