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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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公布(附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药监局: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29号)要求,促进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研发创制和申报审评,满足儿科临床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围绕我国儿童用药临床需求以及相关企业研发生产能力,组织遴选制定了《第五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为保障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工作顺利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协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进一步加大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科研扶持力度和相关产业项目建设,优先审评审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引导提升我国儿童药品综合研发水平,促进儿童药品合理规范使用,支持儿童药品供应保障高质量发展。第五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序号药品中文名称药品英文名称剂型规格1阿尼芬净anidulafungin注射剂0.1g注射剂0.05g2柯拉特龙clascoterone乳膏剂1%3头孢罗膦ceftaroline
9月9日 下午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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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爱眼日”宣传教育周公益海报正式发布

2024年6月6日是第29个全国“爱眼日”。全国“爱眼日”宣传教育周活动将于6月2日-7日开展。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关注普遍的眼健康”。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前期面向各地征集了宣传海报。各地积极参与,报送了超过800张海报。经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组织专家评审,遴选了5张公益海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供各地使用。
5月17日 下午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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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收患者算不算违法

基本案情原告施甲系患者施某某的丈夫,原告施乙系患者施某某的女儿。2019年2月20日,施某某因“右小腿外伤后疼痛活动受限近4小时”入甲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近端骨折、脑梗及后遗症、心脏病、上呼吸道感染”。2月21日,甲医院为患者行“右胫骨上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次日早晨,患者突然出现呼吸不畅、呼之不应、面色发紫的情况,甲医院予气管插管后,转乙医院进一步治疗。2月22日,乙医院急诊科以“呼吸衰竭、脑梗后遗症、胫腓骨骨折”诊断收治入院,经治疗患者病情稳定。3月2日,患者转入乙医院呼吸科病房进一步诊治。自3月8日起,乙医院医生及护理人员劝说患者出院。3月11日患者出院时,一般情况差,仍留置胃管和导流管,肺部感染问题仍存在,无法自理、活动受限,出院诊断为“右下肺重症肺炎,抗磷脂综合征,脑梗后遗症”。3月11日下午,患者转入丙医院骨科行康复治疗。3月12日7时许,患者呼吸心脏骤停,经心肺复苏转入该院内三科,后因病情危重,于3月13日中午被救护车送至丁医院,但丁医院拒绝收治,在原告多次沟通后,医院仅给予最基本的急救,后患者再次转回乙医院。3月13日下午,患者入乙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当时病情危重、神志不清。3月14日,患者逝世。原告起诉要求:四家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30529.19元、护理费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丧葬费68376元、死亡赔偿金1680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880020.19元,其中要求判令被告乙医院按30%标准向原告赔偿564006.06元;被告乙医院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元,鉴定费3500元;被告甲、丙、丁医院赔偿原告100000元。被告甲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对患者的治疗符合医疗规范,患者基础疾病严重,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肺部感染,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也写明与被告方无关,故不同意赔偿。被告乙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医院对患者诊断准确,治疗得当,患者明显好转,但是家属要求转院,导致患者死亡,乙医院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被告丙医院未到庭应诉、答辩。被告丁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在整个治疗和整个接诊过程中,在丁医院只有一个小时左右时间。且经过鉴定,丁医院的行为并不属于损害,和患者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乙医院赔偿原告按照20%损失计算的损失,被告丁医院赔偿原告5000元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裁判理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活动是极其专业的领域。在医疗案件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要通过权威的鉴定部门加以评判。本案有几个裁判要点。首先,关于是否构成医疗损害的问题。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四被告情况并不相同,只有乙医院对患者造成了轻微的医疗损害,对患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关于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依据案情,确定由被告乙医院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被告甲医院虽存在病史记录欠规范的问题,但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丙医院不存在过错,同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丁医院虽不构成医疗损害,但在接诊时的处理显有不当,根据现场视频和录音信息显示,丁医院工作人员语言不妥、服务不周,面对患者未流露出足够的重视和关爱,即使不符合接诊条件,也应当采取更为人性化的处置方式,而非直接拒之门外、生硬处理。被告丁医院的不当处置,显然会对患者家属造成一定的情感和心理伤害,甚至对公立医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丁医院赔偿原告5000元。再次,关于各项费用计算的问题,依照实际发生情况和相关标准,逐一列项,按照责任比例20%的标准进行计算。【法官点评】医院如何承担强制缔约义务公立医院与一般市场主体不同,具有公益属性,对于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应尽力救治。只有在其诊疗能力不足时,方可向上级医院转诊。若公立医院拒绝收治患者,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立医院拒绝收治的行为与患者后续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时,虽不产生侵权责任,但根据强制缔约关系,也会产生合同义务,并根据具体情节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受设备或者技术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明确,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即当危重、危急的患者向医疗机构发出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要约时,医疗机构不得拒收和拒诊,唯有在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患者的疾病超出医疗服务机构的诊疗能力范围时,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诊。除了法律明确之外,苛以医疗机构强制缔约义务也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公立医疗机构肩负着社会责任和使命,就应当准确把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此处应注意的问题是:现行法所规定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仅限于患者处于危急、危重情况。此种强制缔约义务具有相对性,而非普适性。尤其是对于非以治疗为目的的美容、整形等情况并不适用。广泛地对医疗机构苛以强制缔约义务,至少在现行法上还缺乏充分依据。对于危重患者缺乏救治能力时,亦应及时转诊,避免拖延。意味着医疗机构应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当能力无法匹配时,应及时将患者转向上级医院。医疗机构能力范围的界定,应当以国家制定的医院等级划分标准作为参考。尤需注意,医疗机构即使在转诊过程中,也应当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患者家属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四家医院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其中发生实质性诊疗行为的三家医院,以侵权归责顺理成章。而丁医院并未采取实质性诊疗行为,若要从侵权角度要求其承担责任,尚依据不足。但根据强制缔约要求,丁医院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患者在下级医院无法救治时转诊至上级医院进行抢救,上级医院理应根据强制缔约的要求予以收治,但在与患者家属的交涉过程中,医方态度生硬,不能急人所急、想人所想,始终拒绝收治,最终因患者家属不忍继续等待而再次转向其他医院。因此,案例中的丁医院违反了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解决了责任依据问题以后,还需要明确责任承担的方式。如前所述,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即构成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中,一般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为主。对是否可以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往的实践中往往持保守态度,多数司法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超出合同所预见性范围,违约责任中并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假使当事人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选择侵权责任来主张。民法典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规定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打破了在违约责任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观念,成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至于该条款的外延如何,是广泛适用于违约责任还是仅适用于人格权相关违约责任,尚存在争论。但仅就诸如本案的一系列医疗案件而言,医疗行为所针对的本就是身体、生命、健康,属于人格权范畴,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既无依据障碍,也无理论障碍。(本案例分析为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优秀案例分析)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5月14日 上午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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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浩添:融合创新 发展眼健康医疗新质生产力

随着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均在变革中迎来信息化时代的新气象,医疗领域亦是如此。202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此背景下,新质生产力的概念为医疗领域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无限潜力。在科技赋能的时代列车中,发现新质生产力,理解新质生产力,用好新质生产力是行业前进的基本前提。✦科技“加持”新方向✦在医疗领域,新质生产力主要体现在医疗技术创新、数字技术创新、医疗管理创新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技术创新,通过研发新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提高疾病的诊断准确率和治疗效果。二是数字技术创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深度学习,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医疗服务的智能化和精准化。三是医疗管理创新,通过改进医疗管理模式和制度,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医疗生产力的提升。在眼科医疗领域,由于多数眼部疾病的发病机制不明确,且眼睛与大脑神经相连接,眼病的治疗更为复杂并具有多因素特点,精准诊疗则尤为重要。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在提高眼病诊断准确性、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推动个性化治疗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眼科医疗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亦是优质眼科医疗资源实现高效拓展,缓解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重要工具。人工智能技术在眼科医疗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代表着眼科医疗服务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方向。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快速处理大量眼科影像数据,利用深度学习算法辅助眼科医生进行眼病筛查及诊断,显著提升诊疗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识别和诊断多种眼底疾病,加速进入多病种诊断时代。挖掘医疗数据中的潜在价值也将进一步推动眼科医学研究的深入,为研究新的治疗方法和药物研发提供条件。近年来,以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为代表的中国眼科力量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取得了重大创新和突破,以“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创新”的双轮驱动促进医院新质生产力发展。例如,创立医学人工智能研发及临床应用模式,制定眼病人工智能多项指南;构建全球首个人工智能白内障诊疗云平台,2017年被IEEE
5月11日 下午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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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审核

基本案情张某的母亲李某于2011年被诊断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018年9月10日,李某在某医院治疗期间去世。张某遂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移交某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某区医学会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张某不服首次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某市医学会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同首次鉴定。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该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后认为,上述三项内容符合规定,并于2019年12月6日发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告知书》。张某对《告知书》作出的告知内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告知。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处理告知。张某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张某诉称:某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没有认真审查其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也没有认真听取其陈述、答辩内容,更没有核实事实和证据,鉴定结论错误;鉴定组成员资格审查及抽取存在违规情形,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组成员仅涉及血液内科专业而不涉及多学科专业,鉴定专业类别错误。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张某又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张某申请。行政复议解析针对申请人(张某)认为被申请人(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尽到审核义务和责任的观点,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将其移交某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被申请人收到该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在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审核方面,被申请人通过比对相关学科专业组专家库成员名单,确认5名鉴定组成员均系专家库成员,且满足主要学科专业专家不少于鉴定组成员二分之一的要求。故此,鉴定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在鉴定程序审核方面,被申请人审查了某市医学会受理鉴定、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随机抽取专家编号、推选鉴定组组长、医患双方陈述、鉴定组成员提问、医患双方答辩以及鉴定组成员讨论、合议并形成鉴定结论等环节,各环节均有相关书面材料,且有关方均签字或盖章予以证实。故此,鉴定程序符合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审核责任,其据此作出的《告知书》符合规定,并无不当。行政诉讼解析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有在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就相关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告知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复议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相关证据,被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了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的职责,符合规定,并无不当。被告(复议机关)收到原告(张某)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张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诉行政处理告知和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原审所作判决理由正确,予以确认。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告(张某)认为鉴定组组成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规定,并无不当。被告(复议机关)作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法理评析在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工作中,投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现象屡见不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法定依据,是正确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基础。只有鉴定结论科学、客观、合法,才能保证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据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内容包括鉴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专业类别是否与被鉴定争议吻合、鉴定组成员构成是否符合规定、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医患双方提供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可以看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核为有限审核,并不过多涉及专业实体内容。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分析、责任程度认定等,则属于同行评价范畴。当事人如不服首次鉴定结论的,可通过申请再次鉴定获得权利救济。正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4月26日 上午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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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落实健康中国建设和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各项任务,持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一、加强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卫生健康委注重全局统筹,全面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动卫生健康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委党组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意义,为卫生健康系统加强宪法实施、推进科学立法、确保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头雁效应”。主题教育期间,委领导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题在委党组主题教育读书班进行精读领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组理论中心组2023年度重要学习内容,印发《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建立健全委主任会会前学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等制度。二、推进良法善治,卫生健康法律规范体系日趋完善《传染病防治法》于2023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于2023年5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推动完成《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3部部门规章,废止《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等6部部门规章。强化卫生健康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围绕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发布《医院感染监测标准》《医院电力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等75项卫生健康标准。新增《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三、注入法治动能,高质量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发布《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29主项、53子项行政许可事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完善委本级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指导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加快推进清单管理。开展卫生健康领域依法行政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题调研,在全国推广“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典型经验。四、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医疗监督执法(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逐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重要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国医疗服务监督“双随机、一公开”全年共抽查医疗机构49781家,查处各类案件3087件。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二)深入开展医疗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一是组织多部门研讨医疗美容行业治理问题,推动形成行业规范管理共识,组织开展医疗美容行业飞行检查,不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二是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收集各类线索转各地各部门开展调查,指导地方加大查处力度。三是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违法违规监督执法,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五、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一)依法依规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建立法制审核意见单随议题上会、初审不合格退回再审、预审意见沟通等机制,强化法制审核刚性约束。(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认真履行复议应诉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案件现场调查力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办法。(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依法高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社会公众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全年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约1万件次。(四)精准高效开展普法宣传。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要求,组织开展自查总结,顺利完成卫生健康系统“八五”普法中期评估。以依法执业、合同合规管理、法治培训为抓手,大力推进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构筑风险防范屏障。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卫生健康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服务法律制度供给还有不足;推进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还有待持续深化;卫生健康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法治素养有待提升等。这些都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不断改进提高。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创新、强基固本、全面提升的重要一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对标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加快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审核:孔令敏
3月19日 上午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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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关于病历篡改与过错定责的再探讨

