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解彩霞|元宇宙数字劳动范式、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框架

解彩霞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9-04

技术赋能元宇宙的生成与发展,构筑人机交互、数字孪生与虚拟架构的工作场景,劳动媒介经由互联网、物联网到身联网的变迁,生产方式向数字化、虚拟化与科技化转变,劳动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的数字世界。元宇宙虚拟空间通过理论逻辑、技术逻辑、实践逻辑的路径对劳动范式进行了新的变革,在劳动数字化、虚拟化的过程中,带来正的有用性的同时裹挟着不同层面的法律风险,冲击着传统劳动范式,特别是改变传统工作模式下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参照系数与格局。为了进一步保护虚拟工作场景中劳动者的权利,需构建与元宇宙规制框架、虚拟工作场景等适配性的法律矩阵,平抑元宇宙劳动者的法律风险,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提供规范支持。

引言
元宇宙是技术创造的平行世界,是独立现实世界且能映射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是云计算、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技术的具象化。劳动者通过元宇宙接口操作数字化身完成生产设备的使用和控制并进行劳动创造以及劳动成果输出,使得劳动范式呈现出新的样态,同时在其中工作的劳动者面临被数字包围、控制乃至侵权的法律风险。可见,技术要素向虚拟化与高端化配置转变,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乃至社会治理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在劳动场域下重塑劳动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关于元宇宙的研究涉及经济学、新闻学、管理学以及法学等多学科领域,典型如对元宇宙本体研究,认为元宇宙是有生命的互联网,元宇宙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探索;元宇宙具备通证经济;元宇宙虚拟作品与数字版权的保护研究等。关于元宇宙劳动场景与数字劳动方面的研究,何哲教授指出元宇宙与生产的嵌合使得未来的数字工厂,可能由居住在全球经过数字培训的劳动者通过各自的元宇宙接口进入工厂操作界完成生产劳动,从而降低劳动与工勤的强度;英国布莱顿大学伯里克利指出VR技术应用并进入元世界,将给人类的学习、社交和工作带来新的转型,但工作场所与学校空间的快速数字化转型滞后于更普遍、更广泛的虚拟社交;韩国崔亨勇基于场景实验证实:在元宇宙中远程办公可以减轻特大城市的人口压力;美国扎克伯格在《创始人的信》提出“在元宇宙,你将能够以全息图的形式瞬间传送到办公室,减少通勤时间,减少碳足迹”;印度学者阿什瓦尼库马尔等通过梳理相关的研究阐释在元宇宙进行员工培训为员工通过数字化身进行沉浸式的远程工作提供了可能性且对雇主与员工都有好处。意大利米兰大学副教授马尔科认为元宇宙的虚拟世界可以成为远程工作进一步发展的载体,从技术层面上讲是从二维到三维的转变。已有的研究为深入理解元宇宙及其规制机制奠定了基础,但在元宇宙中劳动范式变革带来的发散效应与场景化研究相对较少。虚拟空间数字劳动范式研究及劳动者权益利保障是数字化转型中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底层逻辑层面尝试探究伴随元宇宙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产方式、劳动范式以及劳动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制建议。
一、元宇宙数字劳动范式形成的三重逻辑
元宇宙作为劳动虚拟空间的新型载体,劳动者可以到元宇宙办公而取代到现实世界办公,其在劳动领域的运用拓展了传统劳动范畴与技术边界,深刻影响用工单位与劳动主体的相关社会利益与权利,将劳动形态紧紧地嵌套于元宇宙的数字场景之中。与此同时,劳动方式已经脱鞘于扁平化、局限化的传统远程劳动,而以立体式、沉浸式、全面式予以生成与呈现。究其原因,主要植根于与依附于元宇宙劳动发展的理论逻辑、技术逻辑与运行逻辑三位一体化交融而形成新的劳动范式,其具有合理性、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理论逻辑:经济效益驱动元宇宙劳动范式生成的合理性

