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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与史料:法律史研究的新思考”:第九届青年法史论坛成功举行

法研在线 2021-09-17
2020年12月12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九届青年法史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以“方法与史料:法律史研究的新思考”为主题,采取线上会议的形式举行,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河海大学、辽宁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南大学、扬州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近60位专家学者参与了会议研讨,线上参与者共110余人。
开幕式
12月12日上午9时,研讨会如期开幕,开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冯学伟副教授主持。首先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代表主办单位致辞,宋华琳简要介绍了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程,简略梳理了南开法史学科的学术流脉和学术特色。宋华琳指出,法史学科有着“为学问而学问”的品质,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学术需要砥砺前行,共同学习促进。他指出本次会议关注方法与史料,期待借助史料与史观,通过关注活的法律史,开展高质量的法史研究,期待本次论坛能够加强法史同道之间的学术交流,推动南开法学与其他兄弟院校的交流。
之后,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主任于语和教授致欢迎辞,他对各位学者的参与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给予会议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指出会议举办恰逢其时,一方面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来指导法史研究,另一方面,通过法史研究,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寻找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据,寻找历史借鉴的资源。法史研究,一定会有新的起点,为今天全面进行依法治国提供源头活水。并强调一个学科的发展、一个研究领域的进步离不开研究材料的深挖,离不开研究领域的拓宽,离不开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更新。
在接下来的会议中,与会学者围绕“中西历史上的法律、国家与社会”、“中国传统文书档案与习惯法”、“法制转型与社会治理”、“法律思想与法制变迁”四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一场
第一场研讨会主题为“中西历史上的法律、国家与社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主持。
河南大学法学院杨松涛副教授以“近代早期英格兰司法治理的行政面向”为题发表演讲,就近代早期英格兰司法特点,提出近代早期英格兰国家形成绝非只有“司法国家”的单一面向,而是拥有“司法与行政”之间相互交融与配合。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副教授在评议过程中谈了三点学习心得:一、背后体现了世界范围内对于法律的探讨,在世界史和中国史的研究脉络比较层面有重要意义;二、英国宪法有两大传统:自由主义和诺曼底枷锁;三、普通法基层法院的职能问题值得深入。
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周凝老师以“神权的道德性:博絮埃《援引自圣经的政治》文本的形成”为题发表演讲,为我们介绍了博絮埃《援引自圣经的政治》一书,提出《援引》文本形成的原因包括教育太子、维护绝对王权和支持对外征战的同时,还具有契合道德氛围的因素,利用17世纪道德氛围对当时君主制理论进行构建,避免绝对主义君主制沦为专制主义。评议人王银宏副教授认为这项研究让我们了解了一个比较真实的博絮埃其人和法国的宫廷政治,为君主和中央集权作辩护,通过个案分析让我们了解到中世纪的神权和王权、世俗和宗教、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内容;不过对这本书本身所涉及的神权的道德性、君权的道德性还有待深入。
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刘雪飞副教授以“中世纪早期勃艮第法典性质辨析”为题发表演讲,对中世纪早期勃艮第法典的性质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勃艮第法典的溯源寻找到其原本名为《法令书》,勃艮第罗马法典原名为《法律的形式与解释》,其并非传统观点所认为仅针对勃艮第人的属人主义原则。评议人南开大学法学院黄宇昕老师先从宏观上介绍了外国法制史在目前中国学界的状况,并对刘雪飞老师的文章对于学界进一步认识外法史的贡献给予肯定。也从微观上提出了三个问题:一、习惯法与部落的联系性问题;二、《法令书》的41章前后的习惯法和制定法区分问题;三、属地主义的反证问题还有待深入讨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秦涛老师以“论吕思勉的法律史学”为题发表演讲,系统的讨论了吕思勉先生就传统刑法与法制、法律史的分期等认识,尝试论述吕思勉的学术对于中国法律史学的认识与地位。评议人柴松霞副教授首先肯定了秦涛老师对于吕思勉在法律史学术研究价值的发掘,同时也对该文提出了两点期望和建议:一、吕思勉法律史学的归纳和总结问题;二、吕思勉的法律史学研究所受到的负面评价问题和不足是否值得反思。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李云龙以“从都座议定到公卿杂议:唐宋司法集议制度演变考论”为题发表演讲,讲述中国唐宋时期“杂议”与“集议”二者制度的区别与变迁。具体体现在讨论目的的不同、参与范围的不同、适用情形不同与流程仪式的不同四个层面上。宋代的司法集议制度在沿袭前代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了集议与杂议并存的格局,且唐宋之际呈现出由都座议定向公卿杂议演变的趋势。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副教授就此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思考,认为可以将“议”的思想渊源与制度源流进行梳理;其次建议探讨司法集议相较于其他集议有什么特殊性;以及提出为什么司法集议在唐宋意义重大,却在清代的作用并不明显的疑问。