健康报于2月8日刊登文章《病历修补不可简单认定为篡改》,该文章在医疗法律领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病历篡改与推定过错问题在医疗法律领域具有很高的关注度。上述文章侧重阐述了病历篡改的认定标准以及推定过错最终判定的理论依据,但对于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判定没有进行充分论述,容易使读者片面理解“病历篡改导致推定过错定责80%”。本文旨在通过回归案情,梳理其中医疗机构存在的诊疗过错,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推定过错≠推定责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均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严禁涂改、伪造、篡改、隐匿、非法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病历具有证据属性。作为书证的一种,病历篡改将直接影响其真实性。在实践中,病历是由不同医务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根据患者诊疗过程持续记录的不同内容,具有复杂性、协作性和专业性。若将病历书写笔误或稍有延时等推定为过错,无疑属于过分苛责。因此,应将病历书写的不足区分为病历瑕疵与病历过错。对此,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同年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3月14日 下午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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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入场之后,卫生健康法学如何走好“第一步”

2024年年初,卫生健康法学被正式列为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这一消息很快得到医学、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不少医学、法学高等院校的教育者都认为卫生健康法学的春天来了,很多法律实务领域的工作者也期待着复合型卫生健康法学人才的加入。卫生健康法学正式获得二级学科“身份”,意味着今后全国数百家高校都可以自主合规地设置卫生健康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然而,研究生教育是进阶教育,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尤其是教师队伍的建设,是学科发展的“第一步”,将极大地影响学科发展的水平和质量。卫生健康法学作为一门跨专业、重实践的学科,需要一批既精通医学、公共卫生、药事等卫生健康知识又擅长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然而,目前具备这些条件的复合型教师极少。不仅如此,法学院校、医学院校从事卫生健康法学相关教育的教师也是捉襟见肘。面对即将快速增长的卫生健康法学研究生学位授权点建设需求,组建一支高质量、复合型卫生健康法学教师队伍迫在眉睫。社会需求是学科发展的驱动力和导向仪。近几年,健康中国战略稳步实施,医疗机构法治建设逐渐加强,卫生健康产业迅速发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日趋严格,卫生健康法律实务案件逐年增多。社会需求的转向,将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高质量人才从传统法学领域转向卫生健康法学领域。法学众多二级学科的发展现状能够佐证这一点。比如,近几年,网络与信息法学成为法学二级学科中的“新贵”。在网络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政策支持引导、行业内需激增等的多重加持下,“智慧赋能”已经走入各行各业,社会经济发展的每个角落都能感受到网络与信息技术带来的红利,也都在经历着网络与信息技术衍生的法律风险和伦理挑战。强大的外部驱动逐渐转化为法学人才的内驱力,大量的传统法学学科研究者开始转入这一新兴领域,在解决大量法律实务问题的同时,推动了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当然,作为一个传统行业的分支学科,卫生健康法学想要在短时间内汇聚大量的高质量人才并不容易,必须找到新的有力驱动点。内驱力是人才流向的决定性因素。能否吸引更多高质量人才加入,不仅需要外部的引导,更需要人才内心的趋同。从目前的教育现状来看,可能有两点至关重要。其一,研究者是否可以通过学科研究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比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杰青”等高层次人才项目等。其二,研究者是否能够从行业获得更多的横向课题资助。比如,互联网企业由于合规需求,在网络与信息法学方面设立了很多横向课题,且横向课题的资助金额不菲,有力地促进了相关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此外,卫生健康法学学科要想快速发展,必须得到政府、行业和社会等各方的更多支持。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杰青”等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设立过程中,需要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项目规划办共同研究,通过设立重大选题等给予卫生健康法学研究更多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也需要共同努力,自主申报、增加卫生健康法学相关选题。另一方面,在“政产学研用”逐渐成为新型协同模式的当下,建议教育、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从顶层设计方面制定措施,建立卫生健康法学教育者参与企业横向课题研究的相关机制,促进卫生健康法学领域政府、行业、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主体的深度融合、协同发力,进而达到高水平学科建设、高素质人才培养、高预期就业前景等多方受益的目的。文:本刊记者
3月4日 下午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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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间】全国政协委员黄红霞:改善养老服务,发展银发经济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会主委,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3月2日 上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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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法学正成为“显学”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修发布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首次纳入“卫生健康法学”二级学科。根据文件规定,卫生健康法学是以卫生健康法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公共卫生服务法律规范,医疗服务主体及医疗行为法律规范,药品与医疗用品生产、运输、使用等法律规范,医疗社会保险、健康保险、社会救助、互助保险法律规范以及其他卫生健康法律事务;其研究方向涵盖公共卫生法学、医事法学、药事法学等。卫生健康法学正式获得二级学科的“身份”,对于研究者、从业者、学子们意味着什么呢?法学新学科:直面挑战
2月29日 上午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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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补充算不算病历篡改?法院这样判定

近年来,患者以篡改病历资料为由,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但考虑到医疗机构的实务操作,并不能一概将其对病历资料的修补行为认定为篡改。本案以“补充或修正行为是否干扰诊疗行为记录的完整性和客观性”作为判断合理的修补行为与存在过错的篡改行为之间的界限,以解决实务中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基本案情2021年2月12日下午,江西省宁都县朱某因咳嗽、胸闷伴呼吸困难到当地卫生院就诊。次日,朱某再次来到卫生院就诊,医生将其收治入院,并进行辅助检查及治疗。2月14日查房记录显示,朱某仍有胸闷伴呼吸困难,气喘较前缓解,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速,显著ST压低”,超声检查提示“弥漫性肝病声像,考虑轻度脂肪肝、双肾结石”。2月15日上午9时,朱某在输液过程中突然出现下肢绷直、意识障碍等情况。卫生院医生进行抢救未果,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12时20分,急救人员将朱某抬出病房,但朱某上车不久即心跳停止,被宣布死亡。宁都县卫生健康委于当晚封存病历资料。因发现卫生院存在封存当日补写病历资料的问题,原告李某甲等人对封存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名。为查明朱某死因,经双方委托,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出具《医疗事故争议尸检报告书》,尸检意见显示:朱某符合患间质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所患慢性肾盂肾炎和机化性肺炎对死亡起辅助促进作用。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等诉称:卫生院未及时安排患者住院观察、密切监测患者病情,在患者情况出现异常时,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多项过错,且在患者死亡后,存在篡改病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直接认定卫生院对患者的死亡存在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卫生院辩称:在对患者朱某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且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后,医务人员抢救积极、及时,患者的死亡实属其病情突然恶化所致,未经鉴定,患者家属并无证据证明卫生院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限卫生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李某甲等因朱某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冰冻费、尸检辅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8468元,驳回李某甲等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卫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卫生院事后补充填写的内容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卫生院就此辩解,其补充填写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医疗方案,不属于篡改病历资料。法院认为,病历资料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意义在于其能完整、客观地反映诊疗过程。判断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补充是否构成民法典所认定的篡改,应以其补充行为是否干扰诊疗行为记录的完整性和客观性为界限。本案中,卫生院补充填写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入院记录”中,将入院诊断意见表述为“心力衰竭Ⅳ级”,与其初始“入院评估单”中的“上呼吸道感染”明显不同。结合其他病历资料的补充填写情况分析,卫生院对病历资料的补充已经干扰到对诊疗行为合理性的判断,应认定为符合“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形。此外,在本应直接反映卫生院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医疗方案的“医患交流记录”中,告知内容完全为事后补充填写。卫生院也无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治疗方案前,将方案及风险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卫生院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并考虑到卫生院作为非三甲医院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医疗水平及专业程度等因素,酌定由卫生院对朱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过错责任,处理未见明显不妥。案例注解近年来,医疗过错的认定一直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医患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在医疗过错证明中,病历作为记录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主要载体,是司法鉴定的重要材料,也是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一旦病历被篡改,患方便难以完成对医疗过错的证明,法院也很可能陷入无法查明事实的困境。为了缓解医患双方证据不对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在确定医疗机构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形时,推定其具有过错。但是,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篡改病历的具体情形及认定标准进行规范。本案是认定医疗机构存在篡改病历情形的典型案例,裁判以医疗机构的补充或修正行为是否干扰诊疗行为记录的完整性和客观性为界限对此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应先考虑医疗机构修补的内容是否影响对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判断。若可能直接影响,则应让医疗机构对上述存疑的病历或瑕疵作出解释。如果医疗机构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修补之处并不影响对诊疗行为完整性和客观性的判断,则可以认定医疗机构不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形;若解释不合理,则应对修补行为是否破坏了诊疗行为记录的完整性和客观性进行分析认定。综上,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认定医疗机构篡改病历资料而推定其具有过错,需要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查明事实作出判断。考虑到医疗机构的实务操作,不能一概将对诊疗过程的修补行为认定为篡改。本案裁判要旨提炼出“补充或修正行为不应干扰诊疗行为记录的完整性和客观性”,作为判断合理的修补行为与存在过错的篡改行为之间的标准及界限,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本案例获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法官点评判定病历篡改
2月19日 下午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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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1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2月7日 下午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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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卫生健康财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月30日,2024年全国卫生健康财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斌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充分肯定了2023年工作成效,深刻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安排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重大战略任务,注重前瞻布局、优化支出结构,切实做好健康中国建设保障;聚焦高质量发展,强化协同联动、放大组合效应,进一步加大医改经济政策供给;聚焦制度机制,推动业财融合、丰富监管手段,持续提升行业经济管理水平;聚焦“三保”底线,打好提前量、留出冗余度,坚决兜住兜准兜牢底线。同期举办了2024年第1期卫生健康经济大讲堂。北京、河南、重庆、武汉同济医院、吉大中日联谊医院、中山三院等6个地方和单位作交流发言。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预算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孔令敏
1月31日 下午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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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会议1月30日在北京召开。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曹雪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充分肯定了2023年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明确了2024年工作的目标任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为重点,以强化工作协同联动为动力,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目标,持续优化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针对性和实效性,系统强化风险评估工作,做深做实营养健康环境建设和服务,普及“减油增豆”行动,做好惠民宣传,发挥试点示范的改革创新和引领作用,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有关部门,委机关相关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综合试验区,高校合作机制单位,相关协会学会等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孔令敏
1月31日 下午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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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医疗的局限与医疗纠纷审判难点

