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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问津学术 2023-03-25

为进一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展现云南省各级法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9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自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各地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坚持宣传发动、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确保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云南高院把专项行动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印发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协调联络等工作机制。全省法院始终聚焦以养老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六类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截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一、二审养老诈骗类案件19件51人,一审审结15件34人。


同时,全省法院开展立体式普法宣传,主动走进社区、公园、广场等老年人较为聚集的公共场所,通过面对面、话家常的方式,将防范养老诈骗知识送到老年朋友手中,共开展现场宣传活动400余场,制作发送宣传品10万余册;全省法院固定开设“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专题专栏,同时充分利用法院自媒体阵地,以“原创+转发”的方式,持续精准发布有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相关稿件,全省法院共发布新闻千余条。


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了开展以养老帮扶、代办低保、代办高龄补贴、投资理财、代办养老保险、投资养老项目为名等多种养老诈骗典型手段,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涉养老诈骗相关罪名,进一步明确了揭露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


案例一

以养老送终为名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廖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尹某(1939年出生)在昆明租房居住时系隔壁邻居而认识。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廖某认尹某为干妈骗取其信任,而后以承诺将来会照管尹某为其养老送终为由,编造有项目投资需要尹某帮忙等借口,让尹某多次从昆明、曲靖等地银行ATM机上以存款等方式向廖某使用的银行账户打入款项,至2018年10月31日止,被害人尹某共向廖某惠使用的银行账户内打款11万余元,已被全部挥霍。


【裁判结果】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为被害人养老送终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其工程需投资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廖某诈骗老年人财物,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所得11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尹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犯罪频发,一些以养老为名的诈骗手段日益翻新。人到晚年,希望得到更多的关怀,而一旦和家人亲密度不高,对于陌生人给予的“关爱”,老年人通常很难设防,许多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老年人生活中需要陪伴和照顾的心理,用“温情陷阱”卸除老年人的防备心理。本案中的受害人就是因为平时缺少家人的关爱,才会让骗子有机可趁。提醒为人子女者,请给予老人应有的关心和照顾,警惕老人接触的人和事,不要被别有用心之人得逞,给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针对老年人的宣传工作,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的能力,减少养老诈骗犯罪的发生,真正让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


案例二

以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帮助办理低保、高龄补贴为由实施诈骗犯罪——龚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老年人财物,其中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李某秋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李某美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挥霍使用。


【裁判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应钱款。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敬老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犯罪分子针对老年群体实施的骗取“养老钱”“傍身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造成经济损失,更严重地伤害了老年人的朴素情感,法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以案释法,希望达到“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为老年人群保驾护航。一是要“火眼金睛”识破骗局,老年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陌生人上前搭讪时不要轻易相信他们随和的态度和甜美的笑容,尤其是对方知晓自己及亲属的个人信息时更要提高警惕,不随意接茬、不轻易搭话。二是要依法办事依规办理,养老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以“帮忙办理业务”进行包装,需知国家政策的落实有明确依据和严格程序,需到相应部门进行办理,不能贪图一时便利而轻信他人。三是要“退避三舍”不予接触,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让被害人自行取钱的方式完成交付,但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不乏犯罪分子套取被害人银行卡账号、密码进行取财,老年群众要有隐私意识和保护意识,当行为人询问详细的个人信息或是提及钱财时,要迅速与之拉开距离,及时与儿女亲属联系交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收集证据,铲除实施诈骗犯罪的土壤。


案例三

以帮助申请补助、申请贫困户资格等为由实施诈骗犯罪——杨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民政办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扶贫干部等,以帮助村民申请补助、申请贫困户、办理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7名老年人(年龄最小的69岁,最大的84岁)财物共计33700元。


【裁判结果】


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头盔三顶,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


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不仅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保持国泰民安社会环境的切实举措。
当前,养老诈骗呈现出诈骗事由多样、犯罪手段专业化、犯罪数额大等特点,无论文化程度高低、有无存款都有可能成为养老诈骗的受害人,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目的在于实现有效守护老年人“钱袋子”、有力震慑养老诈骗分子,最大限度引起广大群众的重视,增强老年人自身的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


案例四

以投资理财、高额回报为名实施诈骗犯罪——钱某某假借投资实施养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虚构认识招商银行内部人员、银行内部理财收益高、本人也投资等事实,对被害人祝某某(时年72岁)实施诈骗,前后共计造成被害人祝某某实际损失11.65万元。2021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以购买20万元的成都同仁堂股份可以每月获得2000元收益,且公司明年上市后能够获得更大收益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时年79岁)20万元。相应款项被被告人钱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裁判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招商银行内部有熟人可以做内部收益较高的理财、同仁堂即将上市可购买同仁堂股份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被告人钱某某系诈骗老年人财物,对其从严惩处。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钱某某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被告人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钱某某自愿认罪悔罪,退赔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二审期间出现的新情节,最终对被告人钱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假借投资理财名义,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被告人钱某某正是抓住老年人群体大多不具备金融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对相关法律规则往往不甚了解的认知盲区,针对老年人群体普遍希望自己具有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实现老有所养的心理特点和投资消费偏好,在与老年被害人交流的过程一步步以“投资”为核心构造骗局。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某多次以“返利分红”的名义,向被害人小额转账,目的在加深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使其更进一步相信这些“投资理财项目”的真实性及盈利性并鼓动被害人“扩大投资”。被害人信以为真,遂多次向被告人钱某某转账,陷入了犯罪分子的连环骗局中损失惨重。以项目投资、理财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不仅掏空被害人自己的钱袋子,更可能会洗劫被害人背后的整个家庭,透支亲友的未来与幸福,是迷惑性最强、对老年人群体威胁最突出、危害后果最严重的一类涉养老诈骗犯罪。
本案足以警示广大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前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多征求家人朋友以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多对相关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风险程度等重要因素进行背景调查,充分了解以后再做决定,不可轻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推荐,不可被高利诱惑,进而盲目投资。


