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眼”辩护法:刑案有效辩护的制胜至简之道
[按:告别法官,转身律师。在尚未能实际投入具体工作之际,冒昧以律师之身份与视角,言说一些基于审判经历之所感。本文提出“案眼”辩护法,并将尝试在今后推文中结合办理过的具体实案对此法应用进行分析。武断不足以至偏失错漏想必难免,还望多多批评、包容。]
人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口,是一个人灵魂深处的外现,因此我们感知、判断一个人往往只通过阅读其眼便可以做到大概。在求学和应对各种考试的时候,我们知道一个考题总会暗含着一个“题眼”,找准“题眼”,这个题解决起来也就不太困难。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初涉者常常会觉得找不到思路,抓不住关键,辩护不知如何开展。在此,笔者结合以往审理刑事案件的一些心得,提出一种“案眼”辩护法,供广大同仁批评、交流。
刑事案件处理是一套系统的学科和实践体系,是至少建立在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基础之上,依托于具体的体制机制方能有效运行的复杂构建。实践中,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一般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环节,每一环节又自成体系,各有特点,单独拿出来都足以形成系统完备的辩护理论与学说。本文所提“案眼”辩护法,是围绕“案眼”展开辩护的一种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此法没有层层推进的理论体系,更多是笔者经由实践经验认知,总结得出的一种便于理解操作并易于实现有效辩护的实务方法。从阶段上讲并不限定某一具体诉讼环节,实践中会更多应用于案件审理阶段。以下就何为“案眼”,如何找准“案眼”以及如何围绕“案眼”开展好有效辩护,谈一些粗浅之见。
一、何为“案眼”
所谓“案眼”,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一个刑事案件的焦点、难点问题,或者说一个刑事案件在处理上的重点、核心或关键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重点围绕其展开辩护的地方。
1.从案件难易程度上讲。按照二八定律,刑案同样大体上20%属于重大疑难复杂,80%属于简单轻微争议不大。但无论难易,每一案件都会有其个案的特点,需要去具体关注,具体对待。疑难复杂案件往往初始或表面上的疑点很多,争议很多,但深入之后会发现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核心往往只在一点,用一句话就可以归结概括,这就是“案眼”,其余都是“障眼”;一般案件争论的焦点只在部分事实和情节上,如犯罪数额的认定及是否构成自首或者未遂等,这些构成一般案件的“案眼”。
2.从案件类型上讲。每一类案件都会有各自的特点,比如:职务犯罪等身份犯案件,行为人的主体认定问题容易成为“案眼”;行贿受贿案件,对合双方一对一的口供认定容易成为“案眼”;侵犯财产类案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容易成为“案眼”;伤害案件,伤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容易成为“案眼”;危险犯案件,行为性质是具体危险还是抽象危险的判定容易成为“案眼”,等等。
3.部分特殊案件,往往存在案件之外的“案眼”。有些案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会客观受到舆情或政情等案外因素的干扰影响,这些因素同样可能构成“案眼”。比如:非法集资等涉众性质的案件,如何应对好广大投资人对案件的可能影响;名人犯罪案件或其他已实际引发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如何避免舆论效应对案件产生不当影响;以及带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等,都需要做到特别的充分应对。本部分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如何找准“案眼”
1.大前提:吃透案卷案情。首先要承认和接受的是,现阶段刑事诉讼仍然奉行的是“案卷主义”。那么留给辩护律师的自主空间就非常有限。要办好一个案件,刑辩律师最为重要的基本功就是阅卷。理论工作的方向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目的是把一个问题说透彻;实务工作的方向则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排除干扰找出重点。办案是一项实务工作,其性质要求辩护人必须要把案卷吃透,并一点一点吃薄。在吃透吃薄案卷的同时,还要拓展了解案件背景等全部案情。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找准“案眼”。
2.去哪找:刑事案件的三个方面、两个层面。一个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一般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1)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3)对被告人应该如何量刑。在审判阶段,前两者可以统归为定罪环节,后者属于量刑环节。公安、检察等机关行使犯罪追诉职能,重点关注定罪问题,当然量刑方面的调查取证也必不可少。而全部的三个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均包括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比如:在(1)事实与证据认定方面,所做的全部工作几乎都是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形成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其间,对形成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做出判断,虽属事实认定范畴,但仍属证据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在(2)罪与非罪以及此罪彼罪方面,涉及更多的是事实查明基础之上的法律适用;在(3)量刑方面,是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一种结合,包括各种事实、情节的综合考量与衡平。可以说,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案眼均在上述三个方面与两个层面空间范围之内。办案过程中,需要辩护人去具体发现。
