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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 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文章汇编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11-09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已推出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分析,学术热点集中在“民法典”“疫情防控”“人工智能”“认罪认罚”等方面。北大法律信息网已推送“民法典”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文章汇编(上)(下)。篇幅所限,本期推送“疫情防控”学术热点研究成果,共70篇文章,涉及期刊21家。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新增“疫情防控”专题分类,欢迎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查阅更多“疫情防控”相关学术文章。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

一、《北方法学》(1篇)

1.论重大灾害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传播及法律应对——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例《北方法学》2020年第5期


作者:陈文(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谣言比病毒传播速度更快、比病毒的破坏力更强。在重大灾害事件中,网络谣言的危害不亚于灾害事件本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千奇百怪的谣言盛行于我们的网络空间中,严重误导广大人民群众,若应对不当则容易加深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诱发民众恐慌心理,引发社会动荡和秩序混乱,曲解国家经济和政治政策,损害政府威信,动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应给予严厉打击。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灾害;网络谣言;虚假信息


二、《比较法研究》(2篇)

1.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下疫情防控中的刑法适用研究《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2期


作者: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透过新冠肺炎治理期间涉疫刑事案件之观察,普通公民成为依法治疫背景下刑法偏爱的对象。疫情防控应急治理中的刑法适用迅速高效,其对于有效维护防疫抗疫期间的社会秩序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在实现法治人权保障理念方面却有所缺失。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治理中,刑法所处罚的对象均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或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经济犯罪的普通公民且存在扩大化趋势,疫情防控刑事治理呈现出情绪化与过激化等非理性现象,国家(刑事)治理能力现代化仍然面临极大挑战。面对疫情防控举国大事,刑法应从对普通公民犯罪的打击转向对公权力主体犯罪的处理,着力查处隐瞒或不及时发布疫情重要信息而致疫情蔓延的责任主体。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础,国家治理应该反映公民的诉求而非仅仅追求维护社会秩序的功利目的。刑法不是高举在公民头上的利剑,而是公民保护自己权利的盾牌,刑事治理应彻底实现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的转型,不断提升国家在应急管理中刑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疫情防控;刑事治理;普通公民;人权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


2.疫情防控背景下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时的风险负担规则研究《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2期


作者:沈建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疫情引发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存续和工资继续支付的风险承担,该问题的解决应回归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制度体系,坚持以市场法则为出发点同时根据社会保护思想和劳动关系的结构特色对其予以修正。劳动者因疫情患病应适用病假规则。劳动者因疫情需要照顾家人或发生路途延误应适用事假规则。用人单位能接受劳动却不安排劳动构成受领迟延,应支付全额工资。用人单位因疫情停产时,存在不同用人单位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的模式和义务减轻事由。我国现行法的规则应进一步完善:基于经济风险停产,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工资;基于运营风险停产,应根据风险转嫁能力,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继续支付义务,但应考虑不同企业类型,维持较低水平,允许当事人合意安排风险,允许预告解除。疫情期间政府干预劳动关系的管制措施设计和解释应遵循措施中立、保持适度谦抑、穷尽劳动法已有制度等原则。在此,法定隔离时的工资支付规则应予以完善,交通管理和限制开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区分情况进行风险分配。


关键词:疫情;劳动合同;履行障碍;风险;工资


三、《当代法学》(2篇)

1.风险视角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制度《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金自宁(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内容提要:2019年新冠疫情中,出现了关于预警及时性与有效性的广泛讨论,为此,有必要全面检视和反思我国公共卫生法上的预警制度。准确把握其制度定位需要区分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在制度架构上应当妥善安排基础信息收集、早期警示、对早期警示的验证评估和发出预警等关键节点。未来应当开放多元信息渠道以防范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问题,将“安全好过后悔”的风险预防思路具体化到操作层面,同时进一步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在风险预警中的关键作用。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风险预防;新冠疫情


2.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地管理原则”《当代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戚建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属地管理原则已经成为支配各级各类治理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立足于现行法律,从规范的对象和规范的活动两个层面解释该原则的立法原貌,并分析立法者确立该原则的两项主要理由:一是有效整合应急资源并兼顾效率性与科学性,二是对突发事件实施全过程和主动式应对;以预警体系作为分析对象,阐明了在预警阶段若要有效实现该原则的初衷,立法者需要调整履行发布预警信息职权的制度、采取预警措施职权的制度和实施预警信息风险评估职权的制度。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属地管理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体系


四、《电子知识产权》(2篇)

1.个人数据在治理公共健康危机中的使用——对欧盟抗击新冠疫情中个人数据使用的评析(《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7期)


作者:柴耀田(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冠疫情在全世界蔓延后,各国都面临着监管人员流动、追踪并切断传染链条等重大任务。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是防治疫情的有效手段。然而,欧盟各国在抗疫中对个人数据的使用还十分审慎。实际上,从现行法角度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已经为在跨国公共健康危机下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从应然法角度看,个人数据作为人格权要素和财产权客体,其支配权也不是绝对的,需在公共利益和社会现实的框架内行使。无论是欧盟日前抗疫,还是中国日后防治公共卫生危机,都应有效利用现行法已经提供的法律工具,在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发挥大数据技术对防治公共健康危机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数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新冠疫情;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危机


2.突发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客体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10期)


作者:刘立春、漆苏(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解决突发疫情期间专利药品供需矛盾的有效方法,对防控突发疫情、缓解国家紧急状态具有重要意义。对瑞德西韦专利在疫情期间临床试验和应用的许可使用进行分析,发现药品专利申请和未经临床试验的药品专利未被规定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客体,对缓解疫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在突发疫情引起的国家紧急状态下,如果不存在能够有效控制疫情的流通药品,应将药品专利申请和未经临床试验的药品专利作为专利强制许可的客体,允许第三方能够通过申请专利强制许可对其进行生产和临床试验。


