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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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科学伦理的法治表达”主题征文

学会官网http://www.sls.org.cn
7月12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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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23期总第97期)

区发展和改革局)北京市政府|《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7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指引》共四章三十一条,明确了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以及直播带货从业
6月18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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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21期总第95期)

|数据财产赋权:从数据专有权到数据使用权在数据产权立法例上,欧盟法曾采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的双轨制,但法律实施效果不好;中国法现采用“数据库专有赋权(著作权法)+不当行为规制(反不正当
6月4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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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2023“东方法学新锐”论文大赛

学院)6.《多数人侵权下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精确量化》艾敦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7.《异步审理的正当化及其出路——以信息化时代集中审理原则的坚守与应对为视角》罗楠(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8.《
6月3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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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元宇宙法治”主题征文

或场景应用标准化的制度构建;16.元宇宙与数字权益;17.元宇宙相关法理研究;18.元宇宙与相关部门法研究;19.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中的元宇宙法治相关选题。三、征稿要求(一)论文必须为原创作品。(二)论
5月24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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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19期总第93期)

络立法经验,合理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和国际规则中的制度资源,夯实立法的理论基础。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应以促进发展为目标,制度设计应彰显人本主义,采取“总则式”的立法体例,确立适宜本土实践与发展阶段的监管制
5月21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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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征文

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引领人形机器人的发展。人形机器人是集先进技术于一体,深刻变革人类生产生活方式,重塑全球产业发展格局的颠覆性产品。由此,需要围绕关于人形机器人的基础法学理论、权利与义务的私法关切、部门法规则、产业促进规则、风险防范机制等法律、安全、伦理、治理议题。为在依法治国中加快推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在善治良法的保障中加速产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应用场景更加丰富、相关产品深度融入实体经济、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新引擎,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于2024年2月6日以“人形机器人与法治”为主题发起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征文活动。理论界与实务界关心、支持和从事人工智能法治的各方人士踊跃参与,经初步筛选符合征文活动评奖条件的原创作品共390篇。经多名专家匿名评审,共评出一等奖论文3篇、二等奖论文6篇、三等奖论文9篇以及优秀奖17篇。本次征文获奖名单公告如下:一等奖1.《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法治路径》张叶东(复旦大学法学院)2.《人形机器人侵权责任原则研究》商建刚(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3.《“重监管”亦或“重发展”:具身智能治理的学理反思》黎浩田(武汉大学法学院)二等奖1.《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主体拟制路径与规则完善》关春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数字时代法官预判确定性与认知偏差控制》周芷妍(浙江工商大学)3.《手术机器人介入下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以“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为核心》许燕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4.《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基础和创新路径》宋晓红、龚程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5.《生成式人工智能适用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困境疏解》周澎(杭州师范大学)6.《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义务体系之重构》朱舒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三等奖1.《陪伴型人形机器人的升格演化、形象区分与法律规制》任赖锬、王晨骅(山东大学、海南大学)2.《人工智能侵权中的责任主体与规则展开》陈晨(中国政法大学)3.《虚拟数字人的法秩序重塑》方敏、段文澜、马晨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4.《算法技术风险规制的法治理性与路径选择》黄伟庆(南京大学)5.《机器人时代的产业税收优惠法治体系化路径探析——基于财税政策文献的计量分析方法》管皓(中央财经大学)6.《人形机器人生成内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顾伟、周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7.《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建构——以“创作工具说”为中心》方芷格(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8.《犯罪参与理论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以ChatGPT为例》周宁静(南京大学)9.《论人工智能的诉讼法人格》陈婕(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奖1.《合同法视角下人形机器人使用者的权益保护》陈易(中国政法大学)2.《人工智能产品研发中软件接口的合理使用研究——以Oracle
5月20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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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18期总第92期)

人工干预等难题。随着数字行政的不断发展,或许问题更多,技术性的解决方案可以缩小一些差距,但仍然需要在法律与技术专家之间展开跨学科的研究,以增强数字政府与行政法学理期望之间的一致性。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与法
5月14日 上午 7:31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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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17期总第91期)

就越高,甚至难以遏制恶性事件的发生。网络暴力场阻断旨在遏制网暴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建立以潜在被害人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平台基于内容管理义务、用户管理义务、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综合性刑事预防义务,根据技术正当程
5月7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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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16期总第90期)

应定位为个体之间的侵害,而应解读为社会系统性力量对个体施加的权利侵害,这使得网络暴力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言语暴力的特性。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已然丧失现实基础,与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有必
4月30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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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15期总第89期)

工智能司法中的体系定位,力求扩大和完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制度功能与法律规范供给。(全文刊《政法论丛》2024年第2期)王秀平,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张效羽|论超级互联网平台治理权的行政法规制由
4月23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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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14期总第88期)

