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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最高法知产庭 IP控控 2024-01-02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一、权利要求及附图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文件1附图







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1进行了修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了原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包括两端部和中间部,所述框架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时,所述中间部与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平行;

行走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两端部和/或中间部,用于带动所述自动清扫装置顺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

导向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两端部,用于限制所述行走单元的行走轨迹;

清扫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中间部,用于在所述自动清扫装置移动的过程中,对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进行清扫;

驱动单元,包括电机和传动部分,用于向所述清扫单元和所述行走单元提供动力;

智能控制系统,与所述电机相连接,包括智能控制电路板,用于智能化的控制所述电机的启停;以及

供电单元,与所述电机和所述智能控制系统相连接,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和蓄电池,用于向所述自动清扫装置提供电力。

所述导向单元包括支撑轮,当所述框架整体跨搭在所述光伏面板上时,设置在所述框架一端的支撑轮搭在所述光伏面板的上侧边,设置在所述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所述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设置在所述框架两端部的支撑轮的端面均与所述光伏面板平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的中间部设置为一体式或分段式,所述清扫单元相应所述框架的中间部设置为一体式或分段式。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在所述框架一端的支撑轮个数大于所述设置在所述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的个数。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单元包括驱动轮,其中,所述驱动轮沿所述光伏面板、所述光伏组件边框、所述光伏面板的固定支架和/或所述光伏面板的连接件行走。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单元包括毛刷,在所述行走单元行走的过程中,所述毛刷贴附于所述光伏面板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部分包括:

第一传动轴,与所述电机相连接,设置为所述毛刷的芯轴,用于带动所述毛刷旋转;

第二传动轴,与所述驱动轮相连接,用于向所述驱动轮提供行走动力;以及

传动组件,包括主动轮、从动轮和传动带,所述主动轮与所述第一传动轴相连接,所述从动轮与所述第二传动轴相连接,所述主动轮通过所述传动带带动所述从动轮反向旋转,使所述毛刷的旋转方向与所述行走单元的前进方向相反,所述主动轮小于所述从动轮,使所述毛刷旋转的线速度大于所述行走单元前进的线速度。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加热单元,用于对所述蓄电池进行加热;

温度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环境温度和所述蓄电池的温度,

其中,所述智能控制系统与所述加热单元和所述温度检测单元相连接,用于在所述环境温度不能满足所述蓄电池工作的条件时,控制所述加热单元向所述蓄电池加热,并在所述蓄电池的温度上升至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加热单元停止加热,并控制所述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对所述蓄电池充电。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位置检测单元,所述位置检测单元为接近开关或限位开关,设置于所述框架上,其中,所述智能控制系统与所述位置检测单元相连接,用于根据所述位置检测单元的信号控制所述电机的转向;以及

防护盖板,设置于所述框架的中间部的顶面。

9.一种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光伏面板;

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设置在沿自动清扫装置移动方向的、光伏面板之间;

停机位组件,设置在沿所述自动清扫装置移动方向一侧或者两侧的光伏面板边沿;以及

换向位组件,设置在沿所述自动清扫装置移动方向另一侧的光伏面板边沿,

其中,所述自动清扫装置为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


各方一致认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面自动清扫装置,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为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板面自动清扫装置;2权利要求1中框架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设置在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而对比文件1的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是夹持在待清扫面板两端;3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单元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而对比文件1中为蓄电池。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比文件3、5是否公开了区别特征(2),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二、决定/判决结果

国知局:维持201520439003.5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一审法院(北京知产):

1.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66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山东豪沃公司就专利号为201520439003.5 、名称为“一种光伏组件及其自动清扫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9181号行政判决;

2.驳回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理由(最高法知产庭):

1.根据区别技术特征(2)所能达到的效果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通过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得出的,而非以其背景技术的记载为依据。据此,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既不能概括归纳得过于上位,从而低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也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高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在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概括。

本案中,区别技术特征(2)为“设置在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4段的记载,该间隙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够顺着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由此可见,由于光伏面板边沿上有参差不齐的现象,本专利通过区别技术特征(2)的设置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使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因此,在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要从区别技术特征(2)所直接解决的避免边沿参差而被卡导致清扫装置不能正常前行这一技术问题出发,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使自动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而正常前行。

