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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行业一周要闻(2月6日-2月12日)

行业新闻、政策动态,招标采购行业的一周大事都在这里了。01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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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 加大电子保函(保险)推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中“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要求,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持续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提升电子保函(保险)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有效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加大纾困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一是整合分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1年以前,云南省16个州(市)均自行建立了独立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各平台之间数据不共享、规则不统一,电子保函(保险)服务机构需要逐个对接才能开展业务,增加了工作量。2021年底,云南省建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朵云”,完成规则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为电子保函(保险)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实现“一次接入,全省通办”。二是规范电子保函(保险)接入。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入电子保函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严把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关口,严格审核申请接入提供电子保函(保险)服务机构资料,加强对已接入机构的管理,不定期召开廉政风险防控会议,防止发生投标数据泄露、围标串标等情况。三是引入竞争降成本。在全国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开放无歧视的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对接服务,从2022年初的4家保险经纪公司扩大到目前的14家保险经纪公司,联合28家保险公司上线提供投标电子保函(保险)服务,保险费率从最初的1.5%降至0.3%。2022年电子保函(保险)共服务全省14989个项目,占总交易项目数60.9%;投标人选择电子保函119881人次,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201亿元,较2021年分别同比上升144.16%和81.08%。“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市场主体的认可、人民群众的认可,才是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云南省将继续加大电子保函(保险)的推广使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持续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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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政 | 17条措施夯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月8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提出切实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四方面,共计17条措施,深化巩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果,深入开展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监督行动,强化招标投标活动全链条监管,推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2月8日至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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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 | 单项货物报价奇高,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Q单项货物报价奇高,招标人应如何处理?A只要中标人的投标总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就应当接受其投标报价为中标价。此项目中的投标人使用了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在保证投标文件有效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提高分项报价中一些分项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的单价来获取收益最大。对于上述情形,除非招标文件中事先对招标人的不平衡报价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例如,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否则招标人只能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及相应子目的单价,保证合同的价款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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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企业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

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政策,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推动形成需求引领、优质优价的采购制度。01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将企业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02健全质量政策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投标制度,健全符合采购需求特点、质量标准、市场交易习惯的交易规则,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推动形成需求引领、优质优价的采购制度。03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工程施工岗位责任制,严格进场设备和材料、施工工序、项目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加强运营维护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辅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04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质量。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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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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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0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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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 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职业岗位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

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职业岗位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正式对外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全力支持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组织推动下。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作为新增职业岗位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以下简称《职业大典(2022年版)》)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6中类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第7小类商务专业人员第15细类,职业岗位编号(GBM2060715)。1999年我国第一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正式颁布,并于2015年进行修订。为了适应当前职业领域的新变化,更好满足优化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创业、推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正式发布。此次,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职业岗位正式确立,有助于提升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职业归属感、职业约束力和职业责任感,增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自律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责任、规范从业行为,为更好规范招标采购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招标采购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据悉,招标师职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中招协按照行业自律管理模式,探索开展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旨在提高招采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招采人员职业行为。《职业大典(2022年版)》进一步明确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未来,相信中招协推动下,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能力测评制度将进一步优化,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知识能力体系持续更新。从而助力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培养,赋能招标采购行业转型升级。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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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1月发布会释放多项积极信号!