企业在元宇宙中架构虚拟工作场景以及为员工提供进入企业时的数字端口,劳动者在技术加持的虚拟情境下进行劳动。在整个过程中企业节约了办公场地与办公设备等方面的固定资产的投入,会计科目中的固定资产的支出与折旧等费用将被节约下来。特别是对于办公型用工单位,在用工成本降低以及实现数字化管理方面,元宇宙有无可比拟性的成本优势与管理优势。具体而言,一方面虚拟工作场景节约场地购置成本或租赁成本、设备购置成本、物业费、水电费、装修费、中介服务费等诸多成本。另一方面对于科创企业成本的节约为创业者解除了创业投入成本方面的部分障碍,尤其是对于近年来崛起的巨头电商行业,如抖音直播销售,一是灵活的直播从业者在元宇宙中采取数字化与多元化的场景布置进行虚拟化的商品展示,节约实体的直播办公场景的投入;二是销售商品进行样品的虚拟,节约商品展示的损耗与成本;三是头部主播的头像设置具有可替代性,降低用工成本,最终实现生产劳动由实向虚转化。同时企业的数字设备成本、数据传输、储存、转化等成本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成本不断降低并逐渐趋近于边际成本,企业在资本投入方面不再受到过多约束,如互联网开始之初的使用费用到普及时的使用费用,存在巨大的剪刀差,且这种差距变大的速度呈指数级降级分布呈现,即技术成本逐底性,越来越多的用户分摊成本,企业使用元宇宙的技术成本被不断稀释与转移。对于劳动者而言,通勤时间与通勤交通费用等成本可以节约。据测算,我国主要城市仍有超过1400万人承受极端通勤,60分钟以上通勤人口比重占12%。通勤时间成本增加,对于劳动者个体以及用人单位都是资源的损耗。元宇宙办公室开发的优势之一在于通勤时间减少为零。随着许多边际成本逐渐降低,虚拟空间劳动经济效益的长尾效应得到分裂式地扩展,进而驱动用工单位在元宇宙中开发、应用虚拟工作情境,劳动者也积极参与其中,从而撬动人类劳动的空间由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进入拓展与迁移,进入虚实交融工作场景的社会学模型,奠定劳动者在虚拟空间工作合理性的底座。

(二)技术逻辑:技术迭代创造元宇宙工作场景的可能性

新生事物生长的速度超越我们的想象,按照新兴技术发展曲线(高德纳曲线)来看,元宇宙的成熟发展具有必然性。元宇宙基于技术赋能的可行性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重新定义数字工作场景,技术迭代促使元宇宙世界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如创建物理上持久的虚拟空间模拟技术、虚拟增强物理现实技术等奠定元宇宙环境的基础。外围设备技术的发展,如护目镜与传感器手套等感官设备,增强与元宇宙内部环境的链接与使用者的沉浸感。按照喻国明教授提出的元宇宙技术图谱——六大技术为核心构筑元宇宙体系,智慧场景的搭建成为现实,如VR教育(智慧教育场景)对教育进行数字化升级;3D智慧图书馆(智慧图书馆场景);智慧党建VR上线推动党建工作数字化、智能化;同样用工单位在技术图谱的加持下构建智慧工作场景进行空间升维具有可能性,特别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为元宇宙仿真工作场景的构筑提供了底层的技术支持,VR、可穿戴的感应设备、脑机接口BCI(Brain Computer Internet)为劳动者进入元宇宙世界提供了身联网的技术装备以进行信息、数字的变量汇集,如虚拟办公体验无限办公室(Infinite Office),并借助VR环境中打字的键盘系统「BRIDGE」实现物理键盘与虚拟键盘之间文本与信息的传输。可见元宇宙在互联网、物联网、身联网等技术支撑下,通过技术承载工作场景的各种元素与构造,劳动者数字孪生进行信息的精准获得并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表达与虚拟性的工作产出,促进真实世界与元宇宙边界模糊化,从而降低传统远程工作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功效差距,增强虚拟工作场景劳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三)运行逻辑:现实需求增强元宇宙劳动发展的必要性

