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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玉赞|“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话语阐释

吕玉赞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9-04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轨道论”的话语建构,它旨在传达的并不仅是其字面含义,即中国法治(法制)本身的现代化,而是“通过法治实现中国整体的现代化”。同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蕴含着中国法治(法制)本身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中国”强调,中国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建构基于中国传统和基本国情的现代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式”表明,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是一种可供发展中国家借鉴和推广的法治现代化典范。“式”的运用,使中国成功逆袭了西方对人类法治发展模式的话语权,增强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在国内外的接受度、认同感和感召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党中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后,学者们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法治改革理论、法典化理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理论、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刑法学新理念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核心要义、人权价值以及原创性贡献等话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性研究,引起了法学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对深入领会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起到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就法治论法治的“法治专论”,而是创造性地将“法治”作为通向中国式现代化的“轨道”,论证了法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从而形成了“法治轨道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轨道论的话语建构,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等诸多概念和命题的相互贯通,而且成功创造了一种可以同西方平等交流互鉴的中国法治话语,提升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认同度、凝聚力和国际形象。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法治现代化”“中国”“式”这三个基本概念切入,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行话语层面的分析和阐述,以期挖掘和展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话语建构策略和话语创新能力。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法治现代化”:法治轨道论的话语建构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投射,不仅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范畴,而且成功塑造了法治中国的特定话语表达。话语是指“通过词语而构成的一种表达体系的特殊组合方式、理论姿态和思想立场”。从更符合中国实际的角度来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旨在表达的并不仅仅是它的字面含义,即中国法治(法制)本身的现代化,而是“通过法治实现中国整体的现代化”。由于只有实现法治(法制)本身的现代化才能够“通过法治实现中国整体的现代化”,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本身也蕴含着中国法治(法制)本身的现代化。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话语建构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同于以往法治现代化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将法治深植于国家治理全过程、各领域,把法治的潜在功能充分挖掘出来,把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全面释放出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很多重要讲话,不仅丰富了“在法治轨道上”这一政策表述的内涵,同时也拓展了“在法治轨道上”的制度功能。“在法治轨道上”并非规范的法学术语,它是基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形成的法治政策话语。尽管“在法治轨道上”的政策内涵目前尚无官方文件作出权威性解读,但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在法治轨道上”的话语含义还是可以进行界定的。何谓“轨道”?“轨道”作为一个隐喻,指的是“行动应遵循的规则、程序或范围”。“法治轨道”也是一种隐喻,它并非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治体系、法治机制、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制度等概念的通俗化修辞表达,而是将这些法治要素和法治机制打造成体制性、制度化、程序化的模式、平台和路径,使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和工作全部纳入法治的框架,从而使法治发挥导向、引领、框定、规范、运行、推动、促进、保障等功能。“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全称判断的逻辑特征,因此,把任何事项纳入“依法治国”的范围在逻辑上都是顺理成章的。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都担负着“轨道”的角色,发挥着引领、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表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命题的政策术语,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话语建构。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和论证。

首先,按照法治的内在要求,任何社会主体的活动都必须接受法的统治。所谓法治,即法律主治,或法的统治,而不仅是“依/以法治理”,它的首要原则是法律至上,即所有社会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同时,“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只有符合“法性/法德”要求的法,才是法治的适格“主治者”。除了形式法治的要求,诸如法律必须公开、明确、一致、可预期和稳定,立法和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及其品性,必须有法院推行法治,法治本身还是一个表征价值和政治理想的概念。可以说,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它本身就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