2023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1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司长袁达、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罗国三、政策研究室主任金贤东出席并就媒体关注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01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一是围绕培育高质量市场主体,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持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进煤炭与煤电、煤电与新能源“两个联营”,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展新能源领域增量混改。围绕解决民企突出问题提出政策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二是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基础性关键性改革。报请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准入壁垒清理排查长效机制。稳步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谋划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三是围绕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深入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改革。完善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设计,积极推进石油天然气体制、电力体制、铁路行业市场化等改革。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监管。加力推动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和转型养老,中央层面纳入改革范围的培训疗养机构中,明确以撤销、脱钩、整合等方式改革的已占近97%。四是围绕发挥突破引领作用,推动改革试点取得更大成效。稳步推进综合授权改革试点,深圳综改试点首批授权清单40条改革事项全部落地实施。02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一是全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组织开展《条例》落实情况“回头看”和第三方评估,推动各地持续做好营商环境法规政策立改废释,优化中国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并健全评价机制,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更加完善。二是全力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印发推动长三角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用更加凸显。三是全力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态势的调度分析,协调推动有关方面出台纾困政策和落实方案。针对工业企业普遍困难,推动细化实化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用地用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措施;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制定交通运输、餐饮、旅游等细分领域支持措施,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稳定发展预期和信心。03扩内需发力行动一是着力恢复和扩大消费。扎实推动生活服务消费有序恢复。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改善消费环境和条件,全面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服务等消费,培育线上线下融合等新型消费,着力满足居民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的消费需求。二是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继续用足用好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的经验做法,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资金,强化要素保障。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三是着力释放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内需潜力。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稳步推动乡村建设行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强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强区域间基础设施联通,促进区域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四是着力通过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强化创新驱动引领,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产品,加强标准质量品牌建设,持续提升供给结构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供给适应、引领、创造新需求,推动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良性循环。五是着力健全流通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家物流枢纽为核心的骨干运行网络,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加快补齐农村物流发展短板;提升城乡商贸设施水平,改善城市消费聚集区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农村商业体系,促进生产和需求有效衔接。04增强投资优化供给结构一是围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释放投资潜力。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是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方向,聚焦“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着力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大制造业投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领域建设以及保障民生需求的重大事项。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强补短板、强弱项、增后劲的重大项目推进力度。二是充分发挥各项投资政策组合作用,不断提升投资效能。投资系列政策是优化宏观调控的一揽子综合举措,要加强各项投资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不断完善扩大有效投资长效工作机制,在政府投资重点任务落实、重点项目安排、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更好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具体来讲,要进一步优化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集中力量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要积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准备、发行使用等各项工作,推动专项债券项目加快建设。要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要加快释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政策效能,促进制造业投资稳定增长。三是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是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的基础性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方不断完善项目储备机制,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级分领域持续储备一批重点项目,持续为扩大有效投资打好基础。要推动各地方深化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做好多方案、多维度的论证研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协调有关方面,加快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四是全面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民间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稳定整体投资、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要认真做好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通过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支持民间投资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示范作用强的典型案例,规范和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回收资金用于新的项目建设。深化投资法规制度“立改废释”,不断健全投资管理配套制度体系。温馨提示:最近有小伙伴反映收不到推送,因为公众号推送算法改变,现在必须设置「星标」,多「点赞」、点「在看」,才能第一时间收到推送哦。期待看到你们的点赞、在看、评论三连哦!!!本文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欢迎分享、点赞、转发三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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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依法依规向信用良好的招标投标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措施

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一百一十条,重点明确对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建设、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等方面内容。其中,与招投标相关事项在政府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章节有所体现。招标采购相关法条整理如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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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根据“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等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已确定的交通、水利等项目要加快推进,在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意见》要求,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全面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意见》提出,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供应链建设。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意见》规定,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避免过头承诺,不开“空头支票”。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对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要抓紧按要求化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政府拖欠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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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程 │ 如何在信息定制APP开通关键词订阅服务?

1第一步: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并安装信息定制服务APP。2第二步:进入信息定制服务页面后打开“订阅”频道。3第三步:点击订阅频道左上角“添加订阅”按钮。4第四步:输入关键词或机构名称并在搜索结果列表中选择相应标签词,生成标签词频道。5第五步:频道生成之后还可针对行业/地区/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维度进行二次筛选以及对当前标签词频道内的公告公示再次进行精确检索。6第六步:点击订阅频道右上角“订阅管理”设置推送规则。7第七步:APP、微信短消息以及电子邮件三种渠道可同时推送更新消息。8第八步:借助“极光”推送工具,确保用户能够实时接收所订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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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审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十一)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十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十四)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十八)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二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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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强调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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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采购交易技术标准(非招标方式)》编制工作部署会在京召开

4月20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电子采购交易技术标准(非招标方式)》编制工作部署会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形式在京召开。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高级专业顾问李小林出席会议并作工作部署。来自中央企业、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交易信息系统研发企业等40余家参与首批《电子采购交易技术标准(非招标方式)》编制工作的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近150人参加会议。中招协常务副秘书长陈琦主持会议。李小林副会长详细介绍了《电子采购交易技术标准(非招标方式)》编制工作建议方案。电子采购交易技术标准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推进建设统一大市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纵深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的总体要求。按照国资委关于对标世界一流,建设国有企业现代智慧供应链采购体系的部署要求,依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制订发布的行业团体标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20号令)、《“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的系统性和基础性共性要求,融合工业互联网技术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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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 │ 这10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被通报!

