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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唯一股东已去世,却欠款75万余元?究竟是谁在幕后操控......

点击蓝字关注👉 成都高新法院 2022-06-19


陈二与张三于2016年12月成立B公司

后张三于2017年8月11日

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陈二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自此B公司成为陈二的一人公司

陈二自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25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材料供应协议》

A公司陆续向B公司支付货款91万元

但B公司仅交付价值约16万元的货物

迫不得已,A公司将B公司诉至高新法院

要求B公司退还A公司预付款75万余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
A公司和B公司都委托了律师进行代理
最终法院判令B公司向A公司
退还751603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B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
法院遂终结该案本次程序
A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要求追加陈二、张三与B公司
一并作为被执行人
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
对上述B公司退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到陈二户籍地公安部门
调取其户籍信息,户籍信息显示
陈二早已于2017年7月27日
就因病去世并已注销户籍
A公司得知后撤回了对陈二的起诉


陈二2017年7月去世,那同年8月与张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是谁?在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上签字的又是谁?2018年又是谁委托律师代理与A公司的诉讼呢?

想到这里,承办法官觉得这起案件
没!有!那!么!简!单
👇👇👇
为了查清A公司预付款的流向
承办法官调取了B公司成立至今的银行流水
据工商信息交叉查询
获得数十个相关电话号码
逐一拨打后与其中几位取得联系
他们表示与B公司交易往来的对接人
是一个名叫李四的人


承办法官让张三对B公司
银行流水上的收款人进行辨认
张三认出其中有的人是李四的亲属

承办法官向李四等人告知了

本案来由和已查明事实

并向其释明了可能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李四压根儿没想到自己精心设计的

公司股权结构被法院查了个底儿朝天

更没想到法院会抽丝剥茧

层层穿过陈二、张三等名义股东找到自己



随后,李四等人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了
剩余预付款本金、利息、
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百余万元
双方共同到执行局签订
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结案
同时A公司申请撤回对张三的起诉
这起因多年未获执行并产生衍生诉讼的案件
由此划上圆满句号



4月15日,当事人向梁瑛法官审判团队
送来“明察秋毫 敏揭公司面纱
秉公持正 智断四载讼案”锦旗
感谢梁瑛法官审判团队
彻底查明事实,化解多年纠纷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背景下,基层法院更多承担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工作职能,但法院对案件事实究竟要查明到什么程度,又如何真正实质化解纠纷,并没有具体操作指引,通常依靠法官个人审判经验。本案最终虽以撤诉结案,但整个审判团队为本案付出的努力,绝不亚于草拟一份复杂案件的判决书。本案的妥善处理正是高新法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推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政策落地落实的具体表现。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知产庭\蒲毅
编辑:老崔摄影:强仔
校审:强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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