学术前沿阴和俊|让科技创新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大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新质生产力的深刻内涵和主要特征,指明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和实践路径,作出了重点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新质生产力是“两个大局”背景下对高质量发展大势的深刻洞察,科技创新是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面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发展新质生产力具备有利条件和科技基础。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全文刊《求是》2024年第7期)阴和俊,科学技术部党组书记、部长。张涛|通过算法审计规制自动化决策——以社会技术系统理论为视角自动化决策并非纯粹的技术工具,而是一种社会技术系统,由社会子系统和技术子系统构成,其引发的风险具备社会性,有必要进行规制。以个体赋权、信息规制、技术问责为代表的传统规制路径缺乏社会技术思维,容易陷入“破损谬误”泥淖,难以因应自动化决策的风险与挑战,无法有效实现法律及伦理规范提出的规制目标。算法审计作为一种社会技术方法,能够很好地契合自动化决策的社会技术系统属性,具备诸多方法论优势和国际实践经验。从建构社会技术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根据审计学的一般原理,我国可以从规范指引、实施主体、方法选择和实施结果四个方面推动算法审计实现制度化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基于场景的算法审计,实现可信赖的自动化决策。(全文刊《中外法学》2024年第1期)张涛,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陈玲|身份识别信息“使用”的界定纷争——基于美国加重身份盗窃犯罪的判例考察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是当前我国刑法研究的一大热点,但“使用”含义的多重性及极具争议性尚未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在最早单独制定身份信息犯罪立法的美国,对于如何理解身份识别信息的“使用”存在宽泛解释和限缩解释之间的严重对立。考察美国加重身份盗窃犯罪的判例,可以发现检方都极力主张宽泛解释,辩方则再三强调限缩解释的必要性,而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之间也存在严重分歧。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杜宾案明确了对“使用”应当采取限缩解释的立场,并提出了“关键所在”标准,而该判决的协同意见则提出了对这一新标准的质疑,认为只有国会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使用”的界定争议问题。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身份识别信息“使用”的界定争议为我国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研究提供了借鉴,进而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得分和排名,为企业营造具有获得感的法律环境。(全文刊《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1期)陈玲,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蔡琳|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一般规则构建以ChatGPT-4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普及,其“作品”的可版权性也备受争议。我国近期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肯定了涉案AIGC“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作品属性,无疑鼓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业态。但个案裁判与规则化的认定标准,在效力上仍然相距甚远,不应因此便盲目乐观。从制度上构建AIGC作品认定的一般规则,仍是新业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AIGC超强“智能性”旨在深度理解“人类指令”,并非缔造独立创作主体的逻辑前提下,还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新型“人机合作”中的“工具地位”。以“提示工程”代表“自然人创作”的法律定性为逻辑起点,准确开展AIGC可版权性一般规则的构建,确立AIGC专门作品类型,避免出现提示词输入等于画家创作的常识性悖论。(全文刊《政法论丛》2024年第2期)蔡琳,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郭如愿|数字隐私保护的权利体系构造——基于数字隐私的信息及数据重塑在互联网情境中,个人不仅彻底失去“空间”与“活动”的天然屏障,还以直观的信息形式裸露于数字情境。虚拟数字情境打破隐私、个人信息及信息之间相对泾渭分明的分布格局,使个人信息、信息及数据皆有成为数字隐私的可能性,但传统隐私权难以有效保护数字隐私。要实现数字隐私保护,除依靠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外,还需要相对人的充分“合作”与“自愿”履行,只有确保权利人与相对人的“权利配置”能力相匹配,才能保证数字隐私保护的高效“权利配置”。基于此,有必要将数字隐私可能遭受侵害的动态情境,类型化为“收集-分析-保存”数字隐私的保护情境,并将信息化及数据化隐私决定的“知情权”,信息化隐私决定的“同意权”与“删除权”,以及数据化隐私决定的“不被洞察权”与“退出权”,按照权利配置标准嵌入数字隐私动态保护情境,以此构造出高效的数字隐私保护权利体系。(全文刊《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2期)郭如愿,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讲师。褚福民|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的真实化问题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存在真实化问题,表现为合法性的审查内容包含真实性的保障措施,合法性裁判以真实性认定为依据,瑕疵电子数据补正规则和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混同,以及以证据真实性补正瑕疵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的真实化问题,会导致电子数据合法性规则的虚化,侦查权力的任意行使与审判权的背书,以及被追诉主体权利保障的落空。究其原因,既有法官对实体真实的追求,也包括法律规则功能的复合性和审查、认定程序的混合性,还有法官对电子数据合法性规则的误读。解决合法性审查的真实化问题,在规则层面需要明确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目的,厘清具有复合性功能法律规则的审查路径,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规则和瑕疵电子数据补正规则,构建分层次的电子数据合法性问题专门审查程序;同时,要转变法院片面追求实体真实的观念,通过多种方式推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全文刊《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1期)褚福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龚文博|网络平台处理个人信息的合规义务及其出罪路径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平台治理呈现出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责任转嫁的平台泛刑化和类推入罪的平台重刑化等趋势,但并未消解平台犯罪的高发态势,反而抑制了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网络平台处理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逻辑应由报应制裁转向合规激励、由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由全面合规转向专项合规,引入个人信息合规专项激励机制,实现平台犯罪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改造。个人信息合规出罪的根据是督促平台履行双重合规义务,包括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安全防护、事后应急处置的前置合规义务束和对员工监督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规义务束。在此基础上,平台尽到前置合规义务则不具有前置违法性;对应刑事合规义务空白则不存在刑事违法性;未违反刑事化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未违反防止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规义务则不符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全文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龚文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新规速递信安标委|《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
4月16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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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上海的法治探索与实践”主题征文

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也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探索与实践的起源地。《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一部党章和党最初的重要法律文件于上海起草、诞生。上海独特的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土壤,在孕育了中国共产党的同时,也对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对中国共产党早期法治建设,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上海革命法治实践的研究,上海市法学会联合复旦大学法学院于2023年10月27日共同发起“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上海的法治探索与实践”主题征文活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支持和从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各方人士踊跃参与,经初步筛选符合征文评奖条件的原创作品共75篇。经多名专家匿名评审,共评出一等奖论文2篇、二等奖论文6篇、三等奖论文9篇以及优秀奖论文14篇。现将本次征文获奖名单公告如下:一等奖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规范化建设起源研究——以首部党章为中心》张鼎(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2.《习近平文化思想与党早期在上海的法治文化建设探索》屈甲茂(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等奖1.《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历史逻辑与路径启示》戚永福、曹瑞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2.《党早期在上海的法治探索和实践对中央苏区宪制法律建设的贡献》王豪(上海公安学院思想政治教研部)3.《党的早期法治探索与实践的传承研究——以上海在党的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与价值为切入点》高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4.《中国共产党早期人民司法的实践、经验与启示》李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5.《中国共产党早期权力监督探索与实践的发展创新》黄慎行(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6.《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制建设的百年探索及其基本经验》马钱丽(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三等奖1.《共同富裕视角下中国共产党早期农村土地政策嬗变、规律及现代化重塑》管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中国共产党早期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探索及其对检察履职的当代启示》周慧(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3.《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上海保护工人的实践》李思雨(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4.《建党初期妇女权益保护的探索与实践》张力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5.《试析建党初期上海劳工保护问题》严榕(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6.《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透视、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沈琳梅、马艺欣(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7.《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普法宣传教育的侧重与路径研究》邹鹏(华东政法大学发展规划处)8.《党领导立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王紫零(广东省揭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9.《中国共产党早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与当代启示》张瑞(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优秀奖1.《延安时期法治思想对新时代高校廉洁文化建设的启示》钟邓鹏(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2.《习近平法治思想视角下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机制问题研究》王梦旭(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3.《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杨柳青(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4.《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武贤明(枣庄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5.《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的妇女权益保护开创——以1921-1933年的法治现实与新探索为例》徐佳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习近平文化思想视角下对新时代“德法合治”的哲理思考》刘欣怡(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7.《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司法保障的区域性实证研究——基于河南省75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徐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与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王举(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9.《革命根据地劳动民众权益保障研究(1921-1934)》陈楠(新疆大学法学院)10.《论党内问责制度建设的时代融合》邹和志(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11.《政务处分的实践发展与制度完善》崔瑜(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12.《论三中全会决议与经济立法的耦合——兼论经济法的政策法属性》张雨涵(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3.《以检察文化建设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探究》杨波、王林(威宁县人民检察院)14.《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上海对劳工保护的法治探索及其当代意义》许燕雯(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市法学会2024年4月3日责任编辑:孙建伟
4月3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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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11期总第85期)

