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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从携程被罚看数据侵权的法律意义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大数据杀熟;携程APP;数据安全


本文约1596字,大概需要阅读5分钟。


7月7日,浙江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胡女士诉携程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并判决原告胡女士胜诉。本案并非一般的侵权案件,原告胡女士认为被告携程公司存在“大数据杀熟”的侵权行为,而“大数据杀熟”近年来是备受瞩目的争议问题,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该类问题的性质认定与后续规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8日,原告胡女士像往常一样,使用她经常使用的携程APP订购了舟山希尔顿酒店的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并为此支付了2889元的价款。次日,胡女士离开酒店时发现,该房型的实际挂牌价加上税金,总价款仅为1377.63元。


退房后,胡女士与携程方面进行沟通,胡女士认为,自己作为携程的钻石贵宾级别客户,不但没有享受到贵宾客户应当享受的优惠,反而为此付出了一倍有余的价款,自己遭遇了“杀熟”行为。而携程方面以平台方并非涉案酒店订单的合同相对人为由,仅向胡女士退还了部分差价。


胡女士对携程方面的处理结果感到不满,向绍兴市柯桥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胡女士认为:携程采集其个人非必要信息,可能利用用户画像,如价格不敏感、不索要发票等消费习惯,实施抬高价格,欺诈销售行为;同时,胡女士还质疑携程App是否在此前消费中也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或对其他消费者存在“大数据杀熟”。要求退一赔三并要求携程APP为其增加不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 以避免被告采集其个人信息,掌握原告数据。


法院审理意见

柯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携程APP未尽其作为中介平台对标的实际价值应负有的如实报告义务;对向会员承诺的优惠价格亦无价格监管措施,未践行承诺;且携程在处理胡女士的退款投诉时,告知无法全款退还的差价与事实不符,存在欺骗,支持胡女士的退一赔三请求。


(二)携程APP必须在同意“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后方可使用,构成以拒绝提供服务形成对用户的强制;且“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均要求用户特别授权携程向其合作伙伴共享数据信息,并允许携程方对其进行数据分析和进一步的商业利用;还要求用户授权携程自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用户进行用户画像。上述信息超越了形成订单必需的要素信息,属于非必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支持胡女士不同意携程现有“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的请求。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女士投诉后携程未完全赔付的差价243.37元及订房差价1511.37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共计4777.48元,且被告应在其运营的携程旅行APP中为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或者为原告修订携程旅行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去除对用户非必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相关内容,修订版本需经法院审定同意。


案件意义

“大数据杀熟“概念目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对”大数据杀熟“通俗理解,是指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采集,以收集得到的大量用户消费偏好数据为基础,通过运用特定算法进行”用户画像“,最终实现在平台上呈现对用户的个性化定价。特别是针对黏性较高的用户,利用其对平台的信任所产生的信息差,给予较高的差别定价,从而实现平台的利润最大化。


本案的判决出自柯桥区人民法院,法院的层级较低,影响力有限。但本案的判决让“大数据杀熟“问题首次被上升到司法层面,让消费者了解到该类问题的救济途径,也对于各大平台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但该类问题仍然需要后续其他法院进行裁判,乃至最高院出台指导性案例,才能形成更完备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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