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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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华沙—北京大学生论坛”线上见面会成功举办

为保证第八届“华沙—北京大学生论坛”(华沙部分)各项议程顺利开展,2022年5月19日,本届论坛筹备组组织召开了线上见面交流会。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外事办李玲慧老师、中方发言同学和论坛筹备组成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张力老师首先回顾了论坛自2014年创办以来的成长发展经历和美好回忆,以及学院在推进学生国际交流方面做出的努力,鼓励同学们多参与国际交流。之后他强调了各项外事交流礼仪,同时强调了对同学们在论坛准备期间加深对波兰历史文化了解的期望。他表示希望各位同学能够通过参加此次论坛,积累经验,为办好论坛北京部分做准备。接下来,各位发言人做了自我介绍,简要分享了演讲的主题和内容。大家研究的主题极具前沿性,师生互动积极热烈。会议在融洽的氛围中结束。在接下来的两天,秉承“互通有无,增进了解”的论坛宗旨,围绕法律、经济、文化、社会等中波青年学生共同关注的议题,中波青年学子将通过线上交流,共同感受“华沙-北京”大学生论坛互动平台的魅力,增进友谊,深化交流合作。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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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首信杯”全国行政法鉴定式案例研习大赛公告

2021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首届“首信杯”全国行政法鉴定式案例研习大赛,赢得了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促进鉴定式案例教学在我国行政法学科内的交流和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决定举办2022年第二届“首信杯”全国行政法鉴定式案例研习大赛。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01比赛题目张三的至暗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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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会议丨行政法研究所2021年年度会议暨蓟门决策论坛:行政法法典化与分配行政

点:北邮科技大厦第八会议室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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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教学与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 圆桌论坛成功举办

2021年12月1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史教学与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圆桌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福州大学、暨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宁夏大学、江汉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等京内外高校的六十余位师生共襄盛举。论坛开幕式由法律史所所长崔林林教授主持。她代表主办单位向莅临论坛的师生致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力副院长致辞时,介绍了学院法律史团队组成及历史传统,希望本次论坛可以促进法律史学作为基础理论学科的体系多样化,推动传统法律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以应对人才培育的价值塑造、法学实用导向、网络化教学等议题。第一单元以“中国法律史教学”为研讨主题,由法律史所副所长李超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副教授认为,在中国法律史教学时要注意“虚学”与“实学”的变化,以案例、图档的讲授突出古今融合之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王沛教授探讨了出土文献与中国法律史教学的三个疑难问题,即中国成文法何时出现、中国成文法典何时出现、习惯法如何成文化。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指出,要思考立足于“中国法律史”还是“教学”,以及新文科建设对法律史教学提出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以比较视角,分析了美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学经验,要以内容的竞争性建构法律史学教学的正当性,可以编纂极简本教材提供给本科阶段的入门者,将专题研究分流至研究生阶段授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副研究员表示,法律史教学以教师尽责为前提,法律史学对当代法学问题仍有强大的解释力。第二单元以“外国法制史教学”为研讨主题,由法律史所黎敏副教授主持。法律史所仝宗锦副教授介绍了外国法制史的开办经验,该课程以阅读经典为主线,以中西比较为视角,追寻制度史、思想史和问题史的结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认为,外法史教学“是一个唯美主义的存在”,要以比较法史的观念培育学生兴趣,可以与教材的简编、读本、读书会等配套教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王海军研究员以授课接力、各展所长为例,相信外法史可以给部门法研究提供知识增量。法律史所郭逸豪博士表示,中国的外法史教材是古典学、罗马法和该国本国法并合的教材,与国外教材的编写思路不同,而罗马公法没有中文教材、如何定义“公法”等,亦是当前教学面临的难题。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副教授指出,比较法导论课程的通史化,冲淡了专业性和专题性,为此,可以沿着教师的不同研究方向拆解、分工,将外法史、区域与国别研究相结合。黎敏副教授总结道,现代性转型的困难需要在历史、政治、文化等复杂的、非教义学的视野下探讨,外法史教学不是纯粹的知识考古,它对当代问题的思考具有独特价值。