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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大修” 以人为本落到实处

中国卫生 中国卫生杂志
2024-08-24


2023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此次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共10章115条,相对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多处修改,尤其是对比例原则的应用、个人信息的保护、“吹哨人”制度的构建以及医务人员的权利保障等关键议题均作出回应。


遵循比例原则


在传染病防治中,比例原则扮演着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关键角色。为了切断疾病传播途径、控制疾病流行,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如对社会活动进行全面管控、采取检疫隔离和隔离治疗等紧急措施。这种政府权力的扩张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克减,因而不能毫无限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因时、因势而变。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新增了比例原则的内容,意在构建一种非常情况下的妥当、必要、均衡的权力行使机制,防止权力扩张呈信马由缰之势。第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予以特殊照顾;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实现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在实操中,这种符合比例原则的权力行使机制,需进一步体现以下三大特性。一是妥当性,即采取防控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实际需要,有助于传染病预防、控制目的的实现。当然,法律规定并非预设的唯一正确的选项。面对疫情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最新的疫情数据和科学建议,不断评估和动态调整防控措施,保持灵活性、时效性和合理性,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实现科学防控、精准防控。二是必要性,即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防控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最小侵害原则,选择相对最温和、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措施。这意味着,在选择隔离方式和范围时,行政机关应该确保措施既能有效抑制疫情蔓延,又能减少对公民自由和生活的干扰。三是均衡性,即行政机关实施防控措施所能达成的利益应当大于相对人受到的权益侵害。在划定疫区、采取检疫隔离等严重限制个人权利的措施时,不能无限扩张,对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障者、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脆弱人群应当给予特殊照顾。面对特需、紧急的病人和情形,应当坚守生命至上的价值位阶,采取灵活、差异化、人性化的处置方式。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传染病暴发需迅速应对,其间可能涉及公民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公布。这对疫情防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公众恐慌。但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审慎,避免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甚至造成社会对相关政策的不满或抵触。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虽然对此有所要求,但内容较为概括,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等环节的规范尚存在一定缺漏,而且监督执行的效果也不甚理想。疫情信息公布有误或者信息泄露等问题,可能导致舆论反复、网络曝光、人肉搜索等事件,引发公众担忧。


针对这些问题,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出一系列举措。第十一条明确,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第十五条强调,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第四十一条要求,规范信息共享流程,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第一百零九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将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用于传染病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等行为进行处罚。


尽管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但提升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效能的挑战仍旧显而易见。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如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相协调;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如何进行科学分级、分类和储存;基于特定目的收集的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结束时采用何种处理机制;除有关部门依法保存相关资料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留存的个人健康码等个人信息由谁监管……这些潜藏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仍然待解,需要在后续的立法和实践中进一步思考。


完善“吹哨人”制度

医疗系统内部疫情上报渠道不畅、社会监督缺位等,一直都是困扰传染病预警的现实难题。究其原因,既有医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的因素,也有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因素。国际上,2005年12月14日开始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吹哨人”定义为基于善意和合理根据,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公约条款事实的任何人。在我国,2019年9月6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的举报权利,明确了举报的对象、渠道和方式,并强调了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具体来看,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三是通过正向激励,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由此,消除举报人对于报告失实而被追责的担忧,强化报告人的内生动力。


从法理上看,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是合理且必要的。举报人出于职业道德或自我保护的内驱力,通过及时预警、报告疫情信息,在实现个人利益保障的同时,也可以获得与社会的合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只要举报的内容属实,提供的预警信息符合外部预警的受理要求,举报结果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大众,就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而不受所在单位的处罚或变相打击报复。


当然,为提升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效率,各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加强面向医务人员的举报制度宣讲和面向公众的健康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于传染病报告的敏感性,避免信息延误导致的巨大损失。此外,面对举报人可能因提供证据、参与调查等行为而遭受歧视或者不平等对待的情况,有关部门也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救济。


优化医务人员权利保障


目前,医疗机构在预防院内感染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接诊标准、救治流程、建筑设计等仍缺乏统一和细致的应对方案,应急状态下的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同时,防护设备等防控物资的储备要求,也未得到充分落实。这些问题不仅对疫情救治工作不利,更将医务人员置于道德和伦理的困境之中。优化疫情防控中医务人员的权利保障,实行相应的责任豁免,是确保医务人员安全与公众健康的关键一环。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区分常态与应急状态下的不同救治需求,强调构建以患者疾病分型和病情进展等为依据的救治体系。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经费保障渠道,强化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对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视。


传染病防控向来不是一场一劳永逸的战役。在这条漫长的卫生健康战线上,法律既是应对传染病挑战的利器,更是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基石。目前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不仅是对现行法律的完善和更新,更是在新形势下对传染病威胁的积极应对。通过法律的引导和制度的完善,有望通过可预见的措施安排,在面对未知疫情时更加从容、更加科学、更加理性。





文: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付洁  王岳

编辑:宁艳阳

审核:孔令敏

制作:中小卫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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