关键词:突发疫情;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五、《东方法学》(2篇)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分析《东方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前置法对甲类传染病作了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甲类传染病,是实质入罪和反教义学化的表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实行行为上具有质和量的区别,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三类:违反医疗措施的行为,隐瞒流行病学史的行为,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质上属于具体危险犯。公共卫生不属于公共安全,但可以借用公共安全的教义学理论来解释公共卫生的公共性。具体危险的判断不能采用客观危险说,而应采用偶然性说。具体危险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而是故意的认识对象。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甲类传染病;实行行为;具体危险;公共卫生安全;教义学分析


2.疫情应对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东方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疫情防控中我国各地政府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因为它相较其他行政立法,具有极速跟进、具体应对、针对性处置和及时纠错等优势。然而,诸多行政主体制定的应对疫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少乱象,如制定主体及行政万能、规避法定程序、创造制裁种类、乱设义务与责任等,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上位法缺失、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冲突、滥设权力、限缩公民权利、加重公民义务等。为此,有必要对疫情应对期间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疫情应对力度的审查、拓展疫情处置刚性权力的审查、因疫情限缩公民权利的审查、臆造疫情应对“奇葩条款”的审查以及契合疫情应对上位法精神的审查。


关键词:疫情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原则;法律审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


六、《法律适用》(15篇)

1.疫情期间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的正当性《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20年第5期


作者:庄绪龙、田然(苏州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出于疫情防控需求,尽量避免人群聚集,避免交叉感染显然是全社会参与疫情防控的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也不例外。然而,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不能因疫情防控要求而拒绝审理,也不宜不分类型一律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事实上,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主张不仅不能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强化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反而会人为制造长期羁押、超期羁押困境,甚至导致轻罪被告人审前羁押的刑期超过其应当判处的刑期的风险,显然不足为取。在应然角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展诉讼活动,是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的理性选择。在价值取向上,主张刑事案件通过视频庭审审判方式推进,不仅符合比例原则的法理考量,而且也是智慧司法、司法便民举措的实践体现,与司法亲历性的内在要求也不矛盾。


关键词: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视频庭审;比例原则;司法亲历性


2.论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原则之完善《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20年第5期


作者:王岳(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2003年春季,全球暴发流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以下简称SARS)。中国在抗击SARS之后,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并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标志着中国政府的应急管理模式从行政管理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变。然而,》2020年第年年交之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仍然暴露出了诸多法律问题。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本文试图从疫情防控中的具体现实问题入手,归纳出《传染病防治法》已有法律原则之外,还应当遵循的其他法律原则,以期为日后修法和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治;法律原则


3.运用法治思维推进疫情防控《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20年第5期


作者: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卫生法学会)


内容提要:在当前的疫情防控中,社会从常态转入应急状态情况下给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均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考验,也是检验法治状态和推进法治发展的难得机遇。基于此,必须坚决贯彻法治思维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应用。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是公权力的任何决策和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要求,并从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等五个方面给予审查。运用法治思维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审视、完善以推进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治思维;疫情防控;应急状态


4.论传染病防控中的疫情报告制度《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20年第5期


作者:刘炫麟(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卫生法学会)


内容提要:疫情报告制度是我国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制度之一,不仅与疫情预警制度和疫情公布制度紧密相关,而且直接决定着疫情的应对能力和最终效果。当前,我国疫情报告主体类型繁多,程序和时限各不相同,无论是在形式编排上,还是在现实运行中,均存在一定的体系缺陷,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疫情报告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违反疫情报告义务会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从现行立法考察,显然过于侧重和依赖行政责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存在差距。未来,我国应当在鼓励上报的理念指导下系统修订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并充分考虑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一套科学完整、行之有效的疫情报告制度。


关键词:“C0VID-19”;疫情;传染病防控;报告义务;法律责任


5.新冠肺炎疫情及行政行为对房屋租赁合同构成履行障碍的性质及司法应对《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20年第5期


作者:范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疫情及政府防控疫情采取的行政行为对房屋租赁合同构成的履行障碍,可能属于不可抗力,也可能属于情事变更,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存在交叉,应关注何时构成交叉及构成交叉时如何适用法律。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交叉情形主要是不可抗力虽不导致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却造成义务人履行艰难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况。房屋租赁合同中,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构成交叉时,应适用情事变更规则。


关键词: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合同解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6.疫情防控期间玩忽职守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出路(《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20年第7期)


作者:汪千力、张成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玩忽职守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很好地发挥刑法规制作用。原因主要有三:行为主体职责来源缺乏明确规范依据、因果关系判断不清和责任形式认定混乱。为此,首先要明确玩忽职守罪的不作为犯形态,确立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作为职责来源依据的地位;其次,在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采用客观归属论进行因果关系限定;最后,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形式应是具体责任,应注意多因一果情形下刑事责任与党纪、行政责任的区别,对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疫情防控;玩忽职守罪;不作为犯;因果关系


7.疫情防控背景下解除防疫医疗机构和企业财产保全的制度完善——立足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实践(《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20年第7期)


作者:姜源、任永军、罗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内容提要: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法院对防疫医疗机构和企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可适用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被保全人提供担保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三类依据。但三类情形与疫情防控紧迫性及法律适用规范性间存在共同或各自的现实困难。事实上,法院以“其他”情形条款依职权解除保全最符合疫情防控的紧迫性,但面对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理论障碍,有必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从立法、司法和协调机制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解除保全;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企业;权利救济


8.新冠疫情背景下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一体化应对机制《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20年第13期


作者:张平华、王晖(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带来合同履行障碍,也导致法律运行之社会基础的变化。围绕新冠疫情究竟应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的问题,法律上存在二元择一和一体化两种应对机制。二元择一机制认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泾渭分明,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救济。一体化机制则融合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能够契合重大疫情事实的复杂性,有利于克服现有法律的模糊性,应予提倡。为构建一体化应对机制,应坚持类型化思维;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当事人义务。


关键词:新冠疫情;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二元择一;一体化


9.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破产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20年第15期)


作者:郁琳、樊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破产法庭)


内容提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爆发,很多市场主体受到疫情冲击出现经营困难,临近破产界限。当前,疫情蔓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控制,但也面临相当的反弹风险,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破产审判工作需要积极做好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要求,秉持破产保护和挽救的理念,充分运用调解释明、执破衔接、庭外重组等制度手段和信息化技术,在破产制度框架内灵活调整法律适用,依法审慎认定破产原因,最大程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保障市场主体等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全面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关键词:疫情防控常态化;破产保护;破产原因;营运价值


