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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财产权:追寻现代世界自由与繁荣的起源|威廉·伯恩斯坦

威廉·伯恩斯坦 勿食我黍 2023-12-17


作者|威廉·伯恩斯坦(William J. Bernstein)
美国金融理论家与神经科学学者,经济史科普作家,其主要研究方向是现代投资组合理论。




代繁荣的实现需要四个基本要素:财产权、科学理性主义、随时可得的资本和高效的交通与通信技术。其中,财产权是最早出现的,这一最重要的因素在古代世界里就已经崭露头角。即使是在现代世界,财产权仍然是这四个因素中最关键的一个。正如伟大的经济学家欧鲁克所说:“朝鲜人的识字率是99%,他们遵守纪律,努力工作,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900美元。摩洛哥人的识字率是43.7%,他们成天喝咖啡,并靠说服游客买小毯子过日子,但是他们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3260美元。”


仅靠财产权并不足以促进经济的增长,正如希腊和罗马的停滞或衰退所表明的那样。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具备其他三个前提条件。


财产权和公民自由权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学家较倾向于否定二者之间的任何联系。例如,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是一名公民自由权的坚定拥护者,但是,他却把财产所有权视为偷窃。虽然传统的观点坚持认为财产权来自公民的自由权,但相反的观点同样也成立。杰出的社会学家里昂·托洛茨基(Leon Trotsky)却不这样认为,他认为公民自由权来源于财产权。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财产权的人很容易挨饿,而恐惧和饥饿使得他们更容易臣服于国家意志。如果国家可以肆意威胁个人的财产权,那么同样的力量将难以避免地被用于恐吓那些持有不同政治和宗教观点的人。


《繁荣的背后:解读现代世界的经济大增长》

[美] 威廉·J.伯恩斯坦  著

符云玲   译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21年5月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就意识到,公民权和财产权是同源的,就像同一件衣服上的两块布一样,不能单独存在。那些放弃了财产权的人很快就会发现,借用哈耶克的名言来说就是,自己在“通往奴役之路”上。

以人为本的解释认为,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观念是约翰·洛克发明的。作为上述观念的主角,洛克却是财产理论中的后来者。虽然他在1690年发表的《政府论》中将对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视为开明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是在那个时候,基本的公民权和财产权早在几个世纪以前就已经被牢牢地嵌入英国的普通法中了。此外,这些权利的来源早已牢牢地扎根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中了。


财产权这一概念几乎是伴随着文明而出现的,甚至可能出现得更早。对于个人权利来说,情况则大不相同。在古代世界中,仅有少数几个希腊城邦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在古代世界,个人权利虽受到独立司法体系的保护,但是它是一个脆弱的概念,虽然曾经在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短暂地出现过,但是经过罗马帝国及其瓦解以后的几个黑暗世纪,它就彻底地消失了。

直到1600年,个人权利和财产权才有力地结合起来,在英国得到蓬勃发展,这个时间早于约翰·洛克自然法体系的提出。而美国则过于信任托马斯·杰斐逊所宣称的理所当然的“自由、解放和对幸福的追求”这一基本权利。

事实上,在1787年关于宪法的大辩论中,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它不能够有效地保护他们的自由,尤其是无法保护“英国人的权利”。作为对反联邦派的让步,美国最早的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得以加入宪法中。尤其是第5修正案对法定诉讼程序做出保障,保护人们免受不公正执法的侵害。第14修正案随后对法定诉讼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的保障。

现代繁荣的起源与英国财产权和个人权利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且在第二个千年伊始就已开始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在其他地区没有独立发展,最著名的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以及晚些时期的荷兰。但是,只有在权杖之岛(Sceptered Isle),这些权利才能获得生机和动力,才能受到重视,并永远改变世界历史的进程。

追溯到第二个千年之初,透过英国国王约翰在处理其与封臣和教皇英诺森三世关系上的无能,我们可以找到第5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相关条款的来源,或许还能发现西方世界繁荣本身的起源。在中世纪时期,大多数西方国家统治者在理论上都是罗马教皇的附庸。实际上,统治者将自己王国土地的所有权转移给罗马教廷,罗马教廷随后将这些土地当成教会封地回赐给这些国家,以获得岁贡。在约翰王国时期,每年的贡金是1000马克银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制度是一种神圣的敲诈手段。作为回报,国王能够依赖罗马教皇,例如,以逐出教会的方式威胁试图反叛的男爵。作为额外的奖赏,神父还可以保护国王免遭永恒地狱之火的诅咒。

约翰国王回绝了这种协议,于是英诺森三世在1209年将其逐出教会。3年后,教廷正式剥夺了他的王国。次年,约翰不得不满足教皇的要求。

1214年夏天,在为了收复诺曼底的战役中,约翰惨败于腓力二世,他急需一笔资金支持进一步的军事行动。他向封臣们施压,侵占他们的土地,提高皇室贡金,并没收他们的财产。约翰的错误在于,他没有通过任何必要的程序就恣意地向大臣们索取资产,即没有经过我们现在所谓的正当程序。更糟糕的是,他没有任何征兆地颁布和实施即时生效的法律与惩罚条款。他还占领教会的土地,绞死战俘,男爵们的子孙作为人质以保证他们父亲的忠诚。

