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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签约主体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这期我们讨论智能合约的签约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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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Pseudonym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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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相当于分布式账本,在区块链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公开透明的。智能合约也不例外。

传统的合同通常不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主动公开条款内容,智能合约则与此不同,其代码及交易都是需要在整个点对点网络中进行广播的。合约当事人之间就何事达成一致意见、涉及何物的权属、涉及金额几何,这些事项在缔约方所处的区块链范围内所有网络节点都是公开的。


智能合约的这种公开透明的特性,对合约当事人来说,是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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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不可匿名,但可使用假名。在公私密钥技术和数字签名的基础上,人们可借助区块链存储信息、进行交易,且无需披露真实身份。在区块链网络中,人们即使互不信任,只要他们都信任区块链的底层技术架构,以及信任区块链协议所包含的规则,就可以放心进行交互。

为了防止隐私泄露,合约当事人会选择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假名。

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可以通过梳理与区块链网络上发生的交易的相关信息,识别得到交易者的真实身份。

但同时,对抗这种识别方法的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区块链网络将逐步匿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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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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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存在泄漏合约当事人的隐私的风险,因此部分当事人选择假名来进行交易。因不是所有假名都可以被识别出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此时又存在另一风险点。


传统合同中,签约主体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智能合约的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因无法识别、确定其身份,故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智能合约的当事人是法人是,因无法识别、确定其身份,故无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等进行核查。

综合上述两点,无法确定合约当事人的身份,便无法核验合约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进而无法判断该智能合约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因智能合约产生的纠纷,如果不知道智能合约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就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在对方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取得了缺席判决,由于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这一判决也无法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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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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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智能合约的当事人使用假名的同时还使用了对抗假名识别方法的技术,当事人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部署显失公平的智能合约。而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无法识别、确定对方的身份,将无法借助“显失公平”来对抗不利条款。



THE END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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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律师/Senior Partner of  ETR Law Firm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Professor, Postgraduate Tutor, School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等领域Davy's Team focus on foreign legal services, company law,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dissolution, bankruptcy, liquidation, finance, securities, private equity and other legal fie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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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Member of Leading Lawyers in International Legal Servi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by Guangdong Lawyers Association
◆广州市司法局涉外调解律师专家库成员
Member of Expert Database of External Mediation Lawyers of Guangzhou Municipal Bureau of Justice



本期作者:林祎楠

审稿: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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