动态·新闻观察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一批)的通告》。据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每季度公布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对照检查,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执行,避免出现类似情形。附件内容如下:往期回顾#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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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总结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有哪些规定,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时,又该注意哪些要点?本文将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值得一键收藏!什么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首先,哪些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招标投标法》在第三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维度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即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且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就必须招标。两个维度只满足其一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分别如下。1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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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闻 │ 中办国办: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围绕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具体23项内容。在创新信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10项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意见》要求,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意见》明确,要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往期回顾#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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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读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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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推动投资建设项目高质量落地

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是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招标投标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保障投资建设项目高效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明确,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各地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应用广度,推动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不断深入,确保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为加快投资建设项目落地提供了有效支撑。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不见面开标全面推开。安徽省在全省范围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或赶赴现场参加开标会,异议投诉均可通过网上提出,大幅节约了文件制作打印费、差旅费等成本。成都市印发《不见面开标交易工作规程》,对各方交易主体在线开标提出规范化要求。南京市升级智能开标大厅,引入虚拟主持人,建立“不见面”开标规范化标准,实现各类项目“不见面”开标全覆盖。青海省推进“一网通办”、规范电子交易,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推动全省各市(州)“不见面开标评标”。武汉市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嵌入不见面开标功能模块,实现开标全程用时不到10分钟,交易效率大幅提升。二是远程异地评标积极推进。江苏省制定实施远程异地评标相关管理办法和系统对接指南,为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湖北省加快建设各类远程异地评标设施,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提供硬件保障,确保疫情期间交易“不断档”、服务“不掉线”。山西省制定远程异地评标服务流程和操作指引,对评标专家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网上培训,打通远程异地评标的最后一公里。贵州省、甘肃省规范远程异地评标业务流程,实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区域隔离、远程协同”。广州市深化远程异地评标应用,实现评审专家异地抽取、在线打分、网上电子签名,格式化生成评标报告,全程留痕可追溯。杭州市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场地统一管理、区县评标系统统一标准,破解了“熟面孔”“老关系”“评标常委”等问题。三是智慧监管持续深化。河北省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实现交易过程全覆盖、项目周期全覆盖、监督部门全覆盖。上海市在“一网交易”基础上,积极推进统一在线监管、统一投诉处理、统一信用奖惩,大幅提高监管效能。云南省在电子招投标监督系统中部署风险预警、流程追溯、异常行为监测、音视频监测、异议投诉处理、专家监督等功能模块,推进履约现场与交易现场“两场联动”。沈阳市积极探索大数据监管,运用大数据开展交易数据宏观分析、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活跃度分析、企业交易竞争力分析等,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项目落地提供决策参考。四是交易主体监管更趋精准。福建省、河南省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开展评标专家在线监督等,对评标专家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评标质量。辽宁省开发辽宁专家服务APP,从基础信息、履职能力、培训教育、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方面对评标专家做出综合信用评价,引导评标专家规范履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拓展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功能,对投标人围串标行为实行自动化甄别,有效遏制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厦门市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核查围标串标行为,自动识别异常交易数据并及时将交易主体问题线索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湖南省创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通过“制度+平台”实现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惩戒的全过程监管。五是电子化服务提质增效。北京市制定电子交易平台功能标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署等环节可以在线标准化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公示信息自助发布、专家抽取等高效便捷的服务。广东省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好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电子化工作,压缩投资审批时限。温州市开发“审批+公共资源”跨场景应用,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与招投标全过程“一件事”协同。合肥市开发智慧交易系统,自动接收、解析电子交易系统的招投标文件,辅助专家评标、生成评标报告。南京市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实现招投标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息“零提供”。青岛市、昆明市全面取消交易服务收费,通过招标文件免费下载和投标文件在线提交等举措,实现招投标交易“零跑腿、零费用”。六是电子保函推广应用。上海市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响应方可以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有效的电子保函,发起方、交易中心不得限制或拒收。深圳市依托电子保函平台推行“一站式”保函办理、保费缴收、电子发票和保函开具等服务,实现“7×24”小时线上办理。南通市采用“双线程非对称加密技术”的在线封装模式,实现标前全过程加密、标后2分钟内实时解密。宁波市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搭建“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为投标人提供在线办理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金融服务,投标人无需再从基本账户中支出大额保证金,大幅降低了招投标交易成本。2022年是我国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为投资建设项目又好又快落地提供支撑和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往期回顾#国办: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动数字证书全国互认#住建部发布13项国家标准强制性工程规范,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住建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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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消息 │ 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将体现“3个突出3个着力”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11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审改办协调局局长卢向东,北京市副市长王红,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杨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图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主席台。(图源:国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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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国办: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