第三单元以“专题课、研讨课、读书会”为研讨主题,由法律史所郭琛老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教授介绍了中国法律史研讨课的历年办学经验,该课程重视知识深度、视野广度和方法反思,通过规则设计提高学生课堂参与积极性、互动性,希望能够发掘法律史学后备人才。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副教授分享了每周指定文献报告、经典文本的课堂轮读两种授课方案,认为史学类文献、理论类文献可以有区别地适用两种方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李文军教授认为,要以规范分析的范式进行思维训练,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史教学的核心魅力,可以在教学中增加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分析,实现教学“突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康宁老师表示,图文并茂的授课方式有助于知识输入,让学生沉浸入法律史的场景之中。法律史所李富鹏副教授指出,以问题为核心、因个案而讨论的研讨会,可以提升学生的论证能力、补充知识背景,在为学生提供方向的同时鼓励学生的“自我培养”。郭琛老师以“外国法制史教学的史料运用”为题总结,介绍了史料的价值与意义、范围与方法及个人体会。第四单元主题为“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由法律史所副所长姜晓敏教授主持。法律史所张守东副教授提出加强思想史与法制史互动,致力于发现和还原真实的法律史,运用学科智慧进行中西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陈煜副教授指出“思想是学术之王”,思想史作为一门综合性课程,需要掌握多学科知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暨南大学法学院马腾教授介绍了相关学科开设情况,强调思想史学科的通约性以及其独特的现代意义。福州大学法学院吴杰老师指出学生的史学和文学功底有限,会影响学习的热情和兴趣,以及思想史教学与常规部门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适配性问题。江汉大学法学院童旭副教授分享课程设置情况,通过开设先秦法律史以涵盖重要法律思想史问题,专题化地对中国法律思想史问题进行教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李云龙老师认为本科生思想史课程要考虑趣味性,运用视频资料、分析具体案例,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学科兴趣。姜晓敏教授总结时,对以上六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总结评议,肯定了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的法理学,具有独特的思想魅力。在中国法制史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律思想史老师需要发扬课程魅力,吸引学生选修。第五单元主题为“线上线下授课与‘互联网+’课堂”,由法律史所李倩副教授主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群副教授指出要关注学生的理解领会程度,同时提出借鉴部门法的可能,诸如通过法律诊所、案例引入的方式丰富教学形式。宁夏大学法学院王静老师分享了其疫情期间成功的线上尝试教学案例,通过对于研究生的线上口试期末考察,综合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通过虚拟接待室鼓励学生发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肖飞老师指出,需要通过小组讨论和老师随时提问为形式弥补线上教学互动性的缺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陈迪老师指出,线上教学便于学习资源的分享,但仍需恰当利用平台加强与学生的沟通,畅通学生反馈渠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黄海老师认为,针对和学生互动减少的情况,需要更多运用材料、图像、视频吸引学生,引导学生。在主持人的邀请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简短分享了其于2015年申报并展开的慕课项目的成功经验,通过翻转课堂的方式实现了线上线下的教学结合。法律史所王世柱老师针对法制史学科的课程发展,分析了自己在授课内容选择以及课堂教学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最后,本单元总结人李倩副教授对以上六位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个人发言,指出该单元回应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命题,学生培养目标不仅要满足于知识性的,还应关注能力培养和价值引导。在课程内容选择上,要抓住主要线索,突出重大事件。课堂教学活动从学生的理解规律出发,突出线上课程的开放性和共享性,有效借助教学平台等线上手段建构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桥梁。第六单元主题为“硕博士研究生培养”,由法律史所崔林林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李雪梅教授从教学特色和研究方法切入,指出要突出建设学科重点工作,弥补不足,并以其开设的碑刻课程为例展开具体分析。中山大学法学院杜金副教授指出研究生专业训练的推进受到学生法学基础和史学基础的限制,同时招生规模日以缩减,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不能抛开法学本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顾元教授肯定了法史学科的在中国的庞大体系以及青年的中坚力量,呼吁关注研究生论文质量提高和研究生水平培养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罗冠男副教授从共同愿景、共同规则、学术能力三方面规划研究生教育,并强调法史学科研究中,古今中西沟通的重要性。南开大学法学院冯学伟副教授分享其教学经验,注重培养兴趣,以学生为中心,在了解学生喜好的基础上制作了符合学生审美的课件和互动资料。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洋副教授肯定了杜金副教授的发言,同时希望研究生培养贯彻多元化研究方法。本单元最后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发言,指出了法史本硕博的分层培养目标,强调尤其博士培养需要具备较好历史基础的同时法学基础夯实。会议最后由崔林林教授进行论坛总结。崔林林教授指出,专业人才培养问题是当下最缺乏讨论但最为必要的教学讨论。各位老师从不同的角度和学术背景,分享各自的教学心得和经验,融入独到的体验思考,引发了巨大共鸣,对法律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启发与借鉴意义。至此,本次论坛顺利落幕。撰稿丨刘浩田、杨馨宁编辑丨水金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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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实录丨郑戈:自动驾驶算法的法律规制