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顺着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虽然该技术问题为区别技术特征(2)在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被诉决定未进行适当概括,但对本案的创造性判断没有直接影响。原审判决称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是确保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本院对此分析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影响光伏清扫装置正常前行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可以是光伏清扫装置的行走单元或驱动单元,可以是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导致的参差不齐,也可以是对比文件5中因地势导致的光伏面板的高矮不平,甚至还可以是清扫单元本身的问题。显然每一种具体问题对应不同的解决手段,将技术问题概括得过于上位,显然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出现偏差。故,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对比文件3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确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应当判断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应当认为对比文件存在技术启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观察窗清洗装置,其说明书明确记载了“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以减小长期工作过程中摩擦力的影响”。第一,对比文件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明确记载了“通过安装在支架16两侧的底护轮17与所述下导轨7的两侧滚动接触”,说明对比文件3中底护轮17和下导轨7之间是接触的,对比文件3中“导轨、支撑轮和护轮间设置间隙”是指在滚动接触的前提下,减少相互接触的两部件之间的紧密程度,旨在减小摩擦力,这与本专利中“在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设置间隙”是完全不同的特征。第二,对比文件3中导轨、支撑轮和护轮间设置间隙这一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对比文件3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以减小长期工作过程中摩擦力的影响”。很明显,对比文件3中保留“适当间隙”的目的是为了减小摩擦力的影响,其与本专利中“在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设置间隙”以“使自动清扫装置适应光伏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的作用完全不同。据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原审判决将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适当地确定为“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并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间隙的作用同样是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故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诉决定关于对比文件3中的“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并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2)的认定正确,应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对比文件5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板清洗装置,其目的是提供一种低成本的清洁太阳能电池板的装置,无论太阳能电池板如何排列,均可一次性且高效地进行清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34段记载了“导向轮32最好设置悬挂结构,或在导向轮32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由此可以应对行进方向上的太阳能电池组件101的错位或突起物”。对比文件5还记载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包括:安装导向轮时,与框架的侧面相接触。通过导向轮,可以防止清洁装置从相对于安装基准面倾斜太阳能电池模块101上脱落、跌落下来,并且可以增强清洁装置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上端和下端线性移动时的稳定性。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33段还记载了以下内容:“导向部连接在清洁装置组件10的两端。通过安装导向部,导向轮32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旋转,并且通过两侧按压引导清洁装置组件10”。根据以上记载,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32是与框架的侧面相接触并从两侧按压引导清洁装置组件的,且导向轮32沿着太阳能电池101的框架104旋转。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异地知晓:导向轮与框架104之间是接触的,且处于按压状态,不存在间隙。


关于对比文件5说明书中记载的“余量”,本院认为,对比文件5技术方案解决的问题是太阳能电池板的角度变化、高度变化等相当于“Z”轴方向的错位,根本没有涉及到Y轴方向的错位。通过说明书的理解可知,“余量”应对的参差不齐及突起物是指太阳能电池板的角度变化带来的“Z”轴方向的参差不齐以及“Z”轴方向突起,即解决“太阳能电池板的框架和固定构件的落差等”。因此,对比文件5中“余量”应对的突起物及错位均是在“Z”轴方向。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当清洁装置行进过程中遇到螺栓等突起物及“Z”轴方向的错位时,可能会在跳起的瞬间脱离太阳能电池板的侧面,从而造成清洁装置不能正常行驶甚至脱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比文件5通过增加框架与导向轮之间的接触面积,也即对比文件5所指“余量”。通过“余量”的设置,能够在遇到“Z”轴方向的错位或突起物时,始终保持与框架接触,增强清洁装置沿太阳能电池板移动时的稳定性。因此,该“余量”的含义是“导向轮与框架接触范围更大”,并非“间隙”。

据此,被诉决定关于不能把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中的余量理解为“导向轮和框架104Y轴方向上的间隙”的认定正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将“余量”认定为间隙,进而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导向轮与框架设置间隙,该间隙所起的作用同样是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对比文件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合议庭:  彦、佘朝阳、魏




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行终32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洁,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11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意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南大街2809号。

法定代表人:江绪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博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豪沃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129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9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5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7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洁、万琦,喀什博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山东豪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山东豪沃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公开了间隙的作用,就应当按照说明书中的记载来确定间隙的作用,这并不是用说明书中的具体解释带入权利要求书,而是以说明书为依据来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3中的“间隙”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间隙”;3.对比文件5根本就没有公开导向轮32与框架104Y轴方向上存在间隙。


喀什博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山东豪沃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对于“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间隙”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对于对比文件3相关内容的认定存在错误,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在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设置间隙”,对比文件3中导轨、支撑轮和护轮间设置间隙这一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3.原审判决对于对比文件5相关内容的认定存在错误,对比文件5中所述的“余量”并非间隙之意。