10.疫情防控应急征用的法律风险与合法性规制(《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年第6期)


作者:薛峰、张婷婷、李静怡、徐志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内容提要:在疫情防控面临巨大物资缺口时,应急征用能够有效弥补应急储备的不足,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是应急征用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征用权被不当行使的多重困境。文章着眼于应急征用的制度与实践,对征用主体权责不清、程序缺位、补偿不畅等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关键词:疫情防控;应急征用;法律风险;合法性规制


11.疫情引发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类案辨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年第6期)


作者:李俊晔(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本文对“非典”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类案情形与法律问题进行大数据分析,提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因果关系的假设,通过体系解释进行论证,得出二者作原因事实要件与结果事实要件的结论。结合类案,分析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形成应对“新冠”疫情引发此类民事纠纷的前车之鉴。最后提出以认知心理学、经济学视角研究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深层本质问题的新进路。


关键词:疫情;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12.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的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年第6期)


作者:邓毅丞(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关键词:新冠病毒;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规制——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为例(《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年第6期)


作者:张勇(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类案频发,严重妨碍了抗击疫情工作,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列举规定,在有关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适用中,应在准确把握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针对确诊或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及其他人员的不同行为类型,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关联性罪名,在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新冠病毒肺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


1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年第22期)


作者:俞小海(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改革科)


内容提要: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分,“场合说”和基于对2020年年《司法意见》错误理解而得出的“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均不足取。2020年《司法意见》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方式作了细化,但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规格和标准与2003年《司法解释》并无不同,均为“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两罪的区分,根本上应回归行为本身的性质,并着重把握行为主体的时空特征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加害性”本质。对于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双重前置”,应予以体系性、实质性把握,一方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将“卫生防疫机构”解释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另一方面将“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扩大解释为具有法律依据且在具体执行中无明显不当的预防、控制措施。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意见;司法解释;加害性;双重前置


15.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适用:正当化根据与司法纠偏(《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年第24期)


作者:阎二鹏、杨敏杰(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不特定”与“多数人”的逻辑关系梳理,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应围绕“不特定”要素展开,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与其具有竞合关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体系解释与同类解释规则,应将其边界限定为与立法预设规范类型具有“相当性”之行为类型;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相关司法解释指导下的司法操作路径得以被纠偏,但对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列举情形仍有待商榷。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安全法益;相当性


七、《法学》(6篇)

1.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规则;不可抗力条款;情事变更制度


2.突发公共疫情依法治理的逻辑《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张明军、赵友华(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越是在重大突发性疫情所致的紧急状态下,越要坚持依法而为来开展疫情治理。疫情治理依法而为的本质意蕴在于:依法保障疫情治理的人民性,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融入到疫情治理的生动实践;依法维护疫情秩序,使得紧急行政权的行使保持适度谦抑且避免对公民权益的过度侵越;依法执行疫情信息传输与规制,实现疫情信息在体制内外及时、准确和高效地传递输送;依法推进疫情防治的多元协同,让政府内部的跨组织联动与社会主体的协作性参与均建构起应急响应的制度化程式。在疫情治理中,唯有恪守依法而为的行动遵循,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势转换为疫情治理的整体效能,并在应对疫情危机中深入推进中国法治成长与进步。


关键词:疫情治理;依法而为;新冠肺炎疫情


3.疫情防控中的权力与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适用与检讨的角度《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赵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传染病防治向来依赖公共权力的运用,在疫情爆发的紧急情况下更是如此。对法律来说,挑战在于,如何在授予政府必要权力与对这种权力保持反思品质之间寻求平衡。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来看,在新发传染病监测、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前的即时控制等方面,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与职责似不充分;对新发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行政程序亦缺少规范。与此同时,疫情爆发后,在确保常态法制和非常态法制顺畅、规范地切换,为重大管制措施划定基本的条件、范围和程序要求等方面,亦有不少值得反思之处。


关键词:疫情;权力;法律;程序;明确性


4.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障碍及克服《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特殊领域。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实践中,社会信息需求与政府信息供给之间的矛盾加剧,呈现出疫情信息公开的功能障碍。这种功能障碍的成因包括法律规则、管理体制和社会生态等方面。就法律层面看,现有法律规则对传染病信息公开的规定非常原则抽象,强调信息流的内部管理,忽视信息公开的预防性功能。就管理体制而言,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体制内嵌于管理型体制框架之中,表现出信息分配的内紧外松,内外有别,行政部门垄断信息发布,信息竞争和流通受到抑制的特征。疫情信息公开的障碍是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的一个短板,应当从法律规则完善、管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生态优化等层面克服障碍,在立法中强化预防性公开,在体制层面落实治理型公开,在社会层面鼓励竞争性公开。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疫情公布;信息公开


5.非常时期涉疫情犯罪教义学的重要问题《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调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需要建构特别的涉疫情犯罪教义学,这是一个融贯政策把握、刑法法理、解释方法等的综合存在,产生一些重要命题。司法解释对涉疫情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面向的体现,亦对刑法解释提出了新要求。把“疫情防控秩序”作为新生法益,可以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提供法理基础,亦对涉疫情犯罪之定罪与量刑的解释形成内在制约,需要在入罪与出罪、重罪与轻罪、重刑与轻刑的选择上灵活运用目的论解释,充分发挥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涉疫情犯罪;刑法教义学;疫情防控秩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目的论解释


6.防疫停工期间企业工资危险负担问题及解决方案《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侯玲玲(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COVID-19疫情防控期间我国采取了最高级别的疫情防控措施,这种基于公共利益保护需要所采取的防控措施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该行为所导致的劳动给付不能,产生了企业是否负担停工工资危险的争议。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而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行政部门对停工工资危险负担的相关政策,增加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存在扩大大规模失业风险之隐忧。针对此问题,剖析停工工资危险负担的原理,同时参酌国外疫情停工工资危险负担的立法经验,可得出我国劳动给付不能时工资危险负担机制应回归劳动关系之债的本质的结论。因企业原因受领迟延而致劳动给付不能的,企业应负有工资续付义务。基于社会安保需要,企业基于法定免于劳动给付义务而负有工资续付义务的,应当区别于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数额。此次因国家行为导致的停工不应归结于企业原因导致的劳动给付不能。为了确保就业稳定和提供劳动者生活保障,建议设立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并与失业保险机制实现连接,将劳动合同中止情形视为失业,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由失业保险救助金代替工资的生活保障功能。


