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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纪实 | 刘品新主讲;郭立新、季美君共话:从智能化证据审查到大数据法律监督 | 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检察论坛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题字)


2023年5月8日14:30-17:00,电子证据与网络犯罪检察论坛系列讲座第二十一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香山办公室3号楼8层检察理论研究所会议室顺利举办。

此次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以《从智能化证据审查到大数据法律监督:网络犯罪治理的检察履职》为题进行分享,讲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担任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季美君参与评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等单位的部分专家莅临参会。

刘教授从海量数据的审查实践切入,阐述由人力审查型走向智能化审查型的做法,分享较为成熟的智能化证据审查技巧。

在此基础上,刘教授抛出基于类似智能化证据审查思维的数字检察探索方案,即以海量证据挖掘为抓手的、旨在识别批量系列违法的大数据法律监督路径。最后,刘教授聚焦于如何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在网络犯罪治理领域的履职作为,归纳学术观点,以期引起法律人的关注和思考。





问题的提出

刘教授指明了选题背景方面的三点考量。

第一,网络犯罪治理成为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和智慧社会建设的艰巨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网络犯罪治理已经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性任务。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报告表明,近年来网络犯罪数量正急剧上升,网络犯罪治理成为法律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第二,数字检察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检察“阿基米德支点”。近年来数字检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突破提升的主阵地。数字检察可以让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异常一案、找到异常类案、从而介入防治系列案件的治理。检察机关还可以与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形成同心圆,将原来的孤点作战变成协同作战。

第三,裁判文书上网出现了新的趋势。裁判文书的上网实际上呈现变少之趋势。这对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和创新数字检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既往的数字检察主要依靠裁判文书进行,如今可能需要及时应变。检察机关依赖网络犯罪案件中大量数据之原材料,探索数字检察的新路径,在当下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以四个关键词为分析框架工具的学术解读

刘教授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以四个关键词作为分析框架工具,分别是智能化证据审查、大数据法律监督、检察履职创新以及网络犯罪治理。其中,网络犯罪治理可以作为其他三个关键词的具体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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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证据审查

第一个分析工具为智能化证据审查。刘教授认为,智能化证据审查是目前的必然趋势。许多案件的案卷材料非常多,这些材料客观上是无法通过人力完成审查的,而必须通过智能化审查的方式来实现,将人力审查证据的一些方法变成计算模型,让计算机运算得出初步结果。

在这一部分,刘教授为大家展示了三点要义。

第一,“细”审电子材料而非“静”审纸面材料。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收集电子材料的方式大多为“傻瓜式取证”,即仅仅复制数据而非遴选数据。这就需要“细”审电子材料,利用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个体化信息、案件要素等进行搜索,特别是围绕案件构成要件的特征进行搜索,一步步限缩搜索范围,再按照文件修改时间进行排序。这样就可以快速得到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证据。

第二,以智能化证据审查对抗海量数据之困。计算机的算力远在人力运算之上,如果把人所需要完成的工作交给计算机完成,就可以在海量数据里快速找到办案需要的材料。

第三,“机器搜索+人工甄别”两步法。第一步是用机器筛选海量数据,第二步是人工甄别,后一步主要是通过人力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可用、是否需要改变搜索条件。

刘教授认为,网络犯罪办案中尤其适用这种方法的推广应用。智能化证据审查将能够产生办案的四个“化学反应”:(1)快速重建案件事实;(2)快速甄别侦查人员、配侦公司(鉴定机构)不法取证;(3)快速收集(特别是跟特定当事人有关的)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4)巧用多轮机器搜索,减少人工甄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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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法律监督

第二个分析工具是大数据法律监督。刘教授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指的是一种以大数据及相关科技为支撑力,以多案监督为着力点,以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大目标的高级法律监督。它从属于广义的数字检察,等于狭义的数字检察。

这一事物有两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重点:一是以多案监督为着力点。一些观点强调要从个案监督走向类案监督,但刘教授认为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是错误的对应,类案是指在法律争议上有共同点,强调抽象的规则价值;而多案监督在实务中多数上是同一主体涉及多个案件的监督。多案监督更加准确。检察人应当促进四大检察在多案监督空白点的填补。

二是以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大数据法律监督不仅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更通过一些案件的办理发现制度本身或制度运行的缺陷进行完善与弥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重要要素包括理念、数据、批量异常案件发现的模型,人机耦合技战法、专门人才等等。