约翰的蛮横行为使得他在封臣心中已然成了一个暴君。1214年,封臣们最终站起来反对他的统治。在罗伯特·菲茨沃尔特的领导下,他们占领了伦敦,迫使国王在兰尼米德与他们进行谈判。1215年6月15日,参战各方与国王签署了一份长达63章的协议,结束了敌对状态。这一协议最初叫作《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随后改为《大宪章》(Great Charter),如今叫作《大宪章》(Magna Carta)。大臣们迫使约翰实行这项协议的原因在于,约翰霸占他们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管理国家的不成文行为准则,即普通法。

到了约翰和大臣们在兰尼米德谈判的那个时代,英国的法理学家已经为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管理所有英国人的权利、义务和刑罚,不论贫民还是贵族,在理论上,甚至也包括君主。“普通法”一词指的就是判例法的集合。这一司法判断的首次集合使得普通法是独一无二的,直到1600年,议会很少在普通法中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立法。即便是在那以后,议会的立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对此前已存在判例法的总结和完善。议会很少在普通法没有涉及的领域以及与其相悖的领域制定和实施法律。


17世纪著名的法理学家爱德华·柯克常说,普通法高于成文法。在现代社会,普通法的起源与“公民法”形成鲜明对比。公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律,并在欧洲的其他地方以及世界的许多地方占主导地位。普通法和公民法的区别超出了本书内容的范围,在此仅作概括性介绍。普通法强调法律判例以及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分权的重要性,而公民法的规定则更极权,认为立法行为更重要。这两套系统的主要区别在于:若想影响公民法国家的制度,只需俘获立法者即可;而在一个普通法国家,则需要对政府的三个主要机构造成影响,事实上这很难做得到。

在金雀花王朝,甚至诺曼王朝以前的统治者们给贫民和贵族制定了内容不太广泛的宪章。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由于其诞生时那令人印象深刻的背景,《大宪章》在英国人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大宪章》为约翰和大臣贵族们的冲突提供了四个解决办法:第一,它迫使国王交出其非法所得;第二,它要求国王不得再次实施偷盗、绑架和谋杀行为;第三,它把“英国人的权利”编成法典,并明确地将其赋予每个自由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它对保障那些权利所必需的司法程序做出了详细描述。

《大宪章》里的许多章节在今天看来是随意且令人费解的。第1章和最后1章承诺教会不受到皇权的干涉,第10章和第11章详细规定如何向犹太债权人支付利息。第54章规定,凭妇女的证词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除非案中的死者是该妇女的丈夫。

最能引起美国读者共鸣的是第12章,它将税收和议会参与联系在一起,例如,无代表则不纳税。《大宪章》对其进行解释,即没有“国家总议会”的批准就不能够征收新税种。

毫无意外地,一大部分的章节,即第17~61章,对约翰滥用权力的领域做出规定,即司法行政。例如第20章,禁止错误的惩罚,包括禁止没收人们赖以生存的工具。什么标准能够判定处罚公平与否呢?答案是“土地法”,即英国的普通法。《大宪章》第28~31章规定了禁止国王侵犯一些特定形式的财产权。

这是历史上首次将法律的地位置于国王之上。《大宪章》第39章做出了最重要的一个承诺,它规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或土地法,任何一个自由人就不能被“逮捕,或扣留在狱中,或剥夺不动产,或宣布不合法,或放逐,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骚扰;我们不能使用攻击他们的语言或者攻击他们”。

更重要的是,这些保护被赋予了所有的自由人,而不仅仅是教士、伯爵和男爵。换言之,国王不能独断地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程序是必需的,这比柯克、洛克和杰斐逊的理论要早近6个世纪。

还有另外的坏消息在等着国王。第52章和第53章迫使国王归还那些其在《大宪章》签署以前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的财产。对国王约翰来说,或许最让他烦恼的是第61章中的条款,即建立一个由25名男爵组成的委员会,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在需要的情况下检查和驳回皇室的不公平行为。

《大宪章》甚至还给自由贸易带来了小小的助力。第41章和第42章禁止国王在非战争时期阻碍商人的旅行和贸易活动,无论是英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该条款。

自从希腊民主带来和平生活以来,再也没有哪个法律能够像《大宪章》一样向这么多普通人赋予自由权利。有了自由,繁荣的契机就得以出现了。把约翰国王在1215年6月15日的投降看成引爆随后世界经济增长的导火索,也是毫不夸张的。

相比之下,雅典个人权利的发展则被限制在4个世纪的时间内,且仅限于一些小流域范围内,这些流域范围小到只需要几天的时间就能走遍。罗马帝国的法律并没有提供上述保障。试图限制国王的权利并不能延长执政官的任期,况且在任何情况下,对国王权力的限制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试图限制中世纪后欧洲各国统治者的权力几乎等于徒劳。实际上,《大宪章》点燃了个人基本权利和财产权爆炸的导火索,它带来的震动至今仍在全球回荡。