,以实现数字经济交易征税的确定性、高效、公平和简化为目标,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对数字经济的增值税法相协调。具体建议包括对数字经济交易统一界定并命名为销售电子化服务,统一适用6%的低税率,明确消费地征税
3月26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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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10期总第84期)

法学研究院院长。郑文阳|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类型中的特殊类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主要包括三个
3月19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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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9期总第83期)

年第2期)孙笑侠,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冯晓青|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
3月12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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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7期总第81期)

学术前沿张梁|数字经济下商个人的发展趋势及其制度回应组织化是商主体发展的主要趋势,以公司为代表的商事组织被认为是契合现代市场的商主体。但是商个人这一古老而又传统的商主体类型从未消亡,并在数字经济下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数字经济时代出现了“人的商个人化”,即越来越多的个人选择成为商个人这一商主体类型直接参与商事活动,商个人参与现代市场的程度不断增加。“人的商个人化”以数字经济下市场资源配置交易费用的降低为经济基础,以个体价值的崛起为社会意识基础。数字经济下“人的商个人化”对现阶段的商个人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相关立法应当予以回应。在基础性权利层面,数字经济下商个人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营业自由权的制度需求,应当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其营业自由权,为商个人相关制度的统合构建提供法理基础。在商个人具体制度上,应当明确商事组织与商个人的区分规则,并通过选择登记制度对现阶段碎片化、局限性强的商个人体系进行整合与重构,同时构建契合商个人的退出机制。在具体进路上,可以通过制定《个体经营法》实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全文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张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曹博|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制度架构重点关注作品数量的最大化。评价作品质量的功能主要通过市场机制与司法裁判实现。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在界权、成本与传播方面的竞争优势,在著作权法的激励模式下得到进一步强化,有可能改变人类创作内容主导文化市场的既有格局。著作权法具有矫正激励效果的内在制度结构,通过规范引导与司法评价实现提升作品质量的隐性规范价值。结合思想与表达的因果关系结构,正视著作权法对技术问题技术解决的整体定位,将形成规制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的基本思路:在自媒体平台试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智能识别与分类标注机制,对视听内容网络平台设定版权内容过滤义务,建立针对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的法定许可制度。(全文刊《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1期)曹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彭诚信|领域法学视野下的数字法问题数字法律现象呈现出客体复合性、主体多样性及法律关系多元性特征,决定了传统研究范式转型升级成为数字法学的必然选择。领域法学作为调整交叉领域法现象的研究范式,与数字法问题相吻合。领域法学具体化、立体化以及复合化思维,可与部门法学协同互补;其立体性、自足性和因应性特征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吸收和补充。运用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可立体化提炼数字法现象,多维度整合数字交叉学科,以达到全方位解决数字法问题的效果。在宏观上,归纳“数字赋权—代码规制—数字正义”的数字治理逻辑;在微观上,演绎数据权利分类确定、数据交易分层规范、算法治理多元共治、权益救济多方协同的数字治理机制,构建完整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全文刊《政法论丛》2024年第1期)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高志宏|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衡量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衡量更显重要,主要体现为个人信息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数据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从法律依据看,我国法律文本中解决个人信息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数据条款”和“公共利益条款”。从司法实践看,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导致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的紧张关系,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的多元加剧了其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冲突,且呈现出“重追责轻管理”“重刑轻民”、救济机制不畅等特点。实现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利益平衡,在解释论层面需要强化处理个人信息基本原则、保护责任机制和侵权法律责任,在立法论层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相关核心概念、创新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建立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以及健全个人信息权益救济规则。(全文刊《当代法学》2024年第1期)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邹青松|国家介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建超级平台公司承载着重大的公共利益,但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其难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国家作为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失败的剩余风险承担者,对公司治理施加干预具有正当性。黄金股是国家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机制,它在我国表现为国家特殊管理股,并被初步适用于部分互联网平台公司。将国家特殊管理股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前提是,其干预产生的成本应保持足够低的水平;传统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会造成过高的干预成本,因此不宜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中。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应转向一种新型的、干预成本足够低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这一国家特殊管理股应定位为公司法框架下行使的行政权,其主体适用范围限制在“超级平台公司”,客体适用范围限制在“系统性风险”。其具体的实施机制,应当放弃通行的“股东+董事”的实施模式,而改采“股东+监事”的模式,并在此种模式下,赋予国家监事和国家股东特殊的权利地位。(全文刊《法商研究》2024年第1期)邹青松,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时业伟|数字化时代国际贸易协定中的文化条款文化多样性深刻影响了国际贸易协定的缔结,文化条款在自由贸易规则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一直存在争议。《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文化条款和自由贸易规则在WTO框架下的冲突进行了有限度的整合,同时在数字化背景下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发挥了促进作用。文化条款在WTO中的适用和解释需要回归到促进贸易自由这一目的,但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导致文化条款需要在数字化背景下的贸易协定中调整其发挥作用的方法。欧盟通过对文化多样性的坚持形成了内部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但在数字经济影响下,欧盟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也存在散乱、滞后和不明确的问题。为了应对数字化的挑战及其带来的机遇,在适用和落实文化条款时,我国需要在国内层面尽快建立在数字环境下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治理体系,并在国际层面格外关注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数字化流通的集体利益,以赢得相应的国际话语权。(全文刊《中国法学》2023年第6期)时业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新规速递英国政府|发布《进一步创新的人工智能监管方案》当地时间2024年2月6日,英国政府发布了《进一步创新的监管方案》。此方案旨在对人工智能进行更创新、更灵活的监管。科学、创新和技术部宣布将提供超过1亿英镑的资金,用于支持监管机构并推进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创新,同时表示有可能在未来为最先进的通用人工智能系统引入有针对性、有约束力的要求。这笔资金的大部分将用于创建九个新的研究中心和一个英美联合研究企业。约1000万英镑将用于帮助加强当前监管机构监督人工智能治理的技能。(英国政府网)上海市政府|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数据2024年2月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其中指出,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上海市人民政府)日本政府|批准允许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加密资产的法案文本2023年2月16日,日本内阁于2月16日批准了一份法案文本,该法案旨在部分修订日本的工业竞争力提升法案。该法案指出,将采取措施把加密资产添加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可收购和持有的资产清单中。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指的是风险投资公司用于确保投资资本的一种工具。日本政府目前正计划将该法案提交国会进行讨论,如果其最终获得批准,此举将使日本的投资领域有更多机会接触数字资产。(Bloomberg)美国商务部|对广泛模型权重高级人工智能模型的政策文件征求意见当地时间2024年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就具有广泛可用模型权重(人工智能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的高级人工智能模型的相关风险、益处和潜在政策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此前,美国总统拜登的人工智能行政令指示其审查具有广泛可用权重的大型人工智能模型的风险和益处,并制定政策建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这些益处,同时降低风险。该局表示,这些“开放权重”模型允许开发人员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调整,从而扩大了人工智能工具对小公司、研究人员、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的可用性。这可能会加快人工智能益处的传播和人工智能安全研究的步伐,但也可能会增加先进模型的规模和造成危害的可能性。(美国商务部)欧洲央行|承诺在数字欧元系统中引入更进一步的隐私措施当地时间2024年2月16日,欧洲央行执行董事会成员Piero
2月27日 上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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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4期总第78期)