关键词:COVID-19疫情;停工工资;劳动合同中止;失业保险


八、《法学评论》(4篇)

1.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法治的原理与建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研究《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


作者: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治缺陷,一种新的例外治理模式已经形成。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的确立比较晚,是公共卫生法、紧急状态法和法治共同融合的产物,以健康权利为最高保障目标,兼具必要性、科学性和程序性,注重协调与合作。中国目前欠缺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法治,需要通过多部法律调整紧急状态,建立稳定明确的领导指挥体制,赋权地方和社会,构建全方位的合作框架,强化两类监督,依法进行善后处置。


关键词: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法治;新冠肺炎疫情


2.风险交流视阈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之省思——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切入《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


作者: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底至》2020年第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拷问了我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法律制度体系。信息是疫情防控的基础,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呈现出公布疫情信息内容规定的缺失、信息公布主体上的抵牾与封闭、制度内在张力引致适用僵化等弊端,这些弊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中投射与放大。现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不足根源于制度逻辑,其秉持的管制理念导致制度设计与运行具有单向性特征。应当从管制模式转向互动模式,以风险交流理念指导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完善,完善路径包括:体系化规定公布疫情信息的类型与内容,完善疫情信息公布主体的法律规范,将疫情信息公布的概括性原则予以具体化规定。


关键词:新冠肺炎;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风险交流


3.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的嬗变与破局《法学评论》2020年第6期


作者:周珂、孙思嘉(湖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经历了基于国有自然资源的保护、基于商业的规范利用和以禁食为切入点深化改革三次嬗变。以规范供给为主导的前端控制模式来限制野生动物的利用,使得立法意图与实际效果转化产生偏差。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应纳入野生动物限制利用这一更大的制度背景,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从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意图中获得正当性的评价。应在考量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风险预防的界限,要为确定“剩余风险”科学理性的事实判断与社会理性的价值选择提供沟通的平台,在沟通商谈的过程中,真正使得立法既符合科学的安全考量又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可,实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统一。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新冠疫情防控;剩余风险;商谈理论


4.二元处罚体系下过失危险犯的教义学考察——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视角《法学评论》2020年第6期


作者:于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二元处罚体系下,无论是没有结果的过失还是仅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一般都应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但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保护的预防性要求,作为保障法的刑法不断将其评价半径前移,将“没有造成结果的过失”进行刑法评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是刑法前置防范重大风险的立法示例。对于过失危险犯中“危险”的认定,应当进行实害化、“严重化”限缩,将其解释为一种虚化的实害后果表征,该严重危险需要同时满足“行为的危险”+“行为客体的危险”双层次要求,避免具体危险司法认定抽象危险化。


关键词:二元处罚体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危险犯;口袋罪;严重危险


九、《法学杂志》(1篇)

1.中国租界防控疫情立法与思考《法学杂志》2020年第11期


作者: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领土上产生了租界及其法制。为了防控疫情,中国租界还开展了防控疫情立法,内容涉及防控疫情的机构、平时防控疫情的规定、疫时防控疫情的规定等等。且这些立法还得到了具体实施,以致中国租界的防控疫情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没有暴发过大的疫情。中国租界的防控疫情立法是中国近代最早的防控疫情立法,从中可以得到一些思考。比如,要重视建立防控疫情的法律体系、重视立法中的赏罚规定、重视防控疫情立法的宣传等等。这些都可为中国今天的防控疫情法治建设所借鉴。


关键词:中国租界;防控疫情;公共卫生;近代立法


十、《法治研究》(1篇)

1.论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的刑法定性《法治研究》2020年第2期


作者:刘宪权、黄楠(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对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的定性上,2003 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与最新颁布的关于惩治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有较大区别。《意见》将新冠肺炎纳入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制范畴,且明确规定只有两种特定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其他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实践中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持十分谨慎和严格的态度。除非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希望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否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于过失犯罪,行为发生场合的不同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发生于“日常生活”中。司法实践中应谨防混淆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罪过。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一般应当排除间接故意主观罪过成立的可能性。


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危险方法;防疫措施;主观罪过


十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篇)

1.风险社会治理中的宪法功能转型《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作者: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风险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当下与未来的区隔,导致未来后果的不可预测,从而使当下的决定具有了未知的风险属性。风险是人之决定所具有的未来损失的可能性。今天社会的复杂性,增加了个体风险的系统性,进而产生了社会层面的风险,即“去界分化”风险。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就产生了防范社会的需求,从而改变原有的国家与个体二元化的宪法结构,使宪法功能呈现出国家、社会、个体三方关系的立体建构。疫情防控也需置身于这种宪法功能转型的背景中,防止疫情防控中出现“去界分化”风险。


关键词:疫情防控;风险治理;宪法功能;去界分化


十二、《行政法学研究》(2篇)

1.重大疫情防控中工资给付风险负担与社会补偿的法制完善《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


作者:肖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劳动关系处理面临巨大挑战,因疫情防控强制措施所产生的工资给付风险分配与补偿问题为核心争论点。疫情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不适用不可抗力和劳动合同中止规则,亦不能完全以“企业风险理论”解释所有疫情停工的工资给付负担规则,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区分不同疫情防控强制措施,以及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而发生的停工及灵活用工下,工资给付义务的不同保障主体与标准确定。要建立疫情防控措施下劳动者的工作收入损失补偿机制,实现社会保障规范化、体系化;充实突发事件与危机应对的劳动法制度工具,平衡劳动关系的灵活性与稳定性。


关键词:重大疫情防控;工资给付风险负担;社会补偿


2.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的义务主体分析——以《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为对象《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


