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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虚假陈述、被告拒不到庭,成都中院开出2张罚单!

- 导读 -

近日,成都中院对一案中

妨碍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依法惩治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01.

被告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原告谢某某与彭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谢某某请求判令解除与彭某某之间在某房地产项目中的合伙关系、彭某某向谢某某退还投资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谢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出资与彭某某合伙从事某房地产项目,但并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务,不清楚彭某某出资金额,也不知晓最终其所占合伙份额,因此其合伙目的不能实现。


彭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根据谢某某的陈述认定,其已将合伙出资款支付给彭某某,对于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均不知情,判决彭某某向谢某某返还出资款100万元。




02.

被告上诉提交证据

致法院颠覆性改判


后彭某某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项目合伙人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谢某某经手审核的财务凭证、各合伙人签字确认的投委会会议纪要等证据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谢某某自身参与合伙事务,并知悉合伙经营状况,无证据证明合伙目的无法实现,也不存在解除合伙合同关系的其他法定情形,故谢某某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


基于此,彭某某诉请返还投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成都中院改判驳回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同为妨碍民事诉讼

原被告均被开罚单


  • 原告丨谢某某 

    在知晓合伙项目运营情况的前提下提起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向一审法院作虚假陈述,导致一审法院作出相应判决,故成都中院对谢某某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  被告丨彭某某 

    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导致一审法院在无有效抗辩的情况下作出相应判决,其二审提交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被颠覆性改判,同样妨碍民事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成都中院对彭某某的上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亦决定罚款5000元。

目前,双方均已履行了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01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02

谢某某对于案件关键事实向一审法院作虚假陈述,有违诚信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导致一审法院作出相应判决,本院依法对谢某某处以罚款。同时,彭某某无正当理由缺席一审庭审,其上诉后提交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被改判,同样妨碍民事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也受到了罚款。


03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成都中院作出的两份罚款决定,一方面震慑了虚假陈述的失信当事人,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惩治功能;另一方面也积极引导了当事人诚实守信参与民事诉讼,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


问:只要不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裁判?答:

非也!按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法院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继续审理案件,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则被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此举无疑是直接放弃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哦!


庭审的目的就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因此出庭应诉才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最好途径。



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共同维护

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与秩序

虚假诉讼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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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98期>

文稿丨国商法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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