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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存在的法律风险——由深圳“阿尔法巴”引发的思考

梁延昊 观刑 2021-09-17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说着说着“未来已来”,未来真的这么快就来了。


12月2日上午,4台阿尔法巴智能驾驶公交在深圳福田保税区举行首发仪式,已开始正式上路试运行。


或许人工智能时代真的已经来临。


对于人工智能给人类社会将会带来的法律风险,“杞人忧天”的法律人早已进行关注和研讨,包括无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后,在道路交通方面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说,如果阿尔法巴们在路上突然开始集体“飙车”或撞人了,该怎么办?会引发要什么法律责任?后果谁来承担?


下面首先摘录部分媒体对12月2日阿尔法巴上路试运行的一些报道:


试运行全程有司机跟随,在复杂路况或突发情况下,驾驶员只需踩一下刹车,即可马上切换到人工模式,确保行车安全;

以 10至30 公里每小时速度运行,且暂时不对公众开放;

方向盘可以自己动,遇到交通灯和行人会自动刹车,到了十字路口自动转弯,到了公交站自动变道停靠;

车配备16个激光头同时发射激光束,对外界持续扫描,测距可达到100米,精度达到2cm;

已测试4个月,累计测试里程约8000公里,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已经符合公交试运行的要求;

“阿尔法巴智能驾驶公交系统”是一个整体解决方案,集人工智能、自动控制、视觉计算等众多技术于一体,具备包括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摄像头、GPS天线等感知设备在内的7道安全防线。


通过这些报道(当然还有更多详尽内容),我们可以确认,阿尔法巴智能系统在研发阶段已经充分考虑安全问题,并在技术方面做了严密防范。运营者在上路之前也已经做过大量测试准备实验。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智能系统本身已十分成熟,不应该出现预想的道路风险。


然而面对一种新生事物,谁又能够保证一定不会出问题呢?从有人工智能创想研发以来,人类的种种担忧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更何况在我国道路交通情况如此复杂,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及能力仍然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研发设计“没问题”,测试“没问题”,就能保证正式上路后真的不会发生任何问题?


法律对于现实总是滞后的。对于无人驾驶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只能抱着开放的包容态度,在实践中尽可能不断完善。对于未知的法律风险,我们也只能随着现实的演进去逐步建立、健全立法。法律实务上,我们目前能做的是以现有法律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分析研判,为社会及相关人员增加认识,提供参考。


一、无人驾驶车辆正式上路有可能会发生什么风险,产生什么责任和法律适用


1.发生一般违章,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产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追究行政责任。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危害后果不大。产生《侵权责任法》及《保险法》等民事法律的适用,追究民事责任;并可能同时存在违章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驾驶出现法定违法情形。产生《刑法》的适用,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产生上述第2项的民事与行政责任。


上述危险,一方面可能由无人驾驶车辆单方责任引发,另一方面可能因车辆以外其他责任主体引发。


二、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具体责任内容有哪些


1.追究行政责任的,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扣分,罚钱,并可能导致重新学习或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拘留等。


2.追究民事责任的,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


3.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无人驾驶车辆一方可能涉及的犯罪:


(1)《刑法》第114、115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车辆突然失控连续冲撞行人);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交通肇事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刑法》第133条第一款,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当然不可能了,但是不是会出现阿尔法巴们集体“飙车”?);


针对无人驾驶车辆可能实行的犯罪


(5)《刑法》第116条、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6)《刑法》第119条第二款,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7)《刑法》第122条,劫持汽车罪;

(8)《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程序、工具罪;

(9)《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以上刑法罪名,第(1)至(7)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且多属于危险犯,危险状态一旦引发,后果很可能不堪设想。第(8)(9)项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如有人实施针对无人驾驶智能系统等侵害行为,将可能构成此类犯罪;如果侵入智能系统仅是一种手段行为,目的是制造前述的危害公共安全危险,则可能构成牵连犯关系,择重罪处罚。


三、谁来承担责任


传统机动车驾驶引发责任的,法律适用上以“实际控制说”为基本原则,即原则上由车辆违章或发生事故时的实际驾驶人作为责任主体,而车辆所有人及制造商、销售商等只有在具备相应过错或责任基础的情况,才根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是缺位的。因为人工智能不能在法律上实际具有人格而接受处罚。那么谁来承担责任呢?


1.行政责任方面。没有实际驾驶人,估计产生责任主体的可能性不大。


2.民事责任方面。


(1)无人驾驶车辆一方。恐怕就只能由车辆所有者、运营者,或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维护者等来承担责任了,具体要看造成违章或事故的原因是发生在哪个环节。当然,保险公司仍要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如果是车辆外的其他方引发责任,则是其他方赔偿。


3.刑事责任方面。


(1)无人驾驶车辆一方过失责任时。有人驾驶时,车辆出现《刑法》上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或者危害公共安全情形时,当然是由驾驶人等责任主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车辆无人驾驶时,发上以上危险或实际危害时,又是否实际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责任主体又该是谁?这恐怕会是现行《刑法》适用的一大难题。


比如说因为智能系统存在设计上的bug,实际运行中发生了意外,产生如上犯罪的危险状况或者危害后果,是不是要追究研发机构、研发人员或者生产、销售机构的刑事责任呢?车辆在运行、使用过程中,如果因为使用或者维护、调控不当,引发问题,是否要追究相应的使用、维护人员刑事责任呢?相关主体是否可以“技术中立”为由而完全免责呢?笔者个人认为,此处存在很大的探讨空间。不排除相关责任主体因为存在过失而构成上述《刑法》中的(2)(3)(4)(6)四项罪名。


(2)故意原因引发事故责任或危险状态时。实施故意行为的主体会构成相关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研发、制造、使用、维护等主体人员及其他可能的侵入、破坏主体。


现代社会早已是一个危险社会。不管你接受与否,科技的进步正在一步步扩大一种“允许的风险”。我们或许只能怀着美好的心态,期望如阿尔法巴们的人工智能一切行为均如人所愿。人类自身也仅在善意的范围内合理利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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