案例回顾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患者刘某(82岁)于2018年8月在家中不慎摔倒,当地医院X线检查结果提示:左侧股骨颈骨折,移位不明显,建议保守治疗。随后患者在家休养,未复诊。2018年11月中旬,刘某因左髋关节疼痛明显加重,前往A医院就诊。A医院门诊以左侧股骨颈骨折收住院,该院评估认为患者身体状况难以耐受手术,仅给予对症支持治疗,患者入院3日后出院。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患者在B医院就诊,入院病历记载“患者摔伤左髋部4月余,加重1月余。近4月体重下降25公斤。3日前发热Tmax:39.3℃。术前诊断:左股骨颈陈旧骨折;发热待查,肺部感染可能性大;慢性支气管炎;体重下降待查;心房颤动,心脏瓣膜病?”刘某被收入院后,B医院骨科请内科及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综合会诊,制定手术方案,并于2018年12月29日,全麻下行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间断发热、肺部感染,B医院组织感染科、呼吸内科会诊,同时给予多项措施预防卧床并发症。因患者肺部感染、左下肺坠积性肺炎治疗困难,于2019年3月28日转院至C医院继续呼吸内科专科治疗并行对应康复训练。2021年5月20日,刘某在C医院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休克。死亡诊断:风湿性心脏病,全心衰竭、重症肺炎、干燥综合征等。患方认为,B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刘某术后肺部感染加重,一直未能恢复自主活动,与死亡有因果关系。B医院诊疗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医院认为,患者在外院3个多月延误治疗,没有达到相应疗效才来院求医,虽然存在肺部感染,但非感染急性发作状态,无抗生素使用指征。在治疗过程中,有内科及ICU医生的会诊,术后有严格的监护处理,符合医学常规。在术后的治疗过程中,医院着重针对患者的肺部感染情况给予一系列治疗,医疗行为无过错。医学鉴定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针对B医院对患者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单位分析说明如下:“第一,患者术后间断发热,脱机困难,不排除感染的可能,应及时完善检查并请呼吸科会诊。医方未及时请呼吸科会诊,排除或明确肺部感染,存在不足。第二,医方的上述不足与患者肺部感染加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三,依据C医院的死亡诊断,死亡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医院是否应对刘某的肺部感染加重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患者在入院时身体机能极差,基础病情复杂,存在治疗难度高、术后风险难以预估的情况。术前,患者虽有肺部基础疾病,但相关血象检查提示并无活动感染,更不属于手术禁忌证;即便考虑术后继发风险,本次手术也要优先实施,才能为基础病情治疗争取时间。家属签署的手术同意书详细列明手术风险、并发症、替代方案等,医方已履行告知义务,手术过程顺利。患者因呼吸功能不全,加重肺部感染症状,属于典型合并症(手术知情同意书已明确提示),医方给予相应医疗干预。遗憾的是,B医院的诊疗结果未达到患方预期,应综合考虑为高龄、体弱、术前卧床时间过长等基础原因合并手术打击所致。患者在手术前因长期不能正常起居,体重下降,A医院曾拟行手术,但评估患者身体状况难以耐受,未予手术,说明患者术前健康状况极差,手术风险极大。而C医院病历记载,B医院术后经过呼吸科对症治疗后,患者病情稳定,可进行肢体平衡功能训练、运动协调性训练、康复踏车训练,身体机能已有明显好转。因此,不能因为术后行气管插管、肺部感染加重而否定该手术的价值。综上,B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裁判要旨结合临床专家共识等文献记载,对于老年髋部骨折,无论选择手术或非手术治疗,都存在相应的风险。如果选择非手术治疗,除了存在骨折畸形愈合或不愈合的风险外,还会进一步加重卧床并发症,因此手术治疗是最佳方案。高龄患者手术诊疗风险并不限于手术本身,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外科手术存在排斥观念,反而会加重病情或丧失治疗窗口期。该案例中的患者刘某如果在摔倒骨折后早期行手术治疗,对其机能康复也许会有更好效果。结合死亡讨论记录分析,刘某死亡主要原因系自身免疫系统疾病,被告医院的手术干预客观上延长了患者生存年限,具有临床意义。司法鉴定意见虽属于诉讼证据,但并不是法院认定医方承担责任的唯一依据。本次鉴定将患者术后间断发热,脱机困难,结合术前的症状,不排除感染的可能,应及时完善检查并请呼吸科会诊,给予针对性治疗。但医方至1月10日才请呼吸科科会诊,应被视为过错。但合议庭认为,患者入院时存在治疗难度大、术后风险难以评估的情况,考虑B医院骨科相关团队擅长为高龄髋臼关节及长骨骨折患者手术治疗,具有相应临床经验,如本科室可以对围手术期病人相关病症进行处置,并不必须请相关科室会诊,不能因为术后合并肺部感染这一极难避免的并发症苛责医方诊疗行为,故对鉴定意见未予采纳。案例启示“跌倒”是造成老年人死亡的一大危险因素,尤其是髋关节骨折患者未给予手术干预,会极大影响生活质量以及生存期限。患者长期卧床,可能加大坠积性肺炎、静脉血栓、压疮或尿路感染风险。所以,在排除禁忌证的情形下,手术治疗是高龄髋部骨折患者的最优选择。面对老年患者难治性的特点,被告医院克服压力、直面挑战、勇担责任的初心及敬业精神,才是最广大患者的福祉。即使医学科技不断进步,我们仍然要承认医疗的局限,疾病的治疗方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更新,而临床医务工作者针对患者尽其所能设计最佳治疗方案,并予以认真执行,就是当下医学的极限。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未采纳鉴定单位的分析意见,而是明确认可医方手术的价值,更希望医务人员能像该院,秉承初心,尽职尽责地服务于患者,终为“大医”。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1月30日 下午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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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月29日,全国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2023年职业健康工作,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安排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斌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2023年职业健康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职业健康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新突破。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以全面完成“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为主线,以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核心,深化职业病危害监测和治理,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推动职业健康事业再创新水平、迈上新台阶。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代表,各省份卫生健康委代表,委机关相关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代表,相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代表参加会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孔令敏
1月29日 下午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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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卫生健康法治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月29日,2024年全国卫生健康法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雷海潮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2023年卫生健康法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和扎实成效。2024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全方位推进卫生健康法治建设。要推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医疗卫生机构法治建设,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强化重点领域机构、行为、职能、穿透式、持续监管,深入做好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从严开展法制审核,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发挥好卫生健康法治重点城市示范引领和绩效评价引导激励作用,着力建强法治工作队伍,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法治保障。有关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单位,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重点城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孔令敏
1月29日 下午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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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卫生健康法学纳入一级学科范围

近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编修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首次纳入“卫生健康法学”内容。文件规定,卫生健康法学是以卫生健康法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公共卫生服务的法律规范、医疗服务主体及医疗行为法律规范、药品与医疗用品生产、运输、使用等法律规范、医疗社会保险、健康保险、社会救助、互助保险法律规范以及其他卫生健康法律事务。其研究方向涵盖公共卫生法学、医事法学、药事法学等。点击查看《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原文文:本刊记者
1月23日 下午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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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健康家庭建设的通知(附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爱卫办、民政厅(局)、体育行政部门、疾控局、团委、妇联、计生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重要论述和全面提高人口健康素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决定开展健康家庭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健康家庭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深入推进家庭健康促进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高质量推进健康家庭建设。二、主要目标健康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履行自身健康第一责任,掌握必备的健康知识和技能,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传承优良家风家教,家庭环境卫生健康,家庭成员身体、心理和社会生活处于良好状态的家庭。健康家庭建设要达到以下目标:——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到2025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不低于25%;到2030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不低于30%。——培育优良家庭文化。到2025年,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广泛知晓,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科学养育技能广泛普及;到2030年,注重健康的生活理念深入人心,新型婚育文化蔚然成风,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培养家庭健康指导员。每个村(社区)配备1-2名家庭健康指导员,到2025年末,覆盖90%以上的村(社区),基本实现全覆盖;到2030年末,覆盖100%的村(社区)。——建成家庭健康服务阵地。到2025年末,家庭健康服务阵地覆盖50%以上的村(社区);到2030年末,家庭健康指导服务机构覆盖90%的村(社区)。——培树健康家庭典型。培树一批不同特色的健康家庭典型,到2025年末,100%的村(社区)至少有一个健康家庭典型;到2030年末,100%的村民小组(网格)至少有一个健康家庭典型。三、重点任务(一)提升家庭健康素养。1.开展健康家庭知识普及。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基础,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健康家庭科普宣传。广泛开展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借助数字化手段,提高健康知识可及性。开展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宣传,强化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咨询指导服务。开展老年人认知障碍预防和早期干预知识普及。对家庭成员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培训。倡导家庭制定健康管理规划,培养健康家庭明白人。面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教育指导家庭成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我保护。2.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卫生意识,传播“三减三健”、传染病预防等科学知识,引导家庭成员培养自主自律的生活方式,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打造“无烟家庭”,保护未成年人视力,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运动。3.健全重点人群健康保障。加大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家庭以及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家庭的扶助力度。精准帮扶困难家庭,巩固健康扶贫成果,维护困难家庭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二)营造健康家庭环境。1.构建美丽宜居家庭环境。鼓励村(社区)开展美丽庭院、幸福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引导家庭成员养成垃圾主动分类的习惯。指导婴幼儿、老年人家庭进行适幼、适老化改造。自觉参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打造绿色整洁人居环境。2.营造健康家庭社会环境。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职工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加强全生命周期生殖健康服务,开展青春健康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和家长亲子沟通技巧。加强出生缺陷防控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推广避孕方法知情选择,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三)培育优良家庭文化。1.培育传承优良家风。深化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组织开展“好家风健康行”主题推进活动,推动健康成为新时代优良家风的重要内涵。培育家庭美德,重视子女家庭教育;处理好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互助等优良传统。2.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全社会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3.推进移风易俗。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议事会、计生协理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作用,积极推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融入婚育文化内容,融合家风家训,引导群众自我宣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四)健全健康家庭工作机制。1.建立家庭健康指导员队伍。各级相关部门支持计生协推进家庭健康指导员队伍建设,鼓励在村医、巾帼志愿服务队、社会体育指导员、营养指导员,以及具备一定卫生健康知识的村(社区)干部或群众中遴选人才,通过培训,承担传播健康理念、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行为、传授健康技能、开展家庭健康指导服务等任务。2.打造家庭健康服务阵地。统筹村(社区)党群活动中心、计生协服务阵地、医疗卫生机构、文体活动场所、健康小屋、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资源,建立各级家庭健康服务阵地,依托家庭健康指导员,组织开展健康家庭建设知识讲座、培训以及家庭健康自助互助活动。3.培树健康家庭典型。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相结合,通过组织开展健康家庭典型案例征集、主题推进活动、技能大赛等,鼓励村(社区)和广大家庭积极参与健康家庭建设,不断培树、推出幸福健康家庭典型,组织宣传推广。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健康家庭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健康家庭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爱卫办做好健康家庭建设统筹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计生协负责培训指导、阵地建设等日常工作,其他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健康家庭建设工作。(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广泛开展健康家庭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家庭积极参与。要及时总结健康家庭建设工作亮点和特色做法,深入挖掘典型案例,积极宣传典型经验。
1月20日 下午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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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发布(附解读)