其次,现代化的实现蕴含着对法治的外在需求,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鲜明的法治逻辑。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现象,同时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不过,现代化带来的创新和发展并不是自动自发的,而是需要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共同推动,而法治就是国家和社会推动现代化的关键抓手。现代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领域之间的“相对分离”尤其是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的“网状”限定方式和弹性化,使得现代社会对人们活动的规范方式从传统社会的“应该做什么”的直接限定方式,转移到现代社会的“不能做什么”的间接限定方式。这种“不能做什么”的间接限定方式在现代社会的主导性地位,决定了“法治”必然成为社会秩序产生和维系的主导方式。法治既是世界各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衡量国家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表述虽然没有提及法治,但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式现代化更需要厉行法治。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不仅与法治现代化具有法社会学上的外部关联性,而且具有法价值论上的融通性和法方法论上的同一性。例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在治国理政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领导之所以如此坚强有力,关键原因就在于实现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法治不仅是高质量发展本身所蕴含的制度资源,而且对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实现人民对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向往;改革开放的实践有力证明,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注定无法有效运行。法治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结果与体现,又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同时,在中国现代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要“在法治框架之内建立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矛盾处理机制,发挥法治在确认权利、防止侵害、解决争议、实现秩序方面的主导作用”。

最后,现代语境中的“法治”本身就是现代性、现代化的,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能仅仅进行字面解释。现代法律语境中的“法治”本身就是现代性、现代化的,根本不存在什么非现代化的法治,只有法制才存在现代性与非现代性之别。“现代化”本身就是法治的背景和前提,“法治”本身也只能在服务于现代化的命题下获得安置。从观念谱系的视角看,“现代性”本身就包含有“现代法治”的若干内容。或者说,“现代法治”本身就是“现代性”的一部分或现代化的有效组成部分。从观念的历史时间传播来看,“现代法治”和“现代化”的其他方面例如工业进步、科技发达等,几乎是同步向前推进的,也几乎是同步向其他地域扩展的。时至今日,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形态,都不可能脱离法治而存续。同时,法治作为政治理想,本身就指示了一种特定的“精神理念”和“前进状态”,法治是不可能被哪个社会完全实现的,而只能不断地追求和逼近。因此,法治先天具有一种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态性和发展性。这就意味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法治轨道论的话语建构,首先所表达的并不是它的字面含义,即中国法治(法制)本身的现代化,而是将“法治”作为“现代化”修辞性的前置语,即“法治式”的现代化,强调“以法治为框架和方式”推进和实现中国整体的现代化。


(二)中国“法治现代化”在话语上也蕴含着中国法治本身的现代化

“法者,治之端也。”通过法治推进中国整体现代化首先必须实现法治本身的现代化。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注重法的质量与品格,法治本身也要实现现代化。法治本身的现代化是其他领域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其他领域的现代化必须在法治所确立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之下进行。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也蕴含着或预设了“中国法治本身的现代化”。不过,这里所谓的“法治本身的现代化”是指中国要推进以法治为目标和导向的治理现代化,也就是在各个领域不断地拓展法治。

法治本身就是一种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法治并非只(或者主要是)服务于功效,而是为了使法体系之下的人们形成一种更深层的实质关系,以此来促进共同体与法体系的繁荣发展。法治的正当性并不仅在于其实现了何种社会、经济目标,更在于生活在法治下的一般民众能够真正地获得尊重。虽然中国整体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工具性功用,但法治内在地包含着善的目的性诉求。法治自身的现代化不仅是中国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现代化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即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有序,人民生活幸福。法治是表达和实现公平正义最主要的方式,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依托。法治建设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是一种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制度安排。

“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法治并不仅限于形式领域,还可以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实质法治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形式法治不能完全达成它所设定的法治目标。形式法治观告诉我们法治的结构层次如何,却忽略了法治是一个动态的主题。实质法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为了实现中国法治本身的现代化,在坚持形式法治主导思维观的前提下,必须提升实质法治的内涵品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奋力发展良法善治,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进而实现法治的形式面向与实质面向的平衡统一。

“系统论是党的科学理论之一”,法治建设更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法治本身的现代化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考虑法治的各个环节、各种要素和各个领域,在方式方法上,要把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的思想、原理和技术运用于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选择最佳法治路线,优化法治体系结构,完善法律体系内容,整合依法治国资源,协调依法治国力量,化解法治发展障碍,提升法制改革效能;要把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一起来,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有效护法统一起来,科学系统组合法治的各个要素,全面畅通法治的各个环节,综合发挥法治的各种功能,调动法治建设的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法治建设的合理格局,切实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全面展开、协调推进和具体落实。