元宇宙劳动发展的必然性植根于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的趋势。具体而言,首先,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趋势来看,虚拟经济的发展与元宇宙劳动高度契合,依托虚拟空间的劳动方式具有优势价值与创新价值。一方面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不仅使传统的工种得到空间的拓展并打破了其地域局限,且伴随着元宇宙的发展,更多新的工作机会产生,如与虚拟技术密切相关的技术工作;另一方面,虚拟技术创新传统产业的发展方式以及推动新的产业模式出现,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与拓展,特别是旅游、娱乐等产业,如元宇宙演唱会、数字孪生图书馆。其次,从数字工厂发展的未来方位来看,元宇宙突破空间、地域以及劳动者自身的限制推动数字工厂的发展。元宇宙构建的虚拟工作场景能够满足劳动创造所需要依托的电子设备与交流、工作控制、劳动创造,新技术的出现进一步瓦解空间与时间的局限,如物质工作场所的解体,从而实现与现实劳动输出的相互交映。最后,从远程工作的进阶视角来看,远程工作方式与元宇宙有着共同的技术基础,元宇宙扩展和增加了远程工作的内容与方式。在虚拟的平行世界创造劳动,并通过端口的链接与数字转化处理进行劳动成果的输出。传统的远程工作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用工监管方面存在不足,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挑战是阻碍远程工作的重要因素,用工单位对员工的控制力因远程而递减,而元宇宙恰恰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并延伸远程办公的优势。劳动者携带数字身份在元宇宙进行沉浸式、立体式办公,打破传统远程办公的扁平化与割裂化办公的局限,优化人力资源的管理以及提高远程劳动的工作效率。可见,现实的需求促使元宇宙劳动产生与发展,勾勒出元宇宙劳动实现路径。
二、元宇宙虚拟工作场景中的劳动范式
元宇宙技术具象化呈现改变了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劳动范式,其核心是承载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以及社会权益的重要载体,其功能不仅仅是进行劳动的创造,而且包括进行相应的人际交往与社会尊重、社会认同等多层次的内涵。具体可从对劳动过程的重塑、对劳动要素配置的影响以及对传统劳动关系冲击的三个维度对虚拟工作场景中劳动范式进行多维解构与全景透视。

(一)元宇宙对劳动过程的重塑

元宇宙虚拟空间作为一种新的工作场景与模式,通过对劳动方式、劳动对象以及劳动技能等要素重塑劳动过程,颠覆了传统线下通勤的工作模式,为劳动者带来全新的交互工作体验,亦促进远程劳动进行更高程式的进阶。一是劳动方式的变革。在元宇宙工作场景下,劳动者通过VR等可穿戴设备实现跨地区的自由虚拟工作场景,一方面打破区域与时间的限制,劳动具有弹性,可以跨区域进行远程劳动;另一方面突破劳动者身体的限制,脱鞘对身体物理移动的限制。二是劳动对象的转变。劳动对象是劳动者将其劳动作用的内容载体,马克思认为劳动对象因生产资料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形态,现实世界的劳动对象大部分是有形的、可见的、实实在在的物质载体;而元宇宙中的劳动对象是对现实世界的数字孪生,本质上是数字、信息,元宇宙中的劳动者通过虚拟的数字身份对虚拟的劳动对象进行处理,劳动呈现数字化、即时化以及虚拟化的特征,在此过程中,劳动对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方式去劳动者化的趋势明显。三是劳动技能的革新。在元宇宙沉浸式的工作环境中,一方面是劳动者数字孪生在虚拟空间的劳动,真人与虚拟人的实体分离,需要熟练掌握对虚拟身份的控制以及工作流程等操作,进行数字化的培训与分离式的劳动,突破劳动者本身的物理限制,更多地依赖劳动者对新技术的掌握与控制。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大量的机器人的出现,其根据人类的指令化身虚拟员工,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作的开展,要求劳动者同虚拟员工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实现自身能力的扩展。

(二)元宇宙对劳动要素配置的影响

元宇宙以一种技术创新的形式,带来生产要素的全新组合以满足社会与市场的需求。在现实世界的劳动力市场中,区域距离、城镇化水平、产业结构等(区域与距离)是制约劳动力自由流通与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而元宇宙打破连接劳动者空间与时间的现实障碍,在拓宽就业以及促进劳动范式转型方面提供了强大的动能,引导更多的现实资源流向虚拟空间。劳动者作为重要的劳动要素,其在元宇宙工作场景中以数字化身的方式存在,对劳动力要素以全数字化的形式进行革新:一是将现实世界的身体与设备以及劳动对象进行数字化的处理与转换;二是将元宇宙办公中的处理与加工信息通过设备输出到现实世界,打通现实与虚拟孪生的物理映射的数字化与流通化;三是劳动者对虚拟劳动内容处理的智能化以及虚拟化身的不断分裂与自由切换,在达到一定的阶段后,劳动者可以借助自身的数字身份进行相应的托管与自动运转,释放更多的劳动时间并节约劳动力。同时虚拟空间将更多的信息进行汇总、共享以及进行快速的信息传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信息不对称性,促进劳动力要素的高效流通与配置。