刘教授在这一部分以对异常诉讼和异常执行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学术实验为例,为观众展示了如何通过批量特征为甄别关键发现需要纳入监督范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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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治理的检察履职创新

第三个分析工具是网络犯罪治理的检察履职创新。这是“检察履职创新”“网络犯罪治理”两个关键词的关联展开。目前检察机关对网络犯罪进行履职大多是消极的应对,应当转向积极的应对方式,即网络犯罪要由打击走向治理。

刘教授认为,今天的网络犯罪治理要使用智能化的证据审查和大数据法律监督来改造,需要完成四项任务:第一,治理网络犯罪黑产。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时候,应当要抓住关联案件,通过数据碰撞把背后反映出来的产业化黑灰产势力揪出来,避免打击的速度跟不上犯罪蔓延的速度。

第二,遏制网络犯罪治理黑灰产。在公安机关打击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但实际上是越俎代庖的“配侦公司”。它们可能会出现在取证时做手脚、不规范取证、专门参与变相“远洋捕捞”等情况。对此,需要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

第三,监督网络犯罪办案主体。公安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时,可能把一些犯罪案件错误地“放纵”。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可以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筛查是否有应当进行重点监督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犯罪风险需要进行治理。

第四,监督审判机关依法办案。当下网络犯罪案件也出现了冤假错案。检察官可以通过对法院的网络犯罪裁判文书与职业违法人员的数据进行碰撞,重点监管已经发生过的类似案件。



结论

最后,刘教授总结,检察机关实现网络犯罪治理数字检察转型任务之一是实现审查电子材料的智能化证据审查,不能再用传统的纸面材料的审查来办理网络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实现网络犯罪治理数字检察转型任务之二是甄别批量异常违法对网络犯罪治理领域的乱象,启动对多种违法主体的融合式法律监督。要以治理网络生态的理念,采用不同方式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与谈人:季美君研究员

围绕刘教授讲的智能化证据审查、大数据法律监督以及网络犯罪案件治理中,检察机关遇到的挑战和机遇问题,季美君研究员谈了三个方面的与谈观点:

第一,要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在大数据智能化时代,大数据成为检察监督的线索来源和重要抓手,在监督过程中应秉持智能监督理念、服务办案理念以及类案监督的理念。智能监督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最为明显的体现就是取证和获取材料的多样性;服务办案理念是开发利用大数据的目的所在;实现类案监督则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优势所在。

第二,要明确大数据证据的定位问题。这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重要条件。季美君研究员认为,大数据证据可以说在类型上属于鉴定意见。因此,大数据证据能否作为专家证据被采纳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专家证据的资格,也就是证据的相关性、有用性、合法性;另一方面与审理案件的法院及法官的办案理念紧密相关。

第三,要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这是运用大数据证据的关键因素。季美君研究员提到,智能化证据属于专业性很强的证据,检察官在审查相关证据时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的辅助。目前有两种思路可以考虑:一是借用“外脑”,即在办案中,尤其是在出庭时,指派或聘用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帮助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业问题;二是集中同堂培训。举行公、检、法、律相关人员的培训,既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提升专业技术知识,同时也可以在理念上达成共识,从而有助于智能化证据在办案中的运用、采纳和采信。最后,季美君研究员还提到要关注大数据监督的边界,不能影响数据自身的安全,更要专注个人信息的保护





主持人:郭立新所长

郭立新所长认为,本次论坛为检察办案与监督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一是检察官需要更新理念,掌握智能化证据审查的方法,适应犯罪的发展趋势。

第二,刘教授提出了,从智能化审查到大数据法律监督,检察官要克服思维误区,利用现有的数据开展检察监督,培养利用数据的意识

第三,犯罪的变化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即网络犯罪的治理,这是将来检察机关的发展方向。对此,刘教授就如何进行网络犯罪治理的检察履职创新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从这里面可以找出许多法律监督的突破口,检察官需要进行能力转型以适应时代发展。

总之,检察机关在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任重道远,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必须完成重要的使命。


(此文字稿整理不能够保证精准。

请参考公众号“刘品新|网眼观法”“阅读原文”链接中的讲座视频)


编辑|蔡明焱

排版| 赵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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