作者:朱芒(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如何理解《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中设置的两款疫情信息公布义务的关系问题,既有的相关观点可以分为“否定论”和“肯定论”,但都表现出两款义务在适用上非此即彼的法解释倾向。本文基于该条款内在的结构关系以及实施情况,主张两款内容属于并行适用的公布义务制度,其分别表现为针对已经发生的所有传染病事实的常规公布义务制度和针对处于“暴发、流行”状态传染病的特定公布义务制度。两者内容必然有部分重复但承担的功能不同,尤其后者还承担着对“暴发、流行”的判断和解释义务。这是构成相关制度运行的基础。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疫情信息;公布;授权


十三、《河北法学》(1篇)

1.“新冠疫情”视域下强化中小企业发展立法保障研究《河北法学》2020年第12期


作者:赵树文、张思茵(河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冠疫情”时期中小企业面临的先期物资储备损失问题、经营市场萎缩问题、生产经营成本负担问题、市场融资渠道问题、劳动用工风险问题以及经营行为合法标准等问题需要进行准确的识别与把握。在科学的审视其经济复苏推动功能、行政改革促进功能、社会稳定保障功能以及创新驱动推进功能的基础上,应当以中小企业发展立法保障为进路,明晰导致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的法律制度根源,并理性看待政府临时性救助政策功能的局限,进而通过构建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性危机应对立法以及完善常态化中小企业立法体系,实现“新冠疫情”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立法保障的强化。


关键词:新冠疫情;中小企业;发展;立法保障


十四、《武大国际法评论》(6篇)

1.中美经贸协议履行争端解决机制探析——以新冠疫情带来的履行困难为视角(《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3期)


作者:刘瑛、张富娜(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美经贸协议》第627条与第7.6.2条分别规制履行能力受影响情况下的磋商和特殊情形导致的迟延履行磋商,新冠疫情及中美采取的抗疫措施符合第627条与第762条规定的适用前提,这两个条款为应对《中美经贸协议》履行问题提供了直接依据,中国可以分别适用。当符合第627条与第7.6.2条适用条件时,《中美经贸协议》第7.4条的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第627条与第7.6.2条磋商应遵循平衡和对等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则可以为违反WTO协定的措施争议提供解决途径。


关键词:中美经贸协议;新冠疫情;履行磋商;争端解决


2.新冠疫情下的国际投资仲裁危机及其应对(《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3期)


作者: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东道国疫情管控措施可能引发投资仲裁索赔。投资仲裁机制相对偏重投资者保护而忽视东道国规制权,其特有的机制安排和运行特征,可能助长投资者滥诉倾向。近年来各国通过国际投资条约强化东道国规制权的尝试,以及习惯国际法上的免责抗辩事由,在应对疫情索赔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有待个案检验。通过国际合作化解疫情相关措施可能引发的投资仲裁危机、进而防止投资仲裁滥诉的倡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局限性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国际社会应以此为契机,探索平衡公私权益的长效机制。各国应尽可能确保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合法性,并完善投资条约中的例外条款设置。


关键词:新冠疫情;国际投资仲裁;规制权;一般例外;警察权


3.美国法院涉新冠疫情诉讼的主要法律问题(《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3期)


作者:霍政欣、汤诤(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新冠疫情在美国暴发后,陆续有美国个人、机构甚至州政府将中国诉至美国法院,要求中国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援引《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商业行为例外、非商业侵权例外及恐怖主义例外,主张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然而,上述三项豁免例外均无法得到美国国内法的支持,中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如美方向我国送达法院传票,中国应视送达的具体方式予以回应,在必要时阐释立场;对于疫情在美国造成的损失,中国在侵权法上没有法律责任;且即便出现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并判决中国败诉的极端不利情况,中国在美国的国家财产也享有更大范围的执行豁免权。


关键词:新冠疫情;美国诉讼;国家主权豁免;文书送达;侵权责任


4.新冠肺炎疫情国际法律责任辨析(《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3期)


作者:罗国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就国家责任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不可归于中国,某些美国政客所提出的追责主张不符合过错性这一要件的要求,中国在抗疫过程中没有违背国际法上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构成国家责任的因素,有关追责的国际司法程序无法启动和执行。就国际损害责任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属于意外灾害,不能归于任何国家。国际损害责任目前仅涵盖国际环境及航空航天等特定领域,并不涉及国际公共卫生事件。国际损害责任的求偿程序启动依赖于当事国达成一致,要求中国就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承担国际损害责任没有国际法依据。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国家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5.非政府组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涉华疫情来文的法律分析(《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3期)


作者:毛俊响、彭苓萱(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旨在处理得到可靠证实的、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相较其前身——人权委员会的1503程序,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更透明、更强调国际合作、更关注受害者权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些非政府组织向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提交来文,要求中国赔偿国际社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在程序上,这不符合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受理来文的标准,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无权作出中国赔偿损失的决定;在实体上,中国并未违反来文所依据的《国际卫生条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上的“适当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国际人权法上的国家责任。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国家责任


6.国际法院对新冠疫情国家责任争端的管辖权障碍(《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3期)


作者:雷筱璐、高圣惕(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75条确定了有条件的国际法院协定管辖,其前置程序要求争端未能通过谈判或世界卫生大会解决。两个前置程序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替代关系。此外,《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主要条款均是有关世界卫生组织的机构宗旨、功能及运行,没有对国家在国际公共卫生方面的具体义务作出规定。虽然可以设法连接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与《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而构建有关《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但结合《国际卫生条例》及《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具体义务来看,这种构建面临事实和法律障碍。《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国际卫生条例》均没有将首个发现并报告疾病的国家与其他国家区别对待,更不存在对这些国家的所谓追责条款。再者,向首个报告疫情的国家追责,不符合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宗旨和目的,也不符合具体的国际法规则。应善意解释和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通过国际合作应对当前疫情。


关键词:国际法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家责任;管辖权


十五、《政法论坛》(1篇)


1.企业“停工风险”分担的劳动法理与机制——以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为视角《政法论坛》2020年第4期