2.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月11日 下午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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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的三个鲜明特点

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1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2007年生效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新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鲜明特点:首先,名称与内容上更加科学全面。人体器官移植尽管以移植为归宿和落脚点,但却以器官捐献为基础和保障,没有捐献就没有移植。为了实现人体器官移植,首先必须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并切实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这是在人体器官移植领域贯彻落实科学立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条例》在名称中增加了“捐献”一词,在内容上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了有关“捐献”的篇幅,使得该《条例》无论在名称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更加科学而全面。其次,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立法推动和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人民置于首要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了人民、服务人民,要求体现并维护人民的利益、愿望与权益。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是一项关涉人民生命健康的事业,更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需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条例》明确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尊重与敬畏,宣示了立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与崇高价值追求。再次,总结和推广了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领域的成功经验。供体器官来源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器官移植的一个根本性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会于2010年在10个省市(后扩大到16个)开展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旨在推动以遗体器官捐献为主的器官捐献。有效推动了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形成了一套有利于扩大人体器官来源的新机制。为了保障器官分配的公平性,保障人们对于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信任,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政策,并借鉴国际经验,出台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较为有效地确保了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公平与正义。新版《条例》充分尊重我国十余年来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领域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使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有了更为可靠和坚实的法律保障。文:安徽医科大学特聘教授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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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五大工作体系

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是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时隔16年,该条例迎来修订,此次修订全面而系统,不仅确立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五大工作体系,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的法治化迈上了新台阶。更加凸显“捐献”的立法理念此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为“新条例”)是在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为“2007年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条例的名称增加了“捐献”二字,凸显了加强和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立法理念。尽管2007年条例中已有对人体器官捐献的专章规定,但是仅有4条,此次修订后,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条文数量增加到7条,真正落实了“没有器官捐献就没有移植”的理念。当然,重视人体器官捐献的立法理念不仅体现在部分章节,而是贯穿于整部条例体系之中。本次条例修订充分对接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并在2007年条例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器官捐献的自主自愿。新条例仍对遗体器官捐献和活体器官捐献进行区分规定。对于遗体器官捐献,根据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在生前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这种捐献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目的是捐献主体能够冷静慎重且充分自愿地做出器官捐献这一法律行为。新条例同时规定,捐献器官的意愿也可以遗嘱的方式做出,这样就不一定必须是书面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做出器官捐献决定,在危急情况下还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同样需要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基本要求。同时,新条例第九条还规定,捐献器官是一个完全自愿的行为,捐献人有权撤销其已经表示的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以保障器官捐献人充分的自主意志。对于生前已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公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如果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则在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充分尊重了捐献人的自由意志。对于活体器官的捐献,此次修订仍然坚持严格规范的立场。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次修订明确去除了受到诟病的“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一规定,禁止此类人员的活体器官捐献,以确保活体器官捐献都是在真正自愿的情况下做出。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根据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国家要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体系,具体包括五大体系: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新条例专设一章,用7个条文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对活体器官捐献和遗体器官捐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捐献条件,国家应当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公益宣传,以此促进整个社会形成有利于器官捐献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此次条例修订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公民可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红十字会对遗体器官捐献人的亲属颁发捐献证书,并组织进行缅怀纪念活动,以表彰和褒扬器官捐献这样的人间大爱行为。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这是新条例的一项新增内容,也是新条例的亮点所在。新条例专设一章共计8条,规定了可以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遗体器官获取的流程、遗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对器官获取的审查制度,同时规定了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设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以确保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这些规定实现了对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全流程规制。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就人体器官移植临床业务准入而言,与过去向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不同,新条例要求人体器官移植资格要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通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登记。对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要求其应当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有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和控制等制度。对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要求其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临床经验,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移植手术。通过对这些临床服务的严格要求,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人体器官移植质量控制体系。新条例明确规定,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原登记部门注销其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监管体系。根据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对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移植和术后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从而形成了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规范有序运转的监管保障体系。加强全流程监管由于器官短缺突出,容易引发器官捐献、器官分配过程中的违规乃至违法现象,此次修订加强了对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管。主要表现在:加强了对人体器官捐献真实意愿的审查,不论是遗体器官还是活体器官捐献,都要经过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严格的人体器官获取制度,如不允许跨划定区域获取器官,发现潜在捐献可能的医院应及时报告和通报制度,获取器官要在红十字会两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见证下进行等,以确保器官获取合法合规;明确了器官移植收费管理,对活体器官移植费用和遗体器官的获取费用分别明确规定收费科目;加强了对器官移植获取和移植医疗行为的监管,规定了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审批管理,以及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了对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移植的全流程监管,确保移植患者权益得到保障。此次修订变化比较大的还有法律责任一章。新条例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诸如“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处罚措施;二是明确规定了对无资质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了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各种情形,并一一对应地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四是增加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规定国家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过这些法律责任的增设、加大和细化,可以进一步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行稳致远。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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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大修” 以人为本落到实处

2023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此次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共10章115条,相对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多处修改,尤其是对比例原则的应用、个人信息的保护、“吹哨人”制度的构建以及医务人员的权利保障等关键议题均作出回应。遵循比例原则在传染病防治中,比例原则扮演着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关键角色。为了切断疾病传播途径、控制疾病流行,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如对社会活动进行全面管控、采取检疫隔离和隔离治疗等紧急措施。这种政府权力的扩张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克减,因而不能毫无限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因时、因势而变。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新增了比例原则的内容,意在构建一种非常情况下的妥当、必要、均衡的权力行使机制,防止权力扩张呈信马由缰之势。第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予以特殊照顾;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减少对生产生活影响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实现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在实操中,这种符合比例原则的权力行使机制,需进一步体现以下三大特性。一是妥当性,即采取防控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实际需要,有助于传染病预防、控制目的的实现。当然,法律规定并非预设的唯一正确的选项。面对疫情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最新的疫情数据和科学建议,不断评估和动态调整防控措施,保持灵活性、时效性和合理性,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实现科学防控、精准防控。二是必要性,即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防控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最小侵害原则,选择相对最温和、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措施。这意味着,在选择隔离方式和范围时,行政机关应该确保措施既能有效抑制疫情蔓延,又能减少对公民自由和生活的干扰。三是均衡性,即行政机关实施防控措施所能达成的利益应当大于相对人受到的权益侵害。在划定疫区、采取检疫隔离等严重限制个人权利的措施时,不能无限扩张,对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障者、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脆弱人群应当给予特殊照顾。面对特需、紧急的病人和情形,应当坚守生命至上的价值位阶,采取灵活、差异化、人性化的处置方式。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传染病暴发需迅速应对,其间可能涉及公民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公布。这对疫情防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公众恐慌。但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审慎,避免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甚至造成社会对相关政策的不满或抵触。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虽然对此有所要求,但内容较为概括,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等环节的规范尚存在一定缺漏,而且监督执行的效果也不甚理想。疫情信息公布有误或者信息泄露等问题,可能导致舆论反复、网络曝光、人肉搜索等事件,引发公众担忧。针对这些问题,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出一系列举措。第十一条明确,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第十五条强调,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第四十一条要求,规范信息共享流程,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第一百零九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将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用于传染病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等行为进行处罚。尽管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但提升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效能的挑战仍旧显而易见。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如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相协调;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如何进行科学分级、分类和储存;基于特定目的收集的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结束时采用何种处理机制;除有关部门依法保存相关资料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留存的个人健康码等个人信息由谁监管……这些潜藏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仍然待解,需要在后续的立法和实践中进一步思考。完善“吹哨人”制度医疗系统内部疫情上报渠道不畅、社会监督缺位等,一直都是困扰传染病预警的现实难题。究其原因,既有医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的因素,也有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因素。国际上,2005年12月14日开始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吹哨人”定义为基于善意和合理根据,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公约条款事实的任何人。在我国,2019年9月6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的举报权利,明确了举报的对象、渠道和方式,并强调了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具体来看,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三是通过正向激励,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由此,消除举报人对于报告失实而被追责的担忧,强化报告人的内生动力。从法理上看,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是合理且必要的。举报人出于职业道德或自我保护的内驱力,通过及时预警、报告疫情信息,在实现个人利益保障的同时,也可以获得与社会的合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只要举报的内容属实,提供的预警信息符合外部预警的受理要求,举报结果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大众,就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而不受所在单位的处罚或变相打击报复。当然,为提升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效率,各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加强面向医务人员的举报制度宣讲和面向公众的健康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于传染病报告的敏感性,避免信息延误导致的巨大损失。此外,面对举报人可能因提供证据、参与调查等行为而遭受歧视或者不平等对待的情况,有关部门也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救济。优化医务人员权利保障目前,医疗机构在预防院内感染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接诊标准、救治流程、建筑设计等仍缺乏统一和细致的应对方案,应急状态下的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同时,防护设备等防控物资的储备要求,也未得到充分落实。这些问题不仅对疫情救治工作不利,更将医务人员置于道德和伦理的困境之中。优化疫情防控中医务人员的权利保障,实行相应的责任豁免,是确保医务人员安全与公众健康的关键一环。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区分常态与应急状态下的不同救治需求,强调构建以患者疾病分型和病情进展等为依据的救治体系。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经费保障渠道,强化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对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视。传染病防控向来不是一场一劳永逸的战役。在这条漫长的卫生健康战线上,法律既是应对传染病挑战的利器,更是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基石。目前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不仅是对现行法律的完善和更新,更是在新形势下对传染病威胁的积极应对。通过法律的引导和制度的完善,有望通过可预见的措施安排,在面对未知疫情时更加从容、更加科学、更加理性。文: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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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附解读)