同时,中国法治建设是一种在摸索中前进、不断推陈出新、勇于实现自我革命的过程,它还需要引入“法理思维”对西方一元化的法治模式进行深刻反思,不断地检讨自身、及时认知并勇于纠正法治实践中的误区。“法理思维”是一种“哲学级的”思维范式,它把民主、人权、公正、秩序、良善、和谐、自由等价值精神融入法律和法治之内,因此,相较于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具有更大的“反思性”“批判性”“整合性”功能。为了提升法治自身的反思性,必须重视法理研究和法理思维,将“法理”作为中国法治的鲜明主题,引入理性反思和批判精神,提高法学的思维能力和思辨能力,重新审视中国法治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更加关注法律存在的根据及其正当性、合理性和正确性,通过法理研究不断更新法治思维,从而持续深化对法治的认识,引领中国法治朝着良法善治方向健康发展。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中国”:强调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坚持中国道路”作为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之一——“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这一重要的历史经验和科学论断同样适用于法治现代化问题。中国法治现代化既有各国法治现代化的一般特征,更有基于基本国情的中国特色。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作为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现代化同样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个别趋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但是,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绝不意味着法律本土化或民族性的消弥,相反,法治现代化是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法治现代化的共同尺度和普遍性因素,在不同的民族或国度,不能不打上特定民族或国度的印记,从而具有特定的发展过程的诸多历史个性。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法治首先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更主要地表现为一种文化、生活方式。法律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精神”中,要从“民族精神”中去发现法律。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法制西化为目标的“法与现代化”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退潮,取而代之的是以各个社会自我进化和以人民需求为中心的法制发展模式。任何法律系统中都保留着大量的发展余地和选择的关节点,我们通常笼统而言的西方法治也因不同国家而有不同的形态。西方近代法制既包含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原理,也有扎根于其固有文化风土之中、可望而不可及的特殊事物。

中国法治现代化开端虽早,但历经曲折。正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开启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的结合,不仅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命运,也刷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紧紧依照基本国情,从国体政体实际出发,高度重视和依赖国家权威,采取理性建构的态度,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进行资源整合、社会动员,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治秩序是依法治国实践的基本立场与价值取向。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然具有“中国”的内涵与面向,走一条殊途同归的法治化路线。最重要的不是形式上的照本宣科,而是异曲同工的实际功能。

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话语上所针对的,正是基于西方法治现代化而生成的西式法治话语,其旨在表明和强调,它不是对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的照搬照抄,而是通过扬弃西方法治现代化,最终形成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模式。中国法治现代化之所以是“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是因为它不仅有各国法治现代化的一般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表达和首要特征,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遵循。中国法治现代化并不定位于追求西方法治理论所构筑的理想形态,也不定位于西方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目标愿景,而是立足于中国民众自身生产生活空间的内在需求和现实情境,立足于中国民众基于自身传统而开展的法治创造,它所着力实现的法治目标必须反映中国国情实际,体现中国人民的内在需要和思维创造,也必然遵循中国法治社会的演进逻辑和发展脉络。如果说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可以通过抽取各国法治现代化的最大公约数(譬如正当程序、人权保障)来呈现,那么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问题。独特的国情条件、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文化传统,注定了中国必然只能走适合自己特点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建构中国的现代法治,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方案就是现代法治建构的中国方案。