作者:陈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突发灾害所导致的停工,如何在法制框架内妥善处理企业停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支付的问题,应当从劳动关系内部的停工风险分配与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两个维度进行探讨。劳动关系内部的停工风险分配规则既可以采取任意性的合同法分配规则,也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基准法分配规则。而国家、企业、劳动者共担风险主要通过“工作共享”这一就业促进法中的危机应对机制予以实现。该机制以鼓励企业使用缩短工时替代裁员和政府支付短时补贴为核心内容,以实现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三赢为制度目的。未来我国应注重劳动法不同制度在灾害应对中的功能配合。通过在就业促进法中引入工作共享机制,既能够维持劳动关系内部风险分配规则的体系自洽,又可以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利益,从而发挥社会法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价值功能。


关键词:疫情灾害;不可抗力;停工风险;工作共享;短时补贴


十六、《政治与法律》(7篇)

1.疫情防控:经济法的解析与应对《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4期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疫情防控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需要政策与法律的协调并用;疫情防控作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多种法律制度的综合调整,其中经济法的作用尤为重要。运用经济法的“两个失灵”理论、风险理论、信息理论和价值理论,有助于解析疫情的成因及其预防,明晰疫情防控的必要性、重要路径和价值引领,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大量运用,应将重要的发展理念和法治理念贯穿其中,从而形成“依法治疫”的制度体系。基于“以人为本”的“依法治疫”,有助于防止疫情的暴发和扩散,减少公共卫生危机的发生及其给社会、经济造成的巨大损害,从而能够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关键词:疫情防控;经济法;公共卫生安全;依法治疫


2.疫情信息公开的法治反思《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4期


作者:胡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引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科学与政治关系、公民与政府关系的法治反思。应对疫情信息公开制度的僵化与冲突,须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中央直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疫情信息公开机制。针对疫情信息公开中科学与政治关系之争议,应合理定位科学家与政治家的角色,促进科学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相互协同。面对疫情信息公开中公民话语权的保障,应从权力导向转向权利导向,防止政府对公民话语权的不当克减。


关键词:疫情信息公开;法治;央地关系;科学与政治;政府与公民


3.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刑法适用之体系解释《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5期


作者:张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见是一种刑法适用性解释,与规范性司法解释相比,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从刑法体系解释角度看,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的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与司法意见应当是相互协调的。对刑事司法意见的适用进行解释应当遵循整体性、动态性、协调性原则,并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同一解释规则、排他解释规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相关罪名进行适用性解释,实现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和宽严相济。


关键词: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见;体系解释;适用解释


4.非常时期涉疫情犯罪教义学的争议问题《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5期


作者: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此次涉新冠疫情犯罪,对刑法教义学提出了新挑战,使涉疫情犯罪教义学成为可能,同时带来非常时期刑事政策、刑法理念与规范等方面的争议。依法从严从重涉疫情犯罪之战“疫”刑事政策,并不只是量刑意义的,也涉及从严解释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中的实现,涉疫情犯罪的不法性在非常时间尚需进行个别化判断,并需要立足于义务冲突理论化解不法性等争议问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上,没有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这会导致从严解释的政策意图落空。区分涉疫情犯罪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除传统的法理标准外,还需强化政策标准,并发展与实践“明确优先于不明确”的法理标准。


关键词:涉疫情犯罪;刑法教义学;妨害转染病防治罪;从严解释;法条竞合


5.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解释扩张及其回归《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5期


作者: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带来新视角与新问题,在超越可容忍的社会相当性且有刑事可罚追究必要的场合,我国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范适用值得关注。该罪的对象被限定为“甲类传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该罪存在适用上的瓶颈。司法解释的渐进扩张具有唤醒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注重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保护的一面,但是选取的方式难以与刑事法治相契合。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需求,应当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立法类型化调整、司法解释适度限制”的组合路径,使刑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与刑罚处罚的有限性相融合。


关键词:甲类传染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解释


6.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刑事规制《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7期


作者:吴加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源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应然层面看,此类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在于扰乱市场秩序而在于妨害疫情防控,将其解释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了同类解释规则,前置行政法的位阶也存在争议;以司法解释突破立法将其径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程序瑕疵。此类行为的刑事规制应从非法经营罪转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通过修订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予以适用。从实然层面看,在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尚未修订、疫情紧急的现状下,依据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此类行为,亟需明确疫情期间的起止时间、防疫物资的范围、哄抬物价的幅度等具体要件,以期精准适用刑法。对于传染病以外的突发事件,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妨害突发事件应对罪”。


关键词: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应急征用权限及其运行的法律控制——基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的法释义学分析《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


作者:张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疫情防控中的行政征用属于典型的应急征用,其权限依据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基于该条内容和结构的规范分析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的体系性考察,应当明确,应急征用权限的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职能部门;该权限运行所指向的客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私财产(包括消耗物品)和不涉及人身的财产性权利,征用劳务等财产性权利只能由本级政府进行。为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有必要对应急征用权限作部分功能性松绑,同时为规制其运行时可能导致的权力滥用和权利侵害风险,须结合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后半段与第11条的比例原则内容进行法律控制,具体路径包括将合理性标准细化为人身安全保障、同等法益限制、征用物合理保护等规则,以及从实定法上进一步明确征用审批、决定送达、清单登记、财产返还与补偿等基本程序义务。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传染病疫情;合理性;法律程序


十七、《知识产权》(5篇)

1.中美关系背景下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2020年第9期


作者:易继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制定之际,恰逢中美关系日趋紧张。历经四十余年接触、交往和冲突,本轮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贸易冲突,目前已经影响到中美关系的各个领域。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通过确立私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壮大之后,历经各种制度转换和建设,目前也已经进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这一时期,中美“泛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结构性冲突,同时也是中美两国战略性冲突的重要组成部分,促使知识产权外交逐渐成为维系两国关系的一条技术路线。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战略应该强基固本,内外兼修:促进中美战略互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改革体制,实现知识产权治理的现代化;融贯创新,重塑知识产权的价值链;“多边”“小多边”“双边”及“单边”等“四边联动”,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关键词:中美关系;新冠疫情;“泛知识产权”竞争;知识产权外交;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贸易战;中美经贸协议