学术前沿孙清白|论大型平台企业数据交易强制缔约义务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型平台企业积累了海量数据资源,与中小市场主体之间形成“数据鸿沟”,一些中小市场主体需要大型平台的数据支持方能持续经营。但大型平台为了维护竞争优势,会拒绝中小市场主体合理的数据交易请求,而数据爬取又因受到法律约束,无法满足中小市场主体的数据获取需求。由于适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必要设施原则”和“拒绝交易责任”无法有效破解“数据鸿沟”问题,为平衡大型平台的数据权益及中小市场主体的发展权益,应回归民商法路径推动大型平台开放数据,建立大型平台数据交易强制缔约义务制度。在构建大型平台数据交易强制缔约义务制度时,应当谨慎设置适用条件并明确制度内涵,防止该制度过度适用造成负面效果。(全文刊《中外法学》2024年第1期)孙清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侯东德|人工智能法的基本问题及制度架构我国人工智能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目前亟待明确人工智能法的属性、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并在明确这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人工智能法的制度架构。人工智能法宜定位为兼具私法属性的公法,并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为立法目的,以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活动、应用活动、风险管理活动为调整对象,在公平原则、可靠可控可信、安全与发展并重、合规性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人工智能法的制度架构设计。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法宜从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人工智能多元应用场景落地方面建立人工智能发展与促进的制度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准入制度、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错容错监管制度、协同性监管制度构建人工智能安全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从人工智能研发者和提供者的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两大方面构建人工智能研发者和提供者的义务体系。(全文刊《政法论丛》2023年第6期)侯东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翁跃强|大数据分析在法律监督中的应用信息化背景下,大数据分析成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检察大数据监督是实现检察资源最大化利用、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办案能力水平和工作质效的现实需要。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破解监督瓶颈、优化监督流程、重塑监督模式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新时代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变量。得益于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大数据运用进入高速发展期,相关探索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在理念、机制、路径等方面仍暴露出问题和不足,有必要从理念更新、顶层设计、体系协同等维度开展对策研究,从业务逻辑、思路拓展、建模方法等方面重点建构大数据分析在法律监督中应用的具体路径和长效机制,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深化发展提供解决方案。(全文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翁跃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芳|合同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撤回权的限制与展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赋予信息主体随时无条件、无负担地撤回信息处理同意的权利。然而,当同意信息处理正是信息主体的合同义务时,撤回权对合同的拘束力和履行构成冲击,因此应当对现有规范进行妥适解释和调整,以限制撤回权制度对合同关系的影响。撤回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人格和财产存在加害高风险且既有人格权保护规则对此存在保护不足的合同场景,即主要限定在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形。人格标志商业利用并非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事先防范机制介入的风险领域,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人格权人也非处于弱势地位,撤回权因此不适用于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信息主体有权事先放弃撤回权。在撤回权行使后,以同意信息处理为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撤回属于履行迟延型违约;信息主体因不具可归责事由而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无需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合同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全文刊《法学》2023年第12期)杨芳,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宋云博|DEPA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检视与中国法调适数字经济背景下,世界主要国家均在积极探索协调个人数据信息保护规则与跨境自由流动规则。《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要求成员国寻找到个人数据信息跨境自由流动及其安全权益保护的合理平衡点,以期形成统一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与监管的合作机制。我国正推进加入DEPA谈判,但国内法关于个人数据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与DEPA有关规则之间存在立法理念目标、规则设计目的和限制判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语境下,为更好调适融通我国国内法与DEPA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以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应合理援引例外条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可信任标志及认证制度,厘清需要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内容,加强与DEPA成员国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与监管合作机制。(全文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宋云博,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张忆然|滥用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个人信息被公开虽然意味着信息内容丧失了要保护性,但并不意味着数据载体本身丧失了要保护性,应区分个人信息自决权、数据安全法益与数据财产权益。通过技术手段批量爬取已公开个人信息具有侵入性特征,若侵害了数据的机密性,仍可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于出售、提供等处理非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基于非法性的“无因性”,后行为人原则上不承担刑事责任;当后行为人是大型网络平台时,则可基于自愿承担了对于个人信息自决权这一脆弱法益的信义义务,或者先前的系统设置与功能设计形成了合规性风险的危险前行为而居于保证人地位,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对于背离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原初目的、用途的下游滥用行为,信息主体由于受到信息公开目的、用途的欺骗,对于其原初同意产生了错误:对于基于法定事由公开的公共数据,应当允许自由流通,故目的、用途的错误不影响同意效力;对于一般的私权数据,在遵循场景一致原则的前提下符合被害人的合理期待,在此范围内的目的、用途变更亦不影响同意效力;对于人脸识别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循原初目的、用途予以利用,在公共场所获取的人脸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否则同意无效。(全文刊《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6期)张忆然,复旦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新规速递成都经信局等七部门|《成都市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1月18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成都市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包括(一)促进人工智能算法发展政策;(二)推动人工智能能级提升政策;(三)构建人工智能产业生态政策。目标是构建从理论算法研发到行业转化应用的产业生态,打造创新活跃、规模领先、生态完备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高地。(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上海临港|《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1月22日消息。近日,《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在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创新大会上发布。《办法》将跨境数据从高到低依次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3个级别。核心数据禁止跨境;重要数据可通过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服务中心进行申报材料初验后,向市委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般数据在满足相关管理要求下可自由流动。(网信上海)英国政府|发布《网络治理实践准则》草案当地时间2024年1月23日,英国政府发布了《网络治理实践准则》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是与日常管理业务风险并提供建议的组织广泛合作的产物,由英国国家网络安全中心的行业领袖和技术专家共同参与设计,它重点关注领导者必须参与的最关键领域,形成了以行动为重点的简单指南,使领导者更容易理解应采取哪些行动。文件强调相关主体的领导者应对风险管理、网络战略、人、应急事件规划与响应、以及保证与监督五个方面给予特别关注。(TechUK)工信部等九部门|《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2024年1月25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作方案》部署四方面14项主要任务:(一)强化基础能力,夯实数字化基础,完善网络化基础,强化智能化基础;(二)深化赋能应用,助力高端化升级,支撑绿色化发展,保障安全化生产,实现高效化运营;(三)加强主体培育,培育数字化转型标杆,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进产业园区智慧化建设;(四)完善支撑服务加强技术创新供给,强化人工智能驱动,增强公共服务支撑,加强网络与数据安全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1月26日,中国政府网站公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规定》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所列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相较修订前的草案,《规定》所列明的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以及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均大幅提高。(中国政府网)美国商务部|发布《采取更多措施应对重大恶意网络活动造成的国家紧急状态》提案公告当地时间2024年1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应对重大恶意网络活动造成的国家紧急状态的进一步措施》提案公告(NPRM),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前商务部收到行政命令,被要求立法使某些IaaS产品的提供商在与利用产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而可能用于恶意网络活动的外国人士进行交易时,向商务部长提交报告。《措施》对客户认证程序及例外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特殊措施及人工智能训练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制。(Federal
1月30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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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2期总第76期)