(二)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我们只有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中国法治现代化面对的国情因素和法治实际,坚守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想图景”或“理想目标”,才能有效彰显和塑造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首先,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承继中华法系的合理内核。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我们担负着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历史使命。在法治文化领域,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化对中华法系的历史认知,全面把握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及其构造,推动对中华法治文明的阐释、转化和发展。尽管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意在表明中国法治建设要区别和超越中国过去的法制传统和法制文化,但中国法治现代化绝非斩绝中华法制传统的“反古运动”。中国现代法治虽然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兴起的,但现代化的中国法治并不能脱离中国的历史与传统,中国法治现代化所蕴含的特色,在相当程度上就是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赋予的。在中国现代法治的建构过程中,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一个突出特征,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经验。中国法治现代化蕴涵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中华法系文化要素为代表的传统法治文化,历经上千年流变,仍可对当今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华法系相伴而生,是中华民族卓越法律智慧的集中体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包括诸多优秀法治元素。它不仅映射了中华民族在长期法制实践中开展的精神活动、进行的理性思维、创造的文化成果,而且是深入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滋养,以及决不照搬别国法治模式和做法的重要底气。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我们不能停留在闻之、见之、知之的层面,“而是结合时代问题和实践需求,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其切实运用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场域中。除了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能够被推广应用到守法、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指明法治化路径。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以多样的方式融入中国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构成其重要的精神内核。

其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中国面对的国情因素和法治实际。中国法治现代化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模式的翻版,而是体现了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推进和拓展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事关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与中国特殊国情条件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决定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走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最大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形态,贯穿于其中的一条中轴主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同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彰显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落实到法治现代化全过程,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良法善治的标尺;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政治定力,决不照搬照套西方政治体制和法治模式,决不全面移植他国的法治体系。

国情是现代化发展的基本出发点,成功的法治现代化,必须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找到符合实际的发展道路。中国当前最基本的国情是国家体量庞大、人口数量巨大。中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法治现代化,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中国法治建设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体,采取系统性的整体治理方式,处理好社会资源平等合理分配等难题,把法治与人口数量转化为共赢关系。同时,中国式现代化也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及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意味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地生根;统筹内外、走和平发展道路,建构维护和保障和平发展的国际善治。这些具体的国情因素形塑着法治现代化的“中国”内涵,使中国法治现代化呈现出相当的主体性和特殊性。

最后,在现实性的基础上筹划未来,通过理性商谈构筑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想图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中国法治现代化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面向过去和现在,而是在面向过去和现在的同时面向未来。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间面向不是传统的单一的时间面向,而是一种“全时间面向”。在这种“全时间面向”下,中国法治现代化不能停留于用法律化的手段化解当前社会矛盾,而应该重视人的目的性,强调法治的未来面向和价值导向,通过全部相关主体之间的商谈建立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想图景”或“理想目标”,从而寻求中国法治“深度现代化”的战略选择。商谈理论将生活世界的合理结构奠基于交往主体及其交往理性之上,主张以普遍化原则和商谈原则来建立整个社会实践的准则,从而形成一套反权威的、平等互尊的社会秩序。中国法治现代化凝聚着对人类法治复杂图景种种矛盾关系的辩证理解,体现着它面对这些矛盾关系进行综合平衡和内在融合,并在此基础上探索高水平法治建设的实践自觉。现代化的核心在于人的现代化,人既是推动中国现代化的“动力主体”,又是拥有和享受中国现代化成果的“目标主体”。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典范