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分工方案》明确了五方面25项重点任务,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部署。招标投标相关:《分工方案》在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包括国企、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规范治理,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查处限制交易、阻碍商品和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企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垄断案件,围绕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按扫码查看《分工方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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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住建部发布13本国家标准强制性工程规范,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94-2008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1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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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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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回顾——“协同共建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实践应用研讨会”成功落幕

5月28日至29日,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主办、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承办的“协同共建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实践应用研讨会”在南京市成功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杨洁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督察专员田克军、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处长邢晓东出席会议并致辞。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世祥应邀出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长、副会长出席会议。来自企事业单位、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地方招标投标协会、科研院校等相关代表40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得到了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南京市招标投标协会等23家地方协会和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与采购监管部、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等8家协办单位的大力支持。领导讲话△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杨洁作总结讲话△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督察专员田克军会议致辞△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处长邢晓东致辞△主持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董事长袁炳玉主旨发言主旨发言环节,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大学区块链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蔡亮围绕联盟区块链技术、应用与监管,阿里达摩院技术总监孙常龙围绕企业图谱大数据应用,水利部信息中心行政审批受理处副处长王爱莉围绕协同共建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应用实践——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监管系统,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高级专业顾问李小林围绕协同共建招标采购数字化交易生态系统,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模式与路径,全面修订招标采购全流程技术与数据规范作了精彩发言。主题发言在主题发言环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部主任丁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副总经理赵宇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与采购监管部副主任谢国前、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采购中心处长张文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共享服务中心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高峰、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喻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总经理王文标、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副主任马力辉、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周苏、北京隆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树贵、北京国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朱建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咨询服务部经理张新芳、北大荒招标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蒋济众、北京中招互连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中招公信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志高、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张利江、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秘书长陈蕾、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永青、河南阳光电子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贺德书等18位与会代表围绕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改革探索、实践应用、面临问题与解决路径,以及行业未来发展的新趋势、新理念、新技术进行了交流研讨。部分发言嘉宾采访李小林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高级专业顾问李小林:按照国家发改委纵深推进“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交易”的部署要求。一方面,行业需要在招标采购网络一体化互联互通基础上,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破解技术与管理壁垒,实现网络立体实时共享市场交易与主体信用公共数据服务;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全面推广实施招标采购专业化、产品化交易工具,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个性化、智能化的柔性定制交易服务,精准满足市场主体交易需求。孙常龙阿里达摩院技术总监孙常龙:各行各业都在做数字化、无纸化,招标全流程数字化肯定是主流的趋势。上午听了一场,下午我又很兴奋的过来了。我平时参加学术会议较多,参加这次会议得到了不同于学术会议的感觉,收获很大。通过发言人关于行业痛点、现象和解决方案的分享,充分了解在全流程数字化运转中出现的各项问题,给我带来很多如何用技术手段去解决的思考。王文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总经理王文标:数字化在国家的各行各业都已广泛发展,招标采购的电子化是大趋势中的一个小趋势。我感受身处大潮流中,感觉到电子化扑面而来的浪潮,不断的推着我往前走。在这种浪潮中,首先大家因为形成了共识,招标采购电子化会发展的非常快。另外,我们的土壤是采购,采购的本质是竞争。不管用电子化、数字化,还是智慧化,都必须能够进一步的促进竞争,要始终抓住这一点,否则就容易舍本逐末,这是我要跟采购同行们要交流的感受。蒋济众北大荒招标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蒋济众:在全流程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此次会议,我觉得非常有意义,因为现在到处都要体现数字化的发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也是积极的相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和大家一起来围绕这个话题,研讨招标采购行业的数字化、电子化、智能化的协同推进。吴树贵北京隆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树贵:“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是大势所趋,从大家发言和我们自己的研究中,感觉其中问题不少,需要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来破局,展望一下的话,我觉得前景还是很美妙的。所以我概括下这次的参会感受:大势所趋、问题不少、创新破局、前景美妙。胡志高北京中招互连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招公信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志高:招标采购正在面临四个转变,一是由全程电子化向全程不见面转变,二是由全程无纸化向全程数字化转变,三是由线上中心化向链上去中心化转变;四是由以块为主向条块融合转变。要成功地实现这些转变,就需要全国各类交易平台之间的网络互通、主体互连和交易互信,以打破地域条块分割和时间限制,而通过应用扫码和刷脸技术,实现新兴技术条件下的新业态,让招标采购交易像购物一样方便快捷!张利江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张利江:“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趋势是肯定的,未来一定是全流程发展,核心就是到底要花多少年才能达到100%。在疫情的特殊背景下,或者未来疫情常态化的情况下,我相信通过类似这样的会议,对加速推动我们招标采购领域的全流程电子化应当是有一种推进作用的。朱建元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朱建元:“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是招标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招标这几年发展的非常快,特别是去年疫情以后,电子招标在招标行业当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整个数字化经济的大潮下,实际上对于电子招标的发展又有了更高的要求,科技创新为我们找到更好的作业方式,提供了非常有力的工具。这次会议我觉得非常重要,不仅是在招标监管方面,包括在招标全流程整个方面遇到很多问题,现在能够在科技创新方面找到新的出路,我觉得特别有希望。张新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咨询服务部经理张新芳:未来全流程数字化的发展将围绕:由企业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向企业供应链管控全过程数字化转型;由各平台自身业务数字化向行业互联互通的数字化转型。贺德书河南阳光电子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贺德书:整个社会都在向数字化转型,招标采购行业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的进入了数字化转型阶段,这是一个大势,也是市场和市场主体的需求,这个趋势是谁也改变不了的,这个也是我们数字强国、数字中国的一方面必然要求。长按扫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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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共建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实践应用研讨会在南京召开

