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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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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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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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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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伤害罪】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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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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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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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九条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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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条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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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文物罪】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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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毒罪】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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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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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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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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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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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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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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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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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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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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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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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三百一十一条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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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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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文物罪】
201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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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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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规定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201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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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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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法规范总整理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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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罚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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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法规范总整理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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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拘役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法规范总整理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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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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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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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管制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法规范总整理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