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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虚开!真的划不来!

案情概览

广东省佛山市国地税协作,在分析G建筑工程公司营改增高风险企业数据信息时发现G公司指标异常,该企业2015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0.9%,与行业税负指标相比明显偏低。检察人员重点核查G公司2014年9月~2016年8月的税费缴纳情况后发现,2016年建筑行业营改增前,G公司取得营业收入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分别为武汉、广州和惠州3个城市,其中部分工程施工成本项目支出高达863万元,内容涉及水泥、石料、机械设备等工程施工材料及人工费支出等,这些发票共计41份,分别由湖南某工程公司、云南开远市某工程建设公司和云南某地基基础工程公司等13家企业开具。


经调查发现,41份发票中,云南某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开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8家企业的确对外开具过22份建安发票,但这8家企业也向当地税务机关出示证明,表示其与G公司从无业务往来。协查证实,这22份工程施工建安发票,均为套用企业真实发票信息开具的假发票。


另外,G公司账目中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开具的19份建安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发票纸张样式、印章、防伪标识等鉴别,证实为假发票。当地企业经查也均未与G公司有过业务往来。


面对专案组的翔实证据,单某、马某最终承认与工程项目经理梁某合谋,通过非法渠道购买41份假建安发票,虚增工程施工成本863万元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针对G公司违法行为,佛山市地税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税费、罚款合计332万元的处理决定。因G公司使用41份伪造发票虚增成本逃避纳税,票面金额累计超过80万元,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评论

我国实行全面营改增后,国家政策发生了很多的改变,这对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当然发票问题也一直是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案中的G建筑公司可以说是大胆地撞在了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税务信息的枪口上。G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假建安发票,虚增建安成本高达863万,逃避纳税,实在是令人唏嘘。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虚开发票罪在适用罚金刑时可根据相应档次自由刑并罚的罚金数额参照适用,即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可见,虚开发票对企业、对企业负责人会带来多大的风险。经营企业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不留余地,而应从长远的发展来考虑,饮鸩止渴,害的还是自己啊!


最后推荐几篇商学院关于发票问题的文章,分享给大家,《房产企业6亿元的虚假发票案,穗友们引以为戒!》《企业未及时结转收入、使用套打发票入账遭追缴并处罚》《贵公司的发票及时查验真伪了吗?》

建安企业虚增成本800万,被判补缴税款300余万

作者:陈毅洪 杨小刚

来源:中国税务报


  检查人员分析G基础工程公司信息时发现,该企业位于武汉、广州和惠州的3个外地项目不仅成本费用畸高,而且其中有41份工程发票来自云南和湖南,难不成施工的砂石、水泥都要远赴外省采购?41份发票相关业务有无问题?



  最近,广东省佛山市国地税协作,以税收检查中发现的41份疑点发票为线索,追踪调查,确认佛山市G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使用假发票虚增工程成本863万元逃避纳税。佛山市地税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费、罚款共332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其使用假发票逃税行为已触犯刑法,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账目核查

发现41份可疑发票


  2016年9月底,佛山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行业税收联合检查。检查人员利用涉税软件数据分析平台,筛选分析营改增高风险企业数据时,发现G公司指标异常。该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0.9%,与行业税负指标相比明显偏低。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涉税问题多发等情况,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可能在收入申报或成本费用列支方面存在疑点,具有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嫌疑。

  

  为此,国地税双方经过沟通后,决定成立联合稽查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G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单某,财务负责人为马某,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及土石方工程咨询、机械设备租赁等,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查账征收。

  

  专案组针对企业情况,决定首先对G公司实施实地检查,调取企业账目重点核查其2014年9月~2016年8月的税费缴纳情况。

  

  G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可调取账册、凭证不多,检查人员对其纸质账簿等资料核查后发现,企业账簿信息数据与前期检查人员案头分析情况基本吻合。

  

  但在核查G公司工程业务合同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2016年建筑行业营改增前,G公司取得营业收入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分别为武汉、广州和惠州3个城市,其中部分工程施工成本项目支出高达863万元,内容涉及水泥、石料、机械设备等工程施工材料及人工费支出等,这些发票共计41份,分别由湖南某工程公司、云南开远市某工程建设公司和云南某地基基础工程公司等13家企业开具。

  

  G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屋地基基础工程,正常情况下,企业异地施工时,工程材料购买、机械设备租赁等业务应在施工当地解决,其工程费用相关发票也应来自当地,为何该企业的相关发票却来自云南和湖南企业?