2021年6月7日,由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二十期以线上会议的形式顺利举行。本场讲座荣幸邀请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交大人类伦理委员会委员郑戈老师,以“自动驾驶算法的法律规制”为主题开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力老师、百度集团法律事务部沈萌老师作为与谈嘉宾,与一百多位师生一同参与了本次讲座。研究中心主任沈伟伟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主讲环节自动驾驶算法的法律规制引言“The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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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莘学子成长培养计划(第二期)公告

刘莘教授,1956年3月27日出生于北京,2018年12月25日逝世,是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刘莘教授在行政法领域精耕细作、卓有建树,对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领域的研究在国内首屈一指,更是立法法、行政立法问题的顶尖专家。刘莘教授还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法治实践,致力于推动法治进步,先后深度参与了我国多部法律以及多地行政程序立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推动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行政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刘莘教授是著名法学教育家,三尺讲台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一生,呕心沥血、立德树人,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学人才。“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莘学子成长培养计划”是由刘莘教授的家人、朋友和学生们共同发起成立的行政法学子成长培养计划,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监督和管理。2020年3月27日,我们发布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莘学子成长培养计划(第一期)公告》,共收到120份申报书。历经两轮评审,由18位理论和实务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最终遴选出10位优秀学子。同年8月9日-14日,我们举办了“莘夏营”活动,资助并组织入选学子参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院博物馆、腾讯总部(北京)、百度总部(北京)、滴滴出行总部等国家机关和知名科技企业,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中国法学》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和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与学子们深入交流。2020年12月27日,我们对入选学子的论文组织了专家答辩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2021年3月26日,入选学子全部完成研究计划并通过考核。今天,在刘莘教授诞辰65周年之际,向第一期计划入选学子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祝贺,并正式启动第二期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莘学子成长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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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首信杯”全国行政法鉴定式案例研习大赛公告

为促进鉴定式案例教学在我国行政法学科内的交流和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拟于2021年举办首届“首信杯”全国行政法鉴定式案例研习大赛。鉴定式研习方法要求学生将所学抽象理论应用于具体案件,有助于训练其基于中立立场对不同法律观点进行讨论和评价的能力,这对于以解决多元利益冲突为要旨的行政法案例分析来说颇具价值。本次大赛要求参赛者运用鉴定式方法解析比赛题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张三的发财之路2014年9月张三与镇政府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从事生猪养殖业务。2015年12月6日镇政府对该场猪舍等建筑物进行拆除整治,但该场2017年又建设猪舍重新复养,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业务,现存量约5000头,该场经营正常。2017年5月13日,距离养猪场400米远的小区99户居民集体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投诉,反映养猪场产生的养殖污水直接排入池塘,经常闻到浓烈的烧轮胎气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养猪场既没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更没有取得排污许可;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举报该养猪场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集体请求两机关尽快地拆除该养猪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在实地调查和现场检查后认为,随着肉价上扬,养殖业成为当地大力扶持的支柱产业;排污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国家目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养猪场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故仅要求张三限期改正。