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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21期)--2019年第21期-- 第十九条专辑

方晓燕 IP控控 2023-08-26


单位:厦门知人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作者:知人匠心商标团队 方晓燕

编辑:IP控控


本期导读

1. 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登记部门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囤积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此外,申请商标本身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

商标信息

评审观点

决定+适用法条

驳回复审决定

深圳市梓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886718



1、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对其公司的一般经营项目进行变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2、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含有“知识产权代理”项目,申请人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规定。申请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云浩瑞和(宁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443904

1、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能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为文字“云浩”,用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致于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5637196

14846864

13508051


起微(上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343824


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登记部门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囤积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此外,申请商标本身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艾赫(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391805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尽管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的内容,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的内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知识产权代理”以外的第35类“电视广告、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规定。
 
 3、另,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7947579A


美国蒂芙尼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286566

1、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本案原申请人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其在肥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1579541

成都汤佳琪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632564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申请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其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业务,其在商标代理业务外的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虽然申请人将经营范围中的商标代理业务进行删除,但并不影响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四川人人帮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888488

 

1、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时,其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申请人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范围的变更,删除了“商标代理服务”等经营项目,但是,该变更经营范围的事实不应视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已经消除,否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将因商标申请者的规避行为而落空。综上,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禁止的情形。
 
 2、此外,申请商标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不那么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7349512

1、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虽然申请人随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变更了营业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局认为,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东呈天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080262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服务”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囤积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7783615

15328962


上海枪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340939


1、经查明,申请人还申请了大量节日、星座、二十四节气等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2、申请人向我局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其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经营项目,故申请商标在自然花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兴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001608

1、申请商标“薄荷视频”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另,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转让、商标代理等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另外,申请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3570699

24100757


北京小茶婆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619478


1、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其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2、另,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北京魔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062505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1008021


河南恒仁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754292


1、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
 
 2、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3、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4、虽然申请人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但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商业审计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5、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无证据证明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6、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7、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虽未最终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5280787

31234259

5291585

27137724

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085359

1、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含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商标代理服务内容。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系《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人在染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2、另,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四川爱莎美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369644


1、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能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2、申请商标由文字“爱莎美方”组合而成,商标整体用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678900


1、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其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不含涉外)代理服务”经营项目,属于《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指情形。
 
 2、申请商标本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成都宽世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347790


1、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时,其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申请人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虽然在本案审理之前申请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范围的变更,删除了“商标代理服务”等经营项目,但是,该变更事实不应视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已消除,否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将因商标申请者的规避行为而落空。综上,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禁止的情形。
 
 3、此外,申请商标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2221147

南京快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125462

1、申请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2、另,申请人原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含有商标代理,且营业执照变更行为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明显不属于商标代理业务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若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嘀哒知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32135524

1、鉴于申请人提起注册申请时,其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代理(不含专利业务)”经营项目,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2、申请商标本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有巢氏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934970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经营范围已变更。
 
 4、申请商标“有巢”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有巢部落”中,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有巢”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分别构成相同、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5、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服务,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申请人将经营范围变更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6、虽然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明确,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7、申请商标本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4980295

29519092

31357739

深圳前海中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950346


1、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
 
 2、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3、尽管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的内容,但注册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的内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以外的第35类“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冰茧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667190

 

 

1、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
 
 2、尽管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外)”的内容,但注册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外)”的内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外)”以外的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规定。
 
 3、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慧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519998


1、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之时,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项目。
 
 2、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其商标代理服务无关的服装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3、申请商标文字“画管家”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亦不会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488098


1、本案中,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转让、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转让、商标代理”等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竿商品为相同商品。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字母“VH”亦可识别为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钓鱼竿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另,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7565721


深圳市帝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626924


1、申请人原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含有商标代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美容服务;理疗;医疗护理”等服务明显不属于商标代理业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若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故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情形,如核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另,申请商标标识文字“康顺道济”,使用在指定的“美容服务;理疗;医疗护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友爱友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481428

1、引证商标四、五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营业范围中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属于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一般仅指申请商标标识本身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为代理人注册超过其经营范围的其他商标的行为属于第十九条调整,并不单独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0801825

14432332

14445487

26433763

29918757

26038416

13742877

湖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024030


1、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中显示的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与商标代理”服务。
 
 2、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3、申请商标中的“HUNAN”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4、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与商标代理”服务,此项经营范围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申请人在“海报;图画;雕版版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5、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湘”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独立识别文字“这湘有礼”与引证商标二“这城有礼”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图画;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墨水;印刷出版物;图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制小雕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因此,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有效的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有效的区分性。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12586

16720664


上海枪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159597

1、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知识产权代理等。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差异,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草”等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4、申请人注册申请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的内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知识产权代理”以外的第31类“干花”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6672968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539988


1、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2、申请人虽已将经营范围中涉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项目全部删除,但注册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的内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3、此外,申请商标“别拿班花不当干部”易被识别为短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顺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842098


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囤积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在非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竞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762590


1、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质量控制、材料测试、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2、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提起变更登记,去掉了“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系规定在“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下,如果将上述行为视为注册障碍消除,那么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可注册性。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2142360

14142164


徐州笑一笑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570953


1、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之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项目。
 
 2、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其商标代理服务无关的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3、申请商标由“六个西瓜Six Watermelons”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并无任何消极或负面的因素,不属于该条款所规制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苏州随身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566378


1、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
 
 2、申请人提交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已删除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3、虽然申请人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且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但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
 
 4、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无证据表明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5、申请商标“小导游”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博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885717


1、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有商标代理业务。
 
 2、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服务”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认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此外,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IPGUILD”,其中“GUILD”的含义为“协会”,与申请人的名义不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4、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5、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七)项、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白胜强

 

申请商标

30480013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2、尽管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商标注册代理”业务,但注册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注册代理”业务。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商标注册代理”以外的第35类“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3、申请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6223648

22976822


梁华

 

申请商标

31119061


1、引证商标一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有商标代理业务。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烧酒、料酒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李白”,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服务”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认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4、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0021986

8752713







资料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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