案例五

以热心帮忙为由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嶍峨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ATM取款机上帮63岁的被害人方某某取钱时,得知了方某某的银行卡密码。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以帮被害人方某某查询银行卡是否可以正常登录为由骗取了方某某的银行卡;在未经方某某许可的情况下,于16时许到峨山县双江街道安泰园外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ATM取款机上,分多次私自取走了方某某银行卡内的10000元,并于18时30分许将其中的8000元存现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上。第二天,被害人到银行查询得知自己的银行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银行监控很快锁定被告人朱某某有重大嫌疑,遂将朱某某抓捕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裁判结果】


峨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诈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0000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朱某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轻易相信“熟人”而造成的。在此,以案为例提醒老年人:一是提高防骗意识,平时多关注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标语等,了解当前多发的各类诈骗手段,提高警惕,加强对诈骗伎俩的识别能力;二是端正保健理念,要从正规的渠道获取科学的保健常识,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不轻信所谓的特效药、神药,以防陷入“药托”精心编织的骗局;三是树立安全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各种与身份信息或银行卡绑定的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通过公共网络环境使用金融服务;四是警惕上门推销,平时独居在家时,对上门维修、送货、送礼物等身份不明人员,尽量等子女回家后再接待。如遇可疑、陌生人经常观望、敲门等情况,必要时拨打110报警;五是保持警戒心理,不要与“陌生人”说话,对常常主动与老年人打招呼、套近乎,同时表现得很热情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六是警惕各种所谓的“讲座”,不要参加所谓公司提供的讲座、免费旅游、免费茶话会、免费参观公司经营等活动,不要盲目相信高额回报的宣传和所谓“公司实力”,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


案例六

以免费旅游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石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石某向被害人宣传借钱给其可获取高额利息及提供免费旅游,并虚构投资旅游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旅游团垫付团费急需资金等事实分别从40名被害人处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353.96万元,骗取的大量资金被被告人石某用于个人挥霍。


【裁判结果】


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宣传借钱给其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及免费旅游,并虚构投资旅游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旅行团垫付团费急需用钱等方式骗取40名被害人钱财共计353.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石某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石某向40名被害人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64.76万元。


【典型结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诈骗套路层出不穷,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重点目标。老年人一旦受骗,不仅仅是财富的损失,更可能是身心的打击,捂紧老年人的“钱袋子”,增强老年人的识骗防骗能力,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捂住老年人的“钱袋子”,守护最美“夕阳红”,让老年人安享晚年需要全社会形成反诈骗意识,增强防骗能力。楚雄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及时帮助被害人追回款项,极大的减少了老年人的损失,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筑起老年人财产权益的防火墙。


案例七

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焉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在曲靖市会泽县某小区工具房处,被告人焉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老人购买养老保险等谎言对打扫卫生的数名老人进行宣传,诈骗被害人池某某(64岁)、雷某某(62岁)各30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6000元。


【裁判结果】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焉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故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焉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向被告人焉某某追缴本案违法所得6000元,退赔被害人池某某、雷某某。宣判后,被告人焉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检察院抗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老年人渴望拥有自己的养老保险,能够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保,在寻求购买养老保险途径中对熟人相信度高,但认识能力较差、真假辨别能力不足,致使容易上当受骗。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信任,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这个案例给我们的警示,现实生活中不法分子针对老年朋友的诈骗屡屡见诸报端,加大反诈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引导老年朋友认清养老诈骗骗局的真相,多方合力,同力打击,守护好老年朋友“养老钱”。年轻子女应当多关心家里的父母,多跟老人沟通交流,帮助老年人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不轻信他人,莫贪图小便宜,谨防掉入被骗的圈套。


案例八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从郎某某处分包取得“国家重点工程曲靖康复养老项目”土石方500万立方米挖、装、运工程,并带领被害人计某、张某,证人毛某某、冷某四人到曲靖市碧桂园旁查看项目。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计某在昆明市西山区隆居花园合玺茶坊签订了“国家重点工程曲靖康复养老项目”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由计某一方支付30万元项目认定金。2018年3月2日,被害人张某通过其嫂子陈某某银行转账向被告人王某某账户支付20万元项目认定金,该20万元随即被王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计某返还人民币3万元。


【裁判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方项目认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判令继续追缴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法定期限届满后一审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通过虚构涉养老工程项目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社会对涉养老项目的关注及被害人希望通过投资工程项目盈利的心态,有针对性地设置骗局内容,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签订所谓工程合作协议并最终骗取其财产。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和银海 |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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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篇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含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含全文中英文版)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第二期优秀专家名单及典型咨询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办重磅通知:明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

郑州人大表决通过!这些场所必须戴口罩扫码,违者将被罚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重磅!长沙房屋用作租赁,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律师出具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有吗?

参加法考需要学位证吗?

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两部门部署“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统一回答:被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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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来了

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附答记者问)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名不能随便起、随便换、随便用!国务院修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

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共360名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

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典型案例

高校教师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例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案例

高校教师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这个国家标准明确了!10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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