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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腾讯音乐版权案——平台经济反垄断新变化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反垄断;腾讯音乐;平台经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


本文约1618字,大概需要阅读5分钟。


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除了对腾讯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外,首次动用了《反垄断法》中责令恢复集中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的条款。这一处罚决定表明《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处罚力度达到了新高。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2日,腾讯向中国音乐集团进行投入,获得了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并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且当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双方的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腾讯实施本次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导致了以下后果:

1.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

2. 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减少,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

3. 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包括版权资源壁垒,用户转换成本与进入相关市场的活跃度。


一言以蔽之,腾讯本次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而仅凭罚款不足以消除该影响效果,故责令腾讯采取各项必要措施,以恢复相关市场的竞争状态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更值得关注的是腾讯被责令采取恢复市场竞争状态必要措施的内容,在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尤为重要:“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济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但上述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3年,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这一项内容不仅涉及对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还体现了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数字音乐领域的独家协议本身并不违法,它有规范著作权市场,提高著作权人与平台议价能力的作用,是行使知识产权的一种。但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头部企业对于流量数据的控制力愈发强大,独家协议的劣势也逐渐显现,包括损害消费者福利、限制后续竞争者进入等等,对于市场竞争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考虑到独家协议并不是单纯的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此次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对独家版权协议这种商业模式完全否定,而是对其适用的具体场景进行规定,明确了哪几种情况可以保留,包括允许与独立音乐人(自然人身份)签署不超过3年的独家合作模式等情况,体现出了审慎、有针对性的特点。


案件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在平台经济发展新时期产生的新问题所作出的一次尝试性的调整,对于规范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投资并购活动,维护网络音乐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此外,也有助于提高中国网络音乐行业主体的公平竞争意识,逐步促使网络音乐行业版权费用回归到理性及合理路径,从而促使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激励网络音乐平台不断创新,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同时维护消费者利益。监管机关通过这一个案做出了对腾讯有约束力的决定,同时发出了一个强有力的信号,要求同等地位的其他平台应当按照这种方法去调整其经营模式,对于平台经济日后的经营有规范性的作用。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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