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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券商讨薪案,当事人先“作证”后“涉诉”​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离奇券商讨薪案,当事人先“作证”后“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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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买买买”的双十一,还有不少券商(前)员工,依然为了“讨薪”而奔波。比如这起案子里的当事人沈先生,因被中泰证券解约而向法院起诉。历经一审二审,结果令人舒适。


被解约员工应诉中泰证券


11月9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判决书,为中泰证券与前员工沈某欣的劳动争议案画下了句号。



原来,当事人自2009年4月起入职当时还是齐鲁证券的中泰证券。十余年时间里,先后任职于北京朝外大街营业部、场外市场业务部(后更名为新三板业务总部)、投资银行委员会中小企业金融管理部。从职员、助理做起,先后升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2016年,沈某欣升任中小企业金融管理部业务副总监。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也算是职业生涯的高光时刻。然而,这一任职仅持续了两年时间。


自2018年6月起,沈某欣被调到质控督导部(持续督导部),任督导员。2019年2月,由中泰证券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协会信息显示,其任职记录仅有中泰证券一条,离职注销时间是2019年3月7日。


就在收到解约信的三天之后,沈某欣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万元,以及最后一年任职期间的奖金6.86万元。


同年5月,仲裁判决中泰证券支付解约赔偿金29.60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中泰证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推翻仲裁裁决。


各执一词孰是孰非


在篇幅不长的判决书中,行家深深的感到一股唇枪舌剑的火药味。


中泰证券表示,沈某欣多次出现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违反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简称:《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规定。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示,对沈某欣具备约束力。因此中泰证券主张有权对其解约,并不支付赔偿金。


沈某欣则称,其被解约的原因是向公司纪委实名书面举报部门负责人朱某锋贪污之事。后者利用现有职权,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打击报复。


关于如何认定“严重违纪”的行为,中泰证券为此列举了多项理由并举证。而当事人则针锋相对的论辩。


其一,中泰证券称,当事人作为原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因管理不善,导致2018年度部门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相关证据是2018年12月3日一封发送给沈某欣的工作邮件,内容涉及盘亏处理。


沈某欣辩称,其工作职责并非“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支持”,也没有相关权限,从被调职到解约期间并无实质工作安排。关于前述邮件,当事人表示其仅参加中小企业金融部在北京一地的盘点工作,且并非该项工作负责人。盘点情况已经上报给部门总经理朱某审批,并由朱某锋汇总全国多地情况后上报。因而其对固定资产盘亏的情况并不知情。


其二,中泰证券出示一则发布于2018年12月21日的微信截图,称沈某欣将由公司人员组成的微信群名称修改为朋友圈后,发表了不当言论,构成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沈某欣辩称,该一微信群由个人组建,不是工作指定渠道。内容为其举报朱某锋一事,有事实依据。


其三,中泰证券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作出《关于各二级部人员归属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并于次日向沈某欣发送电子邮件。但沈剑某欣未按该通知要求履行从综合管理部到持续督导部的工作交接。


沈某欣则称其被公司清理出部门工作群后,无法登陆OA系统,相关工作调动并不知情。而且在2018年6月30日调入质控督导组后,原有工作内容均已由现有人员承接,不存在工作交接的问题。


其四,中泰证券称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但沈某欣拒绝参加年度考核,不服从工作安排。


沈某欣同样不予认可这一主张,称其于2018年6月30日被清理出工作群后,未有实质性工作,基本处于被隔离状态,期间也没有人通知其参与年度考核。


法院判决解约补偿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签署有固定期限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中泰证券单方面解约,应负举证责任。


首先,中泰证券明确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签署《公司制度学习确认书》,并将原件留档。却未能提交沈某欣签署的确认书,存在瑕疵。法院认为,中泰证券不能证明已经就此进行了公示和告知,因而对当事人缺乏约束力。


其次,中泰证券未按《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规定,提交对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书面调查报告、审议记录、申辩材料、界定级别及处罚意见等。为此,法院认为中泰证券的主张明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中泰证券限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其后,中泰证券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表示认可,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中泰证券承担受理费用。


曾涉多起讨薪事件


翻查裁判文书网,行家还有新的发现。


2015年至今,中泰证券作为原告或是被告,共有239份裁判文书。其中25份文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14名离职员工。


从判决结果来看,包括本案在内,共有9名员工“讨薪”成功,3名员工败诉;另有1名保代离职被要求赔偿25万元违约金,终审判决减至约5万元。


总体来看,员工诉中泰证券的胜率接近七成。


让行家感到离奇的是,前述案件中的当事人沈某欣,此前曾在两起案件中被提起。原因是其担任新三板业务总部综合服务部(人事)负责人期间,设置了部门绩效考核规则,用以约束员工。


彼时,与沈某欣同在工作群的两位员工,相继经历了漫长的“讨薪”过程。前述部门绩效考核规则,也被拿到法庭作为证据。而这两位的最终判决结果则是一胜一负,各占50%。


当事人在为券商处置人事问题之时,是否从未想到,有朝一日,自己也会为了讨薪而和东家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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