“式”在哲学上具有范式、样式、模式、典范等意义。事物之“式”使此事物不同于他事物,具有某类事物质的规定性,即事物的某种典型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并不仅仅是特色修辞,在“式”的称谓中同样包含一般意义的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式”表明,中国法治现代化不仅是一种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同时也是一种可供发展中国家借鉴和推广的法治现代化范式。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式”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式”,首先是某种逻辑的“式”。逻辑的“式”,使此事物不同于他事物,即具有某类事物质的规定性和典型性。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总是要经历长期量变的积累,才能发生显著的质变。在这种发展点上,原有质的“式”就会转变为新质的“式”。回顾总结中国现代化的百年历程,在逻辑上颇具本质意义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从“中国的现代化”向“中国式现代化”之转向。这种转向并非单纯语言学上的变化,也并非简单的现代化的历史延续,而是中国现代化探索的质性突破,其中蕴藏着丰富的内涵意蕴和鲜明的逻辑线索,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可以理解为在中国发生的法治现代化现象和过程,是一种对法治建设和法治化进程的客观描述,只是侧重于法治现代化在中国发生。衡量该种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准虽然名义上是世界通用的,但这一标准实际上只是对西方法治的抽象。作为社会科学,西方现代化理论凝聚着西方的智慧和西方现代化的经验,但其中隐含的意识形态,则是以西方利益为基础形成的世界观和社会历史观。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些表述的变化在延续“法治”的规范意义的同时,也蕴含着对中国法治道路的自主性和范导性的强烈追求。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式”表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实践在特定的历史转折点上达到了它的“自我意识”,它决定性地意识到了自身的立足点——意识到必须把法治现代化这一普遍的任务同中国特定的社会条件、历史环境和文化传统结合起来,从而使之成为一种真正立足于自身之上的法治现代化。这种新的法治现代化,摈弃了长久以来人们观念中固化的“西化”模式,超越了单向度的“接轨”思维,高度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主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有与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相同的普遍性内涵,又有基于自身历史形成的特殊性内涵,还有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个别性内涵。法治现代化对于中国来说固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的展开与实现本质上只有通过依循中国国情而来的具体化才是可能的,并且才会具有真正的现实性。然而,就其基本性质来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并不是指仅仅具有一些中国元素、中国色彩或中国内容的法治现代化,而是指摆脱对西方法治的学徒状态并获得自我主张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功实践,不仅为人类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而且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新范式。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式”,同时也具有范式、典范的意义。范式是指特定的科学共同体从事某一类科学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公认的模式,包括共有的世界观、基本理论、范例、手段、方法、标准等与科学研究有关的内容。范式是由基本定律、理论、应用等构成的一个整体,是一种对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承诺,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不同的范式以独特的形式存在,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就范式关注的内容来看,范式兼具理论和实践两种形式,理论形式不断随实践的需要而演化,理论形式的不断演化也随之转化为不可通约、不断更替的范式。不过,范式的不可通约并不意味着范式之间不可比较,而只是指范式间存在相对的不可通约性,即不能以一个范式去衡量和评价另一个范式。现代西方学者在使用“法治现代化”这一概念时,时常会带有价值观偏见和对意识形态的语调,以西方法治的固有特征作为法治现代化的固有范式,甚至把西方法治等同于一种理想类型,视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和道路为圭臬。“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话语,并非单纯展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逻辑和中国特色,还旨在逆袭西方对法治话语范式的垄断和裹挟,展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相对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超越性和典范性。

“式”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具有普遍性,是具有普遍性的特殊性。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更是人类现代化的一种模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强调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更强调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的普遍意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是世界法治现代化的一种特定类型,而且具有卓越的典范性和示范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其理论的先进性、方式的正当性、道路的科学性而屹立于世界,向全世界展现了不同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全新图景,为发展中国家的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全新借鉴和路径选择。“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个原创性话语,成功跳出了“西方法治观”和“文明冲突论”的窠臼,标志着人类法治的新范式、新典范,彰显出对后发国家法治发展模式和西方法治模式的双重超越,体现了人类对法治现代化规律的全新认识,可以说是世界法治现代化的时代性跃迁和整体性重塑。

法治现代化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往往具有不同的表现样式,呈现出多样性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法治现代化不应仅具有欧美这一种版本或样式,中国同样具有建构“他种法治现代化”的能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式”显示,中国基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制度属性、发展基础创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法治现代化。这既打破了法治现代化以西方为尊的陈旧话语体系,也超越了文明冲突、文明隔阂、文明优越等西方中心主义文明观,为实现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多元探索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绝非西方法治现代化的翻版或复制,而是一种完全可以与之相竞争、相媲美的法治现代化范式,我们决不能以西方式法治的立场和观点来评判中国法治的成败得失。从法治道路模式来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的成功向世界证明,条条大路通罗马,法治现代化发展的模式并不是只有西方法治现代化。每个国家由于历史条件、现实境遇、文化传统的差异,完全可以走出富有本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来。”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的传播和认同功能