(三)元宇宙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

元宇宙工作场景作为技术生成的虚拟空间集成了数字孪生、远程协作工具、生产力软件和可穿戴设备等,可以优化跨虚拟工作场所的运营工作交流和价值创造。远程协作工具与工作应用程序是元宇宙沉浸式劳动的重要依托,劳动者的数字化身利用语音、手势识别技术、仿真建模和数据管理工具、跨越网络化扩展的沉浸式虚拟环境,利用3D全息化身和数据可视化工具,在数字空间中生产、储存以及输出劳动数据,在此过程中,劳动呈现的数字化、弹性化、商品化、去隐私化趋势明显、就业方式更加灵活、用工媒介更加多样化,从而致使传统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模糊化,再加上用工方利用技术控制优势不断削减劳动的从属性与经济性,进一步解构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与确定。
首先,元宇宙用工方权利可能异化。用工方与劳动者在元宇宙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伴随着权力的转移且转移到对元宇宙进行劳动平台搭建、控制数字与信息技术用工方一侧。具体而言,用工方拥有决定元宇宙用工方式、生产内容、平台运营、用工监督等全方位的选择权与控制权且该权力具有单方面性。用工方通过建立灵活和高生产力的组织系统,支配劳动者通过元宇宙数字化身实现与社交、工作仿真式“存在”体验,增强工作的协作能力以及激发对元宇宙的使用。用工方获取劳动者的数字身份信息以及对劳动进行相应的管理,具有强大的全方位的监控能力。其次,劳动方式的灵活化催生新的用工合约出现,冲击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固定劳动合同关系。元宇宙的劳动范式将劳动时间与场域予以拓展,劳动范式呈现弹性化、灵活化促进劳动方式灵活性的指数级提升,冲击传统的劳动合同缔结的固定的劳动关系,用工方通过法定与约定的方式限制了劳动灵活化,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法维护固定劳动关系在灵活化就业与用工要求下面临着解体风险。最后,用工主体模糊化以及劳动者从属性不断弱化。元宇宙的社会关系呈现数字化与建模化,劳动者在虚拟工作场景中不仅以数字化身份呈现,而且用工方亦以虚拟或者数字化方式、形象显现,并以自动化、智能化等去主体化方式进行劳动管理。当前缺乏对用工方虚拟用工与实体主体之间的必须对接的强制性规范,致使用工方的实体很难被识别,再加上平台化的用工媒介的出现,多重遮蔽下的真实用工主体被掩盖与模糊化,最直接的影响是从外观上弱化了用工方与劳动者的组织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逐步瓦解劳动法保护下的劳动关系。
三、元宇宙数字劳动范式的法律风险
在虚拟空间场景下的劳动过程中,以数字孪生身份显现、新式劳动方式呈现以及全新劳动合约表现的数字劳动范式成为承载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以及社会权益的新型载体。因此,置身其中的劳动者首先面临虚拟空间数字劳动适用劳动法问题;其次,数字身份作为劳动者在虚拟空间工作的核心介质,其确认与归属面临着不确定性,游离在保护之外;最后,因当前缺乏对元宇宙技术推广与劳动者保护相统一的规范,特别是在用工方与劳动者地位不对等的权利架构之下,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脆弱性表现的更为突出与明显,劳动者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劳动权益等面临新的挑战。

(一)元宇宙数字劳动适用劳动法问题

虚拟工作场景的劳动范式首先面临是否适用当前的劳动法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我国对于二维远程劳动保护的《远程工作条例》还未完全建立,对于虚拟空间劳动者是否直接适用劳动法亦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根据用工方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进行相应的识别,对于灵活的元宇宙工作者是否直接适用劳动法以及其劳动者地位的确定还有待进一步明晰。与标准的用工关系相比,现行的劳动法是否可以涵盖虚拟空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一方面平台雇主与虚拟雇主的出现,在合同中无法对应相应的实体,很难定位劳动者的权益的实际承担者。另一方面劳动者通过穿戴设备进入虚拟空间进行劳动创造是否可以直接界定为个人劳动,还是有待法律的进一步确认,虚拟化身与劳动者是否直接等同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而这些基础性的规定将决定劳动产生、劳动成果获得报酬等一系列相关权益的基础。特别是将虚拟化身与劳动者等同,其劳动过程与成果的等同于劳动者个人的工作成果,需要在法律上进行强制性规定以赋予其法律行为的效力,成为权利获得保护的基本前提。而当前的劳动法并没有直接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处于模糊状态,为劳动者在虚拟空间的劳动安全与效力带来了风险。再加上工作场所的虚拟化引发法律适应管辖的问题,以及因劳动者所在国家不同而引发复杂性的国际管辖问题在国际层面尚未达成共识,此外虚拟工作场所与劳动者现实场所之间的割裂,造成国际上关于法律适用的识别困难。