5月28日至29日,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主办、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承办的“协同共建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实践应用研讨会”在南京市成功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杨洁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督察专员田克军、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处长邢晓东出席会议并致辞。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世祥应邀出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长、副会长出席会议。来自企事业单位、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地方招标投标协会、科研院校等相关代表400余人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得到了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南京市招标投标协会等23家地方协会和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与采购监管部、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等8家协办单位的大力支持。杨洁司长作会议总结:会上,杨洁司长在以《纵深推进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交易,着力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为题的总结讲话中指出,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是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加快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招标投标电子化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改革创新更加活跃、技术支持更加成熟、在线监管更加有力。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招标采购全流程数字化在互联共享、制度标准、监管能力等方面还有差距,应当直面问题,破解难题,通过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助力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杨洁司长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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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现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9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为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迫切要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二、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地方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要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三、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的统筹规划,并强化对市县招标投标制度环境的监督指导。要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高度,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明确交易服务机构需支持配合的事项和履职方式,实现交易服务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2021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要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2021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要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工业、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鼓励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特定部门兜底受理投诉机制,防止在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领域出现部门相互推诿。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国家层面将加快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作为异议、投诉之外的社会监督渠道,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通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要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地方突出违法问题或工作不落实问题,将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典型问题向社会公开曝光;结合全国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对各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开展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作出的整体部署、各专项部署、阶段性进展和成果,创新性做法和成效、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抄送、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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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提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接受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做出回复——《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三次会议第0091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发改提案[2020]215号,以下简称《第0091号提案答复》)。《第0091号提案答复》明确了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一,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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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速看 │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1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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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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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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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附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三、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二)加强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加分户验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三)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属性。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四、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本通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9月11日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一、建设单位二、勘察单位三、设计单位四、施工单位五、监理单位(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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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 构建全链条信用管理机制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公平、公正、客观展示信用及认证评级结果,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中宏网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推出“全国信用和认证信息公示平台”。用户可长按下图中的二维码,或访问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公示”栏目,办理、查询相关信用和认证评级并接受社会监督。9月2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以下统称《方案》),《方案》对四个自由贸易实验区明确了各有侧重的改革试点任务和措施,其中与信用相关的内容如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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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招标采购融合现代智慧供应链的路径探索 —— 李小林

依法规范招标采购融合现代智慧供应链的路径探索第五届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研讨会发言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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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投标文件制作梳理及要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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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住建部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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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 评标遇到非实质性问题,慎用“废标权”