2.全球公共卫生危机背景下药品试验数据披露的可能与路径《知识产权》2020年第9期


作者:褚童(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TRIPS协定》第39.3条本身存在法理基础薄弱与规则文本妥协折中的问题,使得药品试验数据不披露义务的含义及其与数据不受不公平商业使用义务之间关系的解释存在模糊、矛盾与难解,致使部分WTO成员采取了数据绝对不披露的措施。但无论从《TRIPS协定》义务的条约解释来看,还是从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时代需要来看,药品试验数据披露都具有正当性与可能性。国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定、延迟披露、部分披露等路径,在确保符合《TRIPS协定》数据保护义务的基础上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中国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中对药品试验数据披露进行了富有创新性的探索,但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关键词:药品;实验数据;数据披露;数据独占;商业使用;公共健康;新冠疫情


3.新冠疫情影响下的美国最高法院与2019年度知识产权判例解析(《知识产权》2020年第10期)


作者:金海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美国最高法院在》2020年第年上半年历史性地采用电话会议方式举行庭审听证,并且推迟结束2019年开庭期。美国最高法院在本年度审结的案件总量有所减少,但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仍然多达7件,超过往年。2019年度判决的商标权案3件,涉及商标与通用名称、损害赔偿、一事不再理原则等,另有著作权案和专利案各2件。对这些案件的判决加以介绍与分析,总结其特点,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新冠疫情;知识产权判例;侵权获利;电话听证;独创性;律师费;通用名称


4.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法问题(《知识产权》2020年第11期)


作者:张乃根(复旦大学、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国际法学会)


内容提要:公共健康事关人类共同利益。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法规范首先明确见诸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的原则性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解决有关公共健康的知识产权争端中,有关国际法规范得以有限地解释,顾及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对药品可及性需求的有关宣言或协定修改,也使得相关规范有所发展。然而,总体上,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法规范仍非常有限。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中国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亟待加强相关国际法治。通过回顾分析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国际法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可清醒认识应有国际法规范的严重缺失。相应地开展研究国际合作抗疫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有助于促进相关国际法治。


关键词:公共健康;知识产权;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新冠疫情;药品;试验数据;健康中国


5.新冠疫情下知识产权的危机与未来(《知识产权》2020年第11期)


作者:董涛(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语言资源高精尖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新冠疫情带来的不仅是全球性健康危机,更是全球化系统性风险,其凸显的是背后长期存在的全球性制度危机。疫情之下,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名对中国进行遏制。知识产权成为美国政客话语争夺的阵地。中美知识产权博弈,尤其是信息通信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博弈,非但没有缓和,反而加剧。在中美知识产权博弈加剧与新冠疫情的双重冲击下,作为科技创新发展重要支撑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为支持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复苏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不足,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代知识产权制度暴露出“紧急事件应对不足”“泛政治化加剧”“全球疫苗正义”以及“进一步碎片化”四大危机。尽管疫情对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带来影响,但未来知识产权全球格局在结构上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为了应对疫情危机,有必要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必要的灵活性,并根据形势需要进行适应性的重构与完善。


关键词:新冠疫情;中美贸易争端;知识产权;信息通信;疫苗药品;长臂管辖


十八、《中国法律评论》(1篇)

1.后疫情时代:重塑社会正义《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


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社会正义作为文明与法治的共识性价值,为凝聚社会共识,构建民主的理性对话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人类生活的多样性与价值共识建立在社会正义所提供的思想资源与规范体系,由此形成了“正义的价值世界”。近一百年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冠肺炎疫情深刻改变了国际秩序与人类的生活方式,对人类文明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防疫抗疫措施,以保护国民的生命健康。尽管不同国家采取的措施有所差异,但在遵循社会正义原则,履行国家保护义务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共识。疫情对人类文明秩序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因此,我们需要关注“后疫情时代”面对的新秩序、法治以及生活方式,特别要回应社会正义所面临的新挑战与新问题。


关键词:社会正义;疫情;共同体;宪法共识


十九、《中国政法大学学报》(7篇)

1.生物安全法治视野下动物次生品的界分与规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作者:翟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冠疫情暴露我国动物次生品领域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的空白与短板,导致这种境况的诱因是重经济利用而轻风险治理的旧有理念。基于生物安全法治视角,立法机关有必要补白、优化与强化涉及动物次生品的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并将迄今隶属于废弃物范畴的动物次生品独立厘定与规制,进而构筑贯穿动物次生品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与无死角的绿色监管体制。鉴于动物次生品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呈现层级化差异,立法机关亦应针对动物次生品实施类型化的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相应设定黑色、黄色、绿色、白色的各别化风险治理清单。在生物安全法治框架下,动物次生品的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与野生动物保护机制须构成实现生态层面公共利益的两翼机制。


关键词:新冠疫情;动物次生品;生物安全法;循环经济


2.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交融及界分——以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与疫后重建为契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作者:姚辉、阙梓冰(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解释规定情事变更构成应排除不可抗力,但面对归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却倾向于绕开现行规则裁判,以求结果的公平性。考察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法院发布的指引类文件,上述现象更加凸显。究其原因,是不可抗力规则面临固有挑战,加之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范围又被现行规则不适当地予以限缩,故裁判者只能运用实践智慧完成规范续造,以追求良好的裁判结果。面对具体案件,应在承认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基础上,秉承鼓励交易的导向,允许裁判者类推适用情事变更的规定,并兼顾多种类型化要素,合理分配合同责任,以助力疫后重建工作有效展开。另外,民法典合同编改变了司法解释的立场,使不可抗力回归成为情事变更的发生事由之一,值得坚持。