3.怎样找:有赖于刑辩律师的个体素质与能力。刑事诉讼的各阶段诚然有其各自特点,并有与其相应的展开辩护的方式方法,但更多是表现形式上的套路。归根结底,辩护质量的优劣还是依靠于辩护律师个体的素质与能力。能否找准“案眼”,依靠的亦是律师个体的素质与能力。个人认为,评价一个刑辩律师合格与否,无非法律素养、逻辑思维、实践经验、投入程度(职业精神)四个方面。实际办案中,辩护人要找准一个案件的“案眼”,可能表现为以上4种要素的不同组合。如:(1)对于占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大概80%的部分),一个法律素养较好且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凭感觉就能够找到案件的“案眼”,并对全案做出很好的辩护;(2)对于一个经验较少的律师而言,即使是简单的刑事案件,要找准“案眼”可能也会比较困难。但视其法律素养、逻辑能力和对案件的投入程度,其找准“案眼”的概率会有不同的难度和可能;(3)对20%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单凭法律素养和经验积累亦很难胜任。要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与法律堆积中去粗取精,拨云见日,化繁为简,层层推进地排除、抽炼出案件“案眼”,则要同时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创建能力以及必要的体力、心智投入。个案工作中,这个过程往往表现为办案者目光在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断往返、比照,不断推理、追索,是一个高强度、极具挑战性的思维创制过程;(4)对于经验不足的律师而言,想要胜任这样的少数案件,恐怕是很难的,只能依靠更多的投入。
4.将怎样找和去哪找相结合,准确定位“案眼”。笔者相信,一个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只要能够具备与案件相匹配的法律素养、逻辑思维、实践经验、投入程度,并运用得当,便一定能够在案件的三个方面两个层次中找准“案眼”,为案件有效辩护打好制胜基础。
三、围绕“案眼”展开有效辩护
找出“案眼”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有效辩护的前提。但就多数简单案件而言,找准“案眼”可以说已经基本保证能够做到有效辩护;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言,找准“案眼”更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必然和重要前提,只有找准并围绕“案眼”才有可能构建出完整有效的辩护策略和体系。
1.“案眼”辩护法必然要求辩护要做到有方向,有取舍,有轻重。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首先要做到在吃透卷宗案情的前提下,对案件可能结果有一个全面预判。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量刑大概在何种尺度。只有做到准确预判,并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才能确定辩护方向与思路。而笔者认为,一个案件要做到有效辩护,辩护方向应当首先明确和唯一,越是疑难复杂的案件越是如此。这个明确的方向必然要求在辩护的具体过程中,要有取舍,有轻重。对辩护方向不利的,必然要舍;辩护的方向内,“案眼”部分当然要浓墨重彩,其余则要辅助说明。否则必然方向错误或混乱,无法实现有效辩护。
2.一般案件要围绕“案眼”侧重量刑。这些案件实务中会占多数,在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一般不会存在大的争议和容易疏漏的地方。但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个案具体情形,每一案件中必然存在可以发现或争取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案眼”事实、情节。这些“案眼”找准了,往往不需要很复杂的构建,论述清楚,就可以实现有效辩护目的。
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围绕“案眼”严密构建辩护策略与方案。这类案件的处理客观上存在难点,正如同学生时代面临一道疑难的数学解析题。或者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或者法律适用上疑难复杂,或者案件背景影响重大复杂,发现“案眼”的过程就很困难。在找准“案眼”后,我们就要利用“案眼”构建完整的辩护策略和体系,这个过程更像是得出“案眼”的一种逆向。辩护实施中,首要的是先证明我们在“案眼”上的正确结论,随后由此推导论证整体辩护思路及观点的正确性,最终击破公安、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整个体系。举例说:一个案件中,被告人坚决否认实施了犯罪行为。我们通过推理,发现控方的证据链是闭合的,而形成证据链的每一项证据又都看似无法推翻。这时作为辩护人,我们就应该秉持科学理性的怀疑态度,根据既有经验和逻辑推理反复比照、验证证据之间存在的可能疑点和冲突,最终找出足以断裂整个证据链的疑点证据或新的反向证据,这就是“案眼”。然后,我们即可围绕此“案眼”构建整个辩护体系,首先推翻相关控方证据或确认我方新的反向证据,随即驳倒控方整个证据体系,最终否定整个指控事实,实现我方无罪辩护的最终目的。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辩护过程也非常艰难和精彩。当“案眼”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时,同样是围绕“案眼”,通过论证辩方法律观点,驳斥控方法律观点的方式,实现被告人无罪、轻罪或应当从宽处罚的辩护目的。
大道至简,简而制胜。事物越深入,越容易发现这个道理。刑事案件,尤其是对于那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辩护律师要做的首要功课就是删繁就简,找出“案眼”。“案眼”找准了,便可围绕其构建辩护思路与体系,最终实现有效辩护。此即刑案辩护的制胜至简之道,即本文所述之“案眼”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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