(二)数字身份的确认与保护问题

目前缺乏对数字身份的保护规范,数字身份往往以一种数字版权进行独特性保护,只是外在形象的保护,而包含多维信息的劳动者身份在伦理上是不可被随意交易,需要在剔除相关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性,将劳动者与数字身份进行脱鞘与分离。但在不可分离的情况下,产生数字身份的权益归属问题,其不仅涉及人格利益的保护而且涉及跨区域的劳动法的适用等国际劳工问题。就业歧视在虚拟空间同样存在,而且可能更为严重,虚拟空间对数字化身的歧视如肤色、性别等歧视更为容易。当前对于数字化身的保护处于法律规定的真空状态,更容易引发相关的歧视,但数字化身的独特性与劳动者的紧密性,决定其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需要将数字化身与劳动者等同起来进行相应保护,简化虚拟空间劳动者被歧视问题。

(三)劳动者人格权益保护机制性游离困境

元宇宙全景式工作方式使得劳动者生活与工作的边界愈发模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客体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侵害行为,劳动者的数字化身包含个人信息,理应成为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权益,按照权益类型划分属于人格权益的范畴。具体到虚拟工作场景中,主要是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等权益被侵害的风险系数提高,陷入保护机制性游离困境。
1.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虚拟空间劳动范式不仅将数据硬件设备连接起来,还将劳动者的生物体与网络连接,汇集了大量的信息与数据,包括劳动者在获得工作的同时让渡了个人信息与数据。劳动者在元宇宙虚拟空间通过身体连接进行信息传导,数字孪生在元宇宙工作场景下各种身份、生物信息被数字化以及全息映射在数字空间之中,折射出个人信息的广泛性与全面性,而法律对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拓展保护是一项积极的权益。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劳动者通过脑机接口或可穿戴设备其进入虚拟劳动场景中,从各个接口或触点劳动者的全感官的数据乃至是大脑信息数据,透视劳动者个体的健康、心理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在此过程中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特别是生物信息被脑机接口等技术读取、储存以及分析,如面部特征、情感特征。虚拟空间数字化身不仅包括这些外在化的信息,更多是生物信息被挖掘,可能不仅被用工方控制与掌握,也可能被第三方技术操作者监控,从而导致劳动者个人信息被挖掘的范围可能被无限扩张。但数字化身不仅包含劳动者的个体显性信息,而且包含匿名化处理之后的信息,信息的合一性与不可分割性,在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结构中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周延,从而致使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系数的增加。
2.劳动者被骚扰的职场风险




元宇宙虚拟空间的劳动不同于传统的远程工作,具有显著的沉浸感,数字化身与劳动者身体相连,在元宇宙受到的伤害直接传导到现实世界劳动者本体,但元宇宙的不法骚扰等行为目前法律无法规制。有研究发现,虚拟现实环境对用户的是非常真实,对虚拟环境的刺激是存在可测量的生理反应,虚拟创伤转移到现实本体是现实存在的,且数字孪生的身份在元宇宙被性侵犯的事件已经出现,如有用户报告了骚扰事件,但法律没有规定科技公司保护用户与劳动者免受骚扰的义务。当劳动者在虚拟空间被符号化,即劳动者本身以及劳动符号的样态呈现出来,而被符号化的风险是背后的真实劳动者的人格被侵犯,忽视符号化的虚拟形象是具有明显个体色彩的因素,更多被商品化、财产化,而元宇宙劳动范式下的用工方是否具有法律上保护劳动者免受骚扰的义务目前是模糊与不确定,当前的法律是尚未进行扩展的解释或者对其进行保护覆盖。

