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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经纪人在外“兼职”被开?法院这么判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招商证券经纪人在外“兼职”被开?法院这么判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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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涉及头部券商招商证券的判决,或许暴露了经纪人这一群体,面临的窘境。


荣光不再的团队


曾是券商展业的主要团队,创造业绩的重要力量,证券经纪人发挥过无以形容的作用。然而,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这一群体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正如行家在《人心思变?券商人员变动榜》等文中的报道,券商经纪人与投资顾问“此消彼长”。目前,国信证券、中信证券等头部券商,经纪人已经“清零”或接近“清零”。

对目前尚存的47,901余名经纪人来说,还有一项现实的问题,生计。


虽然圈内外对经纪人有不少传闻乃至传说,但就行家所知,绝大多数人显然不能轻松实现工作自由和财务自由。在展业方面,各家券商会对经纪人做出种种规范;而在合规方面,也要受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执业机构的要求。


比如这位从业多年的经纪人,就遇到了麻烦。


来自兼职的纠纷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区法院)披露了一则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陈先生,曾在招商证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简称:南一道营业部)任职多年,因被解除《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将招商证券诉至法庭。

福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自2012年2月27日开始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彼时他曾签署《承诺书》,承诺“本人现在未同时并且今后也不会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其他机构任职,或接受除招商证券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委托从事证券营销互动或其他与招商证券要求的工作内容相同、相近的活动。若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事实……本人将及时向招商证券报告,接受招商证券的处理措施……。”


2013年9月10日,深圳市言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言成科技)注册成立。工商信息显示,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实验室用品、实验仪器、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等。而陈先生自该公司成立时,即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持股50%股东。


在“兼职”期间,双方连续数年续签。最后一次签署《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委托代理期限三年。同日签署的《承诺书》载明:“未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未直接或间接地接受除公司以外其他第三人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其他相同或相近的活动。”


2020年4月15日,招商证券以陈先生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另在深圳市言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中6.4.1第(2)条和第14)条的规定及《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中第九项第(十五)条,《承诺书》的第(1)、(17)条所承诺不兼职的约定及本人承诺”为由,解除了委托合同。


陈先生对此大喊冤枉。他表示并未实际在言成科技任职,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从该公司获取任何利息,其只是帮亲戚在该公司挂名。


同时,陈先生认为,招商证券的解约对其造成损失不小:此前一年他获得的报酬合计为219,140.54元。而在2020年4月10日,他完成销售金额为100万元的博远双债增利混合C的业绩,承诺奖励9200元也没有拿到。


法院判决的认定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招商证券依据《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第九项第十五条“原告不得同时在其它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直接或间接地接受除被告以外其他第三人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其他与本合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及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与原告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福田区法院指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职业规范(试行)》仅限制证券经纪人不得同时在两家证券公司任职或接受两家证券机构委托,而非扩大到其他行业。且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第九项第十五条的字面意思,亦系指原告不得在与被告同行业的其他机构任职或接受其他同行业机构的委托而进行客户招揽活动。故招商证券仅以在其他非证券行业任职为由即径行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实际上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加重了义务而减轻自己责任,该行为已构成违约。


同时,法院认为,陈先生早在2013年9月即成为言成科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此后多年,他接受招商证券委托并多次续签委托代理合同。无论是否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其均应如实向招商证券报告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接受招商证券的处理措施。


鉴于原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判决招商证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另经招商证券当庭认可,法院判决返还基金销售未结清奖励5500元。而陈先生提出的收入损失,因无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驳回其提出的续签委托代理合同、登记从业资格等诉讼请求。


掩卷长思,虽然我国并非实行判例法,但这一案件对经纪人维护合法权益也有参考意义。除在证券同行业任职外,券商无权限制的经纪人在外兼职行为。而经纪人也要及时告知并获得允许。


行家还想到了数年前的“公务员开滴滴贴补家用”事件。当地纪委曾经明确答复,下班后兼职“原则上不违纪”,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向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


又是一年秋招旺季,国考的火爆,券商的火热,职场人员,是否需要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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