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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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流感高发,防控指南来了

审核:孔令敏制作:中小卫3号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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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召开《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学术研讨会

2023年11月14日上午,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学术研讨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人口卫生室主任陈佳林、处长温会兵,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立法处处长韦潇,以及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小汤山医院等单位的13位专家学者莅临会议。会议由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于2023年10月2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次会议围绕《修订草案》进行深入研讨,旨在进一步凝聚共识,为国家献言献策,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早日颁布实施。会上,韦潇处长介绍了《修订草案》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随后,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围绕《修订草案》10章115条进行了研讨。第一单元第一单元,围绕“第一章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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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艳林:建设法治医院 让权力运行更阳光

医药领域反腐与医疗行风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治理难度高。阶段性的集中整治的确能够快速产生效果,但要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行业生态,还得建立长效机制。医药领域反腐与医疗行风建设工作具有综合性、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等特点,与此前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很相似。从2007年起,为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执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力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经过多年实践,平安医院建设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其中包括医疗机构安全防范体系、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医患矛盾排查调解机制等。平安医院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安全,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基于此,建议借鉴平安医院建设模式,将医药领域反腐与医疗行风建设工作统一到清廉医院建设上来,通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筑牢医疗机构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系统性解决医药领域腐败问题,让权力运行更加阳光、高效。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如广西、湖北、天津以及浙江杭州、宁波等地已经开展了清廉医院建设工作。建议梳理、总结这些地方清廉医院建设经验,或可为国家清廉医院建设提供参考。如果说平安医院建设和清廉医院建设是实现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措施,那么,法治医院建设则将为医疗机构各项发展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法治医院建设作为“健康中国”与“法治中国”两大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涵盖了平安医院建设与清廉医院建设的相关举措。同时,法治医院建设更全面、更综合,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更深厚,更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社会作用。从2015年开始,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力推进法律知识进医疗机构活动,提升医疗卫生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修养。随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文件。与之同步,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法治医院建设相关文件。如湖南省分别于2016年、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法治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通知》。目前,法治医院建设正在各地稳步推进中。系统的法治医院建设将为医药领域反腐与医疗行风建设工作提供长效解决机制,既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与不正之风,也能在日常行为中体现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还能避免因集中整治而可能带来的行业不必要恐慌。基于已有的工作基础,建议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国家层面的法治医院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推进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加强法治队伍培养,强化建设评估考核,推动形成院风更加清朗向上、医风更加清新爽朗、行风更加清明纯净的医药行业清廉生态。文: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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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彪:推动医改“二十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开局关乎全局,起步决定后势。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面做好开局之年的医改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在医改路上,许多地方在改革创新上蹚路向前,在真抓实干上争做表率,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大做文章。“能择善者而从之,美自归己”,互学互鉴、互促互进的改革氛围日臻浓厚,全国医改正以燎原之势不断深入开展。致力于搭平台、促共识、广合作的2023全国深化医改经验推广会暨中国卫生发展会议于近日召开。会上,医改领域相关专家、多个省份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负责人及多个地市政府的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主题交流分享。国家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司一级巡视员朱洪彪发言内容如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规范民营医院发展。这为“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的深化医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为医改提供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为深化医改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目标更高,要通过深化医改建成健康中国;二是站位更高,要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统筹健康中国、人口老龄化等国家战略,进行谋划和推进;三是对推进改革的能力要求更高,从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到促进医保、医疗、医药的协同发展和治理,无论是从理论到实践,还是从理念到方法,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四是对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的制度安排,要求更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由过去的建全体系(即确保“有”)进阶到现在的高质量发展(即要求“优”),要求更加注重高品质、均衡性和可及性;医疗保障体系从基本医疗制度的建设,转向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全局出发,强化药品安全的监管,让人民用上好药、放心药;公共卫生体系要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的机制,健全公共卫生体系。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医改的任务,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回答和解决改革中的难题。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始终做到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守正创新,坚持自信自立,坚持胸怀天下。今年医改重点任务包括六方面按照以上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了今年的医改重点任务,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近期正式印发。今年的重点任务特点如下: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的工作部署,深化医改向纵深推进。二是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制之后,第一次经国务院同意,由六个部门联合印发今年的医改重点任务。三是今年医改重点任务承上启下、系统连续、重点突出、远近结合、久久为功。四是医改重点更加突出系统集成,更加注重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今年的医改重点任务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二是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三是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四是推进医药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发展,五是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六是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同心协力,让百姓获得更多红利具体来说,今年的医改重点工作主要包括二十项具体任务:一是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建设,根据规划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立“揭榜挂帅”与跟踪问效机制。二是持续提升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水平。依托现有资源,指导地方推进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强化科学合理网格化布局。选择若干城市开展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试点。三是加强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拓展乡镇卫生院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合理发展社区医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有效签约、规范履约,推动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参与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四是完善促进分级诊疗的体制机制。探索对紧密型医联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鼓励紧密型医联体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五是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中医特色重点医院、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六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规范化管理。七是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地方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结合实际向群众急需且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八是加快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开展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加强以业财融合为核心的公立医院运营管理,持续开展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开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和促进行动。九是全面加强医药领域的综合监管。十是巩固健全全民基本医保。指导地方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加强正面宣传和政策解读。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扩大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范围,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推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全部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十一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十二是深化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十三是支持药品研发创新。十四是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十五是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和质量监管。十六是促进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十七是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十八是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十九是加强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途径培养全科医生,加强一些短线专业、专科的人才培养,实施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二十是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队伍建设,壮大全科医生队伍,保障全科医生的薪酬待遇。上述是今年医改的二十项具体任务,各个部门须同心协力、共同发力,将20项任务落实、落地、见效,让老百姓获得更多的医改红利。文:国家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司一级巡视员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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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规范中医药标准管理,促进中医药标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我局起草了《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zcfgjds@natcm.gov.cn;二、信函: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邮编:100027;三、传真:010-59957669。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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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49家医院获批第五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附前四批项目名单)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印发《第五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名单》,中小卫搜集整理出了第五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49家医院名单——前四批名单如下——来源:综合网讯整理:连漪审核:孔令敏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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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医药卫生领域产业将迎来调整,有鼓励、有限制、有淘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其中,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中小卫梳理发现,鼓励类的医药领域条目有5条,分别是:1.医药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与应用:膜分离、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等原料药先进制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新型生物给药方式和递送技术,大规模高效细胞培养和纯化、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技术,抗体偶联、载体病毒制备等技术,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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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达到推荐标准机构名单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是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举措。2022年,各地继续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基层机构对照新版标准,补短板、强弱项,统筹疫情防控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持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经过机构自评、县区级审核、省市级复核、国家专家组现场一致性评价等严格程序,最终确定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300余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为树立典范、表扬先进,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对在2022年度“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中表现突出、服务优质的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机构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做好示范,再创佳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立足提供全周期全方位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乡村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扫描二维码查看推荐标准机构名单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审核:孔令敏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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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艳林:个人医疗数据怎样合法用于研究

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各个行业迎来信息数据的爆发式增长,其背后蕴藏的巨大价值在为行业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亦带来安全性、合规性等方面的风险。面对药物研发中的真实世界研究的开展,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曹艳林指出,在数据重要性与日俱增的当下,大医疗、大健康行业的数据监管,想要从以往单一的监督职能,转变到有据可依的应用阶段,仍需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等多方共推。数据治理进行时实际上,数据治理行动已开展多时。2020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个传统要素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根据文件,在数据要素部分,监管部门将着力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通过制订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支持构建多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全面提升数据要素价值,这一计划也反映在国家机构改革之中,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由其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业内所说的“数据二十条”中,中国在国际上率先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并强调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成为我国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里程碑事件。曹艳林认为,上述动作均是真实世界研究未来大有可为的依据之一。“高质量数据是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的前提,亦是提供支持和依据的主要来源。国家层面对数据的种种‘大动作’必将带领医疗行业数据质量再上层楼,这对真实世界研究的发展来说是件好事。”曹艳林说。禁忌与安全不同于其他行业,医疗数据的使用更令人忧心。“真实世界研究所用的医疗数据往往涉及具体的患者个人,平衡患者隐私数据安全及数据真实性核查仍然令人忧心。”曹艳林举例,在使用和共享医疗数据前,医疗数据往往要先进行脱敏操作,即去除识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的信息,以确保患者的隐私得到保护。但在数据监管中,这一环节有可能存在真实性问题。“如果脱敏彻底,患者隐私信息应该是无法被完全还原的,但如果无法对其进行还原,谁来保证该条信息一定是真实的?脱敏不彻底,则无法完全保证患者隐私不予外泄;脱敏彻底,则无法溯源,无法溯源就可能带来数据造假风险。”曹艳林认为。在现实中,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业内人员通常会对存储和传输的医疗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以确保即使数据被盗取,也很难被解密和滥用。而这,又涉及访问控制问题,即需要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医疗数据,其间可能涉及双因素认证、角色分配等方法。曹艳林指出,现阶段,授权同样是数据使用的模糊点。“数据使用授权的精细度还不够理想。例如授权由谁下发,数据内容是否需要分拆权限,如何隔离不同层级权限读取的数据内容。”曹艳林表示。曹艳林指出,更重要的是在真实世界研究之外,数据生命的周期管理是否需要进一步细则,例如是否需要对医疗数据进行有效生命周期的分层管理,以及保证过期数据的安全销毁等内容。多方共推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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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宇:基于社会法本位价值看医保个人账户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