准制定、技术研发和产业链协同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IPv6+”融合应用水平大幅提升,IPv6安全防护能力显著增强,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产业生态基本构建,为上海全面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生活、数字治
1月16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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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高质量发展系列征文5:“贸易强国的制度构建”主题征文

党的二十大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要求“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五个方面作出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有关“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上海市法学会于2023年5月19日正式发起和举办“高质量发展系列征文5|贸易强国的制度构建”主题征文活动。理论界和实务界从事贸易强国制度研究、有志于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各方人士踊跃参与,经初步筛选符合征文评奖条件的原创作品共126篇。经多名专家匿名评审,共评出一等奖论文2篇、二等奖论文4篇、三等奖论文8篇以及优秀奖论文16篇。现得本次征文获奖名单公告如下:一等奖1.《全球数字治理的制度困境与发展趋势》王丹(中国浦东干部学院)2.《国家责任视角下第三国补贴的归因问题研究——以欧盟“玻璃纤维织物案”为例》傅煌安(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二等奖1.《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中的新型合规法律问题研究》秦逸冰(复旦大学法学院)2.《统一裁判标准下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兼论证券侵权诉讼的新路径》邵子杰(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3.《对外数字贸易的数据跨境转移法律规制研究》范雨萱(香港城市大学)4.《何以可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CISG适用问题探析》庄语滋(复旦大学法学院)三等奖1.《论投资者合理期待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解释中的适用》政渚清(华东政法大学)2.《强制性公司可持续尽责义务:促进价值链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基于对欧盟〈公司可持续尽责指令提案〉的考察》张议亓(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3.《GATT第21条(b)款援引路径实证研究》蒋吉鹏(西北政法大学)4.《新型“网络海盗”的安全风险及其法律规制》吴熙辰(新南威尔士大学)5.《WTO透明度原则下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优化趋向》吕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6.《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协调研究》徐伟琨(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7.《对外关系法视域下我国法院条约解释机制的完善》孙瑜、王瑶(华东政法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8.《TRIPs和CBD碰撞下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路径刍议》唐一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优秀奖1.《欧美数据跨境流动范式博弈:崭新篇章与中国因应——以〈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展开》纪正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缺位问题及应对》付裕媛(兰州大学法学院)3.《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李幸洁、王骞(复旦大学法学院、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4.《论多式联运合同概念构成中的“不同运输方式”》郁佳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5.《美国临时禁令的“滑动尺度原则”判断标准》耿婷(复旦大学法学院)6.《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视角下企业合规的适用困境与突破》叶萍、武东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7.《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法院是否应支持查阅会计凭证——基于306个案例的实证分析》何郑浛、余永祥(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8.《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践问题及出路》彭勇、杜宇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9.《金融外商投资安全审查限度问题研究》汪思敏、赵肖斌(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10.《数字经济背景下个性化推送行为的实践现状及其法律规制》陈宁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11.《论RCEP数据跨境流动中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必要性”审查》胡蕴贤(华东政法大学)12.《环境法典编纂契机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设计》张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3.《对接CPTPP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与安全例外解释论》张子倩(华东政法大学)14.《人格权禁令裁判规则修正》施丽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5.《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向度——以职务侵占罪为视角》金以豪(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16.《“双轨制”外国法查明模式的“得”与“失”——基于43份涉外民商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张昊彦、连佳鑫(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
1月1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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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4年第1期总第75期)