山东豪沃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1.对比文件3中的“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公开了区别特征(2)“设置在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2.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32最好设置悬挂结构,或在导向轮32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由此可以应对行进方向上的太阳能电池组件101的错位或突起物”公开了区别特征(2)“设置在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3.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9具备创造性的判断,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1520439003.5 ,名称为“一种光伏组件及其自动清扫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喀什博思公司,申请日为2015624日,优先权日为201412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1125日。


针对上述专利权,山东豪沃公司于20181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CN203987878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CN20341787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CN1605313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CN20187785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本专利):CN20481022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6(优先权文本):CN10446764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同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带的证据副本转送给喀什博思公司。


2018227日,山东豪沃公司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5):WO2014/185082A1号国际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6):《机架、导轨及机械振动设计》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出版说明页、前言页、目录页、第199页,20133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9(下称对比文件7):《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112-13页,201210月北京第1次印刷,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10(下称对比文件8):CN145456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11(下称对比文件9):CN102332475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山东豪沃公司对权利要求34710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进行了补充说明。


喀什博思公司于20183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了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包括两端部和中间部,所述框架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时,所述中间部与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平行;

行走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两端部和/或中间部,用于带动所述自动清扫装置顺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

导向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两端部,用于限制所述行走单元的行走轨迹;

清扫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中间部,用于在所述自动清扫装置移动的过程中,对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进行清扫;

驱动单元,包括电机和传动部分,用于向所述清扫单元和所述行走单元提供动力;

智能控制系统,与所述电机相连接,包括智能控制电路板,用于智能化的控制所述电机的启停;以及

供电单元,与所述电机和所述智能控制系统相连接,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和蓄电池,用于向所述自动清扫装置提供电力。

所述导向单元包括支撑轮,当所述框架整体跨搭在所述光伏面板上时,设置在所述框架一端的支撑轮搭在所述光伏面板的上侧边,设置在所述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所述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设置在所述框架两端部的支撑轮的端面均与所述光伏面板平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的中间部设置为一体式或分段式,所述清扫单元相应所述框架的中间部设置为一体式或分段式。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在所述框架一端的支撑轮个数大于所述设置在所述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的个数。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单元包括驱动轮,其中,所述驱动轮沿所述光伏面板、所述光伏组件边框、所述光伏面板的固定支架和/或所述光伏面板的连接件行走。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单元包括毛刷,在所述行走单元行走的过程中,所述毛刷贴附于所述光伏面板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部分包括:

第一传动轴,与所述电机相连接,设置为所述毛刷的芯轴,用于带动所述毛刷旋转;

第二传动轴,与所述驱动轮相连接,用于向所述驱动轮提供行走动力;以及

传动组件,包括主动轮、从动轮和传动带,所述主动轮与所述第一传动轴相连接,所述从动轮与所述第二传动轴相连接,所述主动轮通过所述传动带带动所述从动轮反向旋转,使所述毛刷的旋转方向与所述行走单元的前进方向相反,所述主动轮小于所述从动轮,使所述毛刷旋转的线速度大于所述行走单元前进的线速度。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加热单元,用于对所述蓄电池进行加热;

温度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环境温度和所述蓄电池的温度,

其中,所述智能控制系统与所述加热单元和所述温度检测单元相连接,用于在所述环境温度不能满足所述蓄电池工作的条件时,控制所述加热单元向所述蓄电池加热,并在所述蓄电池的温度上升至预设温度时,控制所述加热单元停止加热,并控制所述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对所述蓄电池充电。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位置检测单元,所述位置检测单元为接近开关或限位开关,设置于所述框架上,其中,所述智能控制系统与所述位置检测单元相连接,用于根据所述位置检测单元的信号控制所述电机的转向;以及

防护盖板,设置于所述框架的中间部的顶面。

9.一种光伏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光伏面板;

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设置在沿自动清扫装置移动方向的、光伏面板之间;

停机位组件,设置在沿所述自动清扫装置移动方向一侧或者两侧的光伏面板边沿;以及

换向位组件,设置在沿所述自动清扫装置移动方向另一侧的光伏面板边沿,

其中,所述自动清扫装置为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


喀什博思公司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9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724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一、审查文本


喀什博思公司在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了原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经查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记载(具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至0009段),并没有超出本专利原始公开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针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喀什博思公司于201803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201506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