关键词:新冠疫情;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公平原则;民法典合同编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价格管制的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作者:龙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往往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以价格管制方式对紧急状态下的特殊商品实行限价销售,但是,相关价格管制措施却引发了诸多争议。从经济学上看,虽然价值规律是引导经济政策并配置稀缺资源的关键信号,但是市场失灵诱发的外部性、市场主体内含的道德性以及市场经济忽视的公平性等因素却为价格管制的必要性提供了有效论证;而从法学上看,价格管制的正当性既发微于宏观层面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法中的高度融合,又根植于微观层面法律对交易个体意思自治的充分维护。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已具备较为完整的价格规则体系,但是其在权力配置、行为认定、责任承担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却仍然存在较大缺陷。因此,有必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公共利益”、“遵循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对临时价格管制制度优化:在主体行权方面,将价格涨幅的定价权从省级政府有条件下移;在行为认定方面,采“幅度+时间+商品+单价”的“四合一”综合标准;在责任承担方面,重新调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规则逻辑;在权利救济方面,增设有利于经营者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保障措施。


关键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价格管制;疫情防控;哄抬物价;价格法


4.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一种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作者:唐彬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具有多重价值和利益,涉及到个人、国家、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相关者,个人利益并非立法唯一保护的客体。基于疫情防控需求,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存在一定不足:扩大信息收集主体可能加大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知情同意的例外减少了信息主体对信息使用的参与度。从相关者的利益衡量来看,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下,基于法益位阶以及疫情防控措施全面、效率的考量,对部分个人信息保护利益的限制具有正当性。但是,应当在事后通过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上述个人信息利益的限缩予以矫正。从个人信息利益多元化的本质出发,疫情防控中合理、正当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从两个维度入手:一是构建“宽进严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二是强化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特殊保护。


关键词:疫情防控;个人信息;利益相关者;利益衡量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刑法介入的特别模式——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切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作者:朱笑延(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介入是一个纵贯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环节的整体性问题。基于刑事治理的必要性和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立法介入应该在事前提供全面化、原则化的制裁依据。随着疫情防控期间流行病学认知的强化、防控措施的成型,司法介入需以“有罪/无罪”“轻罪/重罪”的二值代码对原则化立法精确解释。在立法、司法的既定介入框架下,执法介入需以谦抑性和人性化为底线,提升刑法微观适用的法治水平。以特殊时期的特殊介入模式框架为基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宜适度扩充立法上的附条件启动模式,借助司法解释将复杂化的疫情防控精准转译,制度化固定非常规的执法理念与执法方式。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刑法介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论疫情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以比例原则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作者:江海洋(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疫情背景下,包括患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在内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对疫情防控与社会情绪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中,难免侵害公民的信息隐私权,同意原则难以作为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疫情防控符合公共利益,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损害公民信息隐私权具体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判定,需要引入比例原则予以检视。比例原则要求以防疫为目的而收集、利益个人信息的行为,应满足目的限定原则及数据最小化原则。在衡量信息隐私与公共利益时,需要明确信息隐私权的公共利益属性及其社会价值,避免信息隐私权在与公共利益衡量时毫无招架之力的现象。


关键词:疫情;信息隐私;公共利益;比例原则


7.重大疫情下刑事案件远程庭审的运行与省思《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作者:顾亚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内容提要:远程庭审依托网络视频技术,具有突破时空限制的优势,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审理与秩序维护需要相契合。从实践来看,远程庭审运行潜藏多重风险,技术性要素欠缺与庭审规范化要求相背离,程序规范阙如使其与权利保障要求存在张力,线上审理形式对庭审实质化有所冲击,从而对社会审判需求呈弱回应性。为弥补社会需求旺盛而远程庭审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应提升远程庭审对信息化技术的适应力,以权利保障与庭审实质化为着力点,聚焦解决远程庭审的短板和弱项,促使远程庭审由“即视审判”迈向“即视正义”。


关键词:远程庭审;重大疫情;即视正义;实质理性


二十、《中外法学》(3篇)

1.疫情监控: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分析《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内容提要:从风险社会、监视社会以及衰退社会这三种视角考察和比较新冠病毒传染病防控的不同模式,可以聚焦疫情防控社会结构、个人权利保障、风险沟通以及问责机制等关键性问题。以这次疫情为契机,数字化信息技术得以更广泛运用,智慧网络平台进一步扩展,这将使经济关系与法律秩序的存在方式发生某种质变,从边沁-福柯的“一览式监视塔”到由各个智能手机构成的“视线陷阱”。可以说,围绕隐私和自由,政府与社会之间正在展开一场相互透明化的博弈。国家的治理将不仅基于个人的行动方式,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深入到体征计量,提前到动机预测,并对日常活动进行跟踪式流程管理。这种无所不在的社会监控,对以隐私和个体自由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权利体系构成严峻挑战。无论进行何种价值判断,这都意味着法治的范式正在悄然发生深刻的转变甚至革命。为此,法学研究和思考的重心也将从规范移动到事实、从逻辑演绎移动到经验归纳,促使法社会学进入一个新阶段。


关键词:疫情监控;风险沟通;治理的三难困境;监视文化;法学范式创新


2.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优化的逻辑及展开《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冠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持续影响,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医学和技术的范围,对法律、制度、公共治理具有深远影响。疫情对国家法治体系,尤其是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现行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机制等都带来了重大而直接的挑战。运用法治手段和方式进行疫情防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具有其内在逻辑,应当遵循这种逻辑,完善疫情防控法治化的现实路径及有效模式,完善我国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将疫情防控纳入制度化、法律化框架,这既有利于对疫情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键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国家治理体系;大健康理念;公共卫生法;应急管理机制


3.社会化小生产与劳动法的制度调适《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闫冬(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冠疫情的突至助推了新型用工(如平台用工)的发展和传统用工的转型(如共享用工)——本文统称为“社会化小生产”模式,给构建于社会化大生产时代的劳动法带来巨大挑战,制度调适已是迫在眉睫。首先,社会化“大”“小”生产的劳动同质异形,劳动法的法益内核不应有异、底线价值不容突破;而大生产中劳动法的“大一统”调整模式值得反思,亟需面向小生产的特点探索个性化的落实措施,而不是进行灵活性的软化处理。其次,生产的社会化同样蕴含着保护责任的社会化,但小生产的分散性打破了以劳资从属性为核心的劳动法归因逻辑,社会化的保护无法继续单靠用人单位来实现,而是有待多元社会主体共担其责。


关键词:劳动法;新冠疫情;社会化小生产;制度调适;社会化大生产


-END-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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