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学术视界|《产业转型研究》专刊报道——交易平台的本质特征与运行机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Author 平台经济课题组

导 读

《产业转型研究》专刊前四期刊物在发行后收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产业界的一致好评。日前,《产业转型研究》专刊第五期刊物已正式刊发。本公众号会对《产业转型研究》专刊第五期中所收录文章进行持续报道,欢迎各位读者关注。

本文为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平台经济课题组发表于《产业转型研究》专刊 2022 年第 5 期 总第 333 期的文章,特此分享,以飨读者。

《产业转型研究》专刊第五期
交易平台的本质特征与运行机制
文/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平台经济课题组




数字经济的基本要素包括网络、平台和数据。数据通过网络集聚于节点平台,在节点平台进行加工处理,产生价值。根据数据类别的不同,节点平台可分成交易平台、社交平台、协同平台等。交易平台是目前数量最大、活跃度最高的节点平台,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交易平台的本质特征

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中,以符号化方式将交易主体集聚在一起,以数字化形式完成交易全过程的网络节点平台。交易平台包括各类消费品交易平台、企业投资品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企业中间品及工业品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数字品交易平台以及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各类交易平台已经覆盖国民经济的消费领域、投资领域(包括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和进出口领域,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交易平台的普及程度标志着国民经济的数字化程度,标志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从经营主体的角度把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划分为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两类,理清了交易平台的基本法律关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进一步把电子商务经营者扩展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至此,交易平台正式作为一个法律对象纳入监管范畴。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背后存在一个稳定的不同于传统交易市场的交易结构。

具体来说,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平台具有三层结构。即在交易平台的上层是以买方和卖方为主体的交易者。他们以交易平台为场所发生交易。交易平台的中层是由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服务,发生在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所有的交易服务建立在与互联网相连的技术平台上。交易者之间的交易与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服务、技术平台的技术支撑构成了交易平台的基本结构。

表面看来,这个结构与传统交易市场结构相似。这种表面的相似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误解,容易让人以传统交易市场的角度看待交易平台和治理交易平台。因而,揭示交易平台的本质特征就显得特别重要。

交易平台的本质特征在于由于技术参与交易所产生的数据集聚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集聚效应。

交易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把传统交易市场丢失的数据承接起来并沉淀于交易平台,使原本在传统交易市场无用的交易数据变成了资源,并产生了新的整体效能。沉淀在交易平台上的数据把原本分散的交易者连成一体,由此产生了基于数据共享的网络社群。基于网络社群的跨区域性和全球性,在交易平台形成了超大规模的具有整体效能的网络社区。在网络社区的交易通过超大规模符号化集聚方式进行。这就是交易平台的集聚效应。

交易平台的测度特性表现在,交易平台除了可以像传统交易市场一样进行交易,交易平台本质上建立了一套交易测度体系,通过测度,交易平台能够产生数据。正是这些数据把各种交易要素连接成动态演化的整体。使交易平台作为一个具有确定目的和范围的社会装置按照自身运行机制进行持续运作。

交易平台的过程特性表现在,交易平台作为一个整体,并非像机器一样是不同部件的叠加,而是每一个贯穿平台整体的服务过程的交互作用。每一个服务过程具有确定的目标和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并与其他服务过程域存在交互作用。我们把这种既独立又交互的服务过程称为交易平台的服务过程域。一个交易服务过程所覆盖的范围被称为服务过程域。众多的服务过程域形成交易平台总的服务能力。过程域决定交易平台的成长性。

交易平台服务过程域是建立在交易平台的技术基础之上的,是由技术过程确定的服务过程。交易服务过程域具有更大的技术刚性。交易过程中的每个约束条件都表现在服务过程域中。因此由服务过程域构成的交易场景显然具有更大的规则刚性,交易平台的服务能力取决于服务过程域的能力,交易平台的成长取决于服务过程域的成长和交互关系。


交易平台运行机制

作为整体性社会装置的交易平台,具有稳定的运行机制。主要在于建立在技术平台上的每个服务过程域都具备一套完整的交易测度和记录装置,交易平台在提供交易服务的过程中完成了交易测度和交易记录。交易测度生成了交易数据,交易数据反映了交易过程,交易过程的记录进一步揭示了交易的总体倾向和交易规律,为进一步的交易以及与交易相关的生产、流通、创新提供了指引,使交易数据的整体像工业经济时代的机器设备一样成为了创造价值的要素。
在这个意义上,交易平台上的数据整体上就像机器设备一样在交易平台上发挥作用,具有交易平台的资产属性,可以为交易平台带来价值。随着数据应用能力的增加,交易数据的价值创造作用越来越大,追求交易数据就成为交易平台的内在动力。
在这种内在动力的驱动下,交易平台必然会进一步优化细化服务过程域,以期对交易过程进行更详尽的测度和记录,获取更多的数据。同时,交易平台必然通过服务过程域,促使更多的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集聚,以期在更大范围获取数据。由此,以数据为驱动,交易平台就形成了“交易→测度→数据→价值→更多交易→更多测度→更多数据”的循环。交易平台通过迭代技术使得服务过程域不断更新优化,维持这个循环不断升级,使得交易规模和数据规模同步增长,进而交易平台不断成长。