二、证据的认定


山东豪沃公司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对比文件67的原件,专利复审委员会转给喀什博思公司当庭核实。喀什博思公司对对比文件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发现能够影响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的瑕疵,因而对对比文件1-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以山东豪沃公司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豪沃公司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的“设置在框架另一端部7的两个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该间隙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描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预定的间隙”是指预先设定的固定距离,还是可以随着光伏面板的宽度变化进行调整的间隔;此外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体是指哪个侧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隔”具体是如何实现的;以上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该内容实现该技术方案;2.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光伏过渡支架组件”“换向位组件”的描述不清楚,仅仅描述了“光伏过渡支架组件”“换向位组件”的功能,而上述两个组件应当具备一定的机械结果或具备一些电器装置或元件,从而导致公开不充分。综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根据本专利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第1-5行):设置在框架另一端部7的两个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该间隙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例如,由于光伏面板制造工艺或安装操作导致光伏面板边沿参差不齐时,由于上下支撑轮的设置以及该间隙的存在,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够顺着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根据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预定的间隙”是预先设定的两个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之间的间隔,由于光伏面板制造工艺或安装操作会导致光伏面板边沿参差不齐,由于该间隔的存在,可以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的变化,而不会因为边沿的参差而被卡住。此外,“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就是指光伏面板与支撑轮存在间隔的那一边,“光伏面板下侧边”与“光伏面板的上侧边”对应,清扫装置的上支撑轮与上侧边接触。因此,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设置在框架另一端部7的两个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隔,该间隔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是清楚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2.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82段第1-7行):光伏组件包括多个光伏面板18,设置在沿清扫装置20移动方向的、光伏面板18之间的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29,设置在沿清扫装置20移动方向的一侧的停机位组件16和设置在沿清扫装置20移动方向的另一侧的换向位组件17。其中,如图26所示,停机位组件16包括相连接的框架以与清扫装置20相适配,还包括卡接结构27,以使清扫装置20能够安全的停在停机位组件16上。如图27所示,换向位组件17包括相连接的框架以与清扫装置20相适配,同时包括卡接结构28,以使清扫装置20能够安全的进行换向。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29能够使清扫装置20更安全的进行光伏面板的过渡。


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可以理解:“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是指光伏板之间用来连接和过渡的支架组件。换向位组件包括相连接的框架、卡接结构,是用来使清扫装置换向的组件。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换向位组件”的结构进行特别具体的描述,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再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了解其结构和工作原理。因此,说明书中“光伏组件包括多个光伏面板18,设置在沿清扫装置20移动方向的、光伏面板18之间的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29,设置在沿清扫装置20移动方向的一侧的停机位组件16和设置在沿清扫装置20移动方向的另一侧的换向位组件17”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对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山东豪沃公司认为:1.权利要求13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设置在框架另一端部7的两个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隔,该间隔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描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预定的间隔”是指预先设定的固定距离,还是可以随着光伏面板的宽度变化进行调整的间隔;此外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体是指哪个侧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隔”具体是如何实现的,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9中对“光伏过渡支架组件”“换向位组件”的描述不清楚,仅记载了“光伏过渡支架组件”“换向位组件”的位置,没有任何关于其结构的限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根据本专利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第1-5行):设置在框架另一端部7的两个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该间隙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例如,由于光伏面板制造工艺或安装操作导致光伏面板边沿参差不齐时,由于上下支撑轮的设置以及该间隙的存在,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够顺着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根据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预定的间隙”是预先设定的两个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之间的间隔,由于光伏面板制造工艺或安装操作会导致光伏面板边沿参差不齐,由于该间隔的存在,可以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的变化,而不会因为边沿的参差而被卡住。此外,“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就是指光伏面板与支撑轮存在间隔的那一边,“光伏面板下侧边”与“光伏面板的上侧边”对应,清扫装置的上支撑轮与上侧边接触。因此,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框架另一端部7的两个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隔,该间隔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是清楚的;2.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82段第1-7行):光伏组件包括多个光伏面板18,设置在沿清扫装置20移动方向的、光伏面板18之间的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29,设置在沿清扫装置20移动方向的一侧的停机位组件16和设置在沿清扫装置20移动方向的另一侧的换向位组件17。其中,如图26所示,停机位组件16包括相连接的框架以与清扫装置20相适配,还包括卡接结构27,以使清扫装置20能够安全的停在停机位组件16上。如图27所示,换向位组件17包括相连接的框架以与清扫装置20相适配,同时包括卡接结构28,以使清扫装置20能够安全的进行换向。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29能够使清扫装置20更安全的进行光伏面板的过渡。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可以理解:“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是指光伏板之间用来连接和过渡的支架组件;换向位组件包括相连接的框架、卡接结构,是用来使清扫装置换向的组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再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了解其结构。因此,权利要求9中的“光伏板过渡支架组件”“换向位组件”是清楚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9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一)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5的结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伏组件的自动清扫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面自动清扫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4段、0027段、0029段,附图2),包括:对称设置、且用于夹持在待清扫板面两端的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以及依次配合设置在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上、且构成位于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之间的中间行走段、第一清扫装置和第二清扫装置;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第一清扫装置和第二清扫装置,分别与中间行走段连接。在一对一端头行走传动箱中每个端头行走装置的两端内侧,均设有行走四角限位轮;行走四角限位轮的端面平行于待清扫板面,行走四角限位轮的柱面贴在平板待清扫板面两个侧面滚动行走,以防止运行偏斜。第一清扫装置和第二清扫装置的结构相同。第一清扫装置,包括与待清扫板面平行、且设置在相应端头行走传动箱与中间行走段之间的第一可调支架,设置在第一可调支架靠近待清扫板面的一侧、并行设置的第一清扫毛刷,以及设置在第一可调支架上、且与中间行走段连接的第一行走传动轴。上述中间行走段,包括依次配合设置在第一清扫装置和第二清扫装置之间、且相互连接的驱动电机和电气控制仓(如电气控制仓13),设置在相应端头行走传动箱与相应清扫装置之间的由端头行走驱动轮,以及设置在中间行走段底部的中间行走驱动轮;芯轴固定对接的清扫毛刷第一清扫毛刷4和第二清扫毛刷8作为动力传动轴,将驱动电机7的动力分配给第一端头行走传动箱3和及第二端头行走传动箱10。第一行走传动轴6和第二行走传动轴15将中间行走驱动轮12和端头行走驱动轮11动力连接起来,实现驱动动力的同步一致。上述实施例的板面自动清扫装置,自带蓄电池,远程无线遥控控制电路,能按设定时间自动启动清扫工作,故障时能自动反馈故障信息到控制中心。