学术前沿刘金瑞|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新型风险与规制框架大模型技术的发展,掀起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新浪潮,但其数据训练和部署应用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包括产生有害内容、泄露敏感数据、生成错误信息、滥用实施违法活动、可能危害环境和经济、向下游传导风险等。对此,欧盟近期拟对基础模型和生成式基础模型提供者设定专门义务,但背离了基于风险分级规制的立法初衷;我国出台专门办法侧重规制大模型部署者,对大模型本身风险管控有限。规制大模型风险,要遵循数据利用安全范式,基于风险分类分级规制,实现上下游的合作共治。按照这一思路构建新型风险规制框架,主要包括设立专门机构引导发展、评估和应对风险,规范数据训练以避免数据泄露和不当输出,基于特定用途风险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确立贯穿大模型全生命周期的透明度制度,健全防止生成违法内容的上下游共治机制。(全文刊《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2期)刘金瑞,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杨志琼|搜索引擎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近年来,搜索引擎操纵与滥用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民众信息选择权等造成诸多侵害,并形成监视资本主义,引发了各国搜索引擎治理目标调和、治理内容位优、治理技术跟进等难题。对此,各国搜索引擎业态治理逐渐形成了市场约束范式、技术修复范式、机构监管范式三种不同模式,但都因与搜索引擎的市场结构、技术逻辑和监管制度难以契合而效果不彰。随着搜索引擎平台在处理个人信息中“守门人”地位日益重要,未来我国搜索引擎业态治理应及时总结上述治理模式的得失利弊,建构由搜索引擎运营商和行业协会推动的自律机制、由政府机构主导的他律机制,最终形成多元化、主体化与技术化、规范化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以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全文刊《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杨志琼,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查云飞|算法的行政法属性及其规范算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干预或者给付行政场景。算法给行政带来了正向效益,也可能造成法治价值的失序。在规范算法方面,存在着治理工具论和权力控制论两种学说。治理工具论从法的外部视角出发,将算法作为法律的作用媒介,侧重于对算法本身的技术规制。权力控制论从法的内部视角出发,认为法律对算法的研究应穿透至算法背后的算法权力。在行政法体系内讨论算法,应在依法行政原理的支配下,通过明确算法的行政法属性实现对算法行政权的控制。算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可被纳入行政规定的范围,若涉及外部性权利义务的分配,则算法属于法规命令。作为行政规定的算法应当以全面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可以将对算法的合法性审查嵌入到现有的审查机制中,从制定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确保算法的合法性。只有从算法行政回归依法行政,才能找到合适的权力制约路径,从而实现数字时代行政法教义学体系的持续与稳定。(全文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6期)查云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郭鹏|功能等同原则视域下NFT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定性——兼论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调整的新路径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定性问题实际上是关于虚拟财产确权的“旧题新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为虚拟财产的确权开辟了一条渐进式、要素化的全新路径,即在细分虚拟财产类别的基础上,借助电子商务领域中功能等同原则的指引,通过静态可支配和动态可公示两个核心要素的功能等同,将NFT视为实体意义上的“物”。对于实践中NFT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定性,“债权转让说”将NFT交易合同视为NFT本身,混淆了合同与合同给付对象之间的本质界分,同时也与NFT权利人的利益不相符;“信息网络传播权说”未能准确区分NFT“铸造”和“交易”两个传播阶段的不同特点,忽视了NFT以功能等同的有形载体转移而实现传播的特殊属性。只有将NFT交易功能等同为所有权转让并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规则,才能逻辑自洽地揭示其交易本质。(全文刊《现代法学》2023年第6期)郭鹏,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素华
1月9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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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

《<u>东方法学</u>》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公布的法律类期刊“影响指数CI值”,《<u>东方法学</u>》连续名列前茅。《<u>东方法学</u>》以法安
1月8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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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3年第50期总第74期)