(四)劳动权益面临新的侵害方式的风险

1.虚拟职业病的产生




元宇宙劳动更多采取静止性的劳动方式,可穿戴设备对身体的损伤以及长时间的在线劳动造成的身体损害,产生办公室职业病与新型职业病等。虚拟空间工作场景下,劳动者在电子设备与身体连接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特别是VR、AR等设备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对劳动者产生的头晕目眩等不利影响,迫于工作的需要,这种连接是无法做到定时地中断与停止。在具体的考勤方面,劳动者工作在线成为进入工作场所的重要标志,离线的时间与次数目前未被法律所规定,当劳动者在面临离线被处罚时被迫进行长时间在线,对身体的负荷与伤害是必然的。再加上元宇宙用工方对劳动者进行全景式的监控与全息式的管理,特别是对劳动者的休息与离线状态的捕捉等,控制力度与广度达到最大指数,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以及休息权提出挑战,可能出现所谓的“虚拟职业病”。虚拟职业病体现为劳动者长期连接可穿戴设备所带来的头晕目眩、恶心呕吐和方向感迷失等直接病症,以及可能引发其他的更为严重的间接病症,如头痛、心脏疾病等,在离线权缺位的法律环境之下,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以及休息权遭受更深层次侵害,加大劳动者职业病发生风险。
2.增加工伤认定的困难




传统职业安全保护是以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工作场景为基础,即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受工作危险或有害因素受到伤害而获得补偿的权利,职业安全与职业病的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如《工伤保险条例》专门对工作场所进行相应的规定。在现实世界中,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是确定且明确的,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或者职业病时比较容易进行相应的判别与认定。但在元宇宙虚拟空间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灵活且不固定的,工作的场所是不受用人单位控制且可以进行自由选择,劳动安全的风险随着工作场所的转移,用人单位职业安全防护的中的场所安全责任与义务在现行法律层面进行遮蔽与脱离,即劳动者的职业损害结果与用工方使用新型生产方式——虚拟工作场景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被界定,进而增加工伤认定的难度。
四、元宇宙数字劳动范式法律风险的规制框架
元宇宙工作场景基于逻辑构建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催生新的劳动范式,原有的劳动方式与管理模式被打破,逐步建立起新的用工体系与管理体系,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方面也需要相应调适,即以严格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与人格尊严为前提,回归所保护的劳动者的轴心层面,并以劳动者在虚拟空间面对的风险为突破口寻找劳动者保护的对策,实现对虚拟空间劳动范式法律风险的有效规制。

(一)劳动法功能的相应调适

技术决定元宇宙秩序的生成,法律决定元宇宙的正义与有序。在元宇宙劳动不断发展与劳动者保护的相互博弈中,需要将虚拟场景与线下真实劳动者利益的链接与对接,惠及与保障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利益、劳动利益等,从而维护虚拟空间与真实世界的多重秩序。
首先,劳动法对虚拟空间的劳动关系进行涵盖。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以劳动者为中心的,在空间范围内是中立的,意味着在虚拟空间中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是存在的且应被法律保护。需将劳动法对行为主体的规范延伸到虚拟空间的劳动范畴中,特别是对劳动关系的缔结需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一方面用工方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需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另一方面虚拟空间的用工方需要在现实世界进行相应的注册与对接进行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清晰化与透明化用工主体,为劳动者乃至其数字孪生化身的保护奠定基础。
其次,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等方面保护的延伸与扩展。在虚拟空间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权、隐私权以及不被骚扰等合法私权利益集中映射在其数字化身之中,当数字孪生体遭受的相同的侵害,需要扩展劳动者保护权益范畴。数字孪生与劳动主体相通,属于劳动者主体权益的扩展与衍生、延伸具有明显的人格属性。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属性与民事属性,人格属性是劳动者受尊重以及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益,人格属性是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当数字孪生具有人格属性并受法律保护时,才能免受其他数字主体以及现实主体的不法侵害。
最后,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保护的统一。劳动者的数字孪生化身是独一无二的具象体,虽用工方使用技术进行创造并付出相应的成本,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但其特殊性在于对劳动者个体的全息与全部的复制并与劳动者进行链接,思维与性格高度等同并具有人格属性且是一种绝对权。因此,在规定数字化身作为财产利益属于问题时,需要优先考虑数字化身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统一体,两者具有不可分割性,相应的保护方面也需要进行统一整体的保护。

