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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四年修得正果:移动转售要转正啦!

2018-01-24 赵妍 党博文 通信产业网


自2013年底首批移动转售试点牌照发放,四年多时间里,42家试点企业完成试点任务,迎来新的发展阶段。1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试点达到预期目标,试点任务已经完成,具备正式商用条件。


《征求意见稿》划重点


参加试点的42家民营企业在29个省近200个本地网范围内开展试点,一批通过创新探索出差异化商业模式的企业生存并发展起来,移动转售业务用户总数突破6000万户,占全国移动用户总数的比重超过4%,直接吸引民间投资超过32亿元,间接经济贡献超过128亿元,带动上下游新增就业岗位近6万个。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范围,提出了企业申请、试点衔接、号码分配、批发价格等政策保障,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用户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试点企业的退出机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


根据《征求意见稿》,试点企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进入退出程序:因自身原因不再经营、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2年内未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出现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导致恶性群体事件以及因破产终止经营的,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价格调整机制,规定基础电信企业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专家:如何稳定盈利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移动转售正式商用大幕拉开,虚商“转正”的同时,如何走好未来之路更为重要。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民资外资国企都可以申请正式牌照,这也意味着这个市场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


独立观察家云晴接受《通信产业报》(网)采访时表示,与三年前虚拟运营商开始进入市场的时候相比,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传统通信市场中的增长动力几乎消失殆尽,带来增长的是运营商也在不断整合资源、积累经验的类似行业应用市场、物联网等新兴市场。这些市场的拓展,与传统的通信市场比较,除了资源的因素之外,对资源的精细把握、长流程项目的开展经验、人员的知识积累等都很重要,行业的隐形门槛在逐渐升高。因此,即便是虚拟运营商转正,没有针对这些问题拿出真正有力的解决手段,其实依然会面临比较大的困境。


野村综研通信&ICT事业咨询部咨询顾问杭梦圆接受《通信产业报》(网)采访时表示,饱和市场下,传统电信运营商纷纷降低资费挽留用户虚拟运营商仅仅依靠低价策略获得的发展空间正被逐步压降。如果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虚拟运营商必须找准定位、凭借自身优势能力提供差异化的服务。


杭梦圆表示,虚拟运营商如果只是单纯地提供和传统通信运营商无差别的通信服务,是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及企业盈利的。2018年,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之际,虚拟运营商能否通过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找出契合自身企业优势能力的细分市场,精耕细作,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将是企业破局的最终出路。

虚商表态:做好差异化

 

对于前期参与试点的虚商而言,对于正式牌照,对于未来之路显然已有清醒的认识。


作为虚商的领头羊,蜗牛移动转售用户总量突破1100万,蜗牛移动总裁陈艳表示,正式牌照的发放给虚商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未来,蜗牛移动将坚持创新探索寻找差异化的发展路径。


正式牌照的发放,是政府对三年多虚商发展的肯定。”远特通信总裁王磊表示,“有了正式牌照有利于企业的战略规划,但重要的是企业的经营。” 王磊表示,远特通信面向商家和合作伙伴建设的互联网化业务发展经营体系,是远特产品服务的强大载体和未来快速发展的坚实基础。


国美极信通信总经理官涛接受接受《通信产业报》(网)采访时表示,正式牌照的发放可以树立虚拟运营商当前及潜在用户群体的信心,在操作层面来看,可以引导虚拟运营行业从业者规范经营的理念、规范通信行业的资源分配方式、吸引资本市场的关注,进一步催生新业务模式的演变。


官涛认为移动转售业务仍属于蹒跚学步少年期,虚拟运营商需要不断沉淀,积累经验,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实名登记相关政策。从而不断保持思考与探索,积极打造差异化运营之路。官涛表示,极信通信将以国美为根基,定位通信主业,以“+通信”的运营模式,凝聚客户群体,进而提供衍生服务。

 

对于正式牌照的发放,中兴视通CEO杨洪斌认为这对中兴视通主要会产生两点影响:一是正式牌照的发放会更加坚定集团公司中兴通讯对移动转售业务进一步投入的信心和决心,重新调整对移动转售业务的战略定位。二是正式牌照可以增进社会大众对移动转售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和进一步提高公知形象。


杨洪斌表示:“2018年,是中兴视通发展尤为关键的一年。我们将坚持致力于做“连接”能力的提供者,做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信息交互的桥梁,以工匠精神构建美好的全连接世界。”面对日益严峻的市场形势,中兴视通将通过工作重心下沉来切实提升经营质量,勇于挑战,敢于创新,在夹缝中抓住市场增长的机会。

 

话机世界集团常务副总裁陈小青对《通信产业报》(网)表示,正式牌照发放,相当于给虚商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大部分企业将加大在虚商方面的投入,打造虚商品牌,做好用户服务,创新跨界融合,用户发展速度和用户质量将会明显提升。话机世界将在公众渠道上坚持落地发展高质量用户,同时,在物联网领域主力发展智慧教育项目和中小制造企业物联网项目,打造核心竞争能力。


链接:《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点内容

 

一、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各方面的合作机制、配合流程、责任划分等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或涉通讯信息诈骗举报通报问题严重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试点企业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经营的。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应完成公示公告,保障用户权益。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八、基础电信企业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九、转售企业应按要求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切实落实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要求。

 

十、转售企业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十一、转售企业应在各个业务开通省(区、市)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等,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做好用户服务保障和投、申诉处理。

 

十二、转售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用户服务协议,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要包括企业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十三、转售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严禁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十四、转售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当年上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合作思路,积极开放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转售业务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企业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业务开通、话单传递等支撑保障。

 

十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转售业务用户日志留存工作,并为转售企业提供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等技术支持。

 

十七、转售企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试点企业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资格。

 

十八、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跟踪、分析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解决市场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为转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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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通信产业报》(网)赵妍 党博文
编辑 / 田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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