学术前沿葛江虬|论数字人格要素及其民法保护——以“元宇宙”为对象“元宇宙”相关数字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民事主体在数字空间中的名誉、身体、肖像、生命等人格要素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其根源在于,这些技术加剧了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的进一步分离,同时却强化了数字空间损害向现实世界的辐射能力。事实上,数字空间之于人类存在的意义已发生重大改变。元宇宙相关技术促进了人格要素在数字空间的汇集和凝聚,从而证成了法律评价穿透现实与虚拟的必要性。我国保护数字人格要素的可能路径包括财产法、主体法与一般侵权等,但这些路径劣后于适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人格权路径。由该路径出发,应先行识别数字空间中凝聚的人格要素及其对应的现实主体,再通过解释适用相关条文处理侵害案件。(全文刊《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6期)葛江虬,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维|论数据产品的权利配置数据产权的配置应以客体界定为起点,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基于数据产品的本体内容和经济属性,应当在无形财产权利框架中讨论其权利配置的思路。现行法存在调整信息利用的法律工具,但存在局限性。数据产品的权利配置能够为流通与保护的平衡提供更为全面的方案,为数据产品的商业化提供更具前瞻性的制度安排,且不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机制相冲突。应当明确以数据产品制作者权为核心的权利配置思路,数据资源持有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均不属于数据产品制作者权的内容。数据产品制作者权能促进数据产品市场的竞争。为了尊重数据来源者的贡献,应当为数据来源者设定复制、查阅、更正相应数据的工具性权利。采取自愿登记模式能够避免实质审查的难度和成本,实现证明数据产权、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全文刊《中外法学》2023年第6期)刘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张迪|算法证据的独立:法理反思与制度方案算法证据主要指通过算法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后所产生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算法证据面临的紧迫难题是其应不应该独立以及应该如何独立的问题。就算法证据的独立问题,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相对独立说”“反对独立说”和“完全独立说”等观点,但均存有不足。司法实践中的算法证据可分为基于案内大数据的算法证据和基于案外大数据的算法证据,它们与传统证据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法定证据种类制度虽有缺陷,但其存在具有现实必要性。考虑到算法证据的复杂性及其规制方案的特殊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将算法证据独立为一种新的法定证据类型,与鉴定意见并列,同时由相关部门制定有关算法证据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以保障其实质独立。(全文刊《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5期)张迪,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张守文|数据行为的经济法规制基于“制度—关系—权利”等维度,可以提炼规范数据行为的多种路径。其中,经济法规制的路径尤其值得关注。依循经济法规制的路径,应在既有部门法框架下,通过经济法的“既有制度”与“新型制度”的有机配合,来确立规制数据行为的制度基础。同时,在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的立法中,应加强有关数据行为的概念、类型等方面的协调,并进一步完善有关数据处理行为、数据监管行为、数据发展促进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从而夯实规制数据行为的制度基础。依据上述各类制度构成的“禁止法—保护法—促进法”的规范结构,能够将“禁止—保护—促进”的手段协调并用,并由此形成经济法的“系统规制”功能和独特的规制逻辑。因此,加强经济法规制,更有助于保护相关主体的数据权益,促进数据要素的有效配置和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对此类问题展开研讨亦有助于深化“数字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全文刊《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秋燕|数据处理者滥用用户协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在以数据为资源的信息产业中,数据处理者可以利用自由订立和执行生效用户协议的权利来控制他人对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数据处理者的上述行为存在损害市场竞争的可能。因此,可以考虑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对数据处理者滥用用户协议行为的规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竞争效果方面考虑数据处理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数据处理者设置用户协议的行为是否破坏了互联网所倡导的“互联互通”、阻碍数据信息的自由流通,数据处理者所控制的数据开放与否能不能直接影响下游市场、妨碍创新市场的发展、损害消费者福利,数据处理者设置用户协议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方面考虑数据处理者是否滥用其享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数据处理者的法律责任。(全文刊《法商研究》2023年第6期)戴秋燕,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卞建林、钱程|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立法,以公私法合体的立法形式对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规范,未对刑事司法领域进行排除适用。为强化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规范公安司法机关信息处理行为,保障信息主体权利,平衡追诉犯罪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制度层面对公安司法机关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概括授权,同时引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信息处理的合法依据,以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以及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信息的合法基础,回应信息保护层面的合法性质疑。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以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引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信息质量原则与责任、安全原则,引入规制信息自动化决策规则以及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规则;鉴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引入并限缩适用目的限制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以及知情同意规则。(全文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卞建林,深圳大学特聘教授;钱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新规速递海南大数据管理局|《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2023年12月20日,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印发《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实施细则》是全国首部明确开展数据产品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政策文件,率先探索确定数据产品所有权,从根子上解决数据产品后续资产化、资本化应用,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条,提出了“数据产品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技术性审查与合规性审查相结合的两级审查模式,以及“便企高效”“自愿有偿”的确权登记流程。(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建议修改《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限制商业主体将儿童数据货币化当地时间2023年12月20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将提议修改《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COPPA),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施加新的限制,并进一步限制公司以儿童数据货币化为条件获取服务的能力。该提议旨在将确保数字服务对儿童安全可靠的责任从家长转移到供应商身上。提议的修改内容包括:要求对定向广告进行单独的选择同意、禁止以收集个人信息作为儿童参与的条件、编纂其与教育技术使用相关的现行指南,以禁止对儿童信息的商业使用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北京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预先发布了《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措施》共十条,在推动数据要素标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价值释放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及数据人才发展和数据生态体系建设等方面提供补贴奖励支持,有望推动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充分发挥。(北京西城)美国国会|两名众议员提出《人工智能基础模型透明度法案》当地时间2023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两名众议员Anna
1月2日 上午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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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3年第49期总第73期)

