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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论坛》要目

法研在线 2022-10-05

第九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征文公告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走近《司法文明论坛》

《司法文明论坛》是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中文司法学领域专业学术集刊。主编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

《司法文明论坛》的前身是对武汉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定期举办学术论坛成果的汇总。2012年之后,随着武汉大学法学院成为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参与单位,依托国家“2011计划”的支持,《司法文明论坛》于2014年得以筹备创刊,现已成功连续出版6辑。

《司法文明论坛》以“推进国家司法文明建设,促进中国司法学科发展”为己任,致力于为司法学研究人员打造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本刊主要关注对司法领域理论前沿、热点问题的探讨。同时,秉持“协同交流、兼容并蓄”之原则,欢迎实务界专家、各高等院校同学围绕司法案展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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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彩要目


1.创刊词
作者:周叶中(武汉大学)
【行政司法专论】
2.论我国司法行政权之横向配置
作者:俞飚(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调整为视角,我国司法行政权横向配置的历史可以被概括为“大司法行政”“法院司法行政”“小司法行政”及“司法行政权扩张”四个阶段。从学理分类的角度对其进行梳理后,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司法行政权之横向配置存在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有所混合、司法裁判执行权被分散配置于不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承接政府法制职权面临阻碍三大问题。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将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适度分离,将司法裁判执行权收归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以及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制职权的承接。
关键词:司法行政权;职权配置;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司法裁判执行权;政府法制职权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论析
作者:张娜(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风向标,具有重大的符号价值和深远的象征意义,不仅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虽然此项制度的规范体系日臻完善,但相关规定仍较为原则,配套机制亦尚未建立,以致制度运行一度陷入形式化、运动化、庸俗化等旋涡。对此,本文建议通过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标准,完善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考核与表现评价机制;健全行政机关应诉情况的社会公开机制等途径,以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由“出庭”到“出声”再到“出彩”的进阶转变。
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治政府建设
4.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之审视
作者:朱义(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构建完善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离不开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存在着审查范围片面、审查对象辨识困难、制度运行的规范供给不足和难以突破既有审查机制的窠臼等问题。为此,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增强对审查机制运行的规范供给,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审查结果的效能,方能使当前的困境得以解除。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附带审查制度
5.跨区域行政审判组织的宪法学思考
作者:李健康(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跨区域行政审判组织包括跨区域法院和跨区域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两种,二者都承载了保持司法中立性、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标和整合司法资源的功能。开展跨区域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没有突破跨区域行政审判组织和原有的行政区域法院的隶属关系,因此完全可以在现有的宪制框架中设立跨区域行政审判中心和跨区域行政审判庭。跨区域法院则不能被完全纳入现有的宪制框架,须认真地从组织法和央地关系的角度考虑其地位和作用。在组织法上,跨区域法院应由其所跨区域共同的上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应受所跨区域共同的上级党委领导;应按照案由、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则处理其与普通法院的关系。在央地关系中,司法权具有地方事权的属性,相应地,跨区域法院也具有地方性,设立跨区域法院的目的不是去除司法的地方化,而是去除司法的行政化。
关键词:跨区域行政审判;司法中立;司法去地方化
【刑事司法专论】
6.讯问笔录的准确性问题研究
作者:熊依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讯问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准确无误的讯问笔录有助于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促进公平正义。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作用下,不准确的讯问笔录流入法庭并被作为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将导致错案的发生。归结到讯问笔录本身,在“供述—讯问—解读—记录”这个过程中,讯问笔录已历经了从口语到书面模式的数据转变。更为关键的是,在侦查人员认知偏差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所述已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曲解和加工。问题在于,这种污染和主观性影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讯问笔录;侦查人员的主观性;侦查认知偏差;笔录记写
7.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检视
作者:王旭超(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作为适用社区矫正前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置,是社区矫正的准入口,是社区矫正适用的重要依据。尽管我国还未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本项制度,但其在法治实践中运行良好,切实发挥了量刑精细化、刑罚个性化、行刑社会化等有益作用。但该制度同时也存在启动条件不明确、启动主体不积极、报告性质不明确、质量不高等问题。基于此,我国应将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作为社区矫正前置必经程序、将检察院确立为启动主体、全面提高调查报告质量并将其定位为量刑建议,力求社会调查评估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将其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实效。
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改进完善
8.论刑事错案预防及纠正机制之完善
