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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德国Adblock Plus白名单案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数据安全;不正当竞争;数据侵权


本文约1611字,大概需要阅读6分钟。


德国Adblock Plus白名单案


我国于优酷诉“电视猫”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件中,作出了被告“电视猫”的行为破坏优酷公司为涉案节目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行播放,并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未提供优酷公司的片前广告,侵犯了优酷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但通过该案的判决,是不足以单独确定提供网络屏蔽广告行为的性质的。近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提供网络屏蔽广告的行为作出了一次裁判,我们在相关问题上的处理,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9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德国Eyeo公司提供过滤网络广告软件“Adbolck Plus”的行为不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原告Axel Springer 是德国的一家出版商,在其网页上提供自己所编辑的内容,并通过在网站上附着广告的方式收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为编辑活动提供活动资金)。


而被告Eyeo公司经营计算机程序“Adblock Plus”,该程序可以屏蔽网页上的广告,这一程序具有“黑名单”和“白名单”功能,在“黑名单”中的公司所发布的广告将被屏蔽,而在“白名单”中的公司可以不被屏蔽,但进入“白名单”的广告必须符合Eyeo公司规定的“可接受的广告”的要求,并同意Eyeo公司分享广告收益。根据Eyeo公司的陈述,公司对于中小型企业将自动加入白名单,不参与中小企业广告利益的分配,只对大型广告公司实行收费进入“白名单”的准入模式

原告认为设置白名单的行为对大型广告公司造成了竞争阻碍,被告Eyeo公司经营屏蔽广告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和被告经理停止提供能屏蔽其网页上屏蔽广告的计算机软件。同时,辅助性地诉请法院禁止被告提供带有争议的“白名单”功能的计算机软件。


一审德国科隆中级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审科隆高级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主诉请,支持了原告的辅助诉请。但联邦最高法院在被告的再告审程序中,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辅助诉请。


法院意见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提供广告过滤软件不构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4项规定的(超出正当竞争的)专门的针对竞争者的阻碍行为,(被告)不存在挤压排除竞争对手的意图,其追求的主要是提升促进自己的竞争力,并通过“白名单”和要求支付费用开放广告自由激活的方法来获取收益。因此,被告的商业模式是以原告的网页功能正常为前提的。


被告提供过滤广告软件没有直接影响原告提供的成果。是否使用该广告过滤软件取决于网络用户的自主决定。对原告产生的间接损害不是不正当的。该屏蔽广告软件没有规避原告针对该软件设立的其网络供给的保护措施。对当事人利益的考量也无法得出原告受到了不正当的干扰的结论。当原告可以采取对应措施,即使根据原告享有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原告对使用广告屏蔽软件产生的损害也是可以承受的,比方说拒绝使用屏蔽软件的网络用户。


在本案中也不存在一般的市场干扰行为,因为没有足够的根据表明在网络提供免费内容的商业模式受到毁坏。因此,该浏览器插件向出版商收费以加入其白名单的做法没有违反竞争法。


案件意义

本案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其重要性和指导意义可见一斑。根据本案裁判结果,单纯的提供网络屏蔽广告服务的行为不足以构成针对其他竞争者的阻碍行为;也不能就单独的提供屏蔽广告服务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如参考德国最高法院所作本案判决,在优酷诉“电视猫”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我们可以认为,具有违法性的部分仅是使用视频流化技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分离优酷所提供广告这一部分行为并不违反竞争法。这一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德国竞争法注重消费者竞争红利保护的思想,对于我国竞争法的研究和实践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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