学术前沿冯晓青|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产权结构及其制度构建在数字时代,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具有财产属性,需要予以确权。数据产权不同于传统财产权,难以赋予所有权意义上的支配权和对世权。基于数据主体的多元性和数据利益的复杂性,以及数据自然流动和分享的特质,在分置式产权构建的基础上,需要明确数据产权制度的基本定位和原则,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明确赋予数据控制权、数据处理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以建立基于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的数据产权制度。(全文刊《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6期)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安|机器学习的版权规则:历史启示与当代方案在人工智能时代,作品是机器学习的高质量数据资源。如何对机器学习的版权规则作出抉择以促进文化、技术两个领域的创新,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临时复制和自动钢琴的版权史提示我们:合理使用不是解决机器学习版权纠纷的唯一制度选择,非作品性使用和侵权责任对其有补充作用,应在分类讨论的基础上对机器学习版权规则进行梯度设置。具体来说,机器学习分为“非表达型”和“表达型”。前者属于非作品性使用,无侵权责任;后者进入专有权范围,推定为侵权:若学习大众表达则应设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但允许权利保留,若模仿个别作者则未获许可应负侵权责任,若为科研活动则应认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我国应将作品性使用作为版权侵权成立要件之一,将大众表达型机器学习规定为附但书的合理使用情形,同时对算法训练数据版权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定。(全文刊《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李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江河|数字法学形构的法哲学进路数字经济和数字法治实践为数字法学的客观形成和主观建构奠定了社会基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数字化使形式知识的数学依次适用于实质知识的自然科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并最终形成学科跨度最大的数字法学。数字法学兼具社科法学的历时开放性和法教义学的共时封闭性。在历时维度下,数学的形式理性和现代科技的社会化使计量法学和计算法学成为现代数字法学语境下的技术性程序规范,它们沿着社科法学的路径形塑了数字法学的体系开放性。在数字时代,通过社会行为的数字规制和权利客体的数字化,数字法学由方法论和程序性层面的计量法学和计算法学向知识体系和实体化层面的数据法学拓展。在法教义学的框架下,数据的实体化沿着主体论和价值论的逻辑,建构了数字法学外在的体系性与内在的跨学科性。类似于国际法学的开放性建构逻辑,未来数字正义的规范化和数字权利的体系化将促进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的范式转换,即由外在的法哲学迈向内在的法理学。(全文刊《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江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可翔|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处罚的实施基础及制度逻辑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处罚的实施正面临过度介入私权纠纷化解、压缩社会自治空间及混淆内部法益构造等质疑,亟需对其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基础问题重新审视。调整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规避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不特定公共风险,以及协调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中的多元利益诉求,构成该领域行政处罚的实施基础,从本质上确立了该领域行政处罚实施的目标和边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制度建设须植根于互联网公域变迁与公共治理变革之语境,遵循价值平衡、风险预防、辅助监管等原则,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促进公法与私法、硬法与软法的衔接适用,协调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关系,以及推动制度设计的场景化、精细化。依托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构造确定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结构、操作指南、流程指引等,有利于增强处罚实施的正当性和明确性。(全文刊《法学》2023年第11期)陈可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延平、朱家豪|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双重功能及实现路径我国的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应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释进行体系化构建。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对保障数智化时代的个人尊严与自由具有独立且独特的作用,对正处于形成中的自动化决策场景化规则具有统领作用。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具有先导性,首先发挥的是为国家履行保护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的功能,其次才发挥以直接请求权为内容的主观权利功能。这种功能的偏向性使之能高效实现对决策双方失衡地位的终局性矫正。相应的,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实现有赖于以规制模式为主、以请求权模式为辅的并行路径。(全文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齐延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朱家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丰怡凯|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场景下的程序正义反思与重塑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是我国近年来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重大场景创新。在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场景下,智能量刑辅助技术的适用不仅与实体结果相关联,同时还与量刑程序深度融合,彰显出两种基本程序面向:在程序功能构造方面,其以规范量刑裁量权为程序功能取向,以量刑算法决策为程序功能实现路径;在程序运行逻辑方面,则表现为“人机协同”型程序驱动模式以及“人主机辅”型程序责任分配格局。在此基础上,智能量刑辅助技术的应用引发了有关量刑程序正义的三重结构性风险:即,理论层面的“传统正义理论解释力有限”、制度层面的“量刑算法决策正当程序机制阙如”、司法适用层面的“量刑裁判的人工智能算法依赖”。为保障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场景下程序正义及量刑程序规范化的实现,应当提出具有针对性且体系化的风险治理方案。该方案具体包括:引入“以人为本”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正义理论,强化理论供给;立足新型算法权利,建构诉讼化的量刑算法决策程序,填补制度空白;将智能量刑辅助技术的适用限定在轻罪案件场域、设置智能量刑辅助意见异议听证程序,严格司法适用。(全文刊《现代法学》2023年第6期)丰怡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新规速递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15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公开征求对的意见》。《应急预案》共八章三十九条,建立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研判分析以及报告机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数据规模、关联影响和现实危害等,明确数据安全风险预警等级,规定预警信息发布、响应以及解除等方面具体措施要求;要求事前建立数据安全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明确数据处理者应急处置要求;事中按照事件级别和响应等级,明确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采取的措施和具体要求;事后加强总结,明确涉事数据处理者应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进网络安全保险新模式落地应用2023年12月18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告》明确,本次试点险种主要包括网络安全财产类保险和网络安全责任类保险两大类,试点内容包括面向电信和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重点行业的企业类保险和网络安全产品、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络安全服务类保险。其中,面向电信和互联网企业的企业类保险主要针对服务器、网站、平台等因网络攻击或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平台服务中断、数据被恶意篡改利用等风险场景,主要承保营业中断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第三方索赔损失、应急处置费用等。(工业和信息化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两部门|《2023年合并指南》当地时间2023年12月18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2023年合并指南》。《指南》指出,当公司拟议合并涉及特定内容,监管机构会对交易进行谨慎审查,以确定该交易是否会大幅削弱竞争或趋于形成垄断。其中包括:合并显著增加已经高度集中的市场的集中度、合并消除了企业间的实质性竞争、合并会增加协调行为的风险、合并将消除集中市场中的潜在进入者、合并产生的企业可能会限制竞争对手获得其用于竞争的产品或服务、合并将巩固或扩大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等十一项特定情况。(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参议院|就参议院内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指南当地时间2023年12月19日消息。美国参议院首席信息官发布了新指南,就参议院内人工智能系统和技术的使用提出建议。基于一系列风险评估,参议院首席信息官认为,ChatGPT、BARD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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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王利明: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着力提升《<u>东方法学</u>》学术和社会影响力,推动学术研究成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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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3年第48期总第72期)

学术前沿丁晓东|论人工智能促进型的数据制度数据融合汇聚不仅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而且对消除人工智能偏见、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若干制度、著作权许可、企业数据围墙可能妨碍数据汇聚。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失效与传统路径依赖。法律应注重从数据事前确权迈向数据事后确权,建构数据合理使用机制,重构数据的公共性。对个人信息与著作权作品,应在数据收集端适度放宽。对企业数据,应允许符合行为规范的数据爬虫,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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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第十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征文(上海)

法学新锐”论文大赛征文|“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上海的法治探索与实践”主题征文获奖名单|高质量发展系列征文1:“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法理回应”主题征文获奖名单|高质量发展系列征文2:“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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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高质量发展系列征文3:“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创新制度供给”主题征文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法理回应”主题征文获奖名单|高质量发展系列征文2:“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的法治跟进”主题征文获奖名单|“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法治保障”主题征文上海市法学会官网http:/
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