作为“思想的直接现实”,话语不仅反映客观的事实,而且反映主体的价值立场和利益诉求,具有身份认同、价值塑造、秩序维护和社会动员等诸多功能。国际话语权的构建并非单向度的对外传播,而必须进行中国话语和国际话语的交流互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产生于中国的法治话语范式变革,不仅创造性地展示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对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超越性和典范性,而且满足了不同人群的话语需要和理论需要,增强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在国际上的接受度、认同感和感召力。在现代世界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一旦选择“法治现代化”作为自己重新“进入世界”和“打开世界”的方式,它就不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不再是一个可以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自我制度实验”过程,而必须是“以世界作为整体政治—社会单位”来部分地参与世界的进程。从话语生产维度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虽然反对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话语歧视和霸权,但并不拒绝与西方法治现代化进行沟通对话,更不会谋求强制输出中国现代化模式,而只是确证世界法治现代化模式多元共存的客观性与合理性。

“世界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中出现的现代化,迫使我们重新认识现代性的内涵,确认它的多元化与多样性。我们不能将现代性概念仅仅建基于北美和欧洲的经验基础之上。随着新型现代性的出现,我们对于现代性的理解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和扩充。”“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式”,并非单纯强调中国法治现代化对于其他国家的范例性和典范性,同时也旨在推导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必然区别和关联,从而突破以西方为中心的法治话语体系,增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国际可接受性和传播效能。世界各国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本来就是多元的,所有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都是世界法治现代化模式的一种,任何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都具有本国特色、本国风格和本国样式。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中国特色以及与其他国家法治现代化存在差异并不是罕见的情况,而是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规律。现代化的多元性使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认知出现了一种视角转换,即单一视角下的“中国法治现代化”再也不会存在了。因为多元现代性尤其是全球多元现代性使得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意义更加凸显,任何国家的法治现代化都是各文明体在其法治建设进程中与其固有的文化传统、历史惯性相互作用的结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的创建,既打破了西方法治现代化话语固有的“中心—边缘”格局,加速了法治线性历史观的弃置以及法治西方中心主义的失语,同时,也有效避免和克服了单一现代性视阈下中西方法治现代化之间的话语对抗,进而提升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在国际上的接受度、认同感和感召力。

话语表达不是“语言符号的单向度传播,而是传播主体和客体的双向互动并借此获得信息和意义的过程”。不同于以往的法治话语传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并不谋求单向度的话语传播和输出,而是注重中国法治话语国际传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主张通过不同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和理性对话,强化中国法治对国际社会的可理解性和可接受性。依靠西方模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尽管有不同的文化和地域差异,但在现代化话语的内核上高度趋同,并且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排斥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融通中外的法治话语讲述中国法治故事,尊重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的思维方式和话语表达,以理性说服、价值共鸣争取传播效果最大化,让国际社会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一个界定处于世界体系中的中国法治发展性质和特征的“元话语”,绝不意味着法学的中国中心观或东方法律主义的“粉墨登场”,也不是要炮制一种现代法治范式的例外,而是要构建一种在遵守人类共同价值和关照人类共同命运的基础上,使中国与世界实现有效沟通的“包容性秩序”的法治现代化话语。

同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话语上也满足了国内不同人群的认知和理解需求,在实践层面实现了对广大社会成员的动员和整合。现代化话语既是国家意识形态,又是民众的个体体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国际传播话语,既要在知识生产与传播的意义上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国际认同,又要在个体经验的意义上展现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人格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具有清晰的内涵要义和目标诉求,可以针对性地规约和修正社会成员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方向的多向认识状态,辨识和调整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产生的思想观念偏差,实现对舆论秩序的及时引导,并以共同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观念增进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利益认同、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从而把对法治现代化的科学认知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近年来,伴随着非西方社会在现代化上取得的成功,出现了一种强烈的本土文化认同的追求。这一文化认同的追求要求不能再以西方的话语来表达现代化,即出现了一种“现代性的本土化”的表达。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目标虽然是全人类的,但它的话语修辞则是民族的、地方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从本能的防卫性质升华为自主自为性质的现代化,它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诉求,坚持时代化、民族化和大众化的表达方式,以话语生产的方式实现丰富的知识供给和价值供给,不断增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的阐释力、传播力和影响力,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理论赢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行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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