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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胆的想法:吞掉不义之财,可“铐”吗🤔


         

团伙合谋“黑吃黑”

私吞电诈赃款跑不脱!



黄某某

老李,我想到了一个赚钱的法子,有没有兴趣

黄哥,快说说

李某

黄某某

我们找几张银行卡给搞“电诈”的上家过账,乘机截胡赃款,再找两个人开车护航,他们肯定不敢报警,这钱就是我们的啦

坐收渔翁之利!我看行

李某

小徐,把你卡拿给他们用一下嘛,到时候上家钱到账了,你看情况把钱搞到手,完事给你多分点酬劳

李某

徐某

要得哥



日前,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赃款“黑吃黑”案件,一被告团伙以出借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过账的方式骗取赃款,团伙认为对方钱款也是诈骗而来,不敢报警,妄图逍遥法外。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初,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等人预谋通过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进行过账的机会,以截留转款资金的方式牟利。后李某将该方式告诉徐某并向黄某某介绍徐某,由徐某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



同年9月4日上午,徐某在黄某某安排下,与上家见面并按照上家要求,将其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



当日上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吴某某被骗101757元现金中的7万元转入徐某银行卡中。同日,上家使用徐某银行卡、手机将该7万元中的19986元转走。后徐某又在上家安排下取出剩余被骗资金中的49900元。徐某取现后避开上家将钱款交予接应的唐某、韩某某后,与黄某某等人共同驾车逃离现场。


黄某某、徐某、李某、方某某、韩某某、唐某等人将赃款瓜分。



2023年下半年,黄某某、徐某、李某、方某、韩某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挡获。徐某退缴赃款15000元,韩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赃3000元,方某退赃3000元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供卡人通过事前预谋,以供卡过流水为掩饰,实则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实施诈骗,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本案中扣押的人民币予以发还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吴某某,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吴某某。

裁判理由:


  • 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方某、李某、韩某某伙同徐某等人以隐瞒截留过账资金为目的,谎称将卡片出借给他人过账,其目的系将他人过账资金非法占有,骗取他人款项4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 该案系共同犯罪,其中黄某某负责联络上家,寻找过账人员,通过方某、李某将徐某、韩某某等人联络到一起,陪同过账,收取诈骗款项、分配诈骗款项,系主犯。徐某负责提供过账银行卡过账,并取出过账资金49900元,交由黄某某分配;方某提出犯意,并介绍上家与黄某某认识,提供使用车辆;李某介绍过账人员徐某给黄某某;韩某某负责驾驶车辆并与他人一道接应徐某,方某、徐某、李某、韩某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 本案被骗资金49900元被方某等人占有,该款均系吴某某被骗款项,追缴后应当发还吴某某。





法官说法


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

“黑吃黑”现象时有发生

即存在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人

截留流入卡内资金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以“黑吃黑”方式截取不义之财

同样构成犯罪

但究竟以何种罪名定罪

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本案中,结合主客观证据,鉴于行为人事前预谋,谎称将卡片出借给他人过账,真实目的系将他人过账资金非法占有,即对他人犯罪所得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


法官提醒,公民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不可随意转借、出租甚至出售给他人使用,以免成为不法之人的犯罪工具,以“黑吃黑”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犯罪所得,亦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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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71期>

供稿丨青羊法院 中院刑一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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