(二)数字身份的认证与保护

数字身份认证是劳动者权益载体的保护基础,也是法律保护的承载,当纷繁复杂的数字人出现在虚拟空间,不仅给用工主体带来信任危机且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基础进行侵蚀,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数字身份的认证与保护规定,铺设认证与保护双轨以实现数字身份与劳动者保护的双重目的。
在认证层面,认证程序的设定则是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第一道防线。在虚拟工作场景下数字身份认证的对象不仅包括劳动者也包括用工主体,经由认证以连接现实世界的用工方与劳动者。在程序方面,建议建立统一的国家权威认证平台进行认证。
在保护层面,一是数字身份的同等保护。劳动者在虚拟空间的数字形象是对现实本体的画像,经由数字身份与劳动者的口令识别等进行认证程序,数字身份与劳动者特定属性的完全链接,一方面进行身份识别,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独特性与个人化的体现。在此程序意义下,数字化身的自主性凸显,劳动者借用数字身份进行自主的生产与创作,将自我的理性与行为相对应并为其行为负责,从而产生数字身份与劳动者等同化保护的基础,且同等保护方式可以解决在元宇宙数字身份受到职场侵害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在元宇宙中被职场性骚扰等),可以直接适用关于劳动者的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破解侵害的难题。二是数字身份的归属确定。元宇宙中劳动者的人格利益与现实生活中的人格利益不可分离,是一体两面的表达且应归属于同一主体-劳动者,不管是虚拟的形态还是现实形态都是劳动者真实性的体现和呈现的方式,其背后是真实的劳动者是不可否认的,从而决定了不因呈现方式的不同而否定其背后真实存在的劳动者。如欧洲已经建立起数字身份监管的框架协议,《欧洲会议和理事会修订条例No.31条例提案》第910/2014号关于建立欧洲数字身份框架的法规,赋予自我自主权的数字身份,明确了数字身份的归属。

(三)劳动者数字权利赋能

劳动者个体在元宇宙中进行自主性与控制性的劳动创造过程是劳动价值与个人尊严实现的过程,其以数字劳工形象呈现且权利与义务在数字化的场域下发生深刻的变化,面对一系列新的风险,需要进行合法权利的赋予以对冲风险。
1.信息权的拓展




信息权是数字化工作方式转型升级的一项基本权利,赋予劳动者更多的信息权或建立集体信息权利,从而平衡与用工方使用加密的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而形成的信息差或信息不对称性,如欧盟出台的《欧洲的数字化:框架协议》明确了赋予劳动者在面对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型技术所面临的信息不透明与不对称而产生风险的必要性,而且信息权赋予也是劳动者与用工方加强信息交流与对话的权利基础。具体到元宇宙虚拟空间的劳动场景下,劳动者有权获得用工方或穿戴设备提供者对其个人信息穿透与获取的范围、使用用途等,并通过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其在获取信息之前进行告知劳动者以及赋予劳动者集体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人工智能使用的情况以及劳动评估等信息获得,使得元宇宙虚拟工作场景中的数字化与复杂化的新型工作领域更加透明化与理解化。同时虚拟空间的劳动者数字化身包含劳动者广泛的个人信息乃至个人隐私,也夹杂着匿名化处理的一些信息,在多种信息集合且难以分割时应将尚未被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未涵盖的匿名化的信息进行拓展,一方面拓展适用的主体,劳动者的数字化身与劳动者等同保护,即适用主体拓展为个人以及与个人真实对应的数字人;另一方面拓展信息权的保护范畴,特别是面对信息不可分割进行整体保护的原则以最大化保护劳动者的信息安全。
2.离线权的确立与保护规范构造




休息权是在法律规定工时制度下实现的权利,休息权有明确的权利范畴,尚未将离线权进行囊括,而在虚拟工作场景下的灵活工作时间打破标准工时制度,对传统用工方式的工时制度保护下休息权提出了挑战,致使二维的远程工作以及三维的元宇宙都面临劳动者的休息权被侵蚀的窘境。在理论上,离线权的确立是在工作弹性与休息权之间寻找平衡点,也是为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以维护、落实休息权与健康权的必要数字新型权利。在内容上,离线权确立应以权利束的形式进行法律保护,即在离线的基础上衍生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对用工方指派工作的拒绝的权利、不回应的权利,对可穿戴设备、脑机接口断开的权利以及获得劳动监管部门在虚拟空间设置的离线技术帮助等一系列权利。在立法上,建议在劳动法中增设劳动者的离线权,并对特殊工作模式进行例外情形的弹性规定;同时设置相应的具体保护规范对离线权进行保障。在程序上,增加劳动监管部门对离线权的监督以及设立虚拟空间离线通道与提供技术的支持等以保障离线权的实现;在权利救济方面,对于劳动者离线权被侵害产生的不利后果,建议将其纳入工伤范畴按照工伤对劳动者损失进行补偿。
3.生物信息保护特别规定