交 易

交易是人类社会实现价值的基本方式。传统的交易市场发生在单个交易者之间。交易市场缺乏交易测度能力,因而也就不存在交易数据。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物、交易过程必然是符号化的。这些符号化的交易集聚在一个平台上,为依据统一的规则进行测度创造了条件。


测 度

交易平台在现代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交易测度体系。这个测度体系具备以下功能。其一是测的功能。即交易平台能够建立一套测量准则,对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交易过程进行实时测量。测量是测度的基础,是平台技术的重要部分。前端涉及各类传感技术、感知技术等,后端涉及测量准则、测量尺度的设计等。在实践中,测的功能表现为各种主体的数据集表达的属性。其二是度的功能。即可以对无法直接测量的因素进行猜度、推测、估计。在实践中,度的功能表现为对声音、图像、视频等场景的标识、聚类和解析。测度过程就是获取数据过程。在此过程中,交易平台的数据必然与平台目的、平台特性具有强关联,体现平台意志。

测度的结果就是数据。测度过程所花费的成本就是数据成本。


数 据

交易经过测度转化为数据以后,数据在交易平台就成了独立的实体对象。交易平台经济学把数据集聚产生的形态称为数据空间。在数据空间,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数据测度和其中的信息含量、信息意义,创建特定算法。使源源不断的交易平台测度数据在特定算法的驱动下,在算力的支持下,如同工厂的机器一样,形成数据加工和处理能力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数据如老的数据,产生数据模式,其功能类似于工厂的机器,具有生产工具的性质。另一部分数据,如新的数据,则如同工厂中的原材料,被加工和处理,形成交易平台知识产品或平台能力。这样,交易平台就完成了数据转换过程,数据一方面作为数据资产提供知识生产的条件,另一方面产出交易知识。社会各界津津乐道的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在经济学看来是支撑数据资产化和产出知识的技术。

交易平台数据空间产出的数字化知识是交易平台与平台上交易者的交易标的物。在交易平台上,数字化知识以三种形态呈现。

价 值

交易平台数字化知识向交易者的输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向单个交易者输出个体知识,提供交易保证、促进交易、交易增值能力。其二,向特定交易社群输出类别知识。提供广告、通用工具、金融等服务。输出网络价值,如网链服务、共享模式等服务。其三,向全体交易者输出总体知识,提供平台治理、交易模式、货币兑换等总体型服务。

交易平台在向交易者输出知识,本质上是知识交易,交易平台实现知识价值,交易者通过知识改善生产、流通、交易条件,获取效率提升和价值增加。

从上述过程中我们看到,交易平台存在一个绝妙机理。一方面,交易平台通过测度平台内交易者和交易过程获得数据,在数据空间进行加工处理,使数据变成资产,生成数字化产品和平台服务;另一方面,交易平台又把数字化产品和平台服务输出给平台内交易者,获取数据价值。由此,在交易平台完成了从交易、交易测度到数据处理、价值实现的全过程数字化循环。

在此循环中,交易平台的数据空间通过交易测度和价值实现与交易活动建立起紧密关系,同时在提供数字化知识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了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资源配置和资源控制。随着交易平台的交易集聚能力沿着互联网的节点扩展,这种对资源配置和控制的范围必然进一步向着超越地域和国界的方向扩大。

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伟大创造,是人类交易史上的重大变革。这个变革可以与工业经济时代的工厂机制相媲美。很显然,这个变革将引领生产方式的变革,使得工业化时代以生产为中心的生产方式向数字化时代以交易为中心的生产方式转变。

经济学所关注的为谁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在哪生产等基本问题将由数字交易给出答案。在这个机制的推动下,必然在全球范围出现超级巨型交易平台。经济竞争转化为交易平台竞争。

在这种变革中

以交易平台为中心产生了新的交易关系

其一,交易测度与被测度的许可关系。测度产生数据。实际上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可以通过交易关系进行处理。过程域对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进行测度,需要得到交易主体的许可。交易主体为了得到交易服务获得交易促进的利益,必然面临着是否允许交易服务过程域测度的选择。在这种被测度与被服务的选择中,实际上在交易主体与过程域之间完成了一次交易,即交易主体被测度许可与交易服务的交易。这是交易平台大量免费服务的原因。不是交易平台愿意提供免费服务,而是交易平台和交易主体之间达成的一种互利交易协议。现实中,经过这种免费服务协议,交易主体的测度许可和过程域测度达成了基本平衡。

其二,交易平台与平台内交易者的知识交易。交易平台利用数据资产向交易者输出知识产品和平台服务,这种服务以前述三类知识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基础服务、交易保证服务、交易促进服务、数字化服务、智能化服务等。很显然,这些服务进一步增强了交易平台的能力,促进了交易的繁荣,推动了交易平台数据的集聚,提高了交易平台的覆盖面。同时,使交易平台本身集聚数据生产获得了收益,也是交易平台基于数据进行扩张的主要动力所在。因而是交易平台要处理的主要交易关系。