国土资源局则未作答复。99户居民对此表示愤怒,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拆除该养猪场。99户居民的诉求有望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养猪事业受挫后,张三转向建筑材料开采事业,成立山财公司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当地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12日为山财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2日。2018年5月28日,山财公司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日,公司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该局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答复。2019年7月24日,当地政府作出关闭公告: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6条,对山财公司的露天采石场实施关闭。2019年10月10日,国土资源局责令山财公司停止开采。2019年10月16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销山财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26日,山财公司被断电,被迫停止所有生产活动,工人全部被遣散。山财公司不服政府的关停政策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政府关停公告违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山财公司的诉求有望获得支持吗?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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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实录丨郑戈:《黑镜》中的社会信用评分

2020年6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十期。本场讲座以“《黑镜》中的社会信用评分”为主题,是“科幻与法律专题”系列讲座的第二场。本场讲座的主讲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交大人类伦理委员会委员郑戈老师,郑戈老师近年来专攻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基因工程等前沿科技领域的法律和伦理研究,此次讲座主题便是结合科技伦理热剧《黑镜》,讨论近期因健康码、支付宝/微信信用分而饱受关注的社会信用评分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教授、副院长丁晓东老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刘晗老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研究员吴玄老师,作为本场讲座的与谈嘉宾。研究中心主任沈伟伟老师担任本场讲座主持人。本次讲座通过线上方式展开,吸引了将近两百名听众。主讲环节讲座一开始,郑戈老师首先从人的社会属性出发,来阐明现代社会评价机制的重要性。结合社会学家戈夫曼、莫斯、福柯的研究,郑戈老师分析了权利本位的法律观试图将个人理解为孤零零地面对整个世界的个体,但我们个人身份的认同实际上是由我们想让别人如何看待自己以及我们如何向别人呈现自己决定的。在《黑镜》中,个人生活在智能算法所营造的“强化现实”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虚拟交往形成自己的社会身份。每个人都戴着植入眼内的智能眼镜,其中的算法与智能手机和其他可携带智能设备实时同步,使得个人通过以显示屏为媒介的自我呈现和再现来经历社会世界,而这个显示屏及其背后的算法会给每个人一个从0到5的分数。分数越高,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越能享受到租车、租房、出行、找工作、交友、选择婚配对象等方面的折扣和便利。而无论是剧中的自拍,还是我们当下的发朋友圈,都是这种评分文化的日常驱动机制。而剧中女主角故事所呈现的,恰恰就是一位“屌丝之上,名媛未满”的4.2分这一纠结的生存状态。接着,郑戈老师阐述了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演变。自十九世纪末布兰戴斯著名的“隐私权”文章以来,传统的隐私权概念已拓展为“独处、亲密关系、秘密和自治”四个向度。它以个人的人身为圆心划出一个个同心圆,保护个人私人空间和私密关系的秘密性。但这种基于空间想象的秘密模式随着技术的发展而遭受了颠覆性挑战——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主义的“隐私孤岛”与现实脱节。在通信和电话时代,公与私的边界是相对明确和固定的。但随着互联网进入物联网阶段,即使在家里独处,个人所使用的手机,佩戴的电子设备,乃至家用电器均在随时随刻将个人同网络链接起来,向服务器传送着各种信息。1983年,德国宪法法院提出了“信息自主权”概念,多年之后又在2008年的判决中提出了“信息系统中的信任与整全性权利”。再之后2018年,欧盟GDPR将个人数据定义为“关于任何已被识别出(identified)或者可被识别出(identifiable)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该条例强化了个人对涉及自身的个人数据的自主控制权,同时,个人数据具有可携带性,数据主体可以将个人数据从一个平台完整地带到另一个平台,平台服务商不得施加不合理的限制。为了使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成本降低,许多国家和地区也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或法定独立机构,以简便快捷的程序来处理公民的隐私权诉求。随后,郑戈老师在社会治理层面阐述了社会信用评分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对人口和财产进行统计、认证、分类和评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其中的认证能力被学者称为“国家基础能力的基础”。现代社会人、财、物的快速流动给认证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场景会以不同的假名、行为方式和表达方式而出现,乃至有人戏称“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人工智能技术为互联网时代的“编户齐民”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使“社会计算化”成为可能。