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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蜀黍说法(86):专项立法保障和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专题六

健康江苏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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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是9月1日,《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将正式施行。通过六期的学习,相信您对条例有了初步的了解。全省卫生健康工作者将细化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医疗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担当,全力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给予足额安排;按照规定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财政投入政策,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调节机制,保障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人员培训和招聘等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按照服务成本核定后给予补助。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用房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用房予以保障。


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已建成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维护保养等给予支持。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




编制保障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需求,合理核定并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满六年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县域内医疗卫生事业编制数额应当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创新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方式,依法通过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工作开展。对编制外人员按照与编制内人员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薪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保保障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应当与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比例相协调。对按照规定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差别化支付政策,提高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引导分级就诊、有序转诊。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并落实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个人付费等分担政策,推行将签约居民的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实际签约人数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家庭医生团队。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




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层卫生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

 



不得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五十六条

 



不得违反基本药物制度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五十七条

 



不得违反医疗执业活动规范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五)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



往期回顾



01刘蜀黍说法(81):专项立法保障和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专题一

02刘蜀黍说法(82):专项立法保障和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专题二

03刘蜀黍说法(83):专项立法保障和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专题三04刘蜀黍说法(84):专项立法保障和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专题四05刘蜀黍说法(85):专项立法保障和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专题五

供稿: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责任编辑:汪蓓蕾  吕萌萌
编辑:杨阳  绘制:夏文
校对:杨阳  技术管理:李亚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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