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陈上海老师以“天下理念视野下唐代化外人的待遇”为题发表演讲,分享其对于唐代化外人待遇的研究。通过辨析唐代外化人在司法条文中的一些限制与司法实践中的差异,由化外人呈现出的法律定义与文化理念的不同面相,导致了化外人法律规范和实际待遇的偏离,实际上体现的是唐朝“王者无外”的世界性关怀。评议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刘志松研究员以此为基础做了几点延伸性思考:一、“天下“理念的逻辑层次思考,核心在于是文明中心论,另一层面是权力和实践秩序,再次才是法律秩序;二、“天下”这一词语的内涵在不同时间产生了哪些变化;三、可以就唐朝与其他朝代进行比较研究;四、《唐律疏议》的适用时间问题。
第二场
第二场的主题为“中国传统文书档案与习惯法”,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陈玺教授主持。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的姜珊博士代赵彦昌教授以“伦理与法制——《黑图档·嘉庆朝》内盛京地区服制案例的考察”为题发言,根据《黑图档·嘉庆朝》中记载的盛京地区有关服制的案例,探讨出伦理与法制最终所要实现的都是社会秩序的稳定;伦理又蕴藏在法治之内,但是根据伦理因素进行的处断,其中又凸显了不公平性的因素。由此展现出清代法律文化是丰富且多样的。对此,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罗海山教授补充说可以就文献综述部分指出已有研究的成就与局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认为可能在司法中存在旗民身份的区别、可以考虑基于教养的犯罪问题是否可以减轻其刑,是否有给予其他伦理因素而减免刑罚的情形等相关问题。
厦门大学历史学院助理教授刘诗古以“从租客到铺东:清至民国城市店铺产权形态的演变”为题发言,根据契约文书档案中关于业主无法收回自己出租的店屋以及租户能对抗业主清业要求的情形,分析了清代到民国时期出现的铺底权的问题。江汉大学法学院童旭老师对于刘老师的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他认为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存在较多差别,并结合近现代民法典的制定和个人所有权内涵的演变来分析,着重探讨了土地的排他性问题,最后提出了理论与现实结合的建议。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康健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明清徽州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初探”,以祁门南源汪氏为例,认为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是不断调整人与自然、宗族内部与族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管控,并共同构成了徽州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张珊珊副教授认为,康老师的研究拓展了该领域的宽度,注重法律史与社会史的有效结合,学习之后受益匪浅。提出了三个问题:一、徽州其他宗族文书之间的异同可否再进行细致梳理;二、村落规划和乡规民约对于乡村治理影响的进一步探讨;三、宗族主体在徽州契约文书中的作用。
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韩伟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由司法档案考察陕甘宁边区继承法”,以追溯陕甘宁边区中继承法条文的来历为引,探索陕甘宁边区有关继承的规定,认为其体现了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男女平等以及遵循互助互利的原则。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范依畴副教授评论说,文章敏锐地观察到了新生政权立法和司法运作的特点,强调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但是也存在制度和经验不足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提出自己的观点,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发展还可以延伸至整个人类的法制发展层面,以小观大,更有裨益。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王志民发言的题目是“传统社会契约签押在‘真实意思表示’保障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及克服”,通过考察传统签押的类型与意义,认为民间追求真实意思表示从古至今没有变化,从而达到订立契约的目的;而内在意思表示真实通过外观花的签章得以实现;且中国法律内在成长内在动力来源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求,因此这种转变具有必然性。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刘顺峰副教授在充分肯定王老师研究成果和学术功底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以下三个看法:一、对于传统社会的界定有待深入;二、传统社会签押类型的分析基于何种视角也应更为明确;三、研究的地区性划分问题,运用“解剖麻雀“的方法具体化。