  

  对此,检查人员对G公司财务负责人马某进行了询问。马某声称并不清楚项目具体情况,2015年该企业在武汉、广州和惠州3个城市工程建设情况和发票等事项,均由当时工程项目经理梁某负责,梁某现已离职,并处于失联状态。

  

  马某接受询问时的态度及其反映的情况,加重了G公司违法行为的嫌疑。在企业账簿检查和人员约谈收效不大的情况下,专案组决定使用数据识别采集软件,全面提取企业电子财务数据,结合电子查账软件分析比对,进一步核查疑点发票工程业务,搜集相关证据。


数据分析

暴露企业涉税问题


  专案组借助数据识别采集软件,调取了G公司检查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电子账册信息等相关电子账目数据。通过电子查账软件,对其收入结转、成本和费用列支等情况全面分析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在此之前G公司就曾经存在申报问题。2016年5月建筑业开始实施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在对营改增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的过程中,曾发现G公司存在涉税疑点,要求G公司自查。G公司自查后,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8万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6.2万元。

  

  此外,检查人员分析企业数据后还发现,G公司不仅在施工成本发票上有疑点,其在账目处理上也存在问题:2015年G公司通过虚增7万元管理费用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2016年8月,企业对外出租工程设备少缴纳增值税20.4万元,并且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1万元。

  

  专案组再次约谈G公司财务负责人马某,马某承认企业在账目处理上存在一些失误。对于863万元异地建安工程成本发票问题,马某改口称,经过了解,这些发票应是项目经理梁某在工程施工地转包了项目,聘请湖南和云南等地的13家公司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的部分材料及机械设备由这些公司提供,因此才取得了这些公司开具的建安发票。

  

  马某的解释并未消除检查人员心中疑惑,企业真实业务情况果真如此吗?41份发票信息是否属实?核实G公司与湖南、云南等13家企业的业务情况,成为案件调查的关键所在。


跨省协查

违法事实出水面

      

  专案组人员按照业务规程,迅速办理了委托协查手续,依据发票信息,分别与发票开具方所在的云南省开远市、昆明市和湖南省长沙市等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络,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讲明案件情况,请当地税务机关协助,对13家开票企业经营状况、涉案发票相关业务情况实施协查。

  

  云南省开远市、昆明市和湖南省长沙市3地的税务稽查部门接到佛山市税务机关协查请求后,高度重视,与佛山市税务机关共同分析疑点发票数据信息,解决了涉案企业地址不明、企业信息不齐全等难题,并到相关开票企业实地核查经营情况,对涉案的41份建安发票逐一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41份发票中,云南某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开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8家企业的确对外开具过22份建安发票,但这些发票与G公司取得的22份发票除号码、开票单位相同外,开票项目、收票单位和金额等信息完全不同。

  

  同时,这8家企业也向当地税务机关出示证明,表示其与G公司从无业务往来。协查证实,G公司账目中涉及云南某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开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8家企业的22份工程施工建安发票,均为套用企业真实发票信息开具的假发票。

  

  此时,湖南税务机关的协查消息也反馈回来。G公司账目中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开具的19份建安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发票纸张样式、印章、防伪标识等鉴别,证实为假发票。当地企业经查也均未与G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至此,G公司利用假发票虚列工程成本逃避纳税的事实浮出水面。

  

  专案组检查人员再次约谈G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和财务负责人马某,对其作了税法宣传,向两人表示隐匿证据逃避纳税、对抗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向两人出示了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

  

  面对专案组的翔实证据,单某、马某最终承认与工程项目经理梁某合谋,通过非法渠道购买41份假建安发票,虚增工程施工成本863万元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针对G公司违法行为,佛山市地税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税费、罚款合计332万元的处理决定。因G公司使用41份伪造发票虚增成本逃避纳税,票面金额累计超过80万元,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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