:当前,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重于实质性的内容,比如把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设置得无比繁琐,既要签字又要盖章,既要先正副本分开包,又要将分开包装的再统一打包等;还有的甚至要求专门印制密封类专用纸等,在对投标文件评审的过程中,逐一核对字有多少行、一行多少字、用的什么字体、有没有逐页小签、有多少错别字……只要有一样不合格,就一票否决。形式评审是需要,重形式而轻内容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做法,是避重就轻,应当予以纠正。案例回顾某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某博物馆安保服务公开招标项目结束后,收到供应商Y公司的质疑。事由是:Y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法人授权书多三字“签字或”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合理。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质疑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盖章)”字样,而Y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格式不符合,篡改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认为该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维持原评审结果。采购中心根据复议意见进行了质疑答复。处理结果Y公司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人、采购中心、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调查。经查,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进行处理。问题引出:1.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吗?2.哪些问题可以归为形式性审查?专家点评为了方便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通常会在最后一章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部分内容以“格式”的形式列出。那么,这些给定的格式可以更改吗?有的格式涉及到实质性条款,有的则为形式性条款。具体如何判断,还要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对于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部分则应放宽处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因此,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仅因为投标文件多了“签字或”三个字就判定投标无效过于随意,招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也不存在篡改招标文件内容一说。根据38号文,项目评审应重实质轻形式,并将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列为非实质性问题。也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简化、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建议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列出投标无效、废标条款,或以清单的形式附在招标文件后面,方便投标人和评审专家查阅。对于评审专家,应慎用“废标权”,凡招标文件未列入投标无效、废标条款的,或未列入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项的,不应判投标文件无效。参考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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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涉及招投标建设领域 │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175件规章目录、规范性文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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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加快建筑业转型 推动高质量发展

政策背景:为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7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信息化水平、培育产业体系、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开放拓展应用场景、创新行业监管与服务模式等重点任务,以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筑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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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 国家监委:深挖彻查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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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

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林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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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数据 │ 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

7月31日,国家住建部官网发布了《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201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以下为具体统计数据: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2019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8832个,比上年增长14.45%。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327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3642个,私营企业4586个,港澳台投资企业1个,外商投资企业1个,其他企业275个。具体分布见表一: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27733人,比上年增长1.64%。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6845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0.56%;临时工作人员5927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44%;招标代理人员10265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6.35%;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74562人,比上年增长2.29%。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1164人,中级职称197518人,初级职称106554人,其他人员99326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83.48%。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177963人,比上年增长26.91%。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5155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0.99%;注册建筑师1468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82%;注册工程师3396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91%;注册建造师36741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0.65%;注册监理工程师62189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4.94%;其他注册执业人员19014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0.68%。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10096.63亿元,比上年减少29.58%。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2193.64亿元,比上年减少34.29%,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4.66%;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8180亿元,比上年减少29.35%,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总金额的80.09%。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3961.51亿元,比上年增长92.51%。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347.48亿元,比上年增加30.68%,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8.77%;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874.62亿元,比上年增加216.53%,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47.32%;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581.23亿元,比上年减少7.94%,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14.67%;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53.46亿元,比上年增加46.2%,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6.4%;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904.72亿元,比上年增加129.06%,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22.84%。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110.44亿元,比上年减少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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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 │ 先施工再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还有效力?

案例回顾:一、金龙公司与中扶公司进行协商,确定由中扶公司承包涉案商品房及安置房项目。中扶公司于2012年12月进场施工。依当时规定,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二、2013年9月与2014年4月,金龙公司分别对涉案项目的两个标段进行招标,均由中扶公司中标。双方均认可该招投标程序,仅是为办理相关证件,从而进行的形式意义上的招投标。三、2015年5月,金龙公司以中扶公司拖延工期为由,通知中扶公司解除施工合同。随后中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并未解除。金龙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施工合同无效。四、一审法院与最高院均认为,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经进场施工,后仅为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了形式招投标,因此属于未招标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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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7月29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通知还公布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方案》的主要任务包括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五个方面。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方面,《方案》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方面,方案指出: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长按扫码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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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总结 │ 招标人的“定标权”具体包含哪些?

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几个相互关联、存有因果的过程中,招标人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评标专家选择、开标会议主持等等,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因此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01中标人选择标准制定权《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不管是《招标投标法》还是七部委30号令,都明确赋予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确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内容。这些内容,在性质上都属于“中标人的选择标准和方法”的范畴。因此:中标人的选择标准,是招标人制定的。招标人拥有“中标人选择标准”制定权,是定标权赖以实现的基础,定标权中一项最基础的权利。02专家选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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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8月20日。以下为意见原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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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海关总署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十九)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国务院。有关改革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7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按扫码查看原文来源:中国政府网请点击右上角的菜单,设置为「星标」,即可从订阅号列表上方快速浏览及时获取消息,请及时标注,多点文末的「在看」,分享给更多的朋友~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