山东豪沃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供电单元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2)设置在所述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所述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起到了与本专利中相同的作用,实现了与本专利中相同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特征(2)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公开,且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均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2)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2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面自动清扫装置,其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是对称设置且用于夹持在待清扫板面两端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22段),而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包括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的框架。对比文件1的板面自动清扫装置,其并不是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并且对比文件1中端头行走传动箱是夹持在待清扫板两端的,即两端的行走传动箱夹紧待清扫两端;而本专利中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是跨搭在光伏面板上的,跨搭则表示另一端的支撑轮在光伏面板的侧边并没有处于夹紧的状态。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特征:

1)权利要求1为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板面自动清扫装置;

2)权利要求1中框架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设置在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而对比文件1的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是夹持在待清扫面板两端;

3)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单元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而对比文件1中为蓄电池。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顺着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2)如何对蓄电池进行供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光伏电站自动除尘器,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0009段、0010段):所述电源为蓄电池、或太阳能电池与蓄电池的组合;自带或就近解决动力、自行驱动,自重轻,能耗低。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供电单元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3),且该区别特征(1)(3)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相同,都是为了对太阳能电池板进行清扫,以及能够通过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对蓄电池进行充电,也实现了与本专利中相同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但上述区别特征(2)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观察窗清洗装置,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6-7行),包括: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以减少长期工作过程中的摩擦力的影响。


山东豪沃公司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所述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所述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的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10-22行,图1),包括:每一支架中间连接有支撑轮8,支撑轮8可以制成燕尾形,支撑在上导轨2上与所述上导轨2滚动接触,所述每一支架23两侧各连接有一护轮9与所述上导轨2的侧面滚动接触。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17-18行),包括: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以减少长期工作过程中摩擦力的影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明确记载了支撑轮、护轮均与导轨滚动接触,而权利要求1中的间隙使得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不接触;对比文件3中的“间隙”其作用在于减小长期工作过程中的摩擦力的影响,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间隙”的作用是为了使自动清扫装置适应光伏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并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板清洗装置,其目的是提供一种低成本的清洁太阳能电池板的装置,无论太阳能电池板如何排列,均可一次性且高效地进行清洁(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00017段以及图1-4),包括:“太阳能电池模块设置了保护太阳能电池模块101周围的框架104”“清洁装置组件10包括清洁体、支撑构件12、马达13、工作轮14、存储罐15、泵16、液体供给部—配管17以及喷嘴18、电池19和连接部a20”“引导部30包括连接部b31、引导轮32”“工作轮14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接触并行进”“通过导向轮32可以防止清洁装置从相对于安装基准面倾斜的太阳能电池模块101上脱落、跌落下来,并且可以增强清洁装置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上端和下端线性地移动时的稳定性”。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以及图34):“导向轮32最好设置悬挂结构,或在导向轮32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由此可以应对行进方向上的太阳能电池组件101的错位或突起物”。


