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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阻断法案比较

闪涛律师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阻断法案;欧盟;Blocking Statute;比较


本文约1511字,大概需要阅读5分钟。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笔者做了粗浅的分析。总体上可以看出,该《办法》借鉴了欧盟的类似制度“Blocking Statute”(有学者称之为欧盟的阻断法案),因此,通过比较或许我们对《办法》的制定目的与适用情形会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立法层级


欧盟的“Blocking Statute”指的是“COUNCIL REGULATION (EC ) No 2271/96”,可以翻译为第2271/96号理事会条例或条例。其制定机关属于欧盟的立法机关欧盟理事会,其法律文件的性质为“条例”。根据欧盟相关宪法性文件,“Regulation”即“条例”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与直接执行力的法律文件,即不需要欧盟成员国的内部批准即生效。这一点是相比较于欧盟的“Directive”(一般翻译为“指令”)而言,因为“指令”仅仅给出一般的原则性要求,具体实施交由各成员国通过国内法来实施。


商务部目前公布的《办法》在我国立法层级上为部门规章层级,更高层级的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从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目前针对外国法的域外不当适用的效力层级有望在未来随着实践经验的总结会进一步提升。



针对的对象


虽然都是针对域外适用(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laws),《办法》更进一步细化为“不当禁止或者限制”行为,而欧盟的“Blocking Statute”第一条没有进行细化,针对的就是域外适用。



报告制度


《办法》对报告的30天起算点没有明确,只是说“遇到”的30天内。欧盟“Blocking Statute”则明确是获取到相关信息的30天内(from the date on which it obtained such information),且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报告义务的主体包括了董事、经理及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人(this obligation applies to the directors, managers and other persons with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此外,欧盟“Blocking Statute”中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提交进一步信息的权力以及相应的企业提交进一步信息的义务。这一点上《办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阻断的效力范围


欧盟“Blocking Statute”中第四条明确域外适用包括了外国法院、仲裁机构及政府机构的任何判决、决定,《办法》中表述为“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



民事救济的范围


《办法》规定了赔偿损失与强制执行


欧盟“Blocking Statute”第六条规定了任何损失包括诉讼成本(any damages, including legal costs),且更进一步规定,赔偿主体不仅包括了交易对方,还包括了中介机构(from any person acting on its behalf or intermediary)。这一条将意味着可以起诉对方的代理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沿着这一逻辑,在执行上,欧盟“Blocking Statute”允许执行中介机构在欧盟境内的财产。



审查机制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评估制度以及禁令制度


欧盟“Blocking Statute”第七条第八条则相对细化了受理后可以作出哪些决定与采取哪些措施以及采取这些决定与措施的内部决策程序。



适用对象


欧盟“Blocking Statute”第11条明确了5类适用对象:

1、欧盟居民或欧盟成员国公民;
2、欧盟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
3、居住于欧盟境外的成员国公民、受欧盟成员国公民控制的在欧盟以外注册成立的船运公司(其名下船舶依所属成员国法律登记在该成员国);
4、其他构成欧盟居民的个人,除非该个人身处其国籍所属国;
5、其他在欧盟领土(包含领水、领空,以及受欧盟管辖或控制的飞行器或船舶)范围内的自然人。


《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基本明确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共同点是都是以国籍作为条件。区别在于欧盟将主权情况纳入考量范围,即“领土”的概念,有点类似于地域管辖的概念,换言之,《办法》主要以属人管辖为准,欧盟是属人管辖兼属地管辖标准。





总体而言,两者在基本框架与基本制度方面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两者的区别其实都可以归结为因为效力层级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办法》目前还是部门规章层面,因此相关制度设计无法脱离或者超出本部门权限。而欧盟“Blocking Statute”是欧盟理事会制定的条例,是除欧盟宪法性文件之外的立法文件,欧盟成员国都必须直接遵守,这样就涵盖了成员国及成员国的相关政府部门。



本文作者: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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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海外投资、跨境争议解决、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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