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医保个人账户的改革是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之所以称之为重点问题,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基本医保资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二者的比例约为3:1,后者占比并不小。但是按照此前中央和各统筹地区的相关政策,医保个人账户只能支付个人的一般门诊医药费用,难以发挥医保资金的统筹功能,也不符合医疗保险“保大不保小”的基本原则。截至2021年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存达3.6万亿,其中,近40%是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之所以称其为难点问题,是因为改革面临的阻力较大。很多参保人认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是私人财产,应当由个人自由支配,医保政策的变动不能触动个人的财产权。从表面上看,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的争议焦点是其法律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资金使用归属权;深层次观察,此问题实质上反映了参保人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博弈,应从团体利益的社会法本位价值去寻找该问题的答案。权利归属需综合判断从法律释义学的角度审视医保个人账户的性质和权利归属,恐怕无法获得确切的答案。社会公众对个人账户的理解主要来自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44号文”),该文件第四部分“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且“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此文件印发之前,国务院各相关部门也出台过包含类似内容的文件,例如,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规定:“职工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原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规定:“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44号文”印发之后,很多地方法规也规定了医保账户的使用细则,例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其余额应当退还本人。”这些地方性文件增强了医保个人账户制度的可操作性,也更加强化了参保人对账户资金个人财产法律性质的认识。按照最初的设想,基本医保统筹资金通过当期的收支平衡法则实现参保人群体横向的风险分担,即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将筹集来的保费支付参保患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通过长期的收支平衡法则实现参保人个人纵向的风险分担,即在参保人年轻、疾病风险低时多缴纳保费,少支出医药费用,老年多病时不缴纳保费,多支出医药费用。但这个初衷在实践中未能很好落实,主要问题出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积累了大量资金,或由于个人的短视引发较高的道德风险,不仅让监管工作压力倍增,而且每个参保人账户的资金有限,只能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统筹功能难以发挥,对真正需要依赖于医保制度解决高额费用的参保患者不公平。社会各界对个人账户诟病较多,都在积极寻求账户的改革方案。2010年印发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写入医保个人账户制度,为后续的改革预留了立法空间。从法律的位阶关系上看,从适用方面,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优先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因为前者针对的事项更明确具体;从效力方面,后者高于前者,因为后者的颁布机关由人民代表组成,具备更直接的民主正当性。那么,是不是《社会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以“44号文”的规定为准?答案也是不甚明晰的。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包括条例、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按照《立法法》第3—5条的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但是“44号文”采用的名称是决定,一般用于构建专项制度的框架结构,带有纲领性政策文件的特征,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法规,只能视为国务院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立法法》第6条的规定,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才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鉴于“44号文”没有经过此审查程序,因此,相关规定也不宜直接作为医保个人账户法律性质的来源,其权利归属还要结合参保人意愿、资金使用情况、政策导向等因素综合判断。合理平衡个体利益与团体利益基本医疗保险系社会法法律制度,应当将团体利益作为本位价值。在立法部门划分方面,在传统强调公权力本位的公法和私权本位的私法之间,形成了一个以同质化的个人组成的团体为本位的法律部门,即社会法。在工业社会,人们生存居住的环境呈现出同一化的特征,医疗技术和治疗方案也在规范的基础上趋同,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劳动者在组织结构上整齐划一,这为建立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支付机制奠定了基础,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得以在社会法的本位理念下构建。社会法强调社会和公共利益的独立性以及对特殊个体利益的倾斜性保护。在这个法律部门中,基于同质性特征形成的个人集合,即团体成为了权利主体,作为传统私法主体的个人成为了义务主体。作为传统公法主体的国家演变成为了个体和团体利益的平衡者和维护者,不直接介入社会法的法律关系中,而应当通过建立平等的参与机制和协商机制,促进团体利益实现,最终将利益落实到那些需要给予特殊保障的群体上。具体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立法和行政的职能应当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公权力筹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与其他参保患者相比处于更加弱势地位的大病患者的医药费用上。与之对应的,将资金作为参保人的个人储蓄,用于抵御个人老年时期高疾病风险的制度系传统的私法制度,与作为社会法的基本医疗保险法的立法本位不相容。当然,即便是社会法制度,也不能脱离国家的积极作为,尤其在我国基本医保领域的社会自治机制还不甚完善的条件下,政府的立法和执法职能应当以更高的标准要求之。笔者建议,一方面,应当更合理地平衡参保人的个体利益和团体利益,在当前中央和各地方政策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化的制度和公众认知的情况下,改革还需要缓步推进,避免过激的社会反应,而且还要考虑出台必要的配套措施,比如优化“双通道”购药流程和“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增强门诊慢病患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还应当完善社会协商机制和政策宣传机制,参保人与政府并非对峙和利益博弈的双方,政府更应当居于个人和参保人群体之间,为二者构建一套平等和谐的沟通程序,让双方主体充分了解和理解对方的需求和诉求,让立法更加民主、更加科学;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加强政策的宣传,及时打破谣言,疏导争议,为政策的落地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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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能给医疗行业带来什么

Transformer,其命名由两部分组成,“Chat”指与人进行聊天或对话的功能;“GPT”指Generative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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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岳:卫生法学学科体系的四大发展方向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卫生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养有思想的医法复合型人才,是新时代卫生法治发展和新文科建设的迫切需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的发布,为卫生法学领域优化院校布局、推进体系建设、深化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作为党和国家关于法学学科发展的纲领文件和行动计划,《意见》不仅对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也为适应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要求,构建中国特色卫生法学院校体系、教育体系、理论研究体系提供了最新指引。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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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伟:谱写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新篇章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卫生健康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12月26日,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谋划、真抓实干,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取得新成效,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再上新台阶。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以来取得辉煌成就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性地把党的群众路线与卫生防病工作结合起来,发起了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先后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卫生健康活动,为保障人民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维护人民健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召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确定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出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爱国卫生运动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工作内涵,取得新的显著成效。一是健康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截至2022年底,全国现有国家卫生城市(区)占比达到66.3%,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占比达8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3%,城乡人居环境卫生状况发生巨变,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二是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得到有力保障。通过有效的社会动员,构筑起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专群结合的“防疫大堤”,有效防控了重大传染病疫情。特别是在抗击新冠疫情斗争中,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共同行动,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有效降低了疫情通过环境传播的风险。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健康科普,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群众防病意识明显提升,筑牢了疫情防控的社会大防线。三是人民健康状况大幅改善。爱国卫生运动通过改观念、改环境、改行为,极大激发和弘扬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有力提升了全民族身心健康素质和全社会综合文明程度,充分显示了“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巨大作用。2021年,我国人均期望寿命提高到78.2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25.4%,热爱健康、追求健康的新风尚蔚然成风。新时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具有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迈上新征程,我们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深刻认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大意义,以爱国卫生运动新成效为建设健康中国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大动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深入推进、人口老龄化加快、生活方式变化,我国面临多重疾病负担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保障14亿多人的健康,不能仅靠医疗卫生的“小处方”,更要靠社会综合治理的“大处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出到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的远景目标,对健康中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爱国卫生运动是有效的健康治理模式,是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综合平台。要通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源头上统筹应对复杂的健康影响因素,引导个人主动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推动各级政府形成有利于健康的治理方式,把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任务落实落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风险,既要靠专业高效的医疗卫生队伍,更要打好群防群控的“人民战争”。爱国卫生运动是实现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平急结合、专群结合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社会性防疫机制。要通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让每一个人成为公共卫生安全的维护者,让每一个社会“细胞”成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坚强堡垒,从根本上筑牢公共卫生安全屏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载体。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卫生健康治理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爱国卫生运动是卫生健康领域独有的群众性工作机制,已经成为创新基层治理的有效载体。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独特优势,把卫生健康工作深度融入每一个基层网格,把健康内涵延伸到每一个社会“细胞”,有助于丰富基层治理内容,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加快落实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各项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康是幸福生活最重要的指标。实践证明,爱国卫生运动是行之有效的社会健康管理平台和模式,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将发挥更大作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长效机制完善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把爱国卫生运动向纵深推进,夯实健康中国建设的关键基础,以卫生健康现代化支撑国家现代化。强化顶层设计和能力建设,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不断健全爱国卫生制度体系。加强政策研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爱国卫生专业技术开发,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能力。加强社会动员。加快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推动形成自上而下行政动员与自下而上主动参与结合的群众动员机制。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让爱国卫生运动深度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加强法治建设。充分总结爱国卫生运动70年历史经验,凝练提升为法律制度,推进爱国卫生工作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发动群众参与为路径,全面打造健康宜居人居环境。以农村为重点,引导群众积极改造提升生产生活环境,深入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城乡垃圾和污水处理、厕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完善环境卫生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健康美丽宜居家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以健康知识普及为重点,着力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加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等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工作,不断丰富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活动,建设举步可就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持续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进一步涵养文明健康社会风尚。适应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要求,以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高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鼓励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创新方式方法,以健康治理良好成效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强化人居环境改善、饮食习惯、社会心理健康、公共卫生设施等方面内容,鼓励全域创建,促进城乡卫生管理走上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大力推进健康城市建设,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模式,将健康融入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加快推进健康细胞建设,夯实健康城市建设微观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打造培育一批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示范样板。积极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各地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健康融入各项公共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中,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能力,进一步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来源:人民日报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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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关于2022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的公示