对比文件5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清洁装置包括用于清洁待清洁表面的清洁体、用于在待清洁表面上行进的工作轮以及用于支撑清洁体的支撑构件。其中,支撑构件包括用于连接其他支撑构件的连接部,至少具备一个(参见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第0009段)。对比文件5所得到的技术效果是:通过上述清洁装置,对于待清洁的太阳能电池板行列,可以通过连接数列面板的清洁装置,将支撑构件、清洁体、工作轮组装在一起的组件以最短的移动距离,对整个待清洁表面进行清洁。另外,通过改变连接组件的数量,可以处理各种不同行数和列数的太阳能电池板,从而实现一种高度通用的清洁装置(参见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第0010段)。


对比文件5还记载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包括:安装导向轮时,与框架的侧面相接触。通过导向轮,可以防止清洁装置从相对于安装基准面倾斜太阳能电池模块101上脱落、跌落下来,并且可以增强清洁装置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上端和下端线性移动时的稳定性。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33段还记载了以下内容:“导向部连接在清洁装置组件10的两端。通过安装导向部,导向轮32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旋转,并且通过两侧按压引导清洁装置组件10”。根据以上记载,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32是与框架的侧面相接触并从两侧按压引导清洁装置组件的,且导向轮32沿着太阳能电池101的框架104旋转。根据以上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异地推知:导向轮与框架104之间是不存在间隙的。如果导向轮与框架104之间存在间隙,则导向轮无法实现从两侧按压并旋转。


山东豪沃公司认为:对比文件5(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公开了以下内容:导向轮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由此可以应对行进方向上的太阳能电池组件101的错位或突起物。“余量”就相当于“间隙”。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5中是采用多段式设计,支撑构件之间通过铰链40相连接。通过铰链,两个清洁装置组件10可以围绕中心轴线—连接部20自由旋转。例如在图4中第N列的两个太阳能电池组件中,位于同列中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受到台架尺寸变化的影响而发生偏移,从而无法整齐的排列,这种结构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参见0031段)。如果对比文件5的导向轮和框架104之间存在间隙,首先与对比文件5中说明书0017段的记载相矛盾;其次,如果存在间隙,很有可能导致对比文件5中的多段式设计的支撑构件无法正常工作甚至相对于安装基准面倾斜太阳能电池模块101上脱落、跌落下来。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不能把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中的余量理解为“导向轮和框架104Y轴方向上的间隙”。