后续的自由讨论环节中,沈阳师范大学霍存福教授简要介绍了满族契约的研究现状和初步规划;山西大学孟伟教授探讨了契约的基本问题和历史文献问题,如契约中的画押问题,并提出了关于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目的性分析话题。
第三场
经过午休之后,第三场讨论会在下午两点准时进行。本场的主题为“法制转型与社会治理”,由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勤教授主持。
安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余同怀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明代‘诉讼’律例与地方治理”,他就明代有关诉讼的法律条文进行探讨,以及分析其对于地方治理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谢晶副教授肯定了余老师的论文深度和文采,并提出了自己的体会:一、题目上可否进行限缩;二、百姓不信任官代书的结论是否有史料支撑;三、地方治理问题有待补充。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田田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清代名吏曾国荃判牍》‘开棺见尸之妙判’与乾隆朝驳案原型之比较”,她通过分析平襟亚的《清代名利曾国荃判读》一书与乾隆朝驳案原型的比较,列举了平襟亚伪造的方法以及读者对其的态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陈煜副教授指出张老师文章的可贵之处在于原型和仿作的对比,一目了然。但体系上可以进一步精简,对于平襟亚的生平介绍十分重要,值得再进一步细致介绍,可以将其写作动机和历史背景联系起来。并且阐述了法律史沿革中的“假亦真时真亦假“现象。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颜丽媛老师发言的题目是“国际礼法观:清代中国的朝贡与条约”,通过突破传统的国内法以及中古东亚秩序的范畴,探索近代中西交往之间形成的全球国际法秩序。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赵晓磊老师点评文章内容丰富,结构合理,选题新颖。但文章用了礼与法、朝贡与条约、义与利等多组对立概念,在理解上可能要多有难度。另外,俄国是否也属于朝贡体系、义利和礼法的关系值得商榷。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斌通老师以“乾隆朝《钦定台规》与清代监察法的法典化”为题发言,通过分析乾隆朝《钦定台规》,探究清代监察法的法典化,《台规》的出台使得监察法更为规范。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闫文博副教授肯定了王斌通老师文章的选题意义,但在内容上还存在补充空间,如新旧法律文本之间的联系,《南台旧闻》的真正价值所在等方面。
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的杨扬老师发言的题目是“上达天听:清代京控中的图赖认定”,通过档案中记载的道光朝赖懋端案件,分析了图赖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以及图赖行为的产生原因。对此,沈阳师范大学武航宇教授认为研究角度比较新颖,且文献综述是较好的写作习惯。但是也应当注意行文的切题、案件发生过程中理论性因素缺乏概括,如图赖、京控等概念、范畴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张京凯博士发言的题目是“安民固本:宋代应对灾伤的历史经验”,通过考察宋代户绝田流转与灾伤赈济,认识到利用户绝田实施的防灾、减税、赈恤措施,使之发挥“安民固本”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有效促进了宋代赈济制度的多元化、规范化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宋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西南民族大学李文军教授肯定了文章扎实的历史基础,并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对“户绝田”和“逃绝户”的概念没有进行解释;二、理论意义尚待深入阐释,升华成度可以再提高;三、标题可能有些宏大,存有限缩空间。
第四场
第四场讨论的主题为“法律思想与法制变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帅一主持。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丁义娟老师发言的题目是“从秦汉刑法措施看文帝刑制改革带来的刑罚名实变化”,通过考察秦汉刑法措施看文帝刑制改革带来的刑罚名实变化,认为髡、鉗、釱等原来均为刑罚措施,适用范围不予特定等级的刑罚相对应;而改制之后其上升为刑名,与特定的刑罚等级相对应,成为该刑罚等级的确定执行内容。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的陈迪老师指出,汉文帝形制改革十分重要,其比较赞同关于象刑的特别讨论,但在某些观点等小细节方面可以进一步改进。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厉广雷老师以“儒家法律教化思想与唐代的司法”为题进行分享,阐述了唐代司法中的儒家法律教化思想,认为唐太宗的司法观点影响了太宗时代的法治建设。唐代依法断案对唐律教化功能的实施是一种基础,这种教化实施对现代法治具有借鉴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副教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一是我们该如何看待历史书写,历史的记载的基本原则是常事不书,对于事情的记录是有道德观点的选择的,其真实性本来就是存疑的。二是成王败寇的书写模式是否可靠,援引法外诗人的书写是否会影响君主形象。只有依法断案才能宣扬教化体现德政吗?三是如果原因大量法外施仁的事例,究竟是有损德政、影响教化还是反之?四是儒家是否垄断了教化与明军、贤臣之学,我们如何看待神武门之变与忠孝等关系呢,在古代百姓如何得知君王的纳谏、守法德行,这套司法表演的受众是谁?