按照《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国家医保局组织力量对2022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药品申报资料进行了初步形式审查。现将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通过形式审查不等于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后续还需要按程序开展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环节。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6日—9月12日(一周)公示期间,请社会各界对公示药品的资格条件、相关信息和初步形式审查结果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传真、信函或邮件等形式向国家医保局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专班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情况请署实名,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电子邮件:YBML001@nhsa.gov.cn(邮件命名为“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形式审查公示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传真:010-8906136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9号120室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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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广西:筑牢疫情边境防线 深入开展公卫改革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围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健全“四大体系”,完善“八大体制机制”,不断扩大改革试点,加大改革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医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化,破除了“以药补医”旧机制,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全民医保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医疗卫生人才资源明显增加。“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缓解,使得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西部前列,人民健康水平实现新跨越。同时,作为边境省份,广西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巨大压力下,面临着越南等邻国带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挑战。在积极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同时,广西将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抓紧抓实抓细,边境疫情防控“五位一体”防线持续筑牢,核酸检测、流调溯源、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置能力稳步提升,科学迅速处置了“12·20东兴本土疫情”等疫情事件150余起,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努力为稳定全国疫情防控大局贡献力量。夯实基层卫生网底持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十三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投入160.63亿元,建设项目2996个,为一千余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善业务用房和配置医疗设备。医疗资源供给扩容提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高位推进。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县域医共体、三二医联体,推动数百家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组建家庭医生团队上万个,基本实现常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签尽签。县级医疗机构诊疗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县域内就诊率接近90%,群众就医获得感不断增强。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本土化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累计招收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1.82万人。全区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帮、带”促进基层卫生人员能力不断提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机制,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公益一类保障和专门绩效激励相结合”,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全面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保障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实施“198”兜底保障政策,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全覆盖,贫困人口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90%和80%。全区634万贫困人口特别是35.28万户因病致贫家庭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西启动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投入430.30亿元,建设项目3022个,持续补齐公共卫生短板。连续29年无脊髓灰质病例报告、19年无白喉病例报告,麻疹防控成效连续6年位居全国前列,免疫规划工作成果持续巩固。在靖西、凭祥、东兴3个边境县级市投入5.15亿元,建设公共卫生应急救治中心,在疫情防控救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防治结合。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医改经验,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融入县域医共体建设发展,促进预防和治疗业务相互结合,同步发展。建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决策机制。将防治结合纳入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每年对全区14个市、112个县进行全面量化考核,促进医疗机构落实公共卫生职能。同时,广西还将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艾滋病攻坚工程、中医药振兴发展纳入医改范畴,形成了广西特色医改模式。以“地贫”为主的胎儿水肿综合征出生缺陷从2008年的首位病因降至2020年的第10位病因。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人均预期寿命等主要健康指标均提前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持续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西部省区前列。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加强“三医联动”,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加强“三医联动”、优化资源配置、持续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强化支撑保障4个重点开展深化医改的工作,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降药价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人事薪酬制度、医保支付方式等综合改革。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优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更好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完善全民医保制度。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完善脱贫人口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健全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以更实的举措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以边境口岸为重点,坚持做严一线、做实二线、做强全线,强化境外疫情输入防范应对。坚持人物同防,实现从“境外”到“国门”再到“家门”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确保“外防输入”工作不留死角。加快提升医疗救治能力、流调溯源能力、核酸检测能力,深化构建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防控体系筑牢边疆安全屏障,坚决守好祖国“南大门”。建立扁平化快速响应指挥体系,持续加强疫情处置核心能力建设,全区单日核酸检测能力超250万管,其中边境3市8县达到单日52.1万单管,全区共有救治床位1.8万多张,组建约1.3万人的常备联合流调队,常态化组建非边境地区医疗卫生工作队支援边境口岸地区疫情防控,极大缓解了多次本土、输入疫情应对压力,高效处置了多起规模疫情,有效保障了陆路口岸正常通关。目前,广西8个边境口岸全部正常通关。下一步,自治区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医改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健康广西2030”规划,扎实推进15个专项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健全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加强监测确保乡村医疗服务“空白点”动态清零。持续推进“一老一小”工作。加快推动中医药+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广西中医药靓丽名片。积极拓展改革成果,努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整理:本刊记者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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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天津:深化医改统筹推进体系建设

近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群众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出台了多项措施。全市公共卫生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卫生健康信息化支撑有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贡献了力量。推动医改纵深发展2022年,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坚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不断完善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科学精准从严从紧做好疫情防控,动态完善调整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专业能力保障,严防院内感染发生,科学有序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健全“三医联动”机制,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深化疾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推动优质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快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天津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文件。推进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加快中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核心基地建设,助力“津城滨城”发展。全力推进综合类、呼吸、心血管等8个专业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启动市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落实天津市院前急救条例,健全完善医疗质量和管理控制体系,持续改善医疗服务,不断提升群众就医感受。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近年来,天津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集采价格明显下降。在国家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全国冠脉支架和人工关节带量集采,中选产品价格平均降幅分别达93%和82%。二是集采范围持续扩大。选取群众需求迫切、临床用量较大、产品价格较高、百姓负担较重的品种集中带量采购,已覆盖药品260个品种、耗材8类2959个品种。三是费用支出显著降低。通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已累计节约医保和患者支出75.57亿元,有效减轻患者负担。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中,天津市专门成立市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11个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同时,积极承担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建立了以京津冀为基础、全国28个省级单位参与的“3+N”医药采购联盟新模式。围绕治理药品耗材价格虚高、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制定《天津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等配套文件,在企业申报、产品采购、医保政策、信用评价等关键环节建立制度规定,形成闭环管理。完善覆盖“采购进度、汇款追踪、合理采购、供应保障、质量安全、票据追溯”的实时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中选产品在天津市供应充足、流通有序。今年上半年,累计检查定点医药机构800余家,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共计5000余万元。建立医保基金与医药经营企业直接结算机制,累计结算货款20.59亿元,进一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结余留用累计向医疗机构拨付资金28亿元,对支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构建基层就医新格局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既要补短板、提能力,更要优层级、建秩序。不同于现有的纵向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天津市基层数字健共体将散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横向整合,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激活线上线下叠加效应,不仅推进了基层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也提升了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服务水平和政府的监管水平,构建了分级诊疗和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基层就医新秩序。在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开展医联体建设、推进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基础上,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健共体建设,由“天津微医总医院”和“天津微医互联网医院”承接,依托医疗卫生健康互联网数字管理平台,进一步做实做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实现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开启天津医联体建设的3.0时代。整理:本刊记者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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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广东:打造“顶天立地”医疗卫生大格局

7月14日,2022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十三五”期间,广东医改从加强顶层设计入手,不断深化“三医”联动,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调动各地改革积极性,加快推动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实现了从“跟跑”到“领跑”的转变,为全国医改贡献了广东方案和广东智慧。这为“十四五”期间广东实现大病不出省、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健康基础。一个体系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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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吹响深化医改的新号角

7月14日,2022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期盼,推进医改取得更大成效。近年,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针对看病难、看病贵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重点问题,党和政府把深化医改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统筹谋划,进行了一系列顶层设计、确定了一系列目标任务、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在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力。各地则在国家“规定动作”基础上,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了一系列“自选动作”。在深化医改引导下,公立医疗机构强化公益性,医疗服务明显改善,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显著提高。高位推动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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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科学精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认真总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印发后的防控工作实践,特别是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速度快、隐匿性强等特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优化调整风险人员的隔离管理期限和方式将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隔离管控时间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措施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14天核酸检测,采集鼻咽拭子,解除隔离前双采双检”调整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前不要求双采双检。密接的密接管控措施从“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核酸检测。二、统一封管控区和中高风险区划定标准将两类风险区域划定标准和防控措施进行衔接对应,统一使用中高风险区的概念,形成新的风险区域划定及管控方案。高风险区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中风险区,中风险区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其他地区对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中风险区实行“足不出区、错峰取物”,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其他地区对近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低风险区指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其他地区对近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要求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三、完善疫情监测要求加密风险职业人群核酸检测频次,将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核酸检测调整为每天1次,对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核酸检测调整为每周2次。增加抗原检测作为疫情监测的补充手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可疑患者、疫情处置时对中高风险区人员等可增加抗原检测。四、优化区域核酸检测策略明确不同人口规模区域核酸检测方案,针对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以上城市、一般城市、农村地区,综合疫情发生后感染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社区传播风险及传播链是否清晰等因素进行研判,根据风险大小,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确定区域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审核:孔令敏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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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医师准入门槛提高、超说明书用药明确“适用条件”……医师法亮点全在这!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条件由中专提高到大专。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互联网诊疗服务只能用于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由二年改为三年。↑点击图片查看医师法全文↑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重磅法律,将对未来中国医师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执业规则等产生重大影响。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宣传贯彻医师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机构处负责人,对医师法的修订亮点做了详细解读。亮点一医师法更加凸显全社会对医师职业的尊崇。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十六字崇高精神,并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医师节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医师法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对原《执业医师法》的行文进行了调整,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整到首句,开宗明义,彰显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医师法第三条是关于医师职业精神、职责以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医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沿袭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体现对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重视。此外,医师法还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的表彰、奖励制度,对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亮点二医师法更加注重医师高质量培训培养。医师法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最低学历条件由中专提高到大专,提高了医师准入门槛,为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有助于提高医师学历层次,提升医师整体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医师法还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这将进一步拓展医师的执业空间,符合临床医学学科融合发展的趋势。近年来,国家建立完善了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三阶段连续统一的医师教育培训体系。医师法将这一体系做了进一步巩固强化。同时,医师法还要求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配备。亮点三医师法更加注重医师权益保障。医师法专门增设“保障措施”一章,在人事管理、薪酬待遇、表彰奖励、职业防护、公益宣传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各级政府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此外,公共场所自愿急救豁免制度是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民法典紧急救治权立法精神的延续。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所以医师的本职工作不是提供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在非执业期间,以普通公民身份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能力自愿参加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属于挺身而出、奋勇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因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亮点四医师法更加注重医防融合和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是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这次抗击疫情给我们最深的启示。医师法将增进医防融合贯穿于医师培训培养、配备使用、执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比如,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等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在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等。医师法还鼓励中西医相互借鉴学习,建立中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西医结合服务。医师法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亮点五医师法更加注重补齐基层和紧缺专业短板。基层医师承担着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医师法修订过程进一步体现了“以基层为重点”的导向。一是加强培训指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组织上级医疗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开展培训;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提高能力水平,取得医师资格。二是加强待遇保障。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等政策,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同时,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三是加强技术帮扶。执业医师晋升副高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的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服务经历。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新增条款中,医师法吸取了之前出台的一系列多点执业的政策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强调应当以一个医疗机构为主,并办理相关手续,还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亮点六医师法更加注重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医师法在保障医师权利的同时,也对医师依法执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关于“医师超说明书用药”有关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前提是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如果采用现有药品说明书载明的药品用法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或者更好的治疗目的,医师不能实施超说明书用药。第二,采用的药品用法应当具有循证医学证据,即已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三,超说明书用药必须在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才能实施。此外,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保证合理用药,还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和规范。二是明确医师互联网诊疗规范。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但不能用于首诊。三是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由二年改为三年,有利于合理减轻医师负担。医师法还规定,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这将进一步为基层医师“减负”,切实体现了“将时间还给医师,将医师还给临床”。四是在法律层面首次设立“终身禁止”制度。规定对医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文:本刊记者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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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新刊】2022年第2期:卫生健康工作展望

关注中国卫生杂志公众号(ID:zgwszz)2022年第2期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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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首次集结,各地卫生健康掌门人展望新一年

2022年壬寅虎年承载着厚重的期待和美好的愿望大步而来。这一年,如何一手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一手推动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如何更好更稳地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一张张全新的答卷已然次第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的掌门人将如何运筹帷幄、提笔作答?让我们一一呈现。(详见《中国卫生》2022年2期)北京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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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召开,今年卫生健康工作这么干