实际上,对比文件5通篇并未提及光伏板在Y轴方向上的参差,而仅涉及光伏板在Z轴方向上的角度变化和高度变化,其在多个支撑构件之间设置铰链,其目的在于使得清洁装置的连接部可以根据角度变化而灵活的旋转,即使由于台架等的尺寸变化而导致太阳能电池模块无法平行排列,也可以稳定地清洗和运行。并且,从对比文件5的附图34可以明显看出:导向轮32为柱状轮,其旋转轴的长度远大于端面直径。这种柱状轮的作用在于:清扫装置因为太阳能电池模块在Z轴方向上的角度或高度发生变化而发生枢转时,相应的产生Z轴方向上的高度变化,而该柱状轮侧面的面积大,仍然能够保持与框架相接触,从而能够增强清洁装置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移动时的稳定性。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某技术特征时,不应该仅仅从局部公开的某个特征去进行推断和解释,还应当考虑该局部公开的特征如果按照文义解释,与该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是否会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即应该在通篇阅读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对该局部公开的特征进行整体判断。在通篇阅读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0034段中的“导向轮32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设置一些余量”中的“余量”,实际上指的是“导向轮与框架接触范围更大”,而不应该将“余量”理解为“间隙”。否则,如果将“余量”理解为“间隙”,将与对比文件5中的“0017段”“0033段”的记载矛盾,也与对比文件5中全文记载的技术方案相矛盾。综上所述,对比文件5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6(公知常识性证据6)仅能证明机架、导轨装配后会存在误差,对比文件7(公知常识性证据7)仅能证明光伏板在安装过程中会存在安装的参差不齐,但是对比文件67仅仅给出了技术问题—即机架、导轨会存在误差,以及光伏板会存在参差不齐,但是并没有给出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其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35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67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且上述区别特征(2)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区别特征(2)还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如果光伏面板制造工艺或安装操作导致光伏面板边沿参差不齐时,由于上下支撑轮的设置以及该间隙的存在,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顺着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25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8。由于山东豪沃公司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8和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中除“所述自动清扫装置为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之外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9和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8、权利要求9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48-9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因此,在山东豪沃公司提出的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山东豪沃公司所提出的上述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山东豪沃公司提出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均不成立。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201520439003.5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板面自动清扫装置,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为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板面自动清扫装置;2权利要求1中框架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设置在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而对比文件1的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是夹持在待清扫面板两端;3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单元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而对比文件1中为蓄电池。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决定总结的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均无异议,并认可区别技术特征(1)(3)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为:对比文件35是否公开了区别特征(2),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具体到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这一技术特征。对此,本专利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了“导向单元包括设置在框架的一端部6的三个支撑轮4和设置在框架另一端部7的两个支撑轮3,各支撑轮的端面均与光伏面平行。通过上下设置的支撑轮,限制驱动轮2的行走轨迹,避免驱动轮2在行进的过程中走偏。”以及“设置在框架另一端部7的两个支撑轮3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该间隙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可知,一方面,为了避免被边沿参差而卡住,要在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设置间隙;另一方面,在工作状态下,支撑轮与光伏面板既会相互接触,也会相互分离,并依靠上下设置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之间在接触时产生的相互作用限制行走轨迹,因此支撑轮与光伏面板之间的间隙也不能过大,要确保支撑轮与光伏面板在工作状态下可以接触,才能有效调整驱动轮2的行走轨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后,可以确定“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是确保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而不是被诉决定中所确定的“为了使自动清扫装置适应光伏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基于该区别特征(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如何确保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所设置间隙的宽度,一般来说应当大于为了解决摩擦问题所设置间隙的宽度。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仅限定了要设置间隙,但对间隙的具体设置方式、尺寸大小并没有具体限定。在确定“间隙”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时,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人员的视角,考虑其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考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与技术贡献相匹配等因素,依据区别特征本身给整体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而不宜将说明书中的具体解释带入权利要求后再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


对比文件3说明书公开了“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以减小长期工作过程中摩擦力的影响”。在工作状态下,支撑轮和导轨之间既要滚动接触从而限制运行方向,也要避免工作过程中产生过大摩擦力,因此在导轨和支撑轮、护轮之间需要保留适当间隙,从而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导轨、支撑轮和护轮间设置间隙,该间隙所起的作用同样是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也实现了与本专利中相同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板清洗装置,其目的是提供一种低成本的清洁太阳能电池板的装置,无论太阳能电池板如何排列,均可一次性且高效地进行清洁。对比文件5中是采用多段式设计,支撑构件之间通过铰链40相连接。通过铰链,两个清洁装置组件10可以围绕中心轴线—连接部20自由旋转。例如在图4中第N列的两个太阳能电池组件中,位于同列中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受到台架尺寸变化的影响而发生偏移,从而无法整齐的排列,这种结构正是为了解决确保清洗装置组件能够正常前行的技术问题。可见,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中的余量应当理解为“导向轮32和框架104Y轴方向上的间隙”。导向轮32Y轴和Z轴的作用相互独立,导向轮32是否起到在Z轴方向增大与框架接触范围的作用,与导向轮32Y轴方向上和框架104之间设置间隙并不矛盾。对比文件5的各个部分并不存在矛盾,不能直接将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34段中的“导向轮32和框架104Y轴方向上的间隙”理解为实质上是指“导向轮与框架接触范围更大”。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导向轮与框架设置间隙,该间隙所起的作用同样是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也实现了与本专利中相同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5均公开了区别特征(2),并均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确保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技术问题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及对比文件125的结合,均不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此外,被诉决定认为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故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9也具有创造性。但鉴于前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9创造性的认定也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重新进行审查。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66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山东豪沃公司就专利号为201520439003.5 、名称为“一种光伏组件及其自动清扫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根据区别技术特征(2)所能达到的效果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二、对比文件3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三、对比文件5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


一、根据区别技术特征(2)所能达到的效果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通过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得出的,而非以其背景技术的记载为依据。据此,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既不能概括归纳得过于上位,从而低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也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高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在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概括。


本案中,区别技术特征(2)为“设置在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4段的记载,该间隙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够顺着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由此可见,由于光伏面板边沿上有参差不齐的现象,本专利通过区别技术特征(2)的设置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使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因此,在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要从区别技术特征(2)所直接解决的避免边沿参差而被卡导致清扫装置不能正常前行这一技术问题出发,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使自动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而正常前行。