其三,以数据空间为中心的测度、数据处理和价值实现都存在相应的服务主体,他们之间产生数字交易关系。这些相关的数字化形态的服务构成了交易平台数据空间内的特殊交易关系。这些交易主体是数字资产、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据价值实现的主体。这些主体在同一个交易平台数据空间共享交易平台的数据资源,共同创造数据知识,实现数据价值。由此形成数据空间的数据创造生态。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数字经济价值的直接创造者,是数字经济的核心。

其四,交易平台与平台外主体的交易关系。随着交易平台覆盖面的扩展,基于互联网的全球化网络无障碍连通特性,交易平台很容易跨越传统的行政监管体制,成为超越行政监管之上甚至超越国界的超大规模社群。通过这种跨界社群,交易平台与社群的交易关系转化为监管关系、地区间关系和国家间关系。这种前所未有的基于底层社群建立的新型跨界关系,需要在平台数据利益冲动与监管规制之间寻找平衡。这种平衡体现在平台利益与地方税收平衡,平台权利与政府监管权力的平衡,平台超越政府边界与国家战略的平衡。因此,当交易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交易平台就具有了全球化特征,成为全球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其进一步发展必然受到国际关系、国家战略的制约。


结 语

交易平台作为互联网上的节点平台,由于具备交易测度能力,使自身产生数据,成为大规模符号化交易集聚中心。在互联网覆盖全球的情况下,网络成为资源集聚的通道,数据成为资源集聚的形式,交易平台成为资源配置和控制中心。所谓数字化实际上是要基于二进制建立全球统一的测度体系。在数字化成为全球共识的情况下,这个测度体系将把全球资源数字化,为全球资源的数据化控制创造条件。

交易平台运行机制揭示,交易的大规模符号化数字化集聚使交易平台具备了自我膨胀的内在动力。数据的资产化进一步推动了交易平台的自我膨胀沿着网络途径扩张。这种建立在数据资产化基础上的交易平台扩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交易平台的资源集聚和资源配置能力将远远超出工业化时代城市资源集聚和配置能力。交易平台的覆盖面就是交易平台的资源控制面。交易平台的智能化促使交易平台的资源配置能力、资源控制能力,超越行政经济,超越当今各种国际组织,成为国际资源配置的主导形式。数字经济的竞争将表现为超大平台的竞争。国家的竞争力将表现为平台竞争力。在此意义上,全球资源数字化所创造的数据化资源控制条件主要被超大平台掌握,其利益也将被超大平台所获取。

在数字经济涉及的网络、数据、平台三个基本要素中,平台是核心,交易平台是核心的核心。对于国家来说,只有拥有巨大的覆盖全球的超级交易平台,才能具备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全球资源配置和控制能力,才能获得全球发展数字经济的红利。

当前我们对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和战略性认识明显不足,对交易平台与数字经济的关系理解不深,相应政策也跟不上。交易平台的目标和导向,关系国家长远发展,关系到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国家竞争力。建议我国应当把发展交易平台,发展与交易平台相关的测度技术、数据处理技术纳入国家战略,正确处理交易平台的价值分配和转化关系,尽快在各个产业领域迅速培育几十家具有世界影响力和资源控制力的交易平台,参与到数字经济的主战场,去争取数字经济条件下全球资源配置的主导权。


公众号简介


“数字经济与商业模式”公众号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中数据要素有效使用与消费者保护”研究,由项目负责人乔晗教授课题组运维,致力于追踪数字经济与商业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最新进展,分享课题组成员的最新研究成果,提供高质量的公立研究机构第三方洞察观点。欢迎共同交流探讨!

    投稿、意见,请直接回复或发信debm_ucas@163.com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更多往期文章
课题组专家介绍数字经济与商业模式课题组主要成员|专家介绍
数字经济热点习近平心中的“数字中国”习近平: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热点研究| 数字社会治理
实践前沿实践前沿丨中国数字化转型市场预测(2021-2026)实践前沿丨2022年数字化转型百项优秀案例
实践前沿丨企业数字化人才发展白皮书(2022)
学术视界学术视界 | 《南开管理评论》互联网医疗商业模式价值动因的组态效应如何促进价值创造?
学术视界 | 《Management Science》Addictive Platforms
学术视界 | 《南开管理评论》应对外部环境挑战的企业数字韧性塑造机理研究:基于数字化战略更新的视角

数字经济周刊数字经济学术|周刊·第75期|2022.07.04-07.10
数字经济政策&热点|周刊·第75期|2022.07.04-07.10数字经济学术|周刊·第74期|2022.06.27-07.03数字经济政策&热点|周刊·第74期|2022.06.27-07.03
数字经济学术|周刊·第73期|2022.06.20-06.26
数字经济政策&热点|周刊·第73期|2022.06.20-06.26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