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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无偿划转股权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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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股权的转移或者转让,通常具有不改变资产使用方式、不改变资源的最终控制方的特点,可保持经营活动和权益的稳定性,实现资本结构优化,节约资源成本,日益受到企业的青睐。比如,2024年1月26日,菲达环保就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将持有的2.93亿股菲达环保股权,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从税务角度看,现行税收政策对股权无偿划转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果处理不慎,可能会产生税务风险。尤其是部分企业无偿划转股权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定要注意计税基础的确认方式。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大型食品饮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客户涵盖国内多个知名品牌,系B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2015年,B公司将其100%持股子公司C公司的股权全部划转给A公司,划转完成后A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权。B公司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766.6万元。在2015年进行股权划转时,划转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与划出方均未确认所得或损失。
划转完成后,A公司按照C公司在划转时点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3137.04万元。2020年5月,C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2285.85万元。2021年,C公司注销。C公司注销时,A公司共计收回投资7450万元,因此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确认了投资损失13137.04-7450=5687.04(万元)。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因此,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特定的前置条件,否则一开始就会被认定为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本案例中,A公司想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须同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置条件。在此基础上,A公司取得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以原B公司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确定,即为5766.6万元。

实务中,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通常情况下会视同先利润分配后再增资,居民企业法人股东免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最终A公司取得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为原B公司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5766.6万元加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2285.85万元,转增后投资成本为5766.6+2285.85=8052.45(万元)。因此,A公司在C公司2021年注销时,应确认投资损失8052.45-7450=602.45(万元)。

实操提醒

实务中,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股权无偿划转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审慎处理该类业务,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把握,结合业务发生的具体流程,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应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李厚武 杨昕颖,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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