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顺着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虽然该技术问题为区别技术特征(2)在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被诉决定未进行适当概括,但对本案的创造性判断没有直接影响。原审判决称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是确保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本院对此分析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影响光伏清扫装置正常前行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可以是光伏清扫装置的行走单元或驱动单元,可以是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导致的参差不齐,也可以是对比文件5中因地势导致的光伏面板的高矮不平,甚至还可以是清扫单元本身的问题。显然每一种具体问题对应不同的解决手段,将技术问题概括得过于上位,显然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出现偏差。故,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对比文件3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确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应当判断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应当认为对比文件存在技术启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观察窗清洗装置,其说明书明确记载了“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以减小长期工作过程中摩擦力的影响”。第一,对比文件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明确记载了“通过安装在支架16两侧的底护轮17与所述下导轨7的两侧滚动接触”,说明对比文件3中底护轮17和下导轨7之间是接触的,对比文件3中“导轨、支撑轮和护轮间设置间隙”是指在滚动接触的前提下,减少相互接触的两部件之间的紧密程度,旨在减小摩擦力,这与本专利中“在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设置间隙”是完全不同的特征。第二,对比文件3中导轨、支撑轮和护轮间设置间隙这一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对比文件3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以减小长期工作过程中摩擦力的影响”。很明显,对比文件3中保留“适当间隙”的目的是为了减小摩擦力的影响,其与本专利中“在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设置间隙”以“使自动清扫装置适应光伏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的作用完全不同。据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原审判决将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适当地确定为“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并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间隙的作用同样是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故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诉决定关于对比文件3中的“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并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2)的认定正确,应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对比文件5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板清洗装置,其目的是提供一种低成本的清洁太阳能电池板的装置,无论太阳能电池板如何排列,均可一次性且高效地进行清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34段记载了“导向轮32最好设置悬挂结构,或在导向轮32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由此可以应对行进方向上的太阳能电池组件101的错位或突起物”。对比文件5还记载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包括:安装导向轮时,与框架的侧面相接触。通过导向轮,可以防止清洁装置从相对于安装基准面倾斜太阳能电池模块101上脱落、跌落下来,并且可以增强清洁装置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上端和下端线性移动时的稳定性。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0033段还记载了以下内容:“导向部连接在清洁装置组件10的两端。通过安装导向部,导向轮32沿着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旋转,并且通过两侧按压引导清洁装置组件10”。根据以上记载,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32是与框架的侧面相接触并从两侧按压引导清洁装置组件的,且导向轮32沿着太阳能电池101的框架104旋转。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异地知晓:导向轮与框架104之间是接触的,且处于按压状态,不存在间隙。


关于对比文件5说明书中记载的“余量”,本院认为,对比文件5技术方案解决的问题是太阳能电池板的角度变化、高度变化等相当于“Z”轴方向的错位,根本没有涉及到Y轴方向的错位。通过说明书的理解可知,“余量”应对的参差不齐及突起物是指太阳能电池板的角度变化带来的“Z”轴方向的参差不齐以及“Z”轴方向突起,即解决“太阳能电池板的框架和固定构件的落差等”。因此,对比文件5中“余量”应对的突起物及错位均是在“Z”轴方向。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当清洁装置行进过程中遇到螺栓等突起物及“Z”轴方向的错位时,可能会在跳起的瞬间脱离太阳能电池板的侧面,从而造成清洁装置不能正常行驶甚至脱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比文件5通过增加框架与导向轮之间的接触面积,也即对比文件5所指“余量”。通过“余量”的设置,能够在遇到“Z”轴方向的错位或突起物时,始终保持与框架接触,增强清洁装置沿太阳能电池板移动时的稳定性。因此,该“余量”的含义是“导向轮与框架接触范围更大”,并非“间隙”。


据此,被诉决定关于不能把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轮与太阳能电池模块101的框架104之间,设置一些余量”中的余量理解为“导向轮和框架104Y轴方向上的间隙”的认定正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将“余量”认定为间隙,进而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导向轮与框架设置间隙,该间隙所起的作用同样是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对比文件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918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焦 

员  佘朝阳

员  魏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游美玲

员  韩  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

(一)民事案件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专利主题名称记载的效、功能不是权要特征部分,但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在前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0: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号。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二)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53号。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存在于评价者观念中的现有技术。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原则上不应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否则既可能使创造性判断不堪承受重负,又可能制约申请人对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进行实质论辩,还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被搁置。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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