河海大学法学院秦启迪老师发言的题目是“论家法族规中卫生健康规范的内容与规律”,在当今疫情这样的环境下这是一个很应时的话题,秦启迪老师认为考证家法族规中卫生健康规范的精华内容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古为今用”的基础性工作,对今天推进法治中国、健康中国和文化强国战略亦有启示与意义。对此,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婷婷认为论文写作目的十分明确,即从中国古代的疾病防疫中寻找经验。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与国家防疫的传统观点不同,从民间的族群自救、互救的角度去论述,对民间家法族规的资料进行了地域上的梳理和分析。但文章的重点应当是现实意义,目前体现不够。在概念界定中,“疾”和“疫”区别性不够明显,文章资料稍显分散,应当进一步归类与分析。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栾兆星以“现代国家建设视野下的新生活运动与法治”为题进行分享,针对国民政府提出的新生活运动中存在的道德与法治问题进行了探讨。阐述了新生活运动的性质建设目标,同时也揭示了新生活运动与法治目标之间的脱离,导致民众对新生活运动的厌恶与反抗,也忽视了德治、礼义廉耻等道德维度,具有德治特点的新生活运动退化为规训治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邵六益老师提出了以下评议:一、新生活运动的规划与实际执行可能存在落差;二、蒋介石推崇传统儒家道德这一结论值得商榷;三、比较国民政府的历史事件时,需要结合阶级史观和革命史观来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宋磊博士分享的题目是“再释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以爵的法律特权为中心的考察”,认为秦汉律中的“以爵减、免、赎”是法家将爵的尊贵性与刑罚的严酷性、威慑力协调起来的产物,其渊源并不是《周礼》而是春秋战国时期军事法原理的迅速扩张,再释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南开大学法学院时晨老师指出,文章的教育性和宣誓性较强,具有振聋发聩的效果,法律儒家化已经是当前学界的传统共识,在一致性的共识之下,再进行细致地探讨时十分难能可贵的。提出了以下几点疑问:一、五等爵和二十等爵在特权上的区别;二、法律儒家化是制度史和思想史相结合的问题,观察角度是否可以限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姚宇发言的题目是“政教相维:明清律‘禁止师巫邪术’源流考论”,认为在《大明律》中首次出现的“禁止师巫邪术”条文在中国法制史上其实具有深厚的渊源和传统。文章围绕大明律、明清律典关于邪术的一些规定进行论述,从历史渊源的纵向层面进行研究与考察。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尚海涛副教授指出,文章看后受益匪浅,对于明清律关于“禁止师巫邪术”的背景、来源有了较多了解。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律文之外的典籍还可以寻找相关资料;二、元末农民起义的宗教是明代“禁止师巫邪术”立法的直接原因,洪武朝实录是否可以寻找材料;三、与“禁妖书、妖言”罪名的关系是否可以进行扩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孙永亮博士分享的题目是“清代微服私访与官员司法形象的多重建构”,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清代微服私访与官员司法形象受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影响较大,经过二次甚至多次的加工,导致历史原型与文本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并且介绍了微服私访的多元化功能和民间文学的渲染取向。评议人北京市委党校吴留戈副教授认为,此论文题目非常具有吸引力。微服私访经常是见诸于民间文学等作品的演绎,其表达的是一种对权力的想象或者对亲民的向往。文章逻辑起点是,微服私访是一种以官为主体的司法手段;逻辑内核是微服私访形象的官方刻画与文学渲染;制度根源与逻辑归宿是正式司法制度的效用缺位。微服私访不同于以前呼后拥的走访方式,微服私访的方式以低成本的机制来了解民情获得真实性的结果,实现法律文化传播及适用的司法效能。
闭幕式
此次论坛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主持。
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教授进行会议总结。侯欣一教授指出,法律史学界对于生命的人文关怀值得感动,每个人的人生表现和回应都值得欣慰。此次会议的材料和方法很新颖,是源于与会学者多元化的学科背景,使得对史料的发掘深入化。论坛发言人、点评人的学术水平都有所展现,这符合我们青年法史论坛的主旨和目的。发言人多为青年学者,提交的文章多源于博士论文,雏凤清声,也还有加工提升的空间;评议人也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其翔实、可靠的意见必将给予青年学者更多的启发和指引。未来青年法史论坛的召开方式仍可进一步创新,会议内容也可以提前进行交流,会议中还可以增加更多时间进行充分讨论,欢迎更多学者提供思路和创见。青年学者代表着法律史学界的未来,更多的创新、丰富能够使青年法史论坛为全国青年学术论坛提供优秀的范例。
最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洋副教授就下一届青年法史论坛的筹备情况做了说明。至此,第九届青年法史论坛在愉悦欢快的气氛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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