作者:吴筱溦(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错案在伤害当事人的同时,也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随着法治的进步,我国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一系列刑事错案进行了纠错,为预防和纠正刑事错案留下了宝贵经验。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制度性的原因,具体包括侦查阶段存在非法讯问、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监督未能落到实处、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寥寥。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进行理念纠偏,在明确侦查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区别的基础上,坚持审判中心主义,最后从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入手为刑事错案预防及纠正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错案预防;错案纠正
【司法学术专题】
9.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论析
作者:徐梦洁(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执行不能不能被简单地包含于执行难之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不能的原因除了市场天然的风险和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外,法院有限的执行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一现象。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不能退出机制契合执行经济原则、执行风险的要求和强制执行程序的价值目标,是解决执行不能的有效手段。要畅通退出机制,首先应优化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配置,其次要通过制度设计畅通出口,最后需要确立协助机制,综合治理。
关键词:执行不能;执行难;退出机制;个人破产制度
10.论民商事诉讼中的禁反言原则
作者:贺林(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商事立法中尚无明确的关于禁反言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则早已得到广泛适用。核心目的在于“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的禁反言,要求排除矛盾行为,禁止对自认的反悔,在我国的禁反言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存在对象范围、主体范围与适用方式不清晰的问题。面对这些实践问题,应当将禁反言原则确立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阶规范,建立一套适应实践需要的禁反言制度供给。
关键词:民商事诉讼;禁反言;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热点评论】
11.《检察官法》司法责任制的体系定位与规范构造
作者:原宇航(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核心在于检察权的行使,可以“时空条件+内在关联”的标准进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改后,形成了以第7条,第47条第4、5款,第48条至第52条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规范体系。但是,该体系只形成了大致的轮廓,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具体而言,可以“正向列举+反向否定”的立法技术明确责任追究范围,以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责任条款的单独设置完善责任人范围,以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程序的整体设计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理性。
关键词:《检察官法》;司法责任;责任追究
12.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检例第29号指导性案例评析
作者:曾林翊晨(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即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检例第29号指导性案例是国内首例审结的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开启了“一纸诉状、一次庭审、分别判决”的模式。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的各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案件合并过程和理由以及各方的举证责任等问题在该案中均有所体现。厘清这些问题,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框架。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诉讼地位;起诉条件;举证责任
13.人民检察院改革评论——《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评析
作者:刘腾(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如何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职权范围和运行机制成了检察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规划》总共提出了6大类46项具体的检察体制改革措施,主要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检察权内部运行体系的完善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机关组织管理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在此,笔者尝试对此次改革规划文件中的热点、亮点与疑点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其中,《规划》在延续与加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定位,重新理清检察权配置方式、重整检察机关组织结构,保障与完善检察权的运行体系这三个方面作出了较为突出的调整与适应。在新情势下也尝试提出了一些新的检察改革思路,包括探索检察机构宪法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建议报告制度,“大部制”改革,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等。另一方面,《规划》还涉及个别具有争议的改革思路,对此我们应当谨慎看待。
关键词:检察改革;法律监督;人员分类管理;组织机构改革;检察人员职业保障
14.检察机关监督调查权的法理分析
作者:张衡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后,急需找准自身的宪法定位与职权定性。《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国家机构的宪法定位,也是依法行使一切职权的最基本出发点与正当性来源。监察体制改革将职务犯罪的主要侦查职能从检察机关剥离,依然未改变《宪法》对其规定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其属性、行使方式、法律效力与侦查权具有相当的类似性。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须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调查的监督制约作用,依照《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对刑事调查行为的结果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行使的监督,对职务犯罪的公诉质量严格把关。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调查权;法律监督
15.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问题研究综述
作者:钟翘而(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世界一流湾区。随后,大湾区的建设正式拉开帷幕。在“一国两制”和“三个法域”的背景及种种复杂的原因下,大湾区的建设遭遇了全方位的法律冲突,司法体系同样也存在冲突。受制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法治发展水平的不同、大湾区各主体司法权限的不同等因素,以及法制体系的差异性、司法协助范围和层次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等因素,完善司法保障以及推动司法合作面临许多问题。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应充分完善法律法规,利用粤港澳三地在法律行业、人才上的优势,积极建设综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司法的作用,助力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国际一流的湾区。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冲突;司法合作兰州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含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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