1月27日,2022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为重中之重,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各项工作,不断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会议指出,刚刚过去的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年。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盯“国之大者”,把握形势变化,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卫生健康事业持续向前发展。全力以赴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疫苗接种工作,疫情防控重大战略成果持续巩固。坚持统筹兼顾,深化医改工作持续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老龄工作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三孩政策依法有序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健康中国行动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百年党史汲取智慧和力量,牢牢把握卫生健康工作政治属性和行业特点,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持续加强。会议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问题,推动事业在历史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的潮流中发展。要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强化战略思维,加快建设优质高效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办好自己事。坚守安全发展底线,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履行好防控疫情、守护人民健康的重要职责。会议强调,要牢记维护人民健康的初心使命,一年接着一年干,一张蓝图绘到底。一是毫不放松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不动摇,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迅速遏制疫情传播扩散,全力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不断提升科学精准防控水平。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加强对新冠病毒变异的研究和防范。二是巩固深化医改成果,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抓好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规划布局。三是以基层为重点,巩固健康扶贫成效与乡村振兴相衔接,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提升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四是深入推进健康中国行动,完善重大疾病防控策略,加强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五是推进疾控体系改革,加强基层疾控机构能力建设,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护网。六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扎实开展老年健康服务工作,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全面加强“一老一小”服务供给,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七是全面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深化中西医临床协同攻关。八是强化事业改革发展的保障支撑,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科普宣教,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会议强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全身心、全天候投入高强度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奋战一线,付出了艰辛劳动。要采取更多务实、贴心、暖心举措做好工作保障,给一线工作人员更多的关心关爱,加强人员调度,安排好轮休,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最大程度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做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会议要求,全系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勇于担当作为,以新时代良好作风保障事业新发展。锤炼过硬的政治品格,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锤炼过硬的业务本领,熟悉专业、干专业事。锤炼过硬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注重下沉一线发现和解决问题,锻造一支干净干事、无私奉献的卫生健康工作队伍。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审核:孔令敏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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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集采】 金维加:改革无禁区 越难越向前

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广为诟病。安徽省医保局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破冰、破堤、破圈、破防”系列行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无禁区,越是艰险越向前,走出了一条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安徽集采新路。——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金维加用“组套分组法”实现破冰医用耗材无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产品编码,产品之间难以比质比价,无法形成行业深度竞争,相关企业维护自己的销售渠道,所以,高值耗材价格虚高问题像一块难以打破的“坚冰”。2019年7月,安徽省以骨科植入(脊柱)类、眼科(人工晶体)类为突破口,探索高值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针对耗材无标准无编码的难题,采取“组套分组法”,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对相关部位手术所需耗材组件分类组合,形成各种常见脊柱术式耗材“组套”,用于比价竞争。企业必须接受单个组套内全部组件的入围价,才能参加本组套谈判产品的谈判议价,从而实现了组套产品整体降价,避免了“主件降价辅件涨”的问题。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安徽省医保局从不同医疗机构抽取15名骨科、眼科权威专家组成3个谈判小组,在全面梳理产品全国最低价、实际采购价和出厂价的基础上,建立“分层比质比价法”,按照国产、进口分层,按一线品牌、二线品牌比质量、比价格,形成合理评价体系,据此标准与企业谈判。针对招采分离的难题,强化带量采购约束,由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组成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联合体,将分散在18家省属医院的骨科植入(脊柱)类和眼科(人工晶体)类耗材使用需求集中后统一与企业进行谈判。同时,明确谈判成功产品的采购量不得低于2018年度的80%,真正实现“以量换价、量价挂钩、招采合一”。针对利益冲突难题,省医保、财政等部门制定了利益分配机制,将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节约资金的50%用于降低耗材结算价格,减轻患者负担,减少医保基金支出;50%用于激励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医院采购动力,促进临床合理使用;谈判不成功的62个产品中,54个由原集中交易目录转入备案交易目录管理,8个原备案目录内产品纳入重点监控,让中选产品获得稳定的市场预期。针对企业负担过重的难题,安徽省医保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明确规定严禁耗材进入医院后二次议价,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简化采购程序,优先保障临床使用,医院应在到货验收合格后90天内支付货款,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实行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支持医院及时向企业回款。2019年7月30日,经过一轮入围、两轮谈判,安徽省医保局成功完成骨科植入(脊柱)类、眼科(人工晶体)类高值医用耗材谈判议价。骨科脊柱类耗材平均降价53.4%。其中,国产品类平均降价55.9%,进口品类平均降价40.5%,单个组件最大降幅95%;人工晶体耗材平均降价20.5%,其中国产品类平均降价18.1%,进口品类平均降价20.9%。安徽省在全国率先开展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打破了价格虚高的“坚冰”。用“整类谈判法”实现破堤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差过大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医院、患者及医保部门。一些非过评药品规格相同,厂家不同,价差竟达几十倍,形成了居高不下的价格“堤坝”。没有一致性评价,大量国产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没办法统一衡量,进而无法开展同质竞争,所以很多地方不敢碰、不愿碰。在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洪流面前,没有冲不破的藩篱和堤坝。2019年年初,安徽省医保局即谋划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选取头孢菌素类药品开展省级带量采购谈判议价。针对未过评药品“质杂价乱”的特点,安徽创新实施“整类谈判法”,即选取相同药理功效的整类药品实行“整类谈判”。按“既有品规、既有用量”遴选原则,对头孢菌素类药品选取临床常用67个产品整类别实施谈判议价,避免单药品采购竞争性弱、替代性差的矛盾。谈判前科学设定药品质量层次。组织临床专家将拟采购药品细化为高、中、低3种质量层次的12个质量类型,结合不同产品市场最低价,形成产品质量分层与市场价格综合评价体系,在竞争机制中发现真实价格,而不是“一刀切”砍价。2019年12月27日谈判收官,最终29个产品中选。其中8种为国际一线品牌的进口(合资)药品,占27.6%。其余21种国产品中6种为“一类质量层次药品”、9种为“西药50强企业药品”,即21种国产药中15种为高质量层次药品,完全能够满足患者全方位用药需求。用“三轮降价法”实现破圈临床检验试剂价格长期高位运行,流通环节乱象丛生。受制于品类复杂、分类不清等原因,尤其是“专机专用”型采购模式将设备销售与试剂招标捆绑,造成临床检验试剂集采难度系数较大,一直是医药招采领域的难点。安徽省坚持招采改革无禁区,创新招采方式,通过“三轮降价法”,引导试剂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切断流通使用环节的灰色利益链,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净化流通环境和行业生态,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一是以量划杠,筛选谈判产品。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2020年实际采购量为依据,分别选取5大类占同一目录采购金额前70%以上的产品,作为入选谈判议价的门槛,既兼顾当前医院在用的主流产品,保证临床使用习惯,又防止市场份额较小、临床评价不高的同类产品入选目录,恶意降价抢占市场,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二是逐轮降价,挤除虚高水分。第一轮采集市场价。收集相关产品的全国省级销售中标价、挂网限价以及带量采购价的最低价、全省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等情况,形成降价预期。第二轮专家内部评价。发挥专家专业优势,把握合理比价关系,按照产品不同质量层次,差异化设定降幅,确定入围谈判价。企业要书面确定接受入围价才能获得谈判资格,实现初步降幅。第三轮双方谈判议价。专家组根据不同企业产品的特点,结合临床经验,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综合判断,与企业代表开展谈判议价,通过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中选价。通过逐轮降价的模式,进一步理顺临床检验试剂价格形成机制。三是突出重点,破解行业痼疾。针对临床检验试剂采购中“专机专用”难题,一是保持稳定性。注重保持试剂品牌齐整度和覆盖面,集采过程中确保实现同质量层次、同检验功能、同价格水平的产品能相互补充替代。二是设置过渡期。对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设置3个月的考核过渡期,确保医院新、旧试剂产品有序切换,平稳过渡。三是适当留空间。对集中带量采购剩余用量,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省药采平台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避免非中选产品存量设备资源浪费。四是净化环境,实现多方共赢。2021年8月25日,安徽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圆满收官,88个产品谈判议价成功,价格平均降幅47.02%,实现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同谈同降”。过去通过“钓鱼式”投放设备来捆绑试剂招标的模式,失去了利益寻租的空间。利用招采改革释放出来的费用空间,采取“价采联动”的方式,适时下调了B型钠尿肽(BNP)等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检验试剂价格大幅降低,减少医疗机构物耗成本支出。按纳入本次集采范围产品2020年度采购金额测算,医疗机构每年可节约采购资金1.73亿元。市场格局得到优化。中选结果既有进口成熟品牌,也有国产头部企业,行业格局从“一家独大”变成“多家争鸣”,竞争更加充分,结构更加合理。用“三分一合法”实现破防大型医用设备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直接关系医疗服务成本,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安徽省医保局探索实行“产品分层、医院分级、项目分包、价采合一”的“三分一合”集中招标采购模式,有效破解大型医用设备招采难题。一是产品细化分层。为解决大型医用设备缺少国家统一质量评判标准的问题,组织专家根据不同医用设备的关键技术参数开展性能评判,划分质量技术层次,实行同质竞争。二是医院合理分级。对医院提出的采购需求,按照各医院规模级别、功能需求、技术能力和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明确采购等级。三是项目科学分包。在产品分层、医院分级基础上,根据采购单位购置预算、功能需求,组织专家对产品层级和医院需求等级进行匹配,合理区分不同采购包之间的技术层次。设置分包时最大化考虑需求共性,尽可能集中包数,实现以量换价。四是探索价采合一。配套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力求让集采降价成果惠及人民。探索合理制定、调整相关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实现集中招标采购与项目定价、支付标准“价采合一”。自2021年以来,安徽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总金额达5.3亿元,与医院预算采购价相比,节约近2.6亿元,节资率达33%。同时,集采设备的中标价格不断走低,医院采购的性价比越来越高。比如:集采的1.5T磁共振单价首次跌破300万元,3.0T磁共振单价首次跌破600万元。中标结果呈现“一升两降一改善”局面(国产中标比提升,设备降价、企业降成本,营商环境改善),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取得阶段性成效,招采改革成果惠及多方。忠诚担当是制胜法宝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全面深化改革是我们党“守初心、担使命”的重要体现,改革越到深处,越要担当作为、蹄疾步稳、奋勇前进。破解医药流通和采购领域的顽疾,就是新时代医保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主战场。创新机制是冲破障碍的关键。要想突破招采方式改革面前的专业壁垒、市场局限、行业潜规等一道道障碍,必须从医药集中采购机制上入手,让过去产品质量层次不可分变为可分,同类竞争不充分变为充分,供需主体不认可变为认可,确保招采机制合理、可行、有效,才能让高值医用耗材、未过评药品、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用设备的集中带量采购从过去的不可能变为可能。配套激励是平稳落地的有效保障。改革重在落实,也难在落实。医药招采方式改革的核心,是改革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打破不合规的利益链条,重塑清朗的市场环境和合理的分配格局。通过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医药企业甩掉包袱,医疗机构减小风险,改革带来的红利在阳光下分配,得到各方一致认同,确保医药集中采购谈判议价的成果顺利落地,惠及人民。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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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十四五”临床重点专科实施“百千万工程” ,各地工作任务明确

“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是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加强我国医院内涵建设,引导医院发展方向,促进医院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推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