所谓“社会的计算化”,是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都通过互联网进行,人类因此而在互联网上留下海量而且相互关联的数据足迹,基于这些数据足迹,大量原本不可追踪、检索、汇编、计量和运算的社会活动,变得可以追踪、检索、汇编、计量和运算。与过去由政府主导的认证工作不同,如今的社会计算化主要是由商业力量推动和控制的,这给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政府一方面需要与平台企业合作来获取数据、购买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又需要作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中立第三方来对企业进行监管。而且政府获取的数据质量和能力,并不一定比企业强。此外,机器学习也在很大程度上助力实现社会信用评分机制。机器学习的“推理”方式是基于统计学方法的归纳推理,目前的智能算法善于从海量数据中找出规律和模式。如果再由人工给不同的行为模式贴上标签,比如反社会倾向、潜在恐怖主义分子或者政治上激进等等,就可以由机器来针对某种标签所代表的人或行为进行监控、预测、甚至自动采取“行动”(比如断网、断电、列入某类服务的“黑名单”等等)。智能算法还可以根据平台用户的搜索记录、购物记录、点赞记录等等对用户进行评分,授予不同的VIP等级和相应权限。而政府也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平台上的可得信息来对个人进行社会信用评级,确定需要重点监控的对象,甚至剥夺某些失信者的特定民事权利和自由(比如乘坐飞机动车)。阶层固化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首要社会问题之一,郑戈老师认为,“高端人口”不仅垄断着资本,而且日益垄断着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乃至文化的再生产机制(教育)。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强化着这种垄断,使社会流动日益困难。由于人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所以在设计规则的时候所考虑的都是所谓常人标准,即以具有中等智力和体力水平的正常人作为规则可行性的判断标准。而且,为了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往往还会设置比常人标准更低一些的安全线。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保守的社会力量,不以满足具有创新能力的人士的追求“更快、更高、更好”的野心为目的。在技术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缓慢的农业社会和早期工业化社会,这种保守倾向使法律发挥了很好的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但在人工智能时代,它却使法律滞后于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使那些把握先机的人获得了巨大的边际回报。比如,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在中国的迅猛发展就是在相关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发生的,等到立法者开始制定规则来规范这个领域,法律所约束的只是后来者,并且自然地巩固了先占者的垄断地位。同时,先占者又利用已经积累起来的经济、技术和资源(数据)优势开始抢占未被法律规制的新领域。如此层层递进,最终使得循规蹈矩、永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人们与他们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在现代社会,个人也日益成为量化的自我。个人脸上戴着谷歌眼镜,手上拿着苹果手机,手腕上戴着苹果手表或Fitbit手环,脚上穿着耐克智能运动鞋,大部分醒着的时间都在上网,即使在没有上网的时候,可穿戴设备们也在上网,把你的位置、运动状态乃至心跳、脉搏都传送到某个服务器。个体成了一个个量化的自我,一个被设备和网络监控、测量和管理的人。人们生活在一个智慧城市,可能感到生活极其便利,然而总觉得有哪里不对。因为你经常接到陌生人的电话,他们了解你的个人信息,并向你推销量身定制的产品。你生活中不愿意被人知道的事情有时突然出现在网上,被陌生人和熟人围观。这一切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发展到“大数据”和“物联网”时代。连接到因特网的不再只是个人电脑和服务器,而是各种各样的物品,小到智能手环,大到整个住宅。这些物品会把测度到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到存储装置。而云存储和云计算的出现又大大降低了存储和处理数据的成本。上述的种种变革正在冲击着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呼唤着法律和规制上的范式转换。郑戈老师指出,迄今为止的整个法律概念体系都起源于农业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虽然带来了一些概念和原则变化,但改变也是局部的。法律总体上还是假定责任源自于过错,过错损害了法律确定要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导致了损害结果,有损害就要有法律救济。基于这种原理,法律总是滞后于损害的,只有当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之后,法律才能介入,介入的目的也是恢复此前的状态。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改变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方式,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则使互联网的潜能发挥到了一个新的量级。大数据科技与认知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结合使行为主义很可能变为明日黄花。预测性和引导性数据分析可以通过个人化的识别、分析和干预“植入”意向和行为动机,从而改变法律的作用场域。从法律的角度看,大数据改变着个人与政府、个人与企业、个人与个人的权力关系格局,挑战着法律回应社会问题的方式。第一,个人意图的边界以及相应的主观过错概念变得模糊不清。第二,数据的实际占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难以判定。第三,正因为如此,过错的判断越来越困难,当明显的损害结果发生后,要追溯到最初的过错,往往需要经过无数个环节,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几何级数地放大损害结果。第四,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越来越难以确定。