虚拟空间劳动范式下的劳动者在进入工作场景后,需要经过劳动者的生物体与特殊穿戴设备进行连接,劳动者生物体征以及信息等被全部复制,如心率、血压以及怀孕状态等。可见,虚拟空间的劳动范式不仅涉及个人信息且包括深层次的劳动者的生物信息。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生物识别作为敏感信息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而生物识别的具体内涵未做详细规定。在虚拟空间中,生物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更加全面与深刻,在敏感信息处理保护的框架下,使用可穿戴设备等与劳动者进行连接是劳动的开端,伴随着劳动而进行收集是不可分割的,该种情形下的同意是不可避免的,劳动者难以议价与拒绝。劳动者的生物数据全面反映其健康状况,加深了用工方对劳动者的监控,并通过生物数据进行健康状况的歧视,如通过对生物数据监控深度评估劳动者并滥用进行健康筛选的歧视、加剧在性别方面的偏见,不利于平等就业以及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再加上用工方对生物信息的采集以及利用在技术的掩盖下更加便捷,加剧双方权利与地位的不对等性,劳动者在元宇宙面临比现实环境更高的权益被侵害风险。故需对虚拟空间劳动者的生物数据进行特别保护:在信息收集阶段,强制性要求对部分生物信息进行统一处理;在使用阶段,一是需要借助技术进行相应范围接触的提醒与警示,二是强化身份识别与权限管理;在责任方面,在生物信息的侵害案件中用工方与技术提供者适用过错责任推定等规定,从而弥合技术给用工双方带来的信息鸿沟。

(四)用工方的责任与义务

现实世界劳动者利益保护被法律所固定并形成利益格局,而在虚拟空间用工方的权利极化,打破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边界,需要合理设置虚拟空间用工方责任与义务,最大程度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矫正失衡的利益格局。
1.用工方对使用设备的风险评估责任




面对由可穿戴设备的特殊性引发的职业病与健康安全问题,需要用工方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即用工方使用的生产方法必须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水平,如欧洲经济共同体89/391指令规定,用工方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在工作过程中的各项安全与健康;具体到劳动者在虚拟空间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用工方对使用设备的风险评估是重要前提,未进行风险评估的用工方,需要与基于产品责任的生产设备厂家承担连带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可穿戴设备的特殊性以及用工方穿透视的监控方式,需要设定举证责任倒置程序,从而破解工伤认定的困难的困局。
2.用工方技术保护责任




虚拟空间数字化身与劳动者身体进行紧密连接,在感情、触觉等方面存在相通性,用工方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理应包括其数字化身。当数字化身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性骚扰等侵害时,用工方需要在技术方面设置数字孪生安全距离提示与警报系统、工作安全阀或锁系统或者设置技术保护屏障以避免劳动者隐私被窃取、泄露以及被骚扰,如绿洲联盟提供一套标准的虚拟角色之间安全标准并被Meta公司所采用。
3.数据处理告知义务




用工方作为数字工作场景中数据的控制者与监控者,其本身具有对数据保护的义务,在责任方面需要获得数据主体本身的同意以及使用方式、目的的告知义务等,同时须将虚拟空间劳动过程中的算法决策告知劳动者,特别是关于工作时间、绩效评估等关系劳动者切实利益的事项成为告知的必备事项,而且这种义务是绝对义务并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用工方进行不利法律结果的设定。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40条明确了数字化工作的法律准则,特别是对用工方行为准则的明确与确定,如责任的内容、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的明晰。
4.严格的信息保护义务




用工方与劳动者形成信息处理与控制的法律关系,超越相对简单的现实世界的控制与管理,特别是对劳动者的信息收集、处理等形成强有力的管控。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则是绝对权利,其与用工方组织管理的相对权抗衡,从而奠定元宇宙劳动范式下必须守护的底线,即在双方利益对立与权利冲突时,需要对用工方的责任以及行为的正当性进行更加严谨的约束,特别是对收集、使用以及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时需要考虑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与工作内容的区分并按照不可分割时遵循整体保护原则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与生物信息,且有义务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信息保护,在举证责任方面采取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在结果承担上赔偿劳动者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失等法律不利后果,从而倒逼用工方对劳动者信息进行保护。

往期精彩回顾
目录|《东方法学》2023年第6期
目录|《东方法学》2023年总目录
目录|《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
刘晓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
吕玉赞|“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话语阐释
孙莹 袁曾 马斌|数据法治三人谈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