8个世纪以后,仍然有一些国家没有受到这场革命的冲击。然而,我们不能否认,这是一个持续的进步过程。普林斯顿大学的政治学者迈克尔·多伊尔(Michael Doyle)对“自由民主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追溯,他所说的“自由民主制度”包括代议民主制度、司法权和财产权(如市场经济)。表1列出了一些幸运国家的数量。直到1790年,只有三个国家符合上述条件,即英国、美国和瑞士。正如我们所能见到的,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这一数量已经急剧增加,仅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法西斯主义兴起时有一次短暂的中断。

表1

年份

自由民主制度国家

1790

3

1848

5

1900

13

1919

25

1940

13

1960

36

1975

30

1990

61

 
不消说,英国的自由民主并没有在那年春天的兰尼米德开花结果,但是自由民主的种子却已播撒在了肥沃的土壤中。关于《大宪章》的持久重要性,大卫·休谟(David Hume)曾说过:“君主,或许还包括贵族们的残暴特权,从那以后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人们的财产和自由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政府也向最终形态走近了一些……”

当然,狡猾的约翰并没有打算忠于这份协议,才过了几个月,保皇主义者就开始了反击。1215年8月24日,约翰从他对教廷的投资中得到了迟来的回报:取消《大宪章》的宗教训令。幸运的是,这个老恶棍不到一年就去世了。对于英国来说,他的继任者,即他的儿子亨利三世需要摄政者。年幼的国王和他的摄政者向男爵们妥协,在胁迫之下,摄政大臣们曾两次恢复了《大宪章》的有效性。当亨利三世正式登上王位之后,他在一个特殊的仪式上重新颁布了这一宪章。1225年,他把宪章进行精简,改成了仅有39章的版本。

亨利在1225年颁布的《大宪章》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最权威的版本。亨利三世及其继任者爱德华一世曾有六七次确认了该文本的有效性,而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议会也曾有几十次对其有效性做出肯定。

1225年版的《大宪章》的第29章替换了1215年版的第39章。现摘录其中最广为人知的译自拉丁语的一段话: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除了遵守公平或权利,我们不出卖自己,我们也不否定或臣服于任何人。

与原版《大宪章》第39章的内容相比,这一宣言更广泛且更具有影响力。新版本通过对“自由”和“税收”的总体保障,取代了原有版本的狭隘保护。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公平或权利”。事实上,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中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从这一段著名的文字中延伸出来的。新版宪法禁止国王随意地剥夺任何自由居民的权利。从那以后,剥夺任何人的自由或财产权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1215年和1225年的《大宪章》都对财产权进行了保护,以免被皇室的贪婪所侵犯。两个版本中都有大量的章节详细地规定了精确的法定程序以及国王在征收私人财产(如谷物和车辆)之前所要做的偿付,为美国法案第5修正案的收入条款打下了基础。

在早期,13世纪的法理学家亨利·布拉克顿(Henry Bracton),英国第一部知名法律纲要《英格兰的制成法和普通法》(The Statute and Common Law of England)(同样由拉丁语写成)的编撰者,认可了《大宪章》所包含的革命性意义,在历史上首次将国王置于普通法的管制之下:“国王不必服从任何人的命令,但是必须服从于上帝和法律;正是法律使他拥有王位。”因此,法律之下的平等权对自由的农民以及国王都适用,这一理念也是第一次在历史上出现。既然这一规定对国王适用,那么它自然也对法官和议会成员适用。这也为财产权建立了又一支持群体:如果法律对立法者同样适用,那么立法者则不能够随意地剥夺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他也会遭受同样的命运—这一黄金法则显而易见。

自古希腊以来,第一次有这样一部法律平等地对待所有自由人,从最卑微的农民到至高无上的国王。这与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各国的法律大不相同,在这些国家,当时的法律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只有承认社会地位平等的英国以及古希腊的部分地区才会允许法治的出现,随后财产权才能出现。用丘吉尔的话说,这不是暴政的结束,甚至不是暴政结束过程的开端。然而,1215年,专制统治的衰退开始在英语国家出现,这一过程至今仍然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着缓慢而坎坷的趋势。

在随后的500年里,继任的诸位英国国王以不同程度的力量和狡猾手段对财产权和法治原则进行攻击。若不是一代又一代的法学家、哲学家和议会议员们的培养与保护,财产权和个人自由或许已经被金雀花王朝、兰开斯特王朝、约克王朝、都铎王朝或斯图亚特王朝扼杀了,西方的繁荣或许永远也不会出现。这些故事的所有英雄中,最杰出的当属以下这两位—爱德华·柯克和约翰·洛克。

—End—

本文选编自《繁荣的背后:解读现代世界的经济大增长》,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拟。特别推荐阅读此书的完整内容。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包括图书名与公号名)。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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