由于数据传播渠道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判定因果关系越来越不可能。第五,大数据存储和处理使得政府和其他大数据拥有者能够更准确地作出预测,从而防患于未然,采取非惩罚性的干预措施改变事情的发展轨迹。第六,最重要的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正在使孔德在一个半世纪前试图建立的“社会物理学”成为可能。郑戈老师最后得出结论,算力是当下社会最常见的一种权力类型,具有遍及性、渗透性、不可见性等特征。传统的公私法分野和权利保护模式已不足以驯服算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呼唤新的法律和治理模式。郑戈老师最后也给大家呈现了几个信用评分的场景限定型应用方案方面的典型案例。首先是分布式信用评分,如: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互评;餐厅客户与服务员之间的互评。这些互评,只影响客户和商品/服务提供着在特定平台上的信用,而不影响该场景之外的社会信用评分。其次是集中式信用评分,比如金融征信方面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方面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社会信用方面的中国信用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健康信息方面的健康码系统。与谈环节在与谈中,丁晓东老师首先从数据和隐私方面谈了自己的见解。丁老师认为,评分机制其实一直存在,朋友圈点赞便是一种社会化评分机制,而社会化评分实质上即是一种信用的传递。在社会化评分当中,严格的隐私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也需要认识到,人们既有保护隐私的渴求,也存在获取更多信息的渴望。就像阿伦特所说的,隐私其实是表达的是一种匮乏,因为在古希腊的含义里面是觉得公共生活比起私人生活具有意义。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与流通边界地划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正如人们既有被人了解的渴望,同时也不愿意被人了解过多信息而受到支配,同样在互联网环境中,人们一方面不希望商家了解自身的大量信息,另一方面又希望享受大数据给生活带来的便利。比如同学们大一选课的时候,同学们希望看看哪个老师课最好,希望选到像戈叔这样的好老师,但是其实同学们是一无所知的;对戈叔来说一样,面对大一新生,他其实是一无所知的。这个例子体现了信息自由流通和个人信息保护相互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非社会评分机制存在问题,而是传统的社会评分机制在现代社会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也尚未及时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时代在变,社会评分机制同样需要做出调整和改变。接着,丁老师就算法对法律的挑战,提出了自己的两点思考。如果说机器人的算法是一个黑箱,那么人脑是否也是一种黑箱?而人之为人,究竟是因为纯粹的理性还是因为包含了各种情感因素的主观意志?刘晗老师首先接续了丁晓东老师有关人的本质这一问题。刘晗老师认为,某种程度上,人的本质就是社会评价,八卦便是社会评价的一种表现形式。传统社会中,社会评价通过口耳相传,而在现代社会而通过平台采集数据后形成的用户画像表现出来。据此,刘老师提出了一个“高清社会”的概念,它是相对于传统“低清社会”而言,大数据环境下,人的行为能够更加轻易的被采集、上传和分析,在大数据中,个体的行为基本无处躲藏,仿佛高清电影般可以被还原到具体细节。传统社会中,关于人的社会评价总有一个来自组织的客观标准,而在现代社会,个体的社会评价来自于形形色色的网络平台和平台背后的算法,人的存在愈发依赖于这种平台和算法中形成的社会评价。这就引出了和法律直接相关的、郑戈老师指出的困境:在社会信用评分下的“高清社会”中,传统的法律思维受到冲击和挑战。第一,在传统“低清社会”中,法律看到的可能是一个模模糊糊的抽象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容易保证法律的公平性,但是在“高清社会”,人的具体细节无处躲藏,法律的公平是否能够得到保证?第二,在“高清社会”中,通过算法加持,法律的针对性更强,针对某些群体的偏见增强(比如机票购买中的价格歧视),这就使得“法律的普遍性”理念受到挑战。算法背后是否真的依照数理逻辑运行?是否存在人的意志因素进行操控?第三,“高清社会”使得正义女神摘掉那层蒙眼布,而蒙眼布恰恰是正义女神作出公正裁决的要件。那么,留给大家的问题是,“高清社会”中,法律公正是否还有可能?吴玄老师认为,个人的社会评价体系包括道德标准和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个人处于社会交往中,社会评价无可避免,但这种评价往往是隐形的,个体无法得知其影响究竟有多深。事实上,早在19世纪末,美国已经逐步建立起平台为主体的商业评价体系,以方便商业合作,即使是美国首富,如果不主动融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在商业活动中也寸步难行。换言之,整个我们今天所讨论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是跟商业社会的运作密不可分的。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大力推动征信体系的建设,其背后的动因在于,失信惩戒相对于法律来说也是一种社会治理的软力量,社会中的有些数据和信息也只有具备主体性优势的政府可以获得,这种政府公共数据的再利用方式,如果管理得当,可以有效发挥大数据的潜力。当然,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规制从而保证政府更好履行职责,也成为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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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之声 Vol.1丨焦洪昌:国家应对紧急状态的宪法思维

文丨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不仅体现在平时状态,更体现在紧急状态。宪法思维是重要的法律思维,包括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和权依法使等。国家应对紧急状态,应该具有宪法思维。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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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法学院代表论文二丨雷磊:法律概念是重要的吗

很显然,无论“图图”意味着什么,甚至它没有任何意义,当将这两个宣称放在一起